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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公司),市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推動城市化進程,妥善安置新城區搬遷的群眾,保障我市新城區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土地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征地補償
(一)征地補償費用的內容
按省、市有關規定,征地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面附著物補償費、青苗補償費。
1.土地補償費
(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倍計算。
(2)征用人工修建并有加氧、排水、灌水等裝置(設備)、進行高密度養殖的精養魚塘,按其鄰近耕地(主體地類,下同)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二倍計算;征用一般精養魚塘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倍計算;征用沒有進行人工修建的粗放式養魚坑塘或其他養殖水面,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倍計算。
(3)征用果園或者其他經濟林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倍計算。
(4)征用其他農用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倍計算。
(5)征用未利用地(含相對集中的墳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倍計算。
2.安置補助費
(1)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其安置補助費標準為13000元。
(2)征用其他農用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鄰近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的70%計算。
(3)征用未利用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非農業建設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3.地面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1)地面附著物(溝、渠、路、橋、閘、涵、井、零星房屋、花草、苗木、樹木、大棚等)按地類給予一次性綜合補償,具體標準為旱地3000元/畝、水田4000元/畝、糧菜輪作地5000元/畝、果園6000元/畝、菜地7000元/畝。
(2)電力、通訊設施等附著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則付給遷移費或者補償費。
(3)青苗補償費按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50%給予補償,能如期收獲的不予補償。
(4)遷墳按民政部門規定辦理。
4.上述規定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計算標準為:旱地1400元/畝、水田1600元/畝、糧菜輪作地1800元/畝、菜地2500元/畝。
(二)征地補償費用的確定及兌付方式
根據國家、省相關規定及上述標準,按實際發生量確定征地補償費用總額,交由城南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包干兌付。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的具體補償費用,由有關部門或單位在總包干費用中核準撥付。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面附著物、青苗補償費歸地面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使用,采取以下兩種方式:原集體經濟組織統一安置農民生產、生活的,則由原集體經濟組織決定費用的使用方式;不能統一安置的,則尊重農民的意見分配到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如未能調整其他質量和數量相當的土地給被征地農民繼續承包經營的,必須將不少于70%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民,安置補助費全部發放給被安置人。除統籌用于養老保險費用外,按規定應支付給農民的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必須按時全額發放給農民,嚴禁克扣、侵占、截留或挪作他用。
二、搬遷安置補償
(一)安置補償方式
搬遷范圍內村民安置房建設采取統一征地、集中安排、統一規劃建設的方式,建設多層住宅樓,置換出的原舊村用地不再另行補償。除基礎設施建設需要外,原則上采取先建后搬、直接上房的方式進行安置。
(二)安置補償依據
安置補償的依據是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
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是指不超過宅基地面積控制標準,并且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土地、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建筑面積。
