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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完善我市養老保險制度,增強基本養老保險保障功能,提高統籌層次,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加快實施全省基本養老保險市級統籌意見的通知》(皖政辦〔**4〕29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在已建立市級統籌調劑金制度的基礎上,就進一步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市級統籌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市級統籌的范圍與形式
根據現行國家、省、市有關法規與政策規定,市本級和所轄各縣(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統一制度、統一參保繳費政策、統一繳費費率、統一待遇支付項目和計發辦法、統一業務經辦流程、統一基金管理。
二、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與使用
(一)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納入市“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財政專戶”)集中收付,基金由市統一管理和使用,市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具體經辦相關工作。各級財政部門和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分別設立“財政專戶”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戶”(以下簡稱“支出戶”),建立本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賬務,分級核算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和結余,按月與市財政局和市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對賬。
(二)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各級地稅部門負責征收,進入同級國庫。縣(市)地稅局征收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縣(市)國庫每旬一次直接上劃到市財政專戶。中央和省級補助資金進入市財政專戶,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其他收入進入各級財政專戶,按季劃入市財政專戶。
(三)市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各地當年預算,并結合實際上劃到市財政專戶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收入以及上級專項調標補助到位資金,每月5日前向市財政申報各地本月發放基本養老金的用款計劃,市財政部門經審核后將資金分別撥付到市支出戶和各縣(市)財政專戶。市財政撥付的資金,少于縣(市)當月實際發放基本養老金的部分,由縣(市)財政負責籌措資金墊付,年終統一結算。各縣(市)支出戶中留存1-2個月的基本養老金發放所需資金。
(四)實行市級統籌前,各縣(市)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結余,由市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審計后,實行統一管理,由市財政局按各縣(市)政府指定的國有商業銀行設立市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積累基金分戶,按縣(市)分帳核算,用于彌補市級統籌后各縣(市)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缺口。各縣(市)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進行審計后,其短缺資金,由縣(市)財政負責補齊。
市級統籌后,各縣(市)超額完成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目標任務數而形成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結余部分,按縣(市)結轉60%,劃入縣(市)積累基金分戶,用于彌補縣(市)以后年度出現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缺口。
三、養老保險業務管理
(一)實行市級統籌后,養老保險業務仍由市、縣(市)分級經辦。縣(市)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隸屬關系不變,養老保險業務實行同級勞動保障部門和上級養老保險經辦機構雙重領導。
(二)建立市、縣(市)養老保險計算機網絡系統,養老保險業務全面實行電算化管理,各級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要進一步完善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中的各項基礎數據,規范基礎數據的日常管理,做好數據資料的傳遞工作。市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要整合全市基本養老保險數據庫,定期對全市的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進行軟件維護。
(三)實施市級統籌后,職工退休審批工作按現行審批權限辦理。符合正常退休條件的參保人員,由當地勞動保障局審批。各縣(市)從事特殊工種或因傷、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參保人申請辦理提前退休的,先經當地勞動保障局審核后,報市勞動保障局審批,審批程序仍按原規定執行。
四、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管理
(一)市級統籌要實行嚴格的年度資金預算制度。各縣(市)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年初要編制年度基金收支預算,經同級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審核后,由市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匯總并負責編制全市年度基金收支預算,經市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審核后,報經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二)各地編制的年度基金收支預算,要以確保養老金發放為原則,以市下達的基本養老保險工作考核指標為依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預算經市政府批準后,原則上不再調整和追加,遇到特殊情況確需調整和追加的,由縣(市)勞動保障局會同財政局提出申請,經市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報市勞動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市地稅局等有關部門研究后,報市政府批準。
