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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消防安全工作的要求,強化火災隱患整治力度,有效遏制火災事故尤其是重特大火災事故發生,確保全縣火災形勢基本穩定,為創建“平安*”、“和諧*”營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環境,縣政府決定自*年4月10日至8月31日,在全縣范圍內開展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
一、領導組織
為加強對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的領導,落實工作責任,縣政府成立全縣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領導小組,成員名單如下:
*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地點在縣公安消防大隊,李繼宏兼任辦公室主任。
二、工作重點
排查整治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單位,集員工集體宿舍與生產、倉儲或者經營使用功能為一體的建筑(以下簡稱“三合一”建筑),50戶以上村寨,文物古建筑存在的火災隱患,打擊假冒偽劣消防產品。
三、工作步驟
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排查階段(4月10日至5月31日)
認真分析當地消防安全形勢,制定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方案,組織安監、監察、教育、建設、文化、衛生、工商、廣電、質監等部門,對本行業、本系統監管的單位逐一進行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各鄉鎮政府要組織開展對農村50戶以上房屋密集大村的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對排查出的火災隱患,能當場整改的要督促當場整改,不能當場整改的要督促相關單位落實整改責任人和整改期限,制定整改措施,并登記在案,匯總后抄告當地公安機關。
公安消防大隊和公安派出所要在去年10月以來開展火災隱患普查整治工作的基礎上,對屬于此次專項行動重點的單位、場所開展監督抽查。在開展監督抽查過程中,要將抽查的范圍、內容、要求、時間等,通過媒體及時向社會公告,并加大宣傳力度,營造消防執法的聲勢和氛圍,引導有關單位切實履行消防安全自查、整改職責。對于抽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要堅決督促進行整改,拒不整改火災隱患或者存在消防違法行為的,要堅決依法進行查處。
(二)核查階段(6月1日至8月15日)
各地要組織力量,按照管轄權限和分工,對存在火災隱患的單位進行逐一核查。縣公安消防大隊要對縣直部門報送的火災隱患進行核查,并依法送達法律文書責令整改。對確定的重大火災隱患要依法責令限期改正,并按規定建立執法案卷,跟蹤督促整改。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的重大火災隱患,要報請縣政府依法決定和掛牌督辦。對醫院、養老院、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等存在重大火災隱患,單位自身確無能力解決的,要報請當地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三)驗收階段(8月16日至8月31日)
核查階段結束后,縣領導小組將對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開展情況進行驗收。各部門、各單位要將工作開展和驗收情況于*年8月28日前,書面上報縣領導小組辦公室。
四、工作措施
(一)人員密集場所
1.設置位置不符合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并督促經營單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確保整改期間的消防安全。
2.鎖閉、封堵或者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樓梯、安全出口,影響安全疏散的責令立即改正,并依法予以處罰;在公共區域的外窗及集體住宿房間的外窗安裝金屬護欄,影響安全疏散和應急救援的,責令限期拆除;疏散通道、疏散樓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數量、設置形式不符合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
3.擅自改變防火、防煙分區的,責令限期改正。
4.建筑消防設施不完好有效,影響防火、滅火和輔助安全疏散功能的,責令限期改正。
5.在人員密集場所使用、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責令立即改正,并依法予以處罰。
6.在人員密集場所周圍搭建違章建筑,影響人員逃生和滅火救援的,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處罰。
(二)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單位
1.生產、儲存、銷售、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場所設置位置不符合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并督促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整改期間的消防安全。
2.消防設施不完好有效,影響防火、滅火功能的,責令限期改正。
3.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放的,責令立即改正。
(三)“三合一”建筑
1.在生產、儲存、銷售甲、乙類火災危險物品的建筑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責令立即將住宿人員遷出。
