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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提高對爐房水庫突發公共事件的防范和處置能力,保障爐房水庫下游地區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特編制本應急預案。
1.2編制依據
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突發公共安全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以下簡稱《國家總體應急預案》)的要求,結合爐房水庫實際,制定本預案。
1.3分類分級
本預案所稱爐房水庫突發公共事件是指突然發生,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重大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和嚴重社會危害,危及下游區公共安全的緊急事件。
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發生過程、性質和機理,突發公共事件主要分為以下三類:
(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洪水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等。
(2)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各類安全事故,樞紐工程設施和各機械設備事故,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
(3)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事件,人為的群體性事件等。
上述各類突發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關聯的,某類突發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類別的事件同時發生,或引發次生、衍生事件,應當具體分析、統籌應對。
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質、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一般分為四級:Ⅰ級(特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為適應爐房水庫突發公共事件的特點和處置要求,爐房水庫發生“洪水災害、氣象災害、地質災害、樞紐工程設施和各機械設備事故,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人為的群體性事件等”活動引發的水庫垮壩對下游地區發生死亡三人以上列為報告和應急處置的重大事項。所引發的水庫垮壩對下游地區造成嚴重損失的突發公共事件應加強情況報告并提高應急響應等級。
1.4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爐房水庫發生對下游地區造成危害的突發公共事件的預防和處置。
本預案指爐房水庫發生“洪水災害、氣象災害、地質災害、樞紐工程設施和各機械設備事故,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人為的群體性事件等”活動引發的水庫垮壩對下游地區成危害的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工作。
1.5工作原則
(1)堅持以人為本,減少危害。要把切實履行職能,保障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預防為主。高度重視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強憂患意識,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做好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各項準備工作。
(3)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縣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建立健全分類管理制度、分級負責,協調配合、以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實行行政首長責任制,充分發揮應急指揮機構的作用。
(4)堅持依法規范,加強管理。依據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加強應急管理,維護公眾的合法權益,使應對突發事件的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應,協同應對。加強以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處置隊伍建設,建立聯動協調制度,充分動員和發揮鄉鎮、社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志愿者隊伍的作用,依靠公眾力量,形成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功能齊全、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
1.6爐房水庫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啟動的范圍和條件
1.6.1工程發生重大險情
1.6.1.1爐房水庫擋水建筑物:如發生重大的大壩裂縫、滑坡、管涌以及漏水、大面積散浸、集中滲流、決口等危及大壩安全的可能導致垮壩的險情。
1.6.1.2泄水建筑物:如緊急泄洪時爐房水庫大壩溢洪道泄水不暢,側墻倒塌,底部嚴重沖刷等危及大壩的安全險情;輸水隧洞嚴重斷裂或堵塞,大量漏水渾濁,啟閉設備失靈等可能危及大壩安全的險情。
1.6.1.3水庫下游防洪工程發生重大險情,需要水庫緊急調整當年調度方案。
1.6.2其它原因引起的突發事件。如地震、抵制災害、戰爭、恐怖事件、漂移物體、危險品等可能危及大壩安全險情。
1.6.2.1超設防標準地震導致大壩嚴重裂縫、基礎破壞等危及大壩安全險情。
1.6.2.2山體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導致水庫水位嚴重超高等危及大壩的安全的險情。
1.6.2.3上級宣布進入緊急備戰狀態。
1.6.2.4人為破壞等危及大壩安全的恐怖事件。
2組織體系
2.1領導機構
爐房水庫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指揮領導組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任指揮長,縣水利局局長任常務副指揮長,水庫管理局局長、縣武裝部副部長、縣水利局分管副局長任副指揮長??h委宣傳部、縣發改局、縣經貿委、縣水利局、縣公安局、縣武警支隊、縣消防支隊、縣民政局、縣財政局、縣國土資源局、縣交通局、縣供銷社、縣氣象局、縣農業局、縣林業局、縣環保局、縣地震局、縣衛生局、縣建設局、縣廣電局、縣供電公司、庫區灌區鄉鎮人民政府等單位為指揮部成員單位,各單位負責人和武警部隊的首長為指揮部成員。
2.2辦事機構
爐房水庫應急管理辦公室是爐房水庫應急管理工作的日常辦事機構,設在*縣爐房水庫管理局,負責綜合協調爐房水庫突發應急管理工作,對“監測、報災、防控、抗災、援助”六個環節進行指導、檢查、監督。具體承擔值守應急、信息匯總、辦理和督促落實有關應急的決定事項,并組織實施。
2.3工作機構
