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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優化城市衛生服務機構布局,滿足城市居民基本醫療需求,有效緩解群眾看病難、看病貴問題,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民營醫療機構的意見》(皖政辦〔2004〕66號),結合阜陽實際,特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總體目標
(一)指導思想。以“*”重要思想和黨的*大精神為指導,按照“積極鼓勵、規范引導、公平競爭、做優做強”的要求,進一步加大對民營醫療機構的扶持力度,建立健全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并存的新型醫療服務體系,促進我市醫療衛生事業全面發展。
(二)基本原則。堅持以人為本、培育市場、多元競爭的原則,進一步開放醫療市場;堅持量力而行、盡力而為的原則,加大對民營醫療機構的扶持力度;堅持屬地管理、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原則,加大對民營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
(三)總體目標。為社區居民提供綜合性、連續性的健康服務;加強雙向轉診制度建設;實行藥品雙向集中采購、統一配送和零差率銷售,減少藥品流通環節,降低藥品價格;提高社區衛生服務效率,增強政府公信力。
二、開放醫療服務市場
(一)根據醫療服務需求實際,科學配置醫療資源,支持、引導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利用社會資本,采取獨資、合資、合作、股份、聯辦等形式,投資興辦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的具有??铺厣鸵欢ㄒ幠5尼t療機構。鼓勵興辦康復、中醫、護理、老年病、精神病、傳染病等醫療機構。
(二)按照阜陽市醫療衛生設施建設專項規劃,在需要設置醫療機構的區域落實建設配套用地,吸引社會資本興辦符合規劃要求的醫療機構。為優化資源配置,促進公平有序競爭,在服務半徑0.5公里以內不設置服務科目相同的醫療機構。
1.民營營利性醫療機構產權按照“誰出資、誰所有”的原則界定。
2.民營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在核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之日起5年內,其產權界定與營利性醫療機構相同。民營非營利性醫療機構5年后自愿繼續保留非營利性性質的,其產權按以下方式界定:醫療機構資產小于或等于原始投入的,舉辦者(包括國有資產投入者)按原始投入比例所有;醫療機構資產大于原始投入的,原始投入部分按舉辦者(包括國有資產投入者)的原始投入比例所有;超過(增值)部分(包括受贈部分)屬于醫院法人所有。
3.民營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產權轉讓時的資產處置:5年內轉讓,其轉讓所得無論是否增值,均按舉辦者(包括國有資產投入者)的原始投入比例所有;5年后轉讓,如醫療機構資產小于或等于原始投入的,舉辦者(包括國有資產投入者)按原始投入比例所有;醫療機構的資產大于原始投入的,原始投入部分按舉辦者(包括國有資產投入者)的原始投入比例所有,增值部分(包括受贈部分)的40%歸原始投入者按比例所有,60%原則上以捐贈的形式,納入政府醫療衛生發展專項基金,用于發展公益性醫療衛生事業的投入。
(四)根據《劃撥用地目錄》,民營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用地可采取劃撥方式供地,其土地資產按下列方式處置:
1.民營非營利性醫療機構5年后自愿保留非營利性性質,且土地用途不改變的,其土地使用權仍可保留劃撥,土地開發費(成本)部分按照“誰出資、誰所有”的原則界定。
2.民營非營利性醫療機構5年后不再保留非營利性性質,且土地用途不改變的,應按規定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并繳納土地出讓金(或土地年租金);土地開發費(成本)部分按照“誰出資、誰所有”的原則界定。
3.民營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在產權轉讓時,土地用途仍為醫療機構用地的,其劃撥土地轉讓,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土地資產處置后,方可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產權轉讓時,所得土地開發費(成本)部分按照“誰出資、誰所有”的原則界定。產權轉讓后,其醫療機構性質仍保留非營利性質的,土地按《劃撥用地目錄》規定繼續保留劃撥;其醫療機構性質不再保留非營利性質的,土地應按規定辦理有償使用手續,并繳納土地出讓金(或土地年租金)。
4.民營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在使用土地過程中,如改變土地用途,應重新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如改變為經營性用地,其土地使用權按照有關規定,由政府收回后以招標、拍賣或掛牌等方式公開出讓。
三、加大對民營醫療機構的政策扶持
(一)民營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享受國家對政府舉辦醫療機構的稅收優惠政策。民營營利性醫療機構前3年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直接用于改善醫療衛生條件,且財務制度健全、核算準確的,可申請免征營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以及自制自用制劑的增值稅;3年后,按照前3年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額度(含計稅工資的納稅調整),通過單位申請,由同級財政給予專項資金補助;后5年繳納的上述稅收(地方留成部分),通過單位申請,由同級財政給予減半補助。