2.在生產、儲存、銷售非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的建筑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責令限期解決。暫時確有困難的,應當責令限期在建筑內部進行防火分隔,采取設置防火墻、安裝防火門等措施,將人員住宿與生產、經營、倉儲部位徹底分隔,防止火災相互蔓延,并設置符合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配置滅火器、逃生軟梯、逃生繩等滅火和自救器材,確保一旦發生火災,居住人員能夠迅速安全撤離。
3.對于逾期不解決“三合一”問題,又未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的,應當依法責令其停產停業并處罰款,并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注銷注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4.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在“三合一”建筑內從事經營活動的,除依法進行查處外,還應當抄告工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
(四)50戶以上村寨
1.村民委員會未認真履行消防安全責任,未組建義務消防隊,制定防火公約,定期開展消防安全檢查,村寨配置的消防設施不完好有效的,責令限期進行改正。
2.農戶違反規定堆藏易燃、可燃材料,使用、儲存、銷售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用火用電不規范的,責令其改正。
3.村寨未按規定開辟防火線、設置消防供水設施、配備消防器材的,報告當地人民政府予以協調解決。
(五)文物古建筑
1.違反有關規定在文物古建筑內設置娛樂場所、旅店、招待所、食堂或者其他使用明火場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改變使用用途。逾期不改的,依法責令其停產停業、停止使用。
2.在文物古建筑內及毗連古建筑私自亂搭亂建棚、房,破壞古建筑防火間距的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處罰。
3.在文物古建筑的主要殿屋違法進行生產、生活用火或未經批準在文物古建筑其他部位進行生產、生活用火的,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依法予以處罰。對經有關部門批準在廂房、走廊、庭院等處進行生活、宗教用火的,要督促其落實必要的防范措施。
4.文物古建筑缺乏消防水源、消防車通道和消防設施、器材的,責令管理使用單位限期進行整改,單位無力進行整改的報請政府協調解決。
5.文物古建筑電氣線路老化或者敷設方式違反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要求的,應當責令管理、使用單位進行整改。
6.使用、管理單位消防組織不健全,不認真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責令其限期進行整改。
7.由于歷史、產權原因有單位、個人使用,存在使用明火現象的古建筑,要督促文物管理部門加強管理,規范用火用電行為,確保消防安全,并制定保護規劃,逐步實施搬遷。
8.對于民族民間文化旅游以及文物村寨,要加大消防安全投入、強化消防安全管理,逐步改善村寨消防安全基礎設施,提高抵御火災事故的能力。
(六)打擊假冒偽劣消防產品
1.嚴格按照《消防產品現場檢查判定規則》(GB588-*)對銷售和使用領域的消防產品實施市場準入檢查、產品一致性檢查和現場產品性能檢測等現場檢查,判定消防產品質量是否符合要求。
2.對通過現場檢查難以確定消防產品質量的,要及時按照有關要求,對現場樣品封樣并送相應的消防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判斷其產品質量是否符合要求。
3.對銷售假冒偽劣消防產品的,一律依法沒收非法產品和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對擅自降低技術標準,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偷工減料進行安裝、維修的,一律責令無條件改正;對于使用假冒偽劣消防產品構成火災隱患的,一律責令其限期更換為合格的消防產品。
4.在銷售和使用領域發現假冒偽劣消防產品的,要追根溯源,依法追查生產者的責任。對非法生產假冒消防產品的生產者,一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產品和違法所得;對持證造假的,一律責令限期整改、停業整頓,沒收假冒偽劣產品和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上報有關部門撤銷其有關證書,停用認證、認可標志。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明確責任
各鄉鎮、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分管消防工作的負責人要對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全面負責,成立專門領導機構,明確工作任務。同時,要結合各自實際,制定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方案,確定工作重點,明確各級各部門的具體工作職責,制定工作考核和獎懲措施,確保各項工作部署落到實處。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工作協作、配合,避免相互推諉??h消防大隊要加強對公安派出所的業務指導,及時幫助、指導公安派出所解決在消防監督檢查中遇到的問題,提高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消防監督職責的能力和水平,確保工作實效。
(三)強化督查,狠抓落實
為確保全縣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取得實效,縣政府將從相關部門抽調人員組成督查組,對各鄉鎮、各單位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各階段開展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對領導不力、執法不嚴、弄虛作假、失職瀆職的有關領導和人員,將進行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