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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計委、物價局,**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公安部,衛生部,民政部,稅務總局,工商總局,煙草局,勞動保障部:
最近,國務院辦公廳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20**年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49號),規定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高校畢業生實行免交登記類和管理類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為切實落實國辦發[20**]49號文件精神,鼓勵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和靈活就業,現將有關具體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20**年應屆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的,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包括建筑業、娛樂業以及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門批準其經營之日起1年內免交登記類和管理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以下簡稱“收費”)。
二、從事個體經營的高校畢業生免交的具體收費項目主要包括:
(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收費項目,國務院以及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含原國家計委、原國家物價局,下同)批準的收費項目。
1.工商部門收取的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費(包括開業登記、變更登記、補換營業執照及營業執照副本)、個體工商戶管理費、集貿市場管理費、經濟合同鑒證費、經濟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費。
2.稅務部門收取的稅務登記證工本費。
3.衛生部門收取的民辦醫療機構管理費、衛生監測費、衛生質量檢驗費、預防性體檢費、預防接種勞務費、衛生許可證工本費。
4.民政部門收取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費(含證書費)。
5.勞動保障部門收取的勞動合同鑒證費、職業資格證書費。
6.公安部門收取的特種行業許可證工本費。
7.煙草部門收取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費(含臨時的零售許可證費)。
8.國務院以及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的涉及個體經營的其他登記類和管理類收費項目。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涉及個體經營的登記類和管理類收費項目。
三、從事個體經營的高校畢業生,應當向工商、稅務、衛生、民政、勞動保障、公安、煙草等部門的相關收費單位出具本人身份證、高校畢業證以及工商部門批準從事個體經營的有效證件,經收費單位核實無誤后按規定免交有關收費。
四、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高校畢業生免收上述有關收費而減少的收入,主要由有關部門和單位凋減支出項目自行消化,各級財政原則上不予補助。
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在本行政區域內公布免收的各項具體收費項目,使高校畢業生及時了解和掌握有關收費優惠政策。工商、稅務、衛生、民政、勞動保障、公安、煙草等部門應當督促本系統內的有關收費單位不折不扣地落實各項收費優惠政策。
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價格主管部門要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加強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高校畢業生收費優惠政策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凡不按規定落實收費優惠政策的,要依據法律、法規規定予以嚴肅處理,確保有關收費優惠政策的貫徹落實。
七、本通知執行至20**年12月31日。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