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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年以來,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部署要求,省委、省政府組織各地、各有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積極的就業政策,加大工作力度,保持了全省就業局勢的基本穩定,對促進我省經濟發展、深化國企改革和維護社會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今后一個
時期,我省就業再就業形勢依然嚴峻,就業再就業工作任務十分繁重。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精神,現就進一步做好我省就業再就業工作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統一思想認識,明確就業再就業工作目標任務
(一)就業是民生之本,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今后一個時期,我省就業再就業工作的指導思想是: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振興吉林老工業基地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將擴大就業放在“十一五”期間經濟社會發展更加突出的位置,進一步貫徹落實“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和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深入扎實推進全民創業促就業,重點解決體制轉軌遺留的再就業問題,統籌城鄉就業,提高勞動者素質,逐步建立市場經濟條件下促進就業的長效機制。
(二)就業再就業目標任務。年至年,全省開發城鎮就業崗位150萬個,城鎮新增就業120萬人,其中,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90萬人,城鎮登記失業率控制在5%以內。用3年左右時間,基本解決體制轉軌遺留的下崗失業問題,重點做好國有、集體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人員的再就業工作,增強就業穩定性;努力做好城鎮新增勞動力的就業工作,積極推動大中專畢業生(含職業、技工學校畢業生)、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就業工作,大力提升勞動者職業技能和創業能力;積極推進城鄉統籌就業,改善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環境,加快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速度;加強失業調控,將城鎮登記失業人數控制在合理的范圍內,減少長期失業人員數量;逐步完善促進就業再就業的崗位開發體系、政策法規體系、就業服務體系、資金保障體系和組織領導體系,建立就業與社會保障工作的聯動機制。
二、堅持經濟發展與擴大就業并舉,促進經濟與就業協調發展
(三)圍繞振興老工業基地項目建設,擴大就業規模。確立項目帶動就業的工作思路,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經濟社會發展政策和確定重大建設項目時,充分考慮帶動就業的效應。加大對就業再就業有較強帶動作用項目的固定資產投入,對就業再就業拉動作用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優先審批和備案,促進經濟發展與擴大就業的良性互動。
(四)圍繞產業調整和推動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拓展就業空間。實行就業增長優先戰略,注重發展勞動密集型產業,從投融資、稅收、技術、市場等方面大力扶持第三產業、中小企業和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全方位拓展就業空間。
(五)圍繞全民創業,激發就業活力。深入持久地開展全民創業促就業系列活動,強化創業培訓和師資隊伍建設。鞏固發展黨委政府統一領導、多部門分工負責、全社會廣泛參與、多項扶持政策支撐、創業帶動就業、就業促進經濟發展的工作機制。
(六)圍繞擴大國內外區域合作,強化勞務輸出。實施“走出去”就業戰略,推進跨地區的勞務協作,在做好省內就業的基礎上,做大省外就業,做強境外就業。
(七)圍繞實施縣域突破戰略,增強城鎮就業功能。加快對基礎設施的投入,創新小城鎮建設機制,調整優化產業布局,鼓勵農民進城創業,形成產業集聚、企業集群、就業集中的新型城鎮。
(八)圍繞公益性崗位開發總體規劃,促進困難群體就業。公益性崗位開發的重點和范圍要圍繞公共管理服務、社區便民利民服務和公共有償服務事業等進行。政府投資購買的公益性崗位,要重點安置就業困難人員。
(九)圍繞發展多種形式的靈活就業,創造就業機會。積極推行非全日制、臨時性、季節性、彈性和小時工等靈活多樣的就業形式。完善和實施與靈活就業相適應的勞動關系、工資支付和社會保險等政策,提高靈活就業的穩定性。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引導和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
(十)對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的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以下簡稱廠辦大集體企業)下崗職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業1年以上的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發放《再就業優惠證》,提供相應的政策扶持。
(十一)鼓勵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在規定限額內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并免收屬于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對年底前核準減免稅費但未到期的人員,在剩余期限內按此政策執行。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進一步統籌解決好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人員的經營場地問題。
(十二)鼓勵企業吸納就業。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招用人數,在相應期限內定額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對年底前核準減免稅但未到期的企業,在剩余期限內仍按原方式繼續享受減免稅政策。
