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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鼓勵重點物流項目建設。投資新建符合現代物流(專業市場)發展規劃的重點物流中心建設項目和總投資3000萬元以上的重點物流配送倉儲中心建設項目用地按工業倉儲用地實行招拍掛有償使用;投資新建符合現代物流(專業市場)發展規劃的重點專業市場建設項目用地按商服用地實行招拍掛有償使用。其中:用地出讓價格超過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部分,重點物流中心和以第三方物流為主的重點物流配送倉儲中心按90%,與“4+X”特色產業對接的重點專業市場建設項目按70%,其它重點專業市場建設項目按30%,由市財政給予一次性補助,用于基礎設施建設。上述重點物流項目免征城市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小區配套費和綠化補償費,其他行政性收費減半收取;項目完工經驗收合格后,連續三年按其固定資產投資的2%給予補助。
二、鼓勵改造提升物流項目。物流信息系統改造項目,當年新購置(開發)計算機網絡信息硬件、軟件投資額50萬元以上的,按實際投資額的5%給予一次性補助,每個項目補助額最高不超過10萬元。其他物流設施改造項目,當年新購置先進物流技術裝備(非計算機網絡信息類裝備)投資額200萬元以上的,按實際投資額的2%給予一次性補助,每個項目補助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
三、鼓勵重點物流企業發展。重點物流企業是指投資經營第一條所指的重點物流項目的物流企業。對新設立的重點物流中心、重點專業市場和以第三方物流為主的重點物流配送倉儲中心的物流企業,自經營之日起,繳納的營業稅、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地方留用部分,前三年全額補助,后五年減半補助;繳納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地方留用部分,給予三年全額補助。新設立的其它重點物流配送倉儲中心的物流企業,自經營之日起,繳納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地方留用部分,前二年全額補助,后三年減半補助;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地方留用部分,給予二年全額補助。重點物流企業貨物運輸車輛享受我市“綠色通道”政策。
四、鼓勵物流企業向重點物流園區集聚。自新建立的重點物流中心、重點專業市場、重點物流配送倉儲中心經營之日起,對新進入從事分撥、配送、采購、包裝、倉儲、運輸、信息服務和經銷的物流企業,其繳納的營業稅、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地方留用部分,前二年按80%、后三年按40%給予補助。入駐重點物流中心、重點專業市場和重點物流配送倉儲中心的物流企業的貨物運輸車輛享受我市“綠色通道”政策。
五、鼓勵工商企業將物流業務分離出來。工商企業將原材料采購、運輸、倉儲等物流業務從主業中分離出來組建新的物流企業,在辦理資產過戶手續中涉及的營業稅、契稅、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地方留用部分,給予全額補助;從經營之日起,繳納的營業稅、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地方留用部分,前二年按60%、后三年按30%給予補助。
六、鼓勵物流企業聯合做大做強。物流企業兼并重組過程中涉及的營業稅、契稅、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地方留用部分,給予全額補助。市外物流企業參與我市物流企業兼并重組,重組后工商登記注冊地在我市的,自工商部門變更登記之日起,以兼并重組前我市企業實繳營業稅、企業所得稅之和為基數,超基數地方留用部分前二年全額補助,后三年減半補助。
七、鼓勵物流企業提升品牌。對首次評定為*省1A--5A級物流企業,分別給予5萬元、10萬元、20萬元、30萬元、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首次獲得*省一星級--五星級文明市場稱號的專業市場,分別給予2萬元、5萬元、10萬元、15萬元、2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升級的按標準給予補足。
八、鼓勵物流企業引進人才。對物流企業引進博士、碩士、高級專業技術人才、高級經營管理人才,服務企業一年以上的,給予每人2萬元的一次性補助;招聘專業對口的全日制本科畢業生、服務企業三年以上的,給予每人1萬元的一次性補助。
九、表彰優秀企業和優秀經營者。以經營規模、稅收貢獻、社會認同度等為主要評選指標,開展物流明星企業和明星個人評選活動,獲得“物流行業明星”的企業和個人,由市政府通報表彰。
十、享受政策前置條件。強化物流企業在節能減排、環境保護、依法納稅、社會保障、安全生產、服務質量等方面的責任意識,對發生較大安全事故、重大服務質量投訴被查實、未完成年度節能降耗和污染減排責任目標以及有偷漏稅、欠繳稅費、嚴重侵權行為等情況之一的,取消當年享受補助(獎勵)資格。
十一、補助獎勵資金兌現。企業申報:凡符合補助獎勵條件的對象,當年度補助獎勵在下一年度2月底前填寫《*市物流業財政補助獎勵申請表》,并附有關資料一式二份,屬于以繳納稅收為依據的補助獎勵項目資料報送市財政局,其它補助獎勵項目資料報送市發改局。初審:申請受理單位接到申請后,在15個工作日內做好初審工作,并將初審意見送市財政局。復核及資金撥付:市財政局接到初審材料后,在15個工作日內做好復核工作,并報市政府審批同意后兌現。對同一項目“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復享受”原則確定。補助獎勵資金由市財政列支。
十二、本意見從2009年1月1日起試行。本意見由市府辦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