突發公共事件的協調機構,涉及的相關職能部門和單位,作為應急管理的工作機構,承擔相關類別的應急管理工作。在突發公共事件發生時,按照“誰分管,誰負責”的原則,承擔相應工作,指導和協助做好突發公共事件的預防、處置和恢復重建工作。
2.4專家機構
應急管理工作機構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建立各類專業人才庫,可根據工作需要聘請有關專家組成預防突發公共事件專家組,為水庫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提供決策建議,必要時參加水庫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3工作機制
建立健全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預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理、恢復重建及調查評估等機制,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和水平。
應急辦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快速應急響應機制,實行統一指揮,分類分級處置,不斷地提高應對突發公共事件能力。
3.1預測與預警
應急辦及相關部門針對可能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加強和完善預測預警機制,及時開展險情調查、分析,做到及早發現、及早報告,及早處置。
3.1.1預測預警系統
由公安、水利、氣象、地震、環保、交通、安監、供電、衛生、農業、信息等部門和單位,認真做好對突發公共事件的預測預警工作,整合、共享監測信息資源,依托相關網絡,逐步建立突發公共事件預測預警系統。
3.1.2預警級別和
根據預測分析結果,對可能發生及可以預警的突發公共事件進行預警。預警級別依據突發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性、嚴重程度和發展勢態,一般分為四級:Ⅰ級(特別嚴重)、Ⅱ級(嚴重)、Ⅲ級(較重)、Ⅳ(一般),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藍色表示。
應急管理工作機構要及時、準確地報告重、特大突發公共事件的有關情況,并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管理權限、危害性和嚴重程度,、調整和解除預警信息。預警信息包括突發公共事件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應采取的措施和單位等。
預警信息的、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廣播、電視、電信、信息網絡、警報器、宣傳車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弱、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采取相應的公告方式。
3.2應急處置
3.2.1信息報告和同報
公共事件發生后,應急機構、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各職能部門和責任單位,按照相關預案和報告制度的規定,在組織搶險救災的同時,要及時調查、了解匯總相關信息,并迅速報告。一旦發生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必須在接到報告后一小時內分別向縣委、政府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口頭報告,在兩小時內分別向縣委、政府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書面報告。一旦遭遇特別重大或特殊情況,必須及時報告。
應急辦要與相關單位、部門加強協作,建立突發公共事件等信息通報、協調機制,如發生影響范圍較大的突發公共事件,要根據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及時通報、聯系和協調。
3.2.2先期處置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事發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有關部門在報告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時,要根據職責和規定的權限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及時、有效地進行處置,控制事態,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3.2.3應急響應
對于先期處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態的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要及時啟動相關預案,由縣政府相關應急指揮機構或派工作組統一指揮或指導開展處置工作。現場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現場的應急處置工作。
3.2.4應急結束
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者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后,現場應急指揮機構予以撤銷。
3.3恢復與重建
3.3.1善后處置
應急管理工作機構和有關職能部門要積極穩妥、深入細致地做好善后處置工作。對突發公共事件中的傷亡人員、應急處置工作人員,以及緊急調集、征用有關單位及個人的物資,要按照規定給予撫恤、補助或補償,并提供心理及法律援助。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及時撥付救助資金和物資。衛生部門要做好疫病防治,環保部門要做好環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險公司要及時做好有關單位和個人損失的理賠工作。
3.3.2調查與評估
縣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要會同事發地單位和部門,對突發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經驗教訓和恢復重建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并向縣政府提供調查評估報告。
3.3.3恢復重建
恢復重建工作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由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縣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在對災區受災情況、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的資源進行評估后,認真制定災后重建和恢復生產、生活的計劃,迅速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明確救助程序,規范捐贈管理,組織恢復重建。
3.4信息
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事件發生后要根據縣委、縣政府的要求在第一時間要向社會信息,并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后續工作。
