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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顧名思義是指兼具農民和工人身份的勞動者。中央明確提出,要“認真解決進城務工人員社會保障問題”。加強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對于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縮小城鄉居民收入差距,推進工業化和城鎮化進程,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都具有重要意義。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城鎮化的推進,大批農民離開土地,進入城鎮務工。為數眾多的農民工為城鎮的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但是,由于戶籍制度的限制,他們往往被排除在城鎮社會保障體系之外。目前,由于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缺失,農民工在從事各種臟苦險累工作并接受低收入待遇的同時,卻極少享受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及住房、教育等相關福利,社會保障所應貫徹的公平、公正原則沒有在農民工身上得到應有體現。可以說,“農民工現象”已經成為我國經濟社會轉型時期必須正視的一個社會問題,加強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建設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題中應有之義。
加快城鎮化進程,實現城鄉統籌發展,是我們面臨的重要任務。然而,農民工由于缺乏社會保障,難以擺脫對土地的依賴。這既不利于城鄉勞動力資源的優化配置,也不利于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市場的形成。因此,建立適合農民工特點的社會保障制度,解除農民工的后顧之憂,使農民工真正成為產業工人,使進城農民真正成為市民,有利于推進農業現代化和解決“三農”問題,加快城鎮化進程,實現城鄉統籌發展。
農民工作為一種社會現象,將會隨著工業化、城鎮化進程加快和城鄉經濟社會一體化的不斷推進而最終消失。因此,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建設應循序漸進,既要解決眼前的困難,又要與城鎮社會保障制度相銜接。在實際操作中,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針對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制度設計應符合其利益需要。一般說來,農民工最基本的需要是找份工作、拿到工錢,出了工傷、遭了意外、得了大病能夠及時得到救治。目前大量出現的農民工工傷事故和為數不少的農民工職業病群體,使盡快建立農民工的工傷保險制度成為當務之急。農民工這一迫切需求已經在部分地區得到關注和重視。例如,北京市實施了來京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規定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農民工個人不繳費;廣東省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各類單位都應當為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加強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雖然一些城市開始為農民工建立社會保險,但由于農民工戶口所在的廣大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嚴重滯后,這造成農村社會保障與農民工社會保障相脫節,使返鄉農民工的社會保險無法接續,削弱了農民工在城市參加社會保險的積極性,影響了農民工社會保障工作的有效開展。因此,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實現農民工社會保障與農村社會保障的有效銜接,是加強農民工社會保障的必要舉措。
逐步建立城鄉一體的社會保障制度。城鎮社會保障制度在覆蓋對象上應當是包括農民工在內的所有工資收入者,打破將城鎮職工和農民工截然分開、差別對待的狀況。從長遠來看,建立城鄉一體的社會保障制度是大勢所趨。而隨著城鄉一體的社會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農民工這個概念也將成為歷史的陳跡,農民工的社會保障當然也就不再成為問題。近年來,這種發展趨勢在一些發達地區已初露端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