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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縣城區私人突擊搶建、亂建、超許可違法建房行為屢禁不止,嚴重擾亂了城鄉建設秩序。為節約集約用地,確保城鄉規劃的執行與實施,節約集約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和《汝城縣縣城總體規劃(-年)》的相關要求,現就縣城區嚴格限制私人零星建房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汝城縣縣城總體規劃(-年)》確定的中心城區100.1平方公里范圍(北至廈蓉高速公路、金山村北,南至虎尾-松元山,西至羊角沖-牙齒嶺-狗腦寨山腳東,東至規劃G106線)城市建設用地23平方公里范圍核心區內(北至廈蓉高速,東至規劃區長安路,南至虎尾-松元山,西至羊角沖-牙齒嶺-狗腦寨山腳和三星工業園)嚴格限制農村(城鎮)居民零星進行私房新建、改建、擴建活動;除城市建設用地23平方公里核心區以外的范圍,嚴格控制城中村向外蔓延,農村(城鎮)居民進行私房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并嚴格控制建設規模;禁止以“宅基地”名義出售集體土地建設私房。
二、除縣人民政府原已批準且屬搬遷安置集中聯建并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已動工建設的私房建設項目外,縣城區私人零星建房項目一律停止施工,維持現狀,接受縣人民政府組織的集中清理整治。對繼續搶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由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行政執法部門作出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縣人民政府將責成有關部門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予以制止,暴力阻礙執法行為的,依法予以嚴厲打擊。
三、凡未經批準,擅自在下列限建區域內違法建房的,一經查實,依法予以拆除,并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不得補辦審批手續;對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私人零星建房,應當另行擇址建設。
(一)臨城市道路;
(二)臨城市公園、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區、公共廣場、游園、河道湖泊等重要景觀地帶;
(三)列入舊城改造和“城中村”綜合改造的區域;
(四)新城區發展重點控制建設用地范圍;
(五)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其它區域。
四、縣政府將組織縣國土資源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鄉規劃局、城管局對縣中心城區私人建房進行集中清理整治,在全面摸底調查的基礎上,分門別類登記造冊、集中處理。國土資源、城鄉規劃部門在縣城中心城區公寓樓安置辦法出臺施行前,暫停受理私房報建資料,不再辦理私人零星建房審批手續;對D級危房申報建房的,視情況區別處理,遷入集中建房點安置,不得在原址翻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