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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市委、市政府(紹市委辦發*]101號)《關于在全市企業推行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實施意見》的要求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指導集團公司所屬各單位全面建立集體合同和工資協商制度,現結合本集團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六大精神為指導,以《勞動法》、《工會法》等法律法規為依據,進一步規范企業集體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行為,保障勞動關系雙方的合法權益,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勞動關系自我調節機制,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為進一步推進集團公司的改革、發展和穩定,加快我市水務事業的跨越式發展,建設大*、大水務作出貢獻。
二、實施內容
(一)集體協商的原則和形式
1、集體協商是企業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就協調勞動關系和簽訂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進行平等商談的行為。凡涉及企業和勞動者整體之間勞動關系方面的問題,必須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進行認真充分的平等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以簽訂集體合同和工資集體協議的形式加以協調和規范。
2、集體協商應堅持以下原則
(1)合法原則。協商內容和協調行為應在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范圍內進行。
(2)平等合作,協商一致的原則。協商雙方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雙方均享有的知情權、建議權、陳述權和表決權。
(3)利益兼顧原則。協商過程中應兼顧國家、企業、職工三方利益。
(4)維護公共秩序原則。協商過程中應保持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和工作秩序,不得出現過激行為。
3、集體協商基本形式
集體協商可采用以下形式:
(1)集體協商會議;
(2)勞資協商會議;
(3)其他形式。
上述形式可定期和不定期進行,一般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在特殊情況下,一方可提出臨時協商要求,相對方無正當理由必須響應。
(二)集體協商代表的產生、構成和任期
1、集體協商由企業工會與企業按人數對等原則指派代表進行。代表人數一般為3至10名。工會方代表由企業工會委員會討論決定或經職工(代表)大會推選產生。
工會方代表中應包括:
(1)企業工會主席。工會主席擔任工會方首席代表,工會主席可以書面委托工會副主席或工會方其他代表擔任首席代表;
(2)工會女職工委員會負責人;
(3)工會勞動工資、生活保險、勞動保護干部;
(4)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中的工會方代表。
工會方代表任期與企業職代會屆期相同,最長任期不超過五年。
企業方代表由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員擔任,企業首席代表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擔任,法定代表人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管理人員作為自己的人。
2、集體協商代表的職責和義務
集體協商的代表一經產生,無特殊原因必須履行代表職責。
(1)按時參加協商會議,認真、充分地發表協商意見。
(2)做好參加協商的準備工作,包括:
掌握與協商內容有關的政策、法律法規和相關的資料。
了解和聽取代表方群眾的意見、要求,按分工準備協商文件,形成統一的協商意見。
(3)保守企業商業秘密和協商中雙方約定的保密內容。
(4)檢查督促集體協商會議協議的履行。
(5)學習、宣傳勞動法律、法規和政策,提高參與管理和集體協商的能力。
(三)集體協商的一般程序
集體協商的時間可在集體合同中規定,也可由協商雙方約定,一般情況下每年一次。
(1)集體協商的雙方應在協商會議召開之前一周,將擬定的協商事項以書面形式提交對方;遇特殊情況需臨時協商應提前三天提出協商內容、時間和地點,相對方應及時作出答復;
(2)召開有雙方全體協商代表參加的協商會議,并指定一名記錄員。協商雙方對提交的協商內容逐一進行協商,協商會議由雙方首席代表輪流主持;
(3)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經雙方同意,可以中止協商,中止協商期限最長不超過30天。雙方應商定中止期限和下次協商的時間、地點;
(4)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應形成集體合同和工資集體協議草案;雙方也可就某一協商內容達成單項協議。
(四)集體協商代表的保障
工會方協商代表在勞動合同期內除本人嚴重過失外,企業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屆滿,除協商代表本人要求終止勞動合同外,原勞動合同期限應順延至其擔任的代表期限后滿為止;在擔任代表期內,未經本人和企業工會同意,不得隨意調動其工種或工作崗位;協商代表參加協商活動占用的生產工作時間,應視為提供正常勞動。
(五)集體協商的內容
集體協商的內容包括集體合同和工資集體協議。集體合同是雙方有關職工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方面一個總的書面協議,而工資集體協議是雙方就勞動報酬而簽訂的單項集體協議,是集體合同的重要內容。