同時,對上述企業中的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在相應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企業應為所招人員繳納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費計算,個人應繳納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費仍由本人負擔。對年底前核準社會保險補貼但未到期的企業,在剩余期限內按此政策執行。
(十三)提高靈活就業的穩定性。對持《再就業優惠證》從事靈活就業的人員,申報就業并參加社會保險的,“4050”人員(即至2007年底女40周歲以上,男50周歲以上的人員)按照其當年實際繳納社會保險費數額的30%,其他下崗失業人員按照其當年實際繳納社會保險費數額的15%給予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十四)提供小額擔保貸款支持。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大中專畢業生、境外就業及境外勞務輸出人員、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和經創業培訓結業的城鄉勞動者,給予小額擔保貸款扶持。
1.對符合貸款條件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其小額擔保貸款額度一般掌握在2萬元左右;對有發展前景、有還貸能力的經營項目,其貸款額度可以放寬到5萬元左右。對符合貸款條件的人員組織起來就業和合伙經營企業,根據安置就業人員人數,按人均2-5萬元的標準,視實際需要和還貸能力擴大貸款額度。小額擔保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到期確需延長的,可展期1次。
2.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在新增加的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30%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根據實際招用人數,合理確定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100萬元。財政貼息、經辦銀行的手續費補助、呆壞賬補助等按已經明確的有關規定執行。
3.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從事個體經營以及組織起來就業和合伙經營企業,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并從事微利項目的,由中央財政據實全額貼息,展期不貼息。對其他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以及組織起來就業和合伙經營企業,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并從事微利項目的,由財政給予50%的貼息(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各承擔25%),展期不貼息。
(十五)對持《再就業優惠證》的就業困難對象(包括: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縣(區)以上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和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人員中的“4050”人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業確有困難的長期失業人員),可作為就業援助的重點,提供相應的政策扶持:
1.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優先安排就業困難對象。按照省政府公益性崗位開發總體規劃,各地要結合實際,制定公益性崗位年度開發計劃,并認真組織實施。在公益性崗位安排就業困難對象,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按實際招用的人數,在相應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單位應為所招人員繳納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費計算。上述“4050”人員在公益性崗位工作超過3年的,合同到期可以續簽,社會保險補貼期限可相應延長(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所需資金由當地財政解決)。對年底前核準社會保險補貼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執行。
2.各地可根據實際,對在公益性崗位工作的就業困難對象提供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30%的崗位補貼,具體補貼辦法和補貼標準由當地政府確定,所需資金由當地財政解決。
(十六)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以及進城登記求職的農村勞動者,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供免費的職業介紹服務。完善職業介紹補貼政策,建立與服務成效掛鉤的機制,對提供免費職業介紹的各類職業中介機構給予補貼。
(十七)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以及進城務工的農村勞動者,參加職業培訓和創業培訓的,提供一次性職業培訓補貼。
(十八)為參加職業培訓的下崗失業人員提供職業技能鑒定服務,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通過初次技能鑒定(限國家規定實行就業準入制度的指定工種)、生活確有困難的,可申領一次性職業技能鑒定補貼,所需資金由各級財政解決。
(十九)繼續鼓勵國有大中型企業進行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充分利用原企業的非主業資產、閑置資產和關閉破產企業的有效資產,改制創辦面向市場、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法人經濟實體(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分流安置企業富余人員。對于產權明晰并逐步實現產權多元化、吸納原企業富余人員達到30%以上,并與其變更或簽訂新的勞動合同的,經有關部門認定、稅務部門審核,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二十)城鎮其他縣(區)以上集體企業下崗失業人員適用上述政策(不含稅收政策),落實各項政策所需資金由當地財政解決。
