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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
(一)編制目的
為努力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切實提高本市行政區域內火災事故撲救和處置能力,快速有效地指揮調度一切救援力量,消除災情,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火災損失,有效地保護全市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和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確保各項滅火救援任務的圓滿完成,特制定本預案(以下簡稱《預案》)。
(二)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制定本預案。
(三)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需要聯合相關部門共同實施救援和處置的較大以上火災事故。
(四)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減少損失。在處置火災事故時,始終把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保障人民群眾財產和公共設施的安全,把火災損失降到最低程度。
2.統一領導,協同作戰。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部門盡職盡責,密切協作,協調有序地開展火災撲救、人員救治和善后處理工作。
3.防消結合,以防為主。各級政府和消防部門要開展經常性的防火宣傳教育,加強防火基礎設施建設,整改、消除各類火災隱患,從源頭上預防火災事故的發生。
二、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全市火災事故應急組織指揮體系由組織指揮機構、日常辦事機構、現場處置機構組成。
(一)組織指揮機構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火災事故,需要聯合相關部門共同實施救援和處置的,成立*市火災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負責組織實施應急救援行動。
1.市指揮部組成
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市長。
副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市公安局、消防*市支隊、市安監局負責人。
成員:市公安局、消防*市支隊、市委宣傳部(市新聞辦)、市經貿委、市監察局、市民政局、市建設局、市交通局、市衛生局、市環保局、市安監局、市質監局、市氣象局、*電力局、*電信分公司、市水務集團、燃氣集團、*軍分區、武警*市支隊負責人、市保險行業協會和事發地縣(市、區)政府分管領導。
2.市指揮部職責
(1)統一指揮全市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火災事故應急救援行動。
(2)負責啟動和解除本預案。
(3)組織指導全市較大火災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4)對救援行動作出決策,下達命令和進行監督。
(5)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救援,緊急指揮調度應急儲備物資、交通工具及相關設施設備。
(6)向市政府報告事故和救援進展情況,必要時報請市政府請示省政府,要求啟動特別重大、重大火災事故應急預案。
(7)向公眾、新聞媒體有關信息。
3.成員單位職責
(1)市公安局:負責組織事故現場警戒和人員疏散,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設備的安全保護,依法嚴厲打擊火災事故中的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現場秩序穩定;加強對事故現場及周邊道路的交通管理,保障救援交通暢通。
(2)消防*市支隊:負責市指揮部的日常工作,負責較大以上火災事故報告,提出啟動本預案建議;督促各縣(市、區)制訂完善火災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全市滅火救援演練;建立火災事故救援專家組;組織火災事故調查。
(3)市委宣傳部(市新聞辦):在市指揮部的領導下,負責火災事故的輿論引導工作,組織火災事故的新聞工作。
(4)市經貿委:負責組織協調有關物資和能源的應急供應和保障工作。
(5)市監察局:參與事故的調查處理,并依法依紀追究監察對象在火災事故的防范、發生、處置中的相關責任。
(6)市民政局:負責制訂傷亡人員的撫恤、救濟發放方案,指導、督促和落實傷亡人員的撫恤、救濟經費發放。
(7)市建設局:負責提供建筑設計和相關設施資料。
(8)市交通局:負責及時開辟綠色通道,確保搶險人員和車輛優先通行,必要時征集社會運輸車輛用于應急運輸。
(9)市衛生局:負責組織現場救護及轉運傷員,并統計救治人員情況,必要時組織全市范圍醫療專家進行會診和技術指導,減少人員傷亡。
(10)市環保局:負責事故發生地及周邊地區環境的監測和實時報告,對事故產生的廢水、廢氣和固體廢棄物等有害物的處置提出建議,并協助相關部門進行處理。
(11)市安監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參與火災事故的調查與處理。
(12)市質監局:負責提出火災事故現場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的處置方案,提供技術支持,參與事后調查工作。
