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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我省積極開展城鎮教師支援農村教育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為促進城鎮教師支援農村教育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進一步提高農村教育質量,促進基礎教育均衡發展,根據教育部《關于大力推進城鎮教師支援農村教育工作的意見》(教人〔*〕2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經省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從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戰略高度,充分認識做好城鎮教師支援農村教育工作的重要意義
(一)“十一五”時期是我省教育事業改革發展的重要時期,我省教育要在新的發展起點上,全面提高教育質量與水平。當前,城鄉教育發展不平衡是我省基礎教育面臨的突出問題,農村教育整體水平薄弱狀況仍未得到根本改變。發展教育,教師是關鍵,進一步加強農村師資力量已成為發展農村教育的當務之急。推進城鎮教師支援農村教育工作,是當前優化教師資源配置、加強農村教師隊伍建設的重大舉措和有效途經。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從落實科學發展觀,保障農村學生享受優質教育,增強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能力,促進和諧社會建設的高度,提高對城鎮教師支援農村教育工作重要性的認識,采取有效措施,切實抓緊抓好。
(二)推進城鎮教師支援農村教育工作,堅持統籌規劃、政策引導、因地制宜、注重實效、城鄉互動的原則,建立長效工作機制,積極鼓勵和引導廣大城鎮教師利用多種形式支援農村教育,不斷提高農村教師素質,盡快縮小城鄉教育差距。
二、明確工作重點,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城鎮教師支援農村教育工作
(三)城鎮教師支援農村教育工作的重點是義務教育階段,以縣域內支教為主。支教工作由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規劃,通過選派城鎮學校的骨干教師和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建立起校與校之間長期和相對固定的對口支援關系,全省農村學校的受援覆蓋面要達到80%以上。
(四)需要參加支援農村教育的城鎮教師主要是指,各市、縣(市、區)政府所在地城區中小學校具有中級及以上職稱的教師和管理人員、高等師范院校(含有師范生培養任務的其他高校,下同)的教師。
(五)支教形式。
——中小學教師縣域內支教。縣域內支教是城鎮教師支援農村教育的主要形式,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制定支教工作計劃。具有農村教育任務的縣(市、區)首先要安排城鎮教師到農村學校支教,沒有農村教育任務的市、區要安排教師到薄弱學校支教。
——中小學教師跨縣域支教。跨縣域支教以市行政區域內統籌安排為主,由市教育行政部門牽頭,建立長期穩定的“縣對縣”或“校對校”的對口支援關系。省教育廳、省人事廳每年從發達地區教育強縣集中選派100名骨干教師,到欠發達縣和海島縣進行為期一年的支教活動。
——師范院校師生支教。高等師范院校要發揮專業優勢,積極參與支援農村教育工作。各高校每年至少組織兩次教師送教下鄉活動,并要選派一定數量從事教師教育的新聘教師到農村學校任教。省部屬高校支教教師的選派工作,由省教育廳統籌安排,地方屬高校支教教師的選派工作由市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師范院校要在農村學校建立實習基地,選派教師帶隊指導高年級師范生實習支教,積極探索實習支教的有效途經。
——骨干教師支教。要充分發揮市級以上優秀教師等骨干在教育、教學、科研和師德等方面的引領帶頭作用,組織他們為農村教師開發提供優質的培訓資源。省教育廳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省特級教師講師團送教下鄉活動。市、縣兩級教育行政部門也要開展組織骨干教師送教活動。
——高校畢業生支教。各級政府有關部門要根據中組部、人事部、教育部、財政部、農業部、衛生部、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共青團中央《關于開展高校畢業生到農村基層從事支教、支農、支醫和扶貧工作的通知》(國人部發〔*〕16號)精神,采取有力措施,實施“高校畢業生到農村服務計劃”,引導和促進高校畢業生支援農村教育,招募部分高校優秀畢業生到農村學校支教。
——管理人員支教。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有計劃地從辦學水平較高的城鎮學校,選派部分業務能力強、管理經驗豐富的校長或中層干部到農村學校或薄弱學校任職,指導和幫助受援學校提高學校管理水平和教學質量。同時,選派農村學校校長到城鎮學校掛職鍛煉,學習現代教育管理經驗,增強管理能力。