(二十一)切實加強對《再就業優惠證》發放和使用的管理。嚴格《再就業優惠證》審核發放程序,防止弄虛作假,欺騙冒領等行為。對出租、轉讓和偽造《再就業優惠證》的,要依法嚴肅處理。工商、稅務、勞動保障、建設、衛生等有關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建立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信息交換和協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時在《再就業優惠證》上進行標注,對已辦理退休手續的應及時收回《再就業優惠證》。《再就業優惠證》和本人居民身份證合并使用,在全省范圍內有效。
四、加強就業管理,改進就業服務,促進城鄉統籌就業
(二十二)建立覆蓋城鄉的就業管理服務組織體系,統籌管理城鄉勞動力資源和就業工作。進一步加強街道(鄉鎮)和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建設,將基層勞動保障工作服務網絡擴展到社區和鄉村,進一步強化業務培訓,提高工作質量,加強基礎管理,完善服務功能,落實工作經費。
要統籌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城鎮新成長勞動者的就業工作,認真落實大中專畢業生(含職業、技工學校畢業生)和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就業的有關政策,加強就業服務和職業培訓。改善農民進城就業的環境,取消農村勞動力進城和跨地區就業的限制,進一步完善農村勞動者進城務工和跨地區就業合法權益保障的政策措施。開展城鄉統籌就業試點,探索建立城鄉一體化的運行機制和工作機構。
要依托基層勞動保障工作機構建立再就業援助制度,對就業困難對象實施重點幫助,提供有針對性的就業服務和公益性崗位援助。加強失業登記、就業登錄和錄用備案等就業管理基礎工作。實行實名制就業登錄和用人單位錄用備案制度。
(二十三)各地應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進一步做好轄區內中央管理企業和省屬企業下崗失業人員的再就業工作。將這些企業的下崗失業人員納入當地的再就業工作規劃,統籌安排落實。對中央管理企業和省屬企業的下崗失業人員,要及時核發《再就業優惠證》,落實再就業政策,所需資金由地方統籌解決。
(二十四)按照制度化、專業化、社會化的要求,全面推進“以人為本”的就業服務。研究制訂人本服務的項目和標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制度。公共職業介紹服務機構實行求職登記、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培訓申請、鑒定申報、檔案管理、社會保險關系接續等“一站式”服務,提高公共就業服務的質量和效率。發展和規范各種專業性職業中介機構和勞務派遣、職業咨詢指導、就業信息服務等社會化服務組織,開展社會各類職業介紹機構誠信等級評定,鼓勵其為城鄉勞動者提供誠信、有效的就業服務。
(二十五)規范人力資源市場秩序,切實維護城鄉勞動者合法權益。繼續實行職業中介行政許可制度,建立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和備用金制度,規范勞務派遣行為。充實勞動保障執法監察隊伍,加大執法監察力度,定期開展人力資源市場清理整頓活動,加強對各類職業中介行為的監管,嚴厲打擊人力資源市場中的違法亂紀行為,規范勞動者求職、用人單位招用和職業中介行為。嚴格禁止和堅決糾正超時工作、不簽訂勞動合同、故意壓低和拖欠工資、不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和隨意裁員等行為。
(二十六)進一步加強人力資源市場的信息系統建設。市(州)建立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中心網站,建立人力資源、失業就業狀況、各類用工求職信息等中心數據庫。縣(市、區)建立小型人力資源市場網站和小型數據庫。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服務機構配備計算機,并通過互聯網上傳人力資源信息、用工求職信息、失業登記相關數據、實名制就業等相關信息。
(二十七)完善就業和失業統計制度。加強失業登記統計工作,建立勞動力資源調查制度,定期開展城鎮勞動力調查,準確掌握人力資源市場供求變化。(二十八)加強小額貸款擔保機構隊伍建設,不斷提高服務水平。各市(州)、縣(市)勞動保障部門小額貸款擔保機構,都要配備具有金融、財務、法律等專業知識的工作人員,專職專用。各級財政要合理安排小額貸款擔保機構人員和業務經費。積極開展創建信用社區活動,結合個人信用制度的建立,探索建立信用社區、創業培訓與小額擔保貸款聯動機制,為勞動者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創造條件。(二十九)加快推進就業工作法制建設,抓緊修改完善《吉林省人力資源市場管理辦法》,研究制定《吉林省就業促進條例》,為形成市場經濟條件下解決就業問題的長效機制奠定基礎。
五、充分利用培訓資源,強化職業培訓,提高就業能力
(三十)各類院校、就業培訓中心,社會力量開辦的職業技能培訓單位,各類實訓基地,均可申請承擔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以及進城務工的農村勞動者的培訓任務。要廣泛發動全社會職業技能培訓資源,為城鄉勞動者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職業培訓。要通過資質認定,確定一批培訓質量高、就業效果好的技工教育培訓機構作為定點機構。完善培訓補貼與培訓質量、促進就業效果掛鉤機制,引導各類職業技能培訓機構針對市場需求,積極開展定向培訓。動員全社會力量,加快培養創業帶頭人和適應企業需要的高技能人才。大力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充分發揮各類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鄉鎮及社區勞動保障服務站(所)的作用,使職業技能培訓網絡成為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的重要基地。積極開展“訂單式”培訓,全面提升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的就業能力。各類職業培訓機構要根據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的特點和就業需求,開展有較強針對性、實用性的技能培訓并提供職業技能鑒定服務。充分利用電視遠程培訓等手段,將技能知識和就業信息送到農戶。按有關規定,認真組織實施好國家對進城務工農民和農村勞動力轉移的各類培訓項目。
(三十一)充分發揮創業帶動就業的倍增效應。對有創業愿望和具備創業條件的城鄉勞動者開展創業培訓,尤其要大力推廣SYB、SIYB創業培訓模式,并提供開業指導、項目開發、小額擔保貸款、跟蹤扶持等“一條龍”服務,為創業培訓結業者提供小額擔保貸款資金扶持,努力做好后續服務。
有關被征地農民的培訓和就業服務,由各地統籌考慮,所需資金與征地費用統籌安排。
