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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改善空氣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廣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實施方案》(粵府辦〔*〕16號)要求,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二號)、《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號)、《廣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5號)、《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國家發展改革委*年第8號令)及《在用機動車排放污染物檢測機構技術規范》(環發〔*〕15號)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強化在用車污染控制為目的,圍繞提高新車準入門檻、加強監管能力建設、實行高排放車輛逐步淘汰、全面供應清潔高品質車用成品油、完善法規體系建設等重點工作,逐步建立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體系,切實改善空氣質量,保障廣大市民身體健康。
二、工作目標
(一)總體目標
從提高機動車排氣排放達標率,逐步過渡到明顯削減單一車輛污染物排放強度,達到明顯降低機動車污染物在大氣污染中的排放分擔率,改善空氣質量,保障市民身體健康安全的目標。
(二)階段目標
1.*年7月1日起,我市新車注冊登記全面執行國III排放標準,爭取提前執行國IV標準,逐步淘汰國I和國II以下在用營運車輛和其它高排放機動車。
2.*年7月1日起,加油站要供應符合國III標準的車用成品油;2009年10月1日起逐步供應符合國IV標準的成品油,其中柴油含硫量控制在50ppm以下。
3.2009年1月1日起,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真正納入安全技術檢測內容,排氣檢測不合格的,檢測機構不得出具安全技術檢驗合格報告,公安機關不得核發檢驗合格標志,車輛不得上路行駛。
4.2010年1月1日前,完成加油站、儲油庫、油罐車的油氣回收綜合治理工作。
5.2010年12月31日前,建立市機動車排氣監督管理信息網絡系統,成為省機動車排氣監督管理信息網絡體系的組成部分。
三、主要任務
(一)嚴格新車注冊登記管理,提高準入門檻
實施機動車源頭污染控制制度,落實國家機動車階段性排放標準公告。市環保局按照省環保局的環保達標車型核準公告,負責公布符合本市執行的新的機動車達標環保車型目錄。重點把好營運車輛環保準入關,對營運車輛選型實行排放達標環保審核監督。
從*年7月1日起,按國家要求,我市新車注冊登記與全國同步全面執行國III排放標準,爭取提前執行國IV排放標準。污染物排放水平達不到國家階段性排放標準的新車,公安機關不準予以注冊登記。
(二)強化在用車監管,確保排放達標
1.實施強制檢測、維護制度(I/M制度)。
車輛排氣定期檢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405號)規定,機動車排氣必須進行定期檢測,必須納入安全技術檢測重要內容,必須建立健全排氣檢測、環保審驗、機動車排氣合格證辦理及領取環保標志等程序。機動車年檢要按照首先通過安全技術檢測,然后到指定地點領取合格證和環保標志,再到公安機關年檢或交通部門辦許可證的順序進行。凡經檢測不符合本市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檢測機構不能出具安全技術檢驗合格報告,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市環保局)不予發放合格證和環保標志,公安機關不得核發檢驗合格標志,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市交通局)不予辦理營運許可證,車輛不得上路行駛。對于超標車輛,及時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對拒絕檢測和逾期不改的車輛進行嚴肅查處。
車輛排氣道路抽檢。按照《廣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規定,由市公安機關會同市環保局對在城市道路行駛的高排放車輛及排放明顯可見污染物車輛(黑煙車)進行抽檢。抽檢不合格的機動車,由公安機關責令使用者限期十個工作日內維修。限期屆滿前,使用者向市環保部門申請排氣污染復檢;經復檢不合格的,必須強制安裝排氣凈化裝置;限期內未維修的由環保部門給予行政處罰并指定到有資質的維護機構進行強制維修。
車輛排氣停放地抽檢。由市環保局會同市交通局對營運車輛集中停放地或用車大戶(指擁有10輛以上機動車的單位)的機動車進行排氣抽檢。市環保局應組織專項行動對旅游營運大車、校車、超市免費班車等集中檢測。營運車輛排氣檢測不合格的,由市交通局協助環保部門督促營運公司加強車輛檢測與維護管理。抽檢不合格的車輛,由市環保局責令車主或使用者限期維修,并按有關規定處以罰款。
道路抽檢和停放地抽檢不定期進行,抽檢不得收取檢測費用,道路抽檢不得妨礙道路交通的安全和暢通。
2.實施超標車信息共享制度。
