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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縣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暫行辦法》(*政〔20*〕74號)精神,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根據省市有關文件要求,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工作職責
(一)縣勞動*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宣傳、解釋及經辦人員業務培訓;被征地農民參保有關表格印制,檔案建立*管理;被征地農民個人賬戶的建立,養老保險金發放及被征地農民個人選定繳費資金的代收、解繳等工作,并負責為自愿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辦理參保手續,按城鎮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辦法計繳養老保險費,建立個人賬戶。
(二)縣財政部門負責設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會同國土、勞動保障部門及各鎮核定、劃轉、計繳統籌資金,及時撥付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金,對基金的收支情況進行監管*調度。
(三)縣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參保農民被征土地面積等相關業務工作審核。
(四)縣*部門負責對參保農民的戶籍、年齡、家庭成員關系等相關業務工作進行審核。
(五)各鎮人民政府協助縣勞動*社會保障局做好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的宣傳*貫徹落實,組織被征地農民參保工作,承辦各類表格的發放、填報及初審;負責本地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籌集并上繳縣財政專戶,對村委會或社區居委會公示情況進行督查。
二、辦理程序
(一)登記申報
1、參保農民填寫《*縣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參保申報表》,送交所在村委會或社區居委會,并附以下材料:
(1)土地二輪承包合同(名冊、證書)原件、復印件;
(2)征地協議原件、復印件;
(3)三張同底近期免冠2寸彩照。
2、村委會召開要求參保的村民組全體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參保對象的申請,對符合參保條件的農民張榜公示7天。公示期滿后,對參保申請加蓋公章報所在鎮人民政府。
(二)審核批準
1、鎮人民政府將村委會(社區居委會)上報的《*縣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參保申報表》及所有上報材料逐一進行核實后,匯總成《*縣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參保人員花名冊》,送交縣有關部門審核。
(1)國土部門審查各鎮報送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材料的征地批準文件、征地面積、征地用途、土地現狀、征地前后實際人均土地面積,并簽署意見。
(2)*部門對各鎮報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參保對象的戶口性質及基本狀況(姓名、年齡、身份證、婚育狀況、生存狀況)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
(3)財政部門負責審核鎮、村兩級應繳統籌資金是否征繳到位,并簽署意見。
2、鎮人民政府負責籌集本地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的政府出資*村組出資部分,并上繳至縣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專戶,縣財政局負責將各鎮人民政府基金繳入情況及時通知縣勞動保障部門。
3、統籌資金繳入縣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后,縣勞動保障部門對各鎮經縣國土、*、財政等部門審查合格后報送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材料進行審核審批。依據《申報表》*有關資料,建立個人賬戶及個人檔案,在15個工作日之內制發《*縣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登記證》。
4、縣勞動保障部門對符合參保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發放《被征地農民的自愿繳費通知書》。自愿繳費農民憑《通知書》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指定銀行繳費,并將繳費回執送交縣勞動保障部門,逾期視為自動放棄。
(三)養老金發放
縣財政部門根據縣勞動保障部門審定的被征地農民領取養老保險金的花名冊*應發放資金,及時撥付保險資金到銀行發放專戶,承辦發放業務的金融機構根據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發放明細表制發養老金發放存折,實行社會化發放。
(四)養老保險關系解除*終止
被征地農民符合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如選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憑個人身份證*《*縣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登記證》及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證明,到縣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解除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手續,其個人繳費部分(包括本息)一次性退給本人。
領取養老金的被征地農民死亡后,由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30日內,持死亡證明*《*縣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登記證》到縣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關系終止手續,并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余額(包括本息)。
三、幾個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
(一)被征地農民戶口性質*戶籍遷移界定時間以土地征收或征用公告時間為準,征地前遷入戶口并享受分配土地補償安置費的農民,納入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范圍。
(二)因各種原因戶口掛靠在被征地農戶家庭的人員,一律以二輪土地承包時是否分得承包土地為依據,界定是否屬于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范圍。
(三)被征地農民婚入婚出一律以現戶籍現所在地界定是否屬于享受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的范圍。
在土地征收或征用公告前婚入且戶籍未轉入征地所在地的農民申請養老保險,必須提供結婚證、身份證等有效證件,并及時將戶籍遷入征地所在地。婚出戶籍已經轉出征地所在地,不能享受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
(四)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后,因參軍入學等各種原因辦理農轉非手續的人員,待其穩定后,再根據政策規定確認是否屬于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范圍,根據本人意愿,可以退還個人繳費本息,解除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關系。
(五)已經由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的被征地農民在就業、社會保障、入學、居住等方面,與城鎮居民享受同等權利,其生活困難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按《安徽省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規定辦理。
(六)對依法征地后不能按期交地的或依法征地后地上構筑物未能按規定時間拆除導致被征地土地未能按期開工建設等相關情況,暫緩辦理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