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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財政局:
省委、省政府決定*年全省實施的民生工程,由原來的12項增加到18項,我市民生工程也相應地由18項增加到20項。根據市政府《*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入實施民生工程的通知》(黃政〔*〕10號)文件精神,以及省財政廳有關民生工程資金籌措文件的要求,現就我市*年二十項民生工程資金籌集方案修改完善如下:
一、完善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年農村低保實施擴面提標。原納入低保范圍的補差標準由人年均380元提高到437元;*年新納入低保范圍的補差標準為177元。所需資金仍由省與縣(區)財政按7:3比例負擔。
二、完善農村五保供養標準。省出臺提高標準部分所需資金,由省財政負擔。市出臺的提高標準部分所需資金,市財政補助50元/人年,其余由區縣負擔。
三、建立城鎮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生活費保障機制。所需資金由省和市、縣(區)按1:1比例承擔,或由個人自愿參保,補繳一定數額的養老保險費后從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市級所需資金,由市政府統籌解決。
四、積極推進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制度。所需資金按照現行中央、省、縣(區)和個人共同承擔,其中:中央40元/人年,省30元/人年,縣(區)10元/人年,個人20元/人年的分擔辦法籌集。
五、探索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實行個人繳費、政府支持和社會捐助相結合的籌資機制。自愿參保居民,每人每年繳費不低于30元,省財政補助每人每年30元,縣級財政補助不低于10元,屯溪區財政補助不低于15元,徽州區和*區財政補助不低于20元;市財政補助屯溪區每人每年15元,補助徽州區和*區每人每年10元。(我省今年已納入全國試點,省以上補助政策已調整,即中央對中西部地區補助每人每年40元,省財政補助待定。)
六、逐步提高城鄉醫療救助水平。所需資金通過財政安排、彩票公益金、社會捐助等多渠道籌集。從*年起,市、縣(區)財政分別按照上年省專項補助資金總量的20%、10%配套安排醫療救助資金。
七、逐步建立重大傳染病病人醫療救治和生活救助保障機制。所需資金由中央、省與市縣(區)按下列辦法共同負擔。艾滋病、機會性感染治療經費、特困艾滋病人及孤兒孤老的生活救助經費、晚期血吸蟲病人救治費用、結核病治療費用由中央和省財政承擔;急性血吸蟲病人救治費用由市、縣(區)財政負擔;經國家和省級衛生部門確診的其他重大傳染病疾病救治費用由省財政和市、縣(區)財政按1:1比例承擔。需要市縣(區)承擔的資金由市與縣(區)按照1:1比例分擔。
八、積極推進城鄉衛生服務體系
1、鄉村衛生:鄉鎮衛生院和村級衛生室改擴建及設備添置所需的資金,按照省級80%、市3%、縣(區)17%的比例籌集。
2、城市社區衛生:城市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所需資金由中央、省、縣(區)財政按照3元/人年、5元/人年、5元/人年的標準分擔。市財政按社區衛生服務人口數,分別給予屯溪區、徽州區、*區2.5元/每人每年、2元/每人每年、1.5元/每人每年的標準補助。
九、全面實施城鄉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
向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免費提供教科書費,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承擔;農村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公用經費資金由中央財政和省財政共同分擔;補助農村貧困寄宿生生活費所需資金,中央按照落實基本標準所需經費的50%給予獎勵補助,地方財政應承擔的50%部分由市、縣(區)承擔。
城市義務教育免學雜費資金由省與市、縣(區)財政按6:4比例負擔。市、縣(區)財政按照學校隸屬關系分級負擔。
十、關于全面消除農村中小學危房。農村中小學D類危房改造資金由中央財政和省財政安排以及利用國家開發銀行貸款,其中貸款利息由項目縣(區)財政承擔。
十一、加速推進農村飲用水安全工程建設。農村飲用水安全工程建設所需資金由中央、省、市、縣按人均179元、64.3元、22.5元和124.2元負擔。
十二、進一步完善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對符合政策的農村計生家庭,夫婦年滿60周歲,給予600元/人/年獎勵扶助,獨女戶另增120元/人/年;子女死亡、且無子女的在前項基礎上提高到1200元/人/年和1320元/人/年。國家規定的600元標準部分,由中央、省、市、縣按5:3:1:1負擔,省提標的120元及600元省負擔。
十三、實施廣播電視村村通工程。所需資金中央按核定的村數,給予1萬元/村補助標準,地方承擔部分由省、市按6:4比例負擔。村村通工程運行維護資金,由省、市財政各承擔50%。
十四、建立高校和中職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制度。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中央和地方按6:4比例分擔,地方分擔部分根據財政供給渠道實行分級負擔,市財政供給的學校由市級財政負擔,縣(區)財政供給的學校由省與縣(區)財政按8:2比例分擔;民辦中等職業學校由省級與所在地市、縣(區)級財政按7:3比例分擔。
十五、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根據國務院關于完善大中型庫區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對全市水庫移民進行每人每年600元現金直補;對受水庫影響人群進行項目扶持。所需資金,由中央統籌安排。
十六、實施農村公路“村村通”工程。所需資金由國家、市、縣(區)分別按12.5萬元/公里、1萬元/公里、不低于3萬元/公里比例分擔。市級承擔資金中,在返還的交通規費收入中安排50%。
十七、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保障機制。所需資金按照保障范圍和保障方式進行籌集。
租賃補貼所需資金,由中央和省專項補助。同時省財政繼續將此因素納入一般轉移支付范圍,對困難市縣給予扶持。
實物配租所需資金,由市縣政府多渠道籌集。
十八、實施貧困白內障患者復明工程。繼續為700例貧困白內障患者實施復明手術。所需資金由省財政和省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安排。
十九、實施精神病患者防治工程。給予全市1000名精神病患者以400元/人/年的預防用藥補助。所需資金由市和有關區縣各按50%比例配套籌集。市級承擔的資金在市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安排。
二十、省重點地質災害危險點防治項目。除災害點居民自籌外,列入省級重點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項目,補助資金省級按1.7萬/戶,市級按1000元/戶,不足部分由縣(區)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