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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全面推進和完善我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根據*省衛生廳、*省財政廳《關于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統籌補償方案的指導意見的通知》(贛衛農衛字[*]25號),參照兄弟縣(市)的做法,結合本縣*、*年新農合工作情況,特制定我縣2008年新農合補償方案。
一、起付線與補償比例
1、住院起付線
設立四級起付線,鄉級定點醫療機構為100元,縣級定點醫療機構為300元,縣外定點醫療機構為600元,縣外非定點醫療機構為800元,起付線以下為個人自付部分。年內患同一種疾病多次住院連續轉院治療的,可只計算其中最高級別醫院一次起付線。
2、住院補償比例
鄉級定點醫療機構為75%,縣級定點醫療機構為60%,縣外定點醫療機構為40%,縣外非定點醫療機構為30%。
3、參合農民患精神病在縣外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其住院醫療費用補償按縣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補償標準計算。
4、在定點醫療機構使用中藥和中醫傳統技術治療疾病,補償比例同等級醫療機構比西醫治療提高10%。
二、有關補償規定
1、對參加各類商業保險的參合農民,可將住院發票原件交商業保險公司辦理賠付手續,縣農醫局可使用商業保險公司注明“與原件核對一致”并加蓋公章的發票復印件和賠付清單原件對參合農民進行補償。
2、外傷患者必須憑發票原件報銷。在縣內住院治療醫藥費按30%補償,全年2000元封頂;在縣外醫院住院治療醫藥費按20%補償,全年1000元封頂。交通事故(自傷除外)、工傷事故不予補償。
3、在住院期間因病情需要,到上級醫院檢查確診,確診后又回到本級醫院住院治療的,其發生的檢查費用按檢查醫院級別對應的補償比例計算,并列入補償范圍。
4、農民參與無償獻血,當年獻血量達200毫升以上,除享受無償獻血的相關權利外,可免交本人下年度參加合作醫療自繳費。當年獻血量達400毫升以上的,可免交本人及直系親屬下年度參合自繳費。
5、對住院費用達到起付線的,最低補償30元,參合農民1年內多次住院,只能享受1次最低補償待遇。住院補償封頂線由原來的1.5萬元提高到2萬元,以當年內實際獲得補償金額累計計算。
6、對手術產、產科并發癥和合并癥,按住院病人進行補償。參合孕產婦計劃內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分娩定額補償150元。
7、參合農民患病住院,其當日門診檢查和治療費用可納入統籌基金補償范圍。
8、心臟起博器、人工關節、人工喉、血管支架等體內置換的人工器官、體內放置材料及其安裝或手術項目按30%補償,2000元封頂。
9、因病需要住院期間發生的輸血費、吸氧費、應用γ-刀、Χ-刀、Χ-射線計算機體層攝影裝置(CT)、心臟及血管造影Χ線機(含數字減影設備)、核磁共振成像裝置(MRI)、單光子發射電子計算機掃描裝置(SPECT)、彩色多普勒儀、動態腦電圖、動態心電圖、血液流變分析、醫療直線加速器、彩色B超、腦地形圖、高壓氧艙、胃腸鏡等大型醫療儀器進行的檢查治療項目和省物價部門規定的可單獨收費的一次性醫用材料按70%列入新農合可報費用。
10、住院床位費省、市級20元以下/日,縣級15元以下/日,鄉(鎮)級10元以下/日,每人每日住院藥費限額縣級150元,鄉(鎮)80元。
三、慢性病門診治療病種補償規定
1、慢性病門診治療病種包括:惡性腫瘤,中風后遺癥,糖尿病,冠心病,原發性高血壓II期以上,再生障礙性貧血,類風濕,顱腦損傷后遺癥,慢性腎炎,精神病,結核病。
2、上述大病(慢性病)患者發生的門診醫藥費,憑《醫療證》、戶口本、身份證、《慢性病審批表》、門診病歷、縣農醫局審批之日起的費用清單、醫院正式發票,在當年的12月1日-15日到當地農醫所或定點醫院進行補償。全年門診僅在一個定點醫院就診的,到該醫院核付補償款。在2個以上定點醫院就診的,到當地農醫所核付補償款。由農醫所初審后,在7個工作日內報縣農醫局審核批準,剔除200元起付線后,按30%比例報銷,每人每年限報2000元,但當年發生了住院醫藥費的不報銷門診醫藥費。診斷慢性病的醫院為本縣縣級醫療機構。
四、其他事項
1、長期居住在本縣非戶口所在鄉(鎮)的參合農民,經戶口所在鄉(鎮)農醫所審批,可在長期居住的鄉(鎮)就診、核報門診家庭帳戶。
2、各定點醫院使用目錄外用藥、特殊檢查,必須與參合農民(或家屬)簽訂“知情同意書”,并作為報帳必備材料之一。凡無“知情同意書”及單個病例超出15%規定的目錄外用藥費用及檢查費,均由醫療單位承擔。
3、統籌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按《*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統籌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與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執行。
4、參合農民在縣外醫療機構住院醫療費用補償需審核的材料:新農合證、身份證(16歲以下小孩除外)、戶口本,此三證需原件審核后復印存檔;轉院證明、住院發票、費用清單、出院小結、自費項目知情同意書。
5、其他補償程序和補償辦法,仍按縣委、縣政府《關于批轉〈*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石黨發[2005]35號)文件執行。
6、本方案由縣新農合管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