(13)市氣象局:負責為滅火救援提供氣象資料,并對特殊火災可能造成的大氣化學污染擴散、轉移作出數值模擬和評估,提出處置建議;對可能因雷電引發的火災事故進行鑒定。
(14)*電力局:協調相關地區電力部門采取斷點、架設臨時供電線路等措施,為救援行動順利進行提供電力保障。
(15)*電信分公司:根據較大以上火災救援行動需要,協調相關電信運營企業做好現場應急通信保障工作,確保指揮暢通。
(16)市水務集團:負責組織和協調火災發生地的供水管網壓力調整,或敷設臨時供水管線,確保火場撲救用水。
(17)燃氣集團:負責組織和協調火災發生地的供氣管網壓力調整,或關閉火災發生地需要關閉的供氣管道閥門。
(18)*軍分區、武警*市支隊:當發生大面積火災或危險化學品燃燒事故時,根據市指揮部的要求,組織、指揮所屬部隊和預備役部隊、民兵參與撲救和安全保衛工作。
其他市級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火災事故應急救援行動需要,在市指揮部的組織、協調下,做好相關工作。
(二)日常辦事機構
市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消防*市支隊,為日常辦事機構,負責綜合協調和日常工作。主要職責為:
1.受理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火災信息并立即上報市指揮部。
2.制定全市較大火災事故應急救援演練方案。
3.統計分析本市較大以上火災事故規律、特點,為修訂、完善本預案提供科學依據。
4.向市指揮部提出啟動本預案的建議,并做好預案啟動前的各項準備工作。
5.完成市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現場處置機構
火災事故發生后,市指揮部根據火災事故嚴重程度、涉及范圍和滅火行動的需要,派出市指揮部部分領導、專家和應急救援隊伍趕赴現場,設立現場滅火指揮部。參與現場應急滅火行動的相關部門和單位,在現場滅火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實施現場應急處置和救援行動。
1.現場滅火指揮部組成
(1)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火災事故,市指揮部成立現場滅火指揮部,協助省指揮部組織指揮特別重大、重大火災事故現場應急處置和救援行動。
(2)發生較大火災事故,市指揮部設立現場滅火指揮部,由市指揮部領導和事發地政府主要領導等組成,指揮長由市指揮部總指揮指派。
(3)發生一般火災事故,由事發地縣(市、區)火災事故應急指揮機構負責設立現場滅火指揮部,市指揮部辦公室視情派出工作組,協助指導現場應急救援行動。
現場滅火指揮部應設于火災事故現場附近。
2.現場滅火指揮部主要職責
(1)制定具體行動方案,及時掌握現場的變化情況,適時調整滅火救援方案和力量,根據市指揮部決策,下達滅火指令。
(2)現場統一指揮協調各部門之間協同作戰,組織各種物資裝備的供應,檢查督促滅火救援任務的完成。
(3)保持與市指揮部的通信聯絡,及時報告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和滅火行動進展等情況,組織實施現場應急處置和善后處理工作。
(4)負責現場處置工作全過程的調查評估。
3.現場滅火行動組
現場滅火指揮部統一調配現場應急處置力量,根據現場滅火實際需要,建立若干行動組,對火災事故應急救援行動進行分工和落實:
(1)救援行動組:負責為現場滅火指揮部提供戰術依據,制定現場救援行動方案,指揮調動消防力量和裝備進行增援。該組由消防部門負責。
(2)傷員搶救組:負責協調各醫療機構趕赴現場搶救傷員。該組由衛生部門負責。
(3)治安維護組:負責進行現場治安維護,確保救援現場治安秩序穩定。該組由公安部門負責。
(4)物資供應組:負責現場救援物資、裝備的供應和運送。該組由經貿部門牽頭,交通部門參與。
(5)環境監測組:負責事故發生地及周邊地區環境的監測和實時報告。該組由環保部門牽頭,氣象部門參與。
(6)專家咨詢組:負責指導戰術方案的制定,為指揮部決策提供科學依據;對火災性質、發展趨勢進行判斷和評估;決定消防力量行動的安全保障等。該組由消防部門牽頭,其他相關部門參與。
(7)事故調查組:依據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有關規定,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處理意見。該組由消防部門牽頭,其他相關部門參與。
(8)宣傳報道組:負責事故及處置情況的新聞材料起草,協調新聞記者的采訪。該組由市委宣傳部(市新聞辦)牽頭,其他相關部門參與。
三、事故分級
根據火災事故嚴重程度、涉及范圍等,劃分為特別重大火災事故(Ⅰ級)、重大火災事故(Ⅱ級)、較大火災事故(Ⅲ級)和一般火災事故(Ⅳ)四級。
(一)特別重大火災事故(Ⅰ級)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火災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造成100人以上重傷的;
2.造成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或受災200戶以上的;
3.核電廠、大型發電廠、飛機航站、大型港口(碼頭)等重要建筑(設施)發生火災,已經或可能造成巨大損失和影響的;
4.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大型企業,儲備可燃或有毒物資的大型(專用)倉庫、基地發生火災,已經或可能造成巨大損失和影響的。
(二)重大火災事故(Ⅱ級)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重大火災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的;