(三)中央、省財政轉移支付資金調標補助部分列入各地年度基金收入。縣(市)在完成養老保險費征收目標任務后,養老保險基金收不抵支的,不足部分即預算收支缺口,經市級統籌基金綜合平衡后,由市級統籌基金、縣(市)養老保險基金積累分戶資金(或同級財政)按比例分擔,一年一定,具體分擔比例由市勞動保障局與財政局每年測算后報市政府批準確定。
(四)各縣(市)因未完成養老保險征收目標任務而增加的資金收支缺口,由縣(市)自行解決,可在本地歷年基金結余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同級財政予以承擔。
(五)各級財政要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調整支出結構,多渠道籌措資金,逐步加大對養老保險基金的投入。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存在缺口的縣(市),在年度財政預算中,應確定本級財政用于彌補養老保險基金缺口的額度。
五、養老保險工作指標考核
(一)市政府建立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市級統籌聯席會議制度,由市勞動保障局負責召集,市財政局、市地稅局、市人行等部門定期參加協調解決社會保險擴面征繳工作和市級統籌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促進養老保險各項工作目標任務的完成,進一步完善市級統籌制度。
(二)市勞動保障局、地稅局、財政局每年初根據省下達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征收任務數,結合縣(市)上年度基本養老保險參保、征收、清欠和擴面等工作情況及縣(市)統計部門公布的有關統計數據,報市政府批準,對各縣(市)聯合下達年度基本養老保險費征收目標任務。
(三)市各有關職能部門要明確職責,加強合作,密切配合,建立市級統籌日常考核機制,定期對各縣(區)的市級統籌工作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檢查。
(四)市級統籌列入各級政府工作責任考核范圍,實行目標管理。市政府每年對市級統籌工作目標任務進行綜合考評,通報表揚完成目標任務并取得優異成績的縣(市),對未完成市級統籌工作目標任務的縣(市),進行通報批評,并按目標管理的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五)因國家政策調整及自然災害等因素引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較大變動時,經市級統籌聯席會議審定,可對相應考核指標進行調整,同時按預算管理程序相應調整當年預算。
六、工作責任與要求
(一)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實行市級統籌后,各縣(市)政府仍作為本地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發放的第一責任人,確保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各級勞動保障、地稅部門要切實加強養老保險基金的征收管理,強化繳費基數、繳費人數稽核,促進基金穩步增長。同時要著力推進非公有制企業、城鎮個體勞動者的參保工作,努力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各地要健全日常考核制度,對養老保險基金征繳實行目標管理。
(二)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礎管理工作,各縣(市)政府要按有關要求,盡快完成對本地基本養老保險網絡硬件的投入,市與縣(市)要盡快實現計算機信息系統互聯,業務上實行實時動態管理。
(三)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對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工作的管理,嚴格控制企業職工提前退休。市勞動保障部門定期對縣(市)退休審批工作進行檢查,對違規辦理退休的,應嚴肅查處。對違反規定,弄虛作假,辦理提前退休或其他增加統籌基金支付的,一經查出,應追回多付款項,并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管領導的責任。
(四)嚴格執行基本養老保險各項政策,確保全市參保、征繳、支付等方面的政策統一。市級統籌后,各縣(市)原則上不得出臺地方性養老保險政策規定,特殊情況下確需出臺相關規定的,出臺前應報市勞動保障局審核;以前出臺的政策與省、市有關規定不一致的,要認真清理并按省、市規定調整。納入市級統籌的基本養老金統籌支付項目和標準,由市勞動保障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統一確定。基本養老金調整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統一執行。市級統籌前,縣(市)欠發的基本養老金和統籌項目內的其他待遇,由同級政府負責解決。
(五)縣(市)政府及其有關職能部門要統一認識,共同做好基本養老保險市級統籌工作。對因工作不到位,引發集體上訪、越級上訪或其它惡性突發事件的,要嚴肅追究有關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六)為促進養老保險市級統籌工作開展,市政府按養老保險費實際征收總額的1‰安排獎勵經費,對經年終考核完成工作目標任務的市本級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予以獎勵及補充辦公經費。獎勵經費的來源由市財政部門從本級預算中列支,直接撥付至市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各縣(市)應在完善過去已有的有關獎勵或經費補助辦法的基礎上,制定相應的具體獎勵辦法。
七、其他
(一)本辦法實施前,對已經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在全市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一政策未出臺以前,暫按原辦法納入統籌范圍。
(二)市勞動保障部門每年應向各縣(市)公布市級統籌基金的收入、支出和結余情況。
(三)本意見自**6年7月1日起實施,由市勞動保障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