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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管理區,鎮人民政府、辦事處,高場原種場,市政府有關部門:
為了進一步完善住房公積金管理體制,健全監督機制,切實保障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有關規定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國發[20*]12號文件精神,現就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歸集和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加大住房公積金歸集力度
(一)適當提高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按照潛房委發[20*]3號文件規定,目前,我市單位和職工執行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為職工個人工資總額的6%—10%,為了進一步深化我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從20*年1月1日起,有條件的單位(含中央和省直管單位),可以由原來單位和職工個人各繳存職工工資總額的6%—10%提高到6%—15%。
(二)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是職工個人用于住房消費的工資性收入,各單位必須按時足額繳存,凡過去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單位,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應迅速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本單位公積金繳存登記和帳戶設立手續;新設立的單位及合并、分立、撤銷、解散、破產的,應于30日內分別辦理公積金的繳存、變更或注銷登記,并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分別辦理帳戶設立、轉移或封存手續。單位錄用職工的,從錄用之日起30日內辦理公積金繳存登記、帳戶設立或轉移手續;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開始繳存。
(三)目前我市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已逐漸步入正規化、規范化、法制化軌道,各單位的住房公積金可以在就近指定的銀行網點辦理繳存手續,在市財政局會計核算中心開設帳戶的,可在會計核算中心直接辦理轉帳手續后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換取收據。
二、切實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
(一)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款專戶專用,職工個人確需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應按《條例》規定并提供相應的證件和證明材料,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嚴格審批后方可提取。嚴禁違反《條例》規定提取公積金挪作他用。
(二)積極開展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凡按時足額繳交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其職工可根據《條例》和《*市職工個人貸款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享受住房公積金政策性貸款。貸款實施以下兩種方式:
1、住房公積金余額擔保貸款,貸款額度5—8萬元,貸款時限1—8年,每月定時等額償還本息,貸款利率1—5年為3.6%,6—8年為4.05%。今后貸款利率隨著人民銀行利率政策調整而調整。
2、房屋抵押工資卡質押擔保貸款,即將貸款人(指實行工資卡發放工資單位的職工)的住房進行具有法律效力評估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貸款人簽訂房屋抵押合同和工資卡質押合同。同時,貸款人依法辦理房屋抵押登記,并將其工資卡和存折移交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保管。然后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托銀行與貸款人簽訂貸款協議,發放貸款。貸款額按房屋評估價值的50%發放,但最高不得超過5萬元,貸款最長時限不得超過10年,貸款利率1—5年為3.6%,6—10年為4.05%,今后貸款利率隨著人民銀行利率政策調整而調整。受委托銀行按照貸款協議的規定,每月定期定額從貸款人工資卡上劃轉資金償還貸款本息,至其貸款全部償還完后,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工資卡及存折歸還貸款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實行法人及分管負責人責任制,誰審批,誰終身負責,確保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零風險。
(三)規范住房公積金歸集營運管理。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嚴格按照《條例》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做到手續完備、帳目清楚、數據準確,切實保障住房公積金儲存安全、正常營運和有效增值,并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及繳交單位與職工的監督。
三、加大對住房公積金歸集和管理的執法監督力度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為我市住房公積金歸集和管理的行政執行主體單位,具有依法對各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查處的權力。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各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情況,要聯合財政、監察、審計等相關單位定期開展執法檢查,并將檢查結果予以通報。對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單位及責任人,要依照《條例》規定進行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