發生重、特大突發公共事件時,縣新聞單位要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信息的采集和工作,并做好現場媒體活動管理工作。
4應急保障
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做好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工作,同時根據縣政府總體預案切實做好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財力、交通運輸、醫療衛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災區群眾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復重建工作的順利進行。
4.1隊伍保障
應急保障隊伍由公安、醫療衛生、氣象、防汛、水利、農業、林業、環保等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相關人員組成,并動員社會團體、企業單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種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武警中隊是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骨干和突擊力量,按照有關規定參與應急處置和支援搶險救災工作。民兵預備役部隊按照“一專多能、一隊多用、平戰結合”的要求,積極參與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4.2經費保障
主要用于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機制日常運做和保障、信息化建設等所需經費,請求上級有關單位給予支持。
重特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經費,由于我縣財政困難,對受突發公共事件影響較大的行業、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要及時研究提出相應的補償或救助政策,爭取省、市政府給予支持。
縣財政和審計部門要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保障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管和評估及審計。
4.3物資保障
逐步建立健全應急物資監測網絡、預警體系和應急物資生產、儲備、調撥及緊急配送體系,完善應急程序,確保應急所需物資和生活用品及時供應到災區,并加強對物資儲備的監督管理。應急管理機構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應急預案的規定,做好物資儲備工作。
4.4基本生活保障
認真做好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確保災區群眾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處、有病能得到及時醫治。
4.5醫療衛生保障
衛生部門負責組建醫療衛生應急專業技術隊伍,根據需要及時赴現場開展醫療救治、疾病預防控制等衛生應急工作。及時為受災地區提供藥品、器械等衛生和醫療設備。必要時,組織動員社會衛生力量參與醫療衛生救助工作。
4.6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部門負責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運輸安全暢通;要依法建立緊急情況社會交通運輸工具的征用程序,確保搶險救災物資和人員能夠及時、安全送達。根據應急處置需要,對現場及相關通道實行交通管制,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順利開展。
4.7治安維護
公安部門負責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和設備的安全保護,依法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必要時,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態,維護社會秩序。
4.8人員防護
駐巧部隊、武警中隊和災區派出所負責人口密度相適應的應急避險場所的選擇和安全保衛工作,完善緊急疏散管理辦法和程序,明確責任人,確保在緊急情況下公眾安全、有序的轉移或疏散災區人民群眾。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嚴格按照程序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確保人員安全。
4.9通信保障
電信、廣電部門負責建立健全應急通信、應急廣播電視保障工作體系,完善公用通信網,建立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基礎電信網絡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系統,確保通信暢通。
4.10公共設施
各有關職能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電力、交通、物資、水源的供給,加強對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等有害物質的監測和處理。
4.11科技支撐
各有關職能部門要積極開展公共安全領域的科學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的監測、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的投入,提高公共安全科技水平。
5監督管理
5.1宣傳和培訓
應急辦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民眾防范宣傳教育,組織編寫教育培訓教材和通俗讀本。宣傳、教育、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要通過圖片、報刊、音像制品和廣播、電視、網絡等,廣泛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等常識,不斷地增強公眾的憂患意識、社會責任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各有關職能部門要明確應急管理和救援人員上崗前和常規性培訓等要求。要有計劃地對應急救援和管理人員進行培訓,提高其專業技能。
5.2演練
應急辦應當定期組織綜合應急處置演練。各職能部門組織相應的專業應急演練,明確演練的課題、隊伍、內容、范圍、組織、評估和總結工作等。切實提高應急救援能力,深入發動和依靠群眾,普及減災知識和技能。
5.3責任與獎懲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突發公共事件重要情況或者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附則
6.1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縣應急辦負責解釋與組織實施??h政府、有關部門和屬地的鄉鎮政府按照本預案的規定履行職責,并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6.2本預案修訂
縣應急辦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和在實施中不符合實際情況的,及時組織修訂本預案。一般修訂時間為3—5年。
6.3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