1、集體合同和工資集體協議是集體協商雙方代表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在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的書面協議。
2、集體協商雙方應在遵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結合企業生產經營實際確定集體合同和工資集體協議內容。
(1)集體合同的內容包括: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項勞動標準;職工就業保障的規定;工會在協調勞動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勞動爭議的協調處理;履行集體合同的措施;違反集體合同的責任;集體合同的期限、變更,解除與終止;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2)工資集體協議的內容包括:企業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和工資分配形式;職工年度平均工資水平及其調整幅度;職工的獎金、津貼、補貼等分配辦法;職工的保險、福利待遇標準及職工補充保險待遇;職工的各類休假和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職工工資支付辦法和發放時間;雙方認為需要協商的與工資有關的其他事項;雙方的違約責任等。
3、集體合同和工資集體協議的期限。
集體合同的期限一般為1—3年。簽訂一年以上期限的集體合同,集體協商雙方應就集體合同中的部分勞動標準進行年度協商重新確定。
工資集體協商一般情況下一年進行一次,各企業也可根據本企業實際,工資集體協議的期限控制在1—3年內。
(六)集體合同和工資集體協議的訂立程序
(1)根據職工要求和企業生產經營狀況,擬定集體協商內容;
(2)召開集體協商會議進行充分協商;
(3)擬定集體合同和工資集體協議草案;
(4)召開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集體合同和工資集體協議草案;
(5)雙方首席代表在審議通過的集體合同和工資集體協議文本上簽字;
(6)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包括集體合同和工資集體協議文本一式三份、附件、說明、職工(代表)大會決議、證明雙方資格的有關文件。上述材料在報送勞動行政部門的同時,報送上級工會和企業主管部門。
(7)勞動行政部門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異議或送達審查意見書,集體合同和工資集體協議即行生效。企業工會應采取適當方式向全體職工公布;
6、集體合同和工資集體協議期限屆滿前六十天,雙方應就續訂或重訂集體合同和工資集體協議進行協商。
(七)集體合同和工資集體協議的履行
1、集體合同和工資集體協議訂立生效后,簽訂雙方應根據注重實效、嚴格履行的原則,采取有效措施保證集體合同和工資集體協議得到履行。
2、為加強對集體合同和工資集體協議履行情況的檢查,企業工會和企業應派出同等數量的代表組成集體合同和工資集體協議監督檢查委員會(小組),負責對集體合同和工資集體協議履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3、集體合同和工資集體協議監督檢查機構對集體合同和工資集體協議的履行情況每年至少應檢查二次,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以書面形式提交雙方首席代表,雙方代表應認真研究和處理。
4、雙方首席代表應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集體合同和工資集體協議的履行情況。
三、具體要求:
1、統一思想,提高認識。集團所屬各單位和工會組織要提高對企業開展集體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工作重要性的認識,把集體協商作為企業調整勞動關系的基本制度,列入議事日程,加強組織領導,組成精干班子,全力開展好這項工作。要大力宣傳建立集體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的重要意義和作用,增強職工的參與意識。
2、精心準備,抓好落實。通過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和工資集體協議是一項政策性強、涉及面廣的綜合性工作,也是一個非常復雜的過程,涉及企業和全體職工的切身利益。因此,各單位必須在認真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加強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學習,精心制定實施方案,制定相應的制度和措施,嚴格操作程序,確保集體合同和工資集體協商工作合法、規范。
3、扎實開展,務求實效。各單位要把開展和推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和工資集體協議作為職工與企業建立經常性的聯系與對話渠道,成為建立協商機制的有效載體。同時,把它與當前各單位進一步深化分配制度改革結合起來,促進激勵和約束機制的形成;要注意總結經驗,做好職工的宣傳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確保企業和職工隊伍的穩定;要在進行集體協商過程中做到既不復雜化,也不簡單化,有利于雙方積極性的調動;要把推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和工資集體協議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向集團公司政治處和工會反饋,便于集團公司對面上工作的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