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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重度殘疾人基本生活,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根據《*省最低生活保障辦法》(*省人民政府第131號令)、《*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殘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見》和上級有關重度殘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的文件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實施對象
擁有*縣戶籍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殘疾等級為二級(含二級)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城鎮或農村低保標準150%的重度殘疾人。
二、保障內容
1、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縣城鎮或農村低保標準的持證重度殘疾人,單獨施行最低生活保障,并按照我縣低保標準,全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以下簡稱低保金)。
2、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縣城鎮或農村低保標準的100—150%的持證重度殘疾人,參照我縣低保標準,全額發放重度殘疾人補助金(以下簡稱補助金),并享受醫療救助及其他社會救助政策。
三、審批程序
1、重度殘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對象的審批程序參照《*省最低生活保障辦法》進行。
2、重度殘疾人家庭人均收入核定參照*省民政廳《關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辦法(試行)》的規定執行。
3、由本人或法定監護人向縣民政局提出申請,無法定監護人且自己不能表達意愿的重度殘疾人,可由社區、村(居)委會代為提出申請。
4、縣民政局在審批重度殘疾人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前,應先經縣殘聯對重度殘疾人的殘疾等級進行審核。
5、對家庭人均收入在當地城鎮或農村低保標準100—150%之間的重度殘疾人,由縣民政局發放《重度殘疾人救助證》,持證享受重度殘疾人補助金等救助政策。
6、民政、殘聯等相關職能部門應根據重度殘疾人家庭的人員變動、收入變化、殘疾程度變化等因素適時調整保障對象,實行動態管理。
7、重度殘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從2009年起試行。
四、資金管理
1、重度殘疾人低保金和補助金,按照《*省最低生活保障辦法》,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實行專項管理,??顚S?。
2、低保金和補助金由縣民政局統一發放,發放形式和發放周期應相一致,從批準當月起計發,不滿1個月的按1個月計發。
3、重度殘疾人享受托(安)養補助政策后,其本人的低保金或補助金不再發放。
五、工作分工
重度殘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由縣民政局會同縣殘聯共同組織實施。民政、財政和殘聯等部門要建立聯席制度,形成合力。
1、縣民政局負責重度殘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對象的審批,《低保證》及《重度殘疾人救助證》的發放管理,低保金和補助金的發放工作。
2、縣殘聯負責重度殘疾人殘疾等級的審核和調查摸底、匯總統計、定時上報工作。
3、縣財政局負責低保金和補助金的預算和管理,確保資金及時、足額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