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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征收管理,推進我縣人防工程建設,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經縣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在縣城規劃區內的國有土地上新建(含改建、擴建和危房翻新住宅項目)民用建筑(除工業生產廠房外),都必須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因按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需要調整、或者確因地質地形等原因難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經縣人防辦批準可以不修建,但建設單位應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依法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已建防空地下室面積小于規定的應建防空地下室面積的,應依法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二、防空地下室應當與地面建筑同步竣工驗收,并由建設單位按照分級管理權限向人防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質量認可,經認定質量合格的,不再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否則,應限期采取整改措施,凡拒絕或者確實無法整改的,應依法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批準免建防空地下室或者減少防空地下室建設面積,不得降低防空地下室防護標準和減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按湘價費號文件規定標準執行,由縣人防辦委托縣政務中心建設局服務臺代收,其收費票據加蓋縣人防辦財務專章。
五、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屬行政性收費,必須全額上繳縣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人民防空工作和人防工程建設。縣財政、物價、審計、人防部門應當加強人防經費的監督和管理。
六、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過去有關文件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