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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精神,進一步提高農民健康水平,促進農村經濟發展。根據衛生部、財政部、農業部《關于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見》和省市有關要求,特制定我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方案。
一、目標和原則
(一)概念: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愿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
(二)、目標:
1、20*年8月至20*年7月底為試點階段。選定店頭、永太兩個鄉鎮先行試點,總結經驗。
2、20*年8月至2009年底為推廣普及階段。在推廣普及中不斷完善,到20*年,實現全縣*0%的鄉鎮和85%以上的農民群眾參與合作醫療的目標。
(三)原則: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則:
1、自愿參加,多方籌資。農民以家庭為單位自愿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遵守有關規章制度,按時足額繳納合作醫療經費;鄉(鎮)、村集體要給予資金扶持;縣財政每年要安排一定專項資金予以支持。
2、以收定支,保障適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要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即保證此制度持續有效運行,又使農民能夠享有最基本的醫療服務。
3、先行試點,逐步推廣。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必須從實際出發,通過試點總結經驗,不斷完善,穩定發展,逐步推廣。
二、組織管理
采取精簡、效能的原則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管理體系。縣人民政府成立了由政府辦、衛生、財政、農牧、審計、民政、扶貧、計生等部門組成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其職責是負責有關組織、協調、管理和指導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縣衛生局,主要職責是負責具體業務工作。
鄉鎮成立“三會一室”。即由黨委書記任主任的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負責本鄉鎮合作醫療章程、方案的制定,協調組織運行;由鄉鎮長任主任的合作醫療財務管理委員會,負責資金籌集、使用、審查和管理;由紀委書記任主任的合作醫療監督委員會,負責監督審計合作醫療資金的使用情況和違紀案件的處理;由主管副鎮長任主任,衛生院院長任副主任的合作醫療委員會辦公室,具體負責日常業務工作。
三、籌資標準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資助相結合的籌資機制。
(一)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對象,為本村常住人口的自然人,以戶為單位參加。參加合作醫療者預交合作醫療資金*元后,按規定享受補償醫療保健服務。有效期為一年。
(二)按照規定,中央財政對參加合作醫療的農民每人每年轉移支付補助*元,省、市、縣三級財政按4:3:3的比例補助*元。同時可以吸收鄉村兩級和其它民間組織、企業以及個人的損助資金,連同參加人個人繳費,使每人每年的合作醫療資金不低于30元。
四、資金管理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是由農民自愿繳納、政府資助的民辦公助社會性資金,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管理,遵循專款專用,專戶儲存,不得擠占挪用。
(一)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由鄉鎮農村合作醫療財務管理委員會進行管理。各村合作醫療財務監督管理小組將籌集的醫療資金上交鄉鎮合作醫療財務管理委員會,由鄉鎮合作醫療財務管理委員會將籌集的醫療資金存入在農村信用社設立的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用帳戶上,確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并建立和健全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管理規章制度,按照規定合理籌集、及時審核支付農村合作醫療基金。
(二)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中農民個人繳費,由各村合作醫療財務監督管理小組收繳并上交鄉鎮合作醫療財務管理委員會,存入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用帳戶;中央及省、縣財政支持資金,由縣財政局根據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實際人數,劃撥到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用帳戶;
(三)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主要補助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民的大額醫療費用或住院醫療費用,即提高了農民抗風險能力,又兼顧了農民的受益面。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年內沒有動用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可安排進行一次常規性體檢。
(四)基金支付。由縣新型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指導各鄉鎮管委會,根據籌資總額,結合當地實際,科學合理地確定支付范圍、支付標準和額度,確定常規性體檢的具體檢查項目和方式,防止超支或過多結余。全縣50%以上的鄉鎮實行合作醫療制度后,由縣管委會制定全縣統一標準的管理細則和支付范圍、支付額度。
(五)基金監管。鄉鎮農村合作醫療財務管理委員會要定期向縣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匯報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收支、使用情況;并采取張榜公布等措施,定期向社會公布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具體收支、使用情況,保證參加合作醫療農民的參與、知情和監督的權利。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定期檢查、監督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使用和管理情況,并定期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匯報工作,主動接受監督。審計局要定期對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五、宣傳教育
各級衛生部門和各鄉鎮政府、各村委員會要采取多種形式向農民宣傳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重要意義和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的具體做法,引導農民不斷增強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濟意識,動員廣大農民自愿、積極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六、服務管理
隨著醫療衛生事業的不斷改革和發展,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農村衛生服務網絡建設,強化對農村醫療衛生機構的行業管理。各鄉鎮衛生院要在鄉醫中擇優選擇合作醫療服務人員,并進行技術培訓,指導其開展社區衛生服務。縣衛生執法所要加強對合作醫療服務站的監管力度,不斷完善并落實各種診療規范和管理制度,保證服務質量,提高服務效率,控制醫療費用。
七、實施細則
為確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順利實施,便于操作,有關制度實施細則由縣合作醫療管委會辦公室匯同縣衛生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