(六)支教工作方式。
——全職支教。全職支教教師的主要任務是帶班上課,指導和幫助年輕教師提高教學和科研能力;全職支教管理人員的主要任務是負責學校管理,全面提高受援學校的教學水平和管理水平。支教工作期限為一學年及以上。重點安排具有中級及以上職稱的城鎮教師和城鎮學校中層以上管理人員、高等師范院校的新聘教師和被招募的高校畢業生參加。
——兼職支教。兼職支教教師的主要任務是發揮“傳、幫、帶”的作用,對農村學校的學科教學、學校管理、校本教材的開發和培訓、教學科研等方面進行指導和引領。兼職支教實行累計工作量制,累計達到480個課時視為完成一年的支教任務。重點安排具有高級職稱的城鎮教師、市級以上骨干教師和學科帶頭人以及高等師范院校中級以上職稱的教師參加。
三、強化政策措施,引導城鎮教師積極參與支援農村教育
(七)參加全職支教的城鎮教師、師范院校新聘教師只轉臨時組織關系,人事關系和原單位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工齡、教齡和教師職務任職年限連續計算,同時享受支教生活費和交通費補貼,補貼標準由各地根據情況自行制定。所需經費由各級財政單獨安排予以保障。
(八)選派到農村學校支教的高校畢業生支教期間的待遇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的意見》(中辦發〔2005〕18號)和中組部、人事部等《關于開展高校畢業生到農村基層從事支教、支農、支醫和扶貧工作的通知》(國人部發〔*〕16號)規定執行。
(九)建立城鎮中小學教師到農村任教服務期制度。除幼兒園、中等職業學校外,凡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其他城鎮中小學教師,在晉升高級教師職務、參評省級及以上優秀教師等榮譽稱號時,須有在農村任教一年以上的經歷;沒有農村教育任務的中心城市中小學教師,應有在薄弱學校任教一年的經歷。其中,晉升高級教師職務要求具有全職支教經歷。
(十)支教工作實績作為高等師范院校教師晉升晉級、評優評先和獲得科研資助的重要依據。參加農村學校實習支教且表現突出的師范畢業生,在教師招聘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
(十一)派出地區和學校要積極幫助支教教師解決后顧之憂,使他們安心做好支教工作。受援地區和學校要妥善安排支教教師的工作和生活,使他們的作用得到充分發揮。
(十二)派出全職支教教師學校出現的缺編問題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統籌解決。派出兼職支教教師的學校缺編問題由學校內部統籌解決。
四、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城鎮教師支援農村教育工作取得實效
(十三)各級政府要把城鎮教師支援農村教育工作作為一項長期、重要和緊迫的任務,加強領導和協調,全面推進支教工作的開展。
(十四)各級教育行政部門作為支教工作的具體落實部門,要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協調有關部門制定引導和鼓勵城鎮教師支教的政策,制訂和組織實施支教工作計劃,并加強對支教工作的檢查和督促。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要在每年5月底前制定具體的支教工作計劃,并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門匯總后,于7月底前上報省教育廳備案。
(十五)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及相關單位要各司其職,共同做好支教工作。財政部門要根據支教工作情況,安排必要的專項經費,保證支教工作的順利開展。人事部門要在教師職務評定政策方面給予支持。共青團組織要負責組織實施“高校畢業生到農村服務計劃”,做好高校畢業生的支教工作。
(十六)高等師范院校、城鎮中小學校要按照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支教工作計劃,積極動員和組織本校符合條件的教師參加支教,履行支教義務。
(十七)受援學校要會同派出學校加強對支教教師的管理。全職支教教師支教期間由受援學校管理為主,其年度考核工作由受援學校負責,考核結果存入支教教師檔案。
(十八)全省統一使用《*省城鎮教師支援農村教育登記卡》,支教教師的支教工作情況由派出單位負責登記,經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后,由派出單位負責保管。
(十九)各級政府要把城鎮教師支援農村教育工作列入教育督導評估,作為評價教育均衡發展狀況的重要內容。要表彰獎勵在支教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對組織管理不力、工作任務不落實的學校,取消其評選市級及以上教育系統先進單位或示范性學校的資格。不服從支教安排、不認真履行支教職責、支教考核不合格的教師,不能晉升高級教師職務,情節嚴重的視情給予相應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