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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健全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認真解決我縣城鄉貧困群眾就醫難問題,制定*縣全面建立和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按照政府救助、社會扶助和家庭自救相結合的方針,堅持城鄉統籌協調發展,建立和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健全社會救助體系,全面推進我縣社會保障工作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一是堅持立足當前,著眼長遠,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則;二是堅持救助水平與我縣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三是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二、救助對象和范圍
患重大疾病在鄉鎮級(含鄉鎮級)以上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無力籌措正常醫療費并持有我縣常住戶口的貧困居民。主要對象是: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中未參加城鎮居民(含在職和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
(二)已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職工醫療互助活動,但個人負擔醫療費仍然較重的家庭特別困難人員。
﹙三)農村低保對象、五保供養對象中未參加當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人員和已參加當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但個人負擔醫療費仍過高的人員。
(四)經縣民政部門認定需要救助的其它特殊困難人員。
因交通肇事、打架斗毆、吸毒、酗酒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造成傷害的人員不在救助對象范圍內。
三、救助方式
(一)城市低保對象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免繳參保費個人部分。非低保對象的其他特殊困難居民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給予一定比例的資助。農村低保對象、五保供養對象參加當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全額資助參合費。城鄉低保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到縣定點醫院門診治病,憑《*縣城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和《農村五保供養證》免交普通注射費、換藥手續費;到住院部治病的“三大常規”檢查費、胸片檢查費、普通床位費、護理費各減免40%。城市醫療救助的定點醫院為城鎮職工(居民)醫療保險定點醫院,農村醫療救助定點醫院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院。
(二)城鄉醫療救助以醫后救助為主,醫前救助為輔。生活特別困難的救助對象,憑醫院首次出具的原始醫療診斷書、病歷、醫院檢查記錄、醫院出具的治病所需費用證明、村(居)委會生活困難證明等相關材料,按照“先預付后結算”的方式,給予一定金額的醫前救助。同年累計救助金額原則上不超過1000元。醫后救助是對患有指定病種對象的住院治療總費用中,扣除相關費用的10%—30%給予救助。
(三)城鄉醫療救助,不執行重復累計計算,即下一次救助時間的住院醫療費用應從上一次救助之后起算。救助限額的調整,由縣民政部門根據經濟發展狀況和資金投入情況提出具體標準,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四、救助標準
(一)城市醫療救助標準。
1.城市醫療救助中,下列費用不列入救助費用比例范圍: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規定可支付部分的費用(用A表示);②患者所在單位為其報銷的醫療費用(用B表示);③參加各種商業保險賠付的醫療保險金(用C表示);④職工單位或相關部門補助的費用(用D表示);⑤社會各界互助幫扶給予的救助資金(用E表示);⑥醫療單位減免的費用(用F表示)。
2.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商業保險的人員,一次性住院醫藥費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根據困難程度給予住院醫藥費20%—30%的救助,救助最高限額為3000元。
計算公式為:
(總住院醫療費用-B-D-E-F-1000)×(20%—30%)=救助金≤3000元。
3.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商業保險的生活困難對象保險賠付后,個人負擔住院醫藥費一次性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給予核定住院醫藥費10%—20%的救助,救助最高限額3000元。
計算公式為:
(總住院醫療費用-A-B-C-D-E-F-1000)×(10%—20%)=救助金≤3000元。
4.城市低保對象中的孤老(無兒無女)和孤兒,住院醫藥費一次性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或當年累計*00元以上的,給予住院醫藥費40%—50%的救助,救助最高限額5000元。
