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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快健全覆蓋城鄉的新型社會救助體系,進一步完善為民辦實事的長效機制,結合我省實際,現對困難群眾實行基本生活消費品價格上漲動態補貼(簡稱“困難群眾基本生活物價補貼”)問題提出如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實行困難群眾基本生活物價補貼,是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黨執政能力建設的具體實踐,是深入實施“八八戰略”、全面建設“平安*”、切實維護群眾利益的客觀要求,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必須從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宗旨出發,按照“群眾利益無小事”的要求,把這項工作擺在突出位置抓緊抓好,努力減輕生活必需品價格上漲對城鄉困難群眾生活的影響。
二、困難群眾基本生活物價補貼的確定和實施,應遵循的原則是:
(一)科學合理。科學界定享受補貼的對象范圍,合理限定相掛鉤的生活必需品種類,妥善設置補貼的具體方式。
(二)公開公平。補貼的標準、對象、辦法以及低收入群體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必須及時向社會公布,接受群眾監督,并確保應補盡補、一視同仁。
(三)積極穩妥。既大力探索多種有效的途徑,通過物價補貼以解困難群眾燃眉之急;又充分考慮各地承受能力,與當前發展水平相適應。
三、享受困難群眾基本生活物價補貼的對象為: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因下崗失業、患重大疾病、受災害影響等造成生活特別困難的人員,以及市、縣(市、區)政府確定的其他應當救助的對象。
四、編制低收入群體居民消費價格指數,作為實行困難群眾基本生活物價補貼的依據。要根據低收入群體尤其是城鄉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消費支出項目及其占總消費支出的結構比重,確定統計代表規格品及相應權數,編制全省低收入群體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具體由省統計局會同省物價局負責實施,自*年開始正式向社會。
五、建立完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正常調整機制。各市、縣(市、區)政府應按照《*省最低生活保障辦法》的有關規定,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結合物價上漲特別是低收入群體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等因素,對本地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適時進行調整。
六、在物價上漲較快年份,對困難群眾實行一次性基本生活物價補貼。原則上,低收入群體居民消費價格漲幅在3—5%(含)之間的,給予城鄉低保對象不低于半個月當地全額最低生活保障金標準的物價補貼;低收入群體居民消費價格漲幅在5—10%(含)之間的,給予城鄉低保對象不低于一個月當地全額最低生活保障金標準的物價補貼;低收入群體居民消費價格漲幅在10%以上的,另行研究確定補貼標準。對于其他應救助對象,可參照上述標準,給予相應的一次性物價補貼,其具體對象和補貼標準由各市、縣(市、區)政府確定。對于低收入群體居民消費價格指數下降或持平的,不予扣減原救助標準。
七、困難群眾基本生活物價補貼所需資金,納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省級財政對確有困難的地方,酌情給予適當的補助。該項物價補貼按救助對象原最低生活保障金等支出渠道發放。
八、各市、縣(市、區)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民政、財政、勞動保障、物價、統計等部門要相互配合、各負其責,研究制定有關年度具體的實施辦法,確保工作順利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