對定期檢測、經道路或停放地抽檢排氣不合格的機動車,檢測機構必須將檢測結果記錄在冊,輸入監督管理數據庫,并及時通報(遞送)公安、環保、交通等部門。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應當采取措施對被責令限期維修的機動車進行跟蹤監管。被責令限期維修的機動車未在限期內維修合格的,不得上路行駛,違規上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依據有關法規對其進行處罰。
3.實施環保標志分類管理制度。
在用機動車按階段性排放標準發放環保標志,實施分類管理。機動車所有人憑機動車安全技術檢測合格報告,分國III、國Ⅱ、國Ⅰ機動車三類標準,分別到環保部門指定發放點領取相應綠色標志,對超過年限且排放污染物符合標準的機動車(不含國Ⅰ標準)發放黃色標志。環保標志的有效期原則上與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周期一致。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周期未作規定的,黃色標志有效期為6個月,國Ⅰ標志和國Ⅱ標志有效期為1年,國Ⅲ標志有效期為2年。市人民政府根據大氣污染防治的需要,對持有特定環保標志的機動車,采取限制行駛區域、時間或車型的排氣污染防治交通管制措施。具體辦法由市環保局會同市公安機關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環保分類標志管理由環保部門負責,實施方法按照省規定執行。
外地車輛在我市城市道路行駛的,應當符合相應的標志管理規定。
4.實施鼓勵、強制報廢制度。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規定標準且無法修復的在用機動車,由公安機關依法將其交由有資質的報廢車回收企業強制報廢并辦理注銷登記。
市財政局、市交通局負責制訂促進公交車輛更新淘汰激勵政策,鼓勵客運公交車輛提前執行國家下一階段排放標準,對未達到國家關于出租車和公交車報廢標準的有關規定(不包括延緩報廢期限內的汽車)的車輛提前報廢實施補助,逐步淘汰國I和國II以下在用營運車輛。
(三)加強檢測機構管理,全面提高檢測技術水平
2009年1月1日起,在我市范圍內輕型汽油車定期檢測采用穩態工況法(ASM)檢測;重型汽油車采用雙怠速法檢測;輕型柴油車和重型柴油車的定期檢測均采用加載減速試驗—不透光煙度法(LUGDOWN)檢測。ASM檢測線按照每條每年檢測1-1.2萬輛車的數量規劃建設。
機動車排氣定期檢測全部社會化,檢測機構必須通過省質監局的資格認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取得省環保局排氣檢測的委托資質并由省環保局向社會公告。社會檢測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排放控制標準、技術規范和工作程序對在用機動車排氣污染物進行檢測,并出具測試報告。市環保局應向檢測機構派駐場監督員,負責對其進行日常監管和發放環保標志,并對檢測過程、測試結果進行審驗和監督。對個別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檢測單位,市環保局將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罰款或提請省環保局取消環保定期檢測資格。機動車所有人、使用人必須選擇具有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資質的機構進行排氣污染檢測,并按照物價部門統一規定的公開標準繳交相應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測費。
從事與尾氣治理相關的維護經營活動,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由市道路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許可。維修機構可以采用雙怠速法、自由加速法或簡易工況法,判斷竣工出廠車輛的尾氣是否達標。維修機構必須將維修檢測數據通過網絡發送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市環保局應對經維修交付使用的機動車進行排氣污染抽檢。
(四)全面供應清潔車用成品油,逐步推進油氣回收綜合治理工程
*年7月1日起,市內各加油站推廣供應符合廣東省車用汽油地方標準(DB44/345-*)及車用柴油地方標準(DB44/346-*)的車用成品油。符合國III排放標準要求的車用汽油及車用柴油國家標準出臺后,執行國家標準。為完善車用成品油的供應體系,由市經貿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與中石化、中石油兩大集團確定符合國III標準成品油供應方案。
市環保局牽頭會同市經貿局、市質監局等有關部門根據上述目標和任務,制訂加油站、儲油庫、油罐車油氣回收治理工作方案和油氣回收治理改造工程技術指南并組織實施,爭取提前完成油氣回收綜合治理工作。
(五)加強目標責任管理,全面推進工作落實