計算公式為:
(總住院醫療費用-A-B-C-D-E-F-1000)×(40%—50%)=救助金≤5000元。
(二)農村醫療救助標準。
對農村低保對象、五保供養對象,給予(住院金額-新合報銷數-商業保險賠付數)×(20%-30%)的醫療救助,一年累計救助金額不超過5000元。
(三)特殊病、慢性病種救助標準。
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衛生部門認定的特殊病、慢性病種的人員,經民政部門調查核實,集體研究后,根據其困難程度,救助比例可適當提高5%-10%,但城市低保對象一年累計救助金額不超過1萬元,農村低保對象、五保供養對象一年累計救助金額不超過0.8萬元。
五、城鄉醫療救助金的申請、審批和發放
(一)申請。按屬地管理,一年內不準超過二次申請的原則,由患者在醫療終結(或出院)后6個月內向其戶籍所在地的村(居)委會書面提出申請。申請時,申請人必須提交以下材料:①申請書;②戶口簿、居民身份證;③醫院診斷書和需救助病種醫療費用收據及必要的病史材料;④患者所在單位為其報銷的醫療費用,患者參加醫療保險、商業保險、醫療互助報銷的醫療費用或得到的醫療賠付證明。
(二)初審。城鄉醫療救助對象的初審由村(居)民委員會承擔。對申請人的家庭基本情況和家庭收入進行核實、登記后成立由村(居)委會成員、村(居)民代表參加的評議小組,對申請對象進行評議。符合條件的,由申請對象填寫《*縣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審批表》一式二份,村(居)委會作出書面初審意見,簽字蓋章后上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三)核實。鄉鎮人民政府按照規定時限對申請人的家庭人口、經濟狀況和生活水平逐戶進行核實,符合條件的簽署審核意見并將全部材料上報縣民政局審批。核實情況不符合的,退回村(居)委會并做好解釋和答復工作。
(四)復核審批。由縣民政局負責對鄉鎮人民政府上報的申請對象有關材料進行復審、核實。并適當進行抽查,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人員,核定其救助標準,簽署審批意見。患者救助金額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上,由縣民政局擬定方案,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五)城鄉醫療救助金的發放。由民政部門根據實際發生額按季度編制用款計劃,財政部門及時核撥,縣民政局批準后由鄉鎮民政助理員辦理并發放到城鄉醫療救助對象手中。
六、救助基金的籌集與管理
(一)救助基金的籌集。城鄉醫療救助所需資金通過上級補助、同級財政預算撥款、發行專項彩票、社會捐助等多渠道籌集。
(二)救助基金的管理。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進行封閉管理。由民政、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對基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定期向社會公布醫療救助基金的籌集和使用情況。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全面建立和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是幫助困難群眾抵御疾病風險,提高健康水平的重大舉措,也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鄉鎮各部門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各負其責,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1.縣民政局要做好醫療救助對象的審核審批、發放、檔案管理和指導鄉鎮做好醫療救助申報和政策宣傳工作。
2.縣財政局要制定醫療救助資金管理辦法,按時編制年度醫療救助資金預決算,確保資金的核撥到位。
3.縣衛生部門要參照當地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甲類用藥目錄、診療項目目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醫療保險基本用藥目錄、醫療檢查項目以及醫療服務設施目錄,制訂醫療救助對象的醫療服務標準,按照“布局合理、數量適宜、滿足需要、方便就近”的原則,在城鄉選擇和確定提供醫療救助服務好的醫療衛生機構,督促醫療機構遵守執行診療規范和操作規程。引導醫療機構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因病施治,控制和降低醫藥費用,保證醫療質量和安全。
4.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醫療救助制度的銜接工作,提供患者相關證明材料,配合醫療救助工作的組織實施。
(二)嚴肅紀律,加強監管。各級醫療救助管理及服務機構要嚴肅工作紀律,加強監督檢查,申請醫療救助的對象應如實反映情況,不得弄虛作假。以隱瞞、造假等手段騙取醫療救助金的,一經發現,審批機關應給予批評教育,并追回冒領救助金,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當事人的相關責任。從事醫療救助管理工作的人員若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貪污、挪用、扣壓醫療救助資金的,視情節予以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醫療救助工作實行政務公開,接受社會和群眾的咨詢和監督。民政、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要分別建立醫療救助投訴受理制度,認真受理群眾來信、來訪、咨詢和電話投訴等事宜。
投訴電話:
縣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