(三十二)加強職業技能實訓和技能鑒定服務工作。在有條件的地區建設公共實訓基地,面向社會開展職業技能操作訓練和職業技能鑒定服務。逐步開展專項職業能力考核,為開發就業崗位,提高勞動者就業能力提供公共服務。
六、加強失業調控,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建立與促進就業的聯動機制
(三十三)建立失業預警機制,強化失業調控工作。把控制失業率作為政府宏觀調控的重要指標之一,強化調控手段,努力減少失業。普遍建立失業預警機制,結合本地區就業再就業狀況,制定工作預案,出現影響本地區就業局勢的群體性事件要及時上報,并啟動應急調控措施。對資源枯竭、失業問題較突出的困難地區、困難行業,要及時采取專項政策措施,給予重點扶持,保持就業局勢穩定。
(三十四)穩步推進國有企業重組改制和關閉破產工作,嚴格審核并監督落實職工安置方案,規范企業操作行為,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國有企業實施重組改制和關閉破產,要積極籌措職工安置資金,制定切實可行的職工安置方案,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后報當地政府審核,凡職工安置方案和社會保障辦法不明確、資金不落實的企業,不得進入重組改制和破產程序。
(三十五)建立就業與失業保險、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聯動機制。切實保障享受失業保險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的基本生活,進一步完善失業保險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領辦法,結合其求職和參加職業培訓的情況完善申領條件,健全促進就業的激勵約束機制。勞動保障、民政、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圍繞職能分工,規范工作流程,定期交換享受失業保險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的信息,通報再就業情況,共同對其從失業到再就業的全過程實施跟蹤服務和管理,促進和幫助享受失業保險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盡快實現就業,并妥善處理好其就業后的生活保障和社會保險問題。
(三十六)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險制度。繼續加強社會保險的擴面征繳工作,切實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后的社會保險關系接續工作,將更多的勞動者納入到社會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進一步完善城鎮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養老保險的政策措施,強化繳費與待遇掛鉤的激勵約束機制,形成促進就業與完善社會保險制度的良性互動。積極創造條件為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提供必要的社會保障。
七、繼續加強組織領導,動員全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就業再就業工作
(三十七)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堅持實行就業再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制,繼續把新增就業人員和控制失業率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宏觀調控指標。把解決體制轉軌遺留的下崗失業問題、促進城鎮新增勞動力就業、推進城鄉統籌就業、加強失業調控和實現就業與社會保障制度的聯動機制等納入就業再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層層分解,落實責任,并作為各級政府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要健全目標責任考核體系,對工作目標完成情況定期進行督促檢查和通報,確保就業再就業工作落到實處。
(三十八)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領導和統籌協調。進一步完善各級政府就業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形成統一領導、分工協作的工作機制。在各級政府的直接領導下,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共同做好就業再就業工作。要充分發揮各派、工商聯,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在協助政府制定政策,協調各方積極參與,以及宣傳動員、社會監督,幫助群眾創業就業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落實再就業扶持政策涉及的部門,要制定具體操作辦法,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政策扶持的內容,辦事程序、手續,辦結時限,并按要求及時報送有關情況。各級就業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要設立監督舉報電話,對群眾舉報的問題,要認真查處,限期辦結。省就業工作聯席會議定期檢查并按季度通報再就業政策落實情況。
(三十九)各級政府要根據就業形勢變化和就業工作需要,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資金投入,將促進就業再就業資金列入財政預算。省財政繼續通過專項轉移支付的方式對各地給予適當補助,主要用于職業介紹補貼、職業培訓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小額擔保貸款貼息。此外,各級財政還要合理安排用于人力資源市場、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建設等經費。要切實加強對就業再就業資金撥付使用的監督檢查,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四十)各級宣傳部門和新聞單位要繼續加大就業再就業工作宣傳力度,繼續樹立和宣傳勞動者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和企業積極吸納就業、有關部門和基層單位落實政策的先進典型,引導廣大勞動者轉變就業觀念,營造全社會支持和幫助就業再就業工作的良好氛圍。
(四十一)按《通知》規定,上述有關扶持政策自年起開始執行,政策審批的截止時間暫定到年底。在政策執行過程中,如果國家對稅收制度進行改革,有關稅收政策按新的稅收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