2.造成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或受災150戶以上、200戶以下的;
3.核電廠、大型發電廠、飛機航站、大型港口(碼頭)等重要建筑(設施)發生火災,已經或可能造成重大損失和影響的;
4.黨政首腦機關、防災指揮中心等重要建筑,網局級和市級廣播電視、電力、通信、郵政、金融中心等重要建筑(設施)發生火災,已經或可能造成重大損失和影響的。
(三)較大火災事故(Ⅲ級)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較大火災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或受災100戶以上、150戶以下的;
3.發電廠、交通樞紐等重要建筑(設施)發生火災,已經或可能造成較大損失和影響的;
4.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中型企業,儲備可燃和有毒物資的大中型(專用)倉庫、基地發生火災,已經或可能造成較大損失和影響的;
5.黨政首腦機關、防災指揮中心等重要建筑,廣播電視、電力、通信、郵政、金融中心等建筑(設施)發生火災,已經或可能造成一定損失和影響的。
(四)一般火災事故(Ⅳ級)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或受災50戶以上、100戶以下的;
3.發電廠、交通樞紐等重要建筑(設施)發生火災,已經或可能造成一定損失和影響的;
4.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企業,以及儲備可燃或有毒物資的(專用)倉庫、基地發生火災,已經或可能造成一定損失和影響的。
四、監測預防
(一)火點監測
縣級以上公安部門調度指揮中心及各級消防部隊必須建立嚴格的值班制度,保證24小時不間斷值班,迅速、準確受理火災報警,并及時發出相應指令。
任何人發現火災時,都應立即報警,嚴禁謊報火警。任何單位、個人都應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
(二)火災預防
各地政府要將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的消防規劃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并負責組織有關主管部門實施。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不足或不適應實際需要的,要增建、改建、配置或進行技術改造,不斷提高火災防控能力。
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要嚴格執行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認真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賦予的消防安全職責,積極預防火災事故。
(三)隱患消除
公安消防部門要依法加強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特別是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要定期監督檢查。發現的火災隱患,要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個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隱患。
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要自覺接受公安消防部門的消防監督檢查,對公安消防部門提出的整改意見要認真辦理,及時消除隱患。
五、應急響應
(一)先期處置
火災事故發生后,事發地縣(市、區)政府要立即按照本級火災事故應急預案,指揮公安、消防、安監、衛生、環保等部門組織實施應急救援,盡可能控制火災,嚴防其蔓延、擴大,嚴防次生、衍生災害的發生,并迅速搶救受傷和受困人員。
有關部門要按照規定,迅速、準確將火災事故和先期處置情況逐級上報至市指揮部辦公室。
對于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火災事故,市指揮部辦公室接到報告后,要及時做好啟動本預案的各項準備工作。
(二)分級響應機制
火災事故應急響應要堅持屬地為主的原則。事發地政府要按照有關規定全面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火災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市公安局、消防*市支隊及有關部門根據情況給予協同支援。
1.應對一般火災事故,啟動縣級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市級火災事故應急預案視情啟動。
2.應對較大火災事故,啟動本預案,有關縣級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必須啟動。
3.應對特別重大、重大火災事故,啟動本預案,特別重大、重大火災事故發生后,市指揮部要迅速協同各方力量,全力參與應急處置。同時根據現場情況,由市政府向省指揮部發出增援請求。
(三)信息報送與處理
1.信息采取分級報送的原則,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火災事故信息要在2小時內上報市政府,其中特別重大、重大火災事故信息由市政府按照規定時限立即上報省政府,請求啟動相應應急預案。
2.市指揮部、市級有關部門和事發地政府要及時派員趕赴現場,核查、了解、研究并續報有關信息。
3.信息報送方式可采取電話口頭初報,隨后采用計算機網絡、傳真等載體及時報送書面報告和現場音像資料。
