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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城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加強*市區建筑施工噪聲的管理,給廣大市民創造一個安靜舒適的工作、學習和生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等有關規定,現就加強*市區建筑施工噪聲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明確職責分工
建筑施工噪聲管理牽涉到環保、建設、規劃、城管執法等部門的職責,各部門需在明確各自職責分工的基礎上,密切配合,共同協作,進一步做好建筑施工噪聲管理工作。
環保管理部門負責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依法進行審批,對市區夜間施工依法進行審核,依法征收噪聲超標排污費。
規劃管理部門應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環境功能要求進行布局,對不符合環保法律、法規、規章和生態市建設要求的項目不予規劃定點。
建筑業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和管理建筑施工工地的噪聲污染防治工作;全面推廣使用商品混凝土,推廣先進的低噪音工藝設備;負責制定防治建筑工地施工噪聲污染的相關規定,對施工噪聲不達標的建筑工地依法責令其整頓;負責對需要進行夜間施工的建筑作業進行前期審查。
建設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和管理市區市政工程施工中涉及到的建筑施工噪聲污染的防治工作;對環保不達標的施工工地依法責令其整頓。
城管執法部門負責對市區施工工地現場進行執法監督,協調處理建筑施工噪聲污染投訴;對場界噪聲超標的施工單位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經濟開發區、袍江工業區、鏡湖新區管委會負責做好各自轄區內建筑施工噪聲的管理工作。
二、嚴格控制源頭
建設項目必須依法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嚴格按照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中提出的噪聲污染防治措施進行施工。
市區建筑施工項目在開工前十五日,施工單位須持本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批準文件向環保管理部門申報該工程的項目名稱、施工場所和期限、可能產生的環境噪聲值以及所采取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措施的情況。
市區夜間(晚22時至早晨6時之間)禁止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搶修、搶險作業除外)。因生產工藝上的要求或特殊需要必須進行連續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事先持相關建筑業管理部門的審查意見和受該建筑施工項目周圍噪聲影響的社區居民及相關單位的書面協議向環保管理部門申報,經環保管理部門同意,并于施工日前2天公告附近居民和單位后,方可進行夜間施工。
三、加強現場監管
建筑施工單位應當采用先進的低噪聲施工機械和設備,并在施工場地內對其進行合理布置。城區范圍內作業應使用商品混凝土,不得在環境敏感區進行現場混凝土攪拌作業,不得在現場無防噪措施的情況下,使用切割機等產生高噪聲污染的工具進行作業。
建筑施工期間,施工場地向周圍居民生活區的環境排放噪聲應當符合《建筑施工場界噪聲限值》(GB12523-90)的規定(中、高考期間應符合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對建筑施工噪聲超過國家規定排放標準的,有關部門應督促其采取防治噪聲污染的有效措施,并依法征收噪聲超標排污費。
城管執法部門應切實加強對建筑施工場地噪聲污染的現場監督檢查,對未向環保管理部門提出申報或備案,擅自開工而產生建筑施工噪聲污染或不按限定時間施工的,要依法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