(二)民營營利性醫療機構自主確定醫療服務價格;民營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執行政府醫療服務指導價格,享受公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同等待遇。民營醫療機構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并且符合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條件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醫療保險定點單位。對符合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院條件的,可以作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院。民營醫療機構獲得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院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院資格的,為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執行政府醫療服務指導價格。
(三)符合城市社區衛生服務設置規劃的民營醫療機構,可以申請設置社區衛生服務機構。
(四)對承擔政府公共衛生職責和完成政府指令性公共衛生任務的民營醫療機構,根據其完成任務的數量、質量,由同級財政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經費補助。
(五)加強對民營醫療機構的業務指導,提升民營醫療機構的管理水平和醫療質量。民營醫療機構在人才引進流動和培訓、職稱評定、參與學術活動、參加學術組織和行業協會、科研課題招標,以及繼續教育等方面,享受與公辦醫療機構同等權利和待遇。
(六)民營醫療機構聘用人員的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按照社會保險有關規定執行。公辦醫療機構分離到民營醫療機構工作的事業單位職工,民營醫療機構職工被機關、事業單位錄(聘)用的,其在民營醫療機構工作期間可連續計算工齡。
四、加強對民營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
(一)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對市和區、縣(市)民營醫療機構實行分級管理,按照“誰審批、誰監管”的原則,做到依法管理,違法必究。衛生、工商、藥監、勞動保障、環保、質監、物價、民政、財政、稅務、廣電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切實加強監督管理,并定期向社會公布監督結果。
(二)各類民營醫療機構的設置要符合區域醫療機構定點規劃和《醫療機構基本標準》,并進行公示。對未達到基本標準的醫療機構,應當暫緩校驗;暫緩校驗期滿仍未通過校驗的,應當依法注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三)民營醫療機構的名稱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核定。民營營利性醫療機構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后,由工商、稅務部門依法進行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民辦非營利醫療機構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后,由民政部門辦理非企業單位登記。
(四)民營醫療機構要嚴格按照衛生部門核定的執業范圍開展診療活動,診療科目不得以“中心”設置;要嚴格執行衛生法律法規、醫療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保證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規范醫療服務行為。實行技術審批制度,嚴格技術準入。民營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不得與其他組織合資、合作設立非獨立法人資格的營利性科室、病區、診療科目,不得以科室租賃、承包和設備投放等形式開展營利性經營項目。
(五)民營營利性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根據實際服務成本和市場供求情況確定,實行明碼標價,并向社會公示,提高收費透明度。
(六)建立民營醫療機構準入和退出制度。完善民營醫療機構設置標準和條件,依法嚴格民營醫療機構、從業人員和技術服務項目的準入。實行民營醫療機構評審制度,對不符合要求的民營醫療機構和工作人員,應及時調整、退出,保證醫療服務質量。
(七)加強對民營醫療機構的規范化、科學化管理,明確民營醫療機構衛生服務范圍和內容,健全民營醫療機構衛生服務技術操作規程和工作制度,完善民營醫療機構衛生服務考核評價制度,推進民營醫療機構衛生服務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建設。
(八)加強民營醫療機構衛生服務執業監管,建立社會監督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居民滿意度測評調查和綜合評價體系。由區級衛生、民政部門負責,定期對民營醫療機構進行考核。
(九)鼓勵支持民營醫療機構建立行業協會,加強民營醫療機構行業自律,增強規范經營、誠信辦院意識,調動行業力量,按照法律法規和行業規范,實行自我管理,全面提高民營醫院的社會信譽度。民營醫療機構行業學會、協會要經常舉辦各種培訓班和研討會,加強溝通與交流,不斷提高民營醫療機構的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