(四)醫療衛生救護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醫療機構對事故傷亡人員的緊急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必要時協調有關醫療救護專家、特種藥品和特種救治裝備進行增援。公安、交通等部門要積極協助運送傷員,必要時征用過往車輛。
(五)應急救援人員安全防護
參加現場應急救援的人員,必須按規定著裝并佩戴明顯標識,加強個人安全防護。現場滅火指揮部負責組織采取各種現場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處置人員進出事故現場的管理規定。
(六)群眾安全防護
現場滅火指揮部根據事故具體情況,明確群眾安全防護的必要措施,決定應急狀態下群眾疏散的范圍、方式、程序并組織實施。事故發生地公安部門負責設置事故現場警戒,實施交通管制,疏散現場無關人員,防止事故擴大、蔓延和造成其他人員傷害。
(七)跨區域增援
市指揮部根據火災發展情況,或根據事發地縣(市、區)政府的請求,統一調集全市消防力量和裝備,或抽調有關部門人員趕赴現場指導滅火救援。跨縣(市、區)的消防力量、裝備和各行動組接到市指揮部指令后,要在30分鐘內完成組隊集結,選擇便捷交通路線和運輸工具,在最短的時間內安全到達救援現場。
跨區域增援具體方案由消防*市支隊負責制訂。
(八)案件查處
消防部門要在滅火救援期間和事后及時對案件進行調查取證,依法查處。
(九)信息
信息及新聞報道要堅持及時、準確、客觀、全面的原則,充分重視并發揮媒體的輿論導向作用,新聞宣傳部門要配合各級火災事故應急指揮機構,及時采用授權、發新聞稿、組織報道、接受采訪、舉行新聞會等方式信息,組織報道。具體按照《*市突發公共事件新聞應急預案》組織實施。
(十)應急結束
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火災事故的大火已撲滅、火險隱患已消除,次生災害發生的因素消除,現場處置行動結束,由現場滅火指揮部提出建議,其中特別重大、重大火災事故由省指揮部批準應急響應結束,較大火災事故由市指揮部批準應急響應結束,并通知市級有關部門和事發地政府。
(十一)后期處置
1.事發地縣(市、區)政府對在火災中造成的傷亡人員及時進行醫療救助或按規定給予撫恤,對造成生產生活困難的群眾進行妥善安置,對緊急調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規定給予補償,盡快恢復當地的社會秩序。
2.保險公司要在事發地政府的協調下,及時開展事故理賠工作。
(十二)事故調查
1.事故調查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調查、處理,依據有關標準對事故損失作出評估,對責任人員提出處理意見。
2.對事故中暴露出來的有關問題,事發地政府、參與事故處置的市級有關部門要提出整改措施,盡快消除隱患,防止事故重復發生。
六、應急保障
(一)通信保障
*電信分公司組織、協調有關電信運營企業做好應急處置行動過程中的通信保障。
(二)資金保障
較大火災事故應急準備和救援行動所需資金由各級公安消防部門提出預算,經財政部門審核后列入同級財政預算。處置較大火災事故所需財政負擔經費,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分級負擔。財政和審計部門要加強對火災事故財政應急資金的監督管理,保證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具體按照《*市突發公共事件財政應急保障專項預案》組織實施。
(三)力量和裝備保障
各地要根據本地區火災事故特點,確定由公安、交通、醫療衛生等部門人員和有關專家組成的專門應急救援力量,明確力量分工、聯絡方式以及應急設備類型、數量、性能和存放位置,保證應急狀態下的迅速調用。
(四)技術保障
公安消防和科技部門要加強在消防技術和裝備研制開發中的合作,不斷改進技術裝備,適應火災事故應急處置和救援行動的需要。
七、宣傳、培訓與演練
(一)宣傳
各級政府和消防部門要采取靈活多樣的方式,有計劃地組織火災預防、自救、互救等常識的宣傳工作,提高公眾的防火意識和防護自救能力。
(二)培訓
各級政府和消防部門要組織、指導火災事故專業救援隊伍、專職(義務)消防力量的培訓,提高隊伍綜合素質和滅火能力。
(三)演練
各級政府和消防部門要協調相關部門,每年組織一次以上的火災事故應急救援演練,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采取措施予以解決,不斷充實和完善預案。
八、附則
(一)名詞術語解釋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二)獎勵與責任
對在實施火災事故應急處置行動中反應迅速、表現突出、處置果斷、決策正確的單位和個人,依據相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因玩忽職守、貽誤時機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追究有關單位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三)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市公安局牽頭制訂,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隨著形勢發展,市公安局會同成員單位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并報市政府批準。
各縣(市、區)政府和市級有關部門依據本預案,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和行動方案,報市公安局備案。
(四)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五)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