要把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形成社會共同責任,列入各單位工作重要議事日程,機動車所屬單位超標車輛達到10%以上的,要追究單位責任。各鎮街應相應成立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機構,可配備一定的檢測設備和執法人員(兼職),密切協調各部門職能,加強區域內機動車排氣污染的監督管理,對排放明顯可見污染物的機動車(黑煙車)進行檢查和處理,將檢查和處理結果每月上報市環保局。市環保局將設立超標車舉報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冒黑煙”機動車進行舉報和投訴,對投訴和舉報的超標排放車輛由環保局進行跟蹤核查,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和答復。對舉報的行為查證屬實的,市環保局可以對舉報人進行獎勵。
(六)加強信息系統建設,建立機動車排氣監督管理信息網絡體系
2010年12月31日前,市環保局完成建立機動車排氣污染監督管理數據庫和數據傳輸網絡,對檢測數據等信息進行統一管理,并與有關部門數據管理中心聯網。對道路行駛車輛實行視頻監控、對社會檢測機構試行局域網監控,各檢測和維修機構收集的檢測和維修數據必須傳輸到環保部門。市環保局定期向社會公布機動車排氣污染監測情況,并將數據及時集中傳輸至省機動車排氣檢測數據管理中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是一項艱巨且復雜的系統工程,直接關系到改善大氣環境質量,關系到維護廣大市民身體健康,關系到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各級領導干部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增強治理機動車排氣污染的緊迫感和責任感,各主管部門要將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采取切實有效措施,提供必要的政策、資金和技術支持,確保目標任務的完成。
我市將設立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協調領導小組,由梁國英副市長任組長,市府分管副秘書長、環保局局長任副組長,成員由市委宣傳部、發改委、經貿局、公安局、環保局、物價局、交通局、質監局、法制局、財政局、市交警支隊、工商局、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中石化、中石油分公司等單位分管負責人組成(詳見附件2),負責組織、計劃、指揮、協調和控制等工作。下設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環保局),負責履行日常管理工作職責。(刪除)
建立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召集人由市府分管副秘書長擔任,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主要任務是通報污染防治工作和職能部門執法情況,分析污染防治工作重點和難點,協調解決職能部門在工作中存在主要矛盾和問題。
(二)加強制度建設
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的法規、政策、措施和標準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應修正和完善1999年的《*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規定》,并組織實施《點燃式發動機在用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穩態工況法)》、《壓燃式發動機在用汽車排氣煙度排放限值(加載減速工況法)》、《在用汽車排氣污染物限值及檢測方法(遙測法)》等機動車排放地方標準,建立健全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政策體系。
(三)加強責任追究
從事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的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要認真
履行職責,加強管理,主動協調,密切配合,嚴格執法,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建立《機動車排氣監督管理責任追究制度》(詳見附件3(刪除)2),嚴肅責任追究,對于責任不落實、推諉扯皮、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影響或事故的單位或個人,要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四)加強技術研究
鼓勵科研單位研究相關排放檢測技術和油氣回收治理技術。積極引進符合國家檢測規范的國外先進的檢測設備和油氣回收治理技術,鼓勵開發適合我市市情的相應設備。加快機動車排氣污染監督管理數據庫建設,實現檢測數據信息共享,提高行政監督管理效能。
(五)加強宣傳教育
各相關部門要采取多種形式,大力宣傳機動車污染防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充分認識機動車污染的危害性,動員全社會力量共同參與,提高和增強群眾責任意識,教育公眾加強對機動車維護保養,減少機動車污染的排放,鼓勵使用節能型低排放機動車,共同做好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