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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國家教委關于開展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的有關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對今后全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與工作方針
1、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以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與教育要“三個面向”思想為指針,以不斷提高全體教師政治、業務素質為宗旨,建立與完善繼續教育體系,逐步造就一支具有高尚師德、正確教育思想、較強教育教學能力,適應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適應素質教育需要的中小學教師隊伍。
2、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的工作方針是:
(1)堅持為在基礎教育中全面推進素質教育服務的正確方向,全面認真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全面提高培訓質量和效益。
(2)貫徹理論聯系實際的原則,按需施教,學用一致,因地制宜,講求實效。以業余、自學、短訓為主,形式靈活多樣。
(3)面向全體教師,分類指導,重點抓好中青年骨干教師與學科帶頭人的培養,努力優化中小學教師的整體素質。
(4)建立配套制度,完善激勵機制,逐步實現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制度化、規范化、法制化。
二、繼續教育的有關要求與登記制度
1、參加繼續教育培訓的對象是全省具有合格學歷的中小學在職教師。
2、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培訓的學時數,凡具有教師資格的在職中小學教師,每年培訓不少于48學時,五年累計不少于240學時。以每五年為一個周期,可集中也可分散使用。中小學新教師一年試用期培訓不少于120學時。
3、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是以提高教師政治、業務素質和教育教學能力為主要目標的培訓,其內容包括;政治思想和師德修養,教育政策和法規,專業知識擴展和更新,教育科學理論學習和教學實踐研究,教育教學技能訓練及現代化科技教育等。
4、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培訓的主要類型有:新教師試用期培訓教師崗位職務培訓或全員培訓;骨干教評培訓;其他類型培訓等。中小學教師參加與教學業務對口的高一層次學歷或第二學歷進修視同參加繼續教育培訓。
5、建立和實行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登記制度。中小學教師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達到規定的學時效并獲取相應的學分,由有關培訓單位登記后,由任職學校歸人教師業務檔案,經相應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后,發給中小學教師有關繼續教育的憑證或證書(有關憑證或證書由省教委統一印發)。
凡按上述要求和程序獲得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憑證或證書的,作為中小學教師職務晉升、聘任、續聘等必備條件之一。在評聘教師時,教師繼續教育的憑證或證書作為必備的申報材料之一提供有關部門審查。未按規定取得繼續教育憑證或證書者,不得晉升、聘任、續聘教師職務。
三、繼續教育的職責與分工
1、省、市(地)、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分別是本轄區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門。省教委的主要職責是:制定全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劃和政策;制定加強教師進修院校建設的有關意見,負責省級教師培訓基地建設;制定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培訓教學計劃和教學綱要,組織編寫相應教材;制定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培訓的辦學標準,審批有關培訓機構的辦學資格;確認全省性教師繼續教育登記資格,審驗相應的教師繼續教育憑證或證書;指導、檢查、評估全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的培訓質量。市(地)、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的主要職責是:制定本轄區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的規劃和落實相應政策;實施加強教師進修院校建設的有關意見,負責本級教師培訓基地建設;確認本轄區教師繼續教育登記資格,審驗相應的教師繼續育憑證或證書;指導、檢查、評估本轄區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的培訓質量。
2、對中學教師進行繼續教育的主要培訓基地是有關教育學院、高師院校及經過省教委批準的其他培訓機構;對小學教師進行繼續教育的主要培訓基地是經省教委批準備案的縣(市、區)教師進修學校和省、市(地)兩級小學教師培訓中心及經省教委批準的其他培訓機構等。省小教進修教研室、省、市(地)小學教師培訓中心要加強對縣(市)教師進修學校的指導與監督。上述培訓單位要按照關于開展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的有關要求,認真積極開展各級各類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做好繼續教育登記制度有關工作。同時要進一步改善辦學條件,加強自身師資隊伍建設。開展繼續教育培訓的師資由專職和兼職教師組成,專職為主,專兼結合。專、兼職師資應當由具有與教學內容相適應的理論水平、實踐經驗的高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擔任。
3、按計劃、有步驟地落實中小學教師接受繼續教育是教師任職學校的職責。各中小學應當根據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繼續教育規劃、本單位發展目標和工作需要以及不同層次中小學教師素質提高的要求,制定年度計劃和管理制度,組織中小學教師參加繼續教育,保證其學習時間和享受在崗人員同等工資福利待遇,提供必要的學習經費和其他條件。同時要按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登記制度,做好有關業務檔案管理工作,并把人才的培養與使用結合起來。
4、中小學教師參加繼續教育既是一種權利,又是一種義務。中小學教師要自覺遵守有關規定和要求,服從任職學校和培訓單位的安排,努力完成繼續教育所規定的任務;接受繼續教育后應按有關規定繼續為任職學校服務。此外,凡由任職學校或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支付學習等費用且脫產或半脫產學習1年以上及派出國(境)外進修學習的中小學教師,應當與任職學校就受繼續教育后的服務等事項簽訂書面合同。
5、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所帶經費按財政管理體制,由省、市(地)、縣(市、區)的財政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分級負責落實,教師進修院校開展繼續教育培訓的業務經費在“教師進修及干部培訓經費”列支,教師任職學校支付的培訓費用在學校相應的經費項目列支,各級財政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要嚴格監督經費的使用情況,確保專款專用。
四、繼續教育的獎懲辦法。
1、對在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個人及積極參加繼續教育并在實際工作中作出較大貢獻的中小學教師,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及所在單位要予以表彰與獎勵。
2、對侵犯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權利的單位及其負責人,上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根據情節輕重,批評教育,直至行政處分。
3、對辦學思想不端正,培訓質量差,或未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而亂辦繼續教育班的單位,教育行政部門要責令其檢查,停止辦班,或取消其辦班資格。
4、中小學教師在繼續教育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服從任職學校或培訓單位安排的;未經批準,擅自放棄學習的;學習期間違反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未完成繼續教育任務,修業不合格的;弄虛作假,騙取培訓成績;接受繼續教育后不按規定為任職學校服務的等,任職學校可根據不同情節,分別給予通報批評、不予報銷學習費用和責令退還學習費用、緩聘或解聘其教師職務等處理。
5、凡在規定培訓周期內有10%以上中小學教師未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的學校、縣(市、區)、市(地),不得參加有關先進單位評比活動;上述學校也不得申報各級示范性學校。
根據本文文件精神,省教委還將制定具體實施細則。以往下發的有關文件中凡有與本文精神不符的,均以本文件精神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