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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部、財政部令第165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自*8年2月1日施行以來,局黨組和有關部門進行了認真的學習,為了加強對我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我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現狀,結合《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作如下通知:
1、根據今年我市審計部門提供的審計報告和要求,我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我局負責*市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所有。由物業所在地房地產主管部門統一代管。房地產主管部門委托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并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開立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2、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多層住宅:35元/平方米(建安造價700元/平方米×5%);高層住宅:65元/平方米(建安造價1300元/平方米×5%)。
已經開始收取專項維修資金的項目,仍按照老標準執行。
3、代收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售房單位應當出具由省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票據在市房管局統一編號立戶后領取。代收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售房單位在辦理預售登記證時,應當出具專項維修資金立戶證明;在辦理初始登記時,將代收的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全部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4、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其使用程序按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