非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是指經土地、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建筑面積。
違章建筑不予補償、安置。
拆除房屋的地面附著物補償標準按《宅基地地面附著物補償標準表》(見附件一)執行,拆除房屋裝飾、裝璜一律不予補償。
(三)安置補償標準
1.住宅房屋
(1)每戶原人均合法建筑面積40平方米以上的(含40平方米),按人均建筑面積40平方米給予安置。
(2)每戶原人均合法建筑面積40平方米以下的,按原合法建筑面積給予安置。
安置的建筑面積與規定的安置標準面積相等部分,按樓房450元/M2、平房400元/M2與安置房500元/M2結算差價;超出部分,建筑面積10平方米以內的按新建房屋成本價結算,超過10平方米的按成本價另增30%結算,但最多不得超過30平方米。
規定人均安置標準以外的合法建筑面積,人均超出10平方米以內的按樓房450元/M2、平房400元/M2給予補償;人均超出10平方米以上的按樓房300元/M2、平房180元/M2給予補償,但均不予安置。
(3)安置房屋層次差價按《安置樓房層差系數表》(見附件二)結算。
(4)拆除私有合法的住宅房屋,自愿放棄安置并在安置標準內的,可以按多層樓房建安工程造價600元/M2給予一次性綜合補償。所在辦事處(鎮)、村不再給予安排宅基地。
(5)拆除超出宅基地規定標準土地上建設的房屋以及非法買賣宅基地新建、改建的房屋,有合法建房手續的,按樓房300元/M2、平房180元/M2給予補償,不予安置;其它房屋、附著物一律不予補償、安置。
(6)家庭人口計算標準
家庭人口是指有正式戶口并在被拆除房屋長期居住的人員。臨時戶口或空掛戶及公告后遷入的不予計算,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計入家庭人口:
①戶口在原房屋所在戶中、現正在服役的現役軍人;
②夫妻之一在外地工作的;
③戶口在工作單位、實際在原房屋中居住的直系親屬;
④原戶口在原房屋所在戶口中、現正在外地上學的子女;
⑤原戶口在原房屋所在戶口中、現正在服刑的勞教或勞改人員,且服刑前實際居住其中的;
⑥正常出生及婚入人口。
(7)原合法建筑面積超過180平方米,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每戶可在原安置標準基礎上增加20平方米安置:
①家庭人口在2人(含2人)以下的;
②搬遷人喪偶或離異后未再婚且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無子女的;
③搬遷人配偶戶口在外地的;
④搬遷人子女年滿16周歲的;
⑤搬遷人子女為獨生子女的;
⑥搬遷人已婚尚未生育的。
同時符合上述兩項或者兩項以上照顧條件的,只能享受照顧一次。
(8)搬遷補助費
被拆除房屋按安置標準內的房屋面積支付補助費:
①按每次5元/M2支付搬家費。
②按每月3元/M2支付臨時過渡費;直接上房或放棄安置的,一次性支付3個月過渡費。③電話移機費按208元/部、有線電視遷移費按50元/戶、空調移機費按窗式50元/臺、壁掛100元/臺、柜機200元/臺支付。
(9)獎勵標準
搬遷人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按期交房的,最高每戶獎勵600元,并按交房的先后順序,優先挑選安置房,并在3日內同拆遷人簽訂協議并結清房屋差價。否則,視作放棄優先選房權利。
2.非住宅房屋
(1)拆除企業自有房屋,有合法建房手續的,根據房屋結構結合成新給予補償,具體按《企事業單位拆除房屋重置價格補償標準表》和《房屋成新評定說明表》(見附件三)執行;企業占用土地及地面附著物按30-50元/M2標準給予補償;因搬遷造成停業、停產等損失的,由實施單位按其補償額的20%給予一次性綜合補助。
(2)拆除辦事處(鎮)、村(組)有合法建房手續的房屋,根據房屋結構結合成新給予補償,具體按《企事業單位拆除房屋重置價格補償標準表》和《房屋成新評定說明表》(見附件三)執行;占用土地及地面附著物按30-50元/M2的標準給予補償。
(四)被拆除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施單位應當依法辦理證據保全:
1.依法設有抵押權的房屋;
2.有產權或者使用權糾紛的房屋;
3.產權人下落不明的房屋;
4.共有人不能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共有房屋;
5.其它依法需要辦理證據保全的房屋。
三、法律責任
(一)違反征地搬遷規定,經依法處理后拒不搬遷的,依法強制執行。
(二)阻礙征地搬遷工作人員執行公務,辱罵、毆打征地搬遷工作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三)征地搬遷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征地搬遷工作的組織實施
*市新城區建設征地搬遷補償安置采取統一政策、分期實施、逐步補償的方式。市新城區建設指揮部根據建設需要制定搬遷方案,負責全面協調征地搬遷工作。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制定征地補償方案,組織上報審批和征后公告實施工作。城南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組織落實具體搬遷工作,妥善安置被征地搬遷范圍內農民的生產、生活,保障*市新城區建設的順利實施。新城區建設指揮部負責籌措補償資金,并對城南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辦事處以及被征地搬遷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征地補償費、安置房建設和群眾生產生活保障情況進行督促與檢查。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妥善做好被征地群眾的思想工作,切實保障群眾根本利益,確保社會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