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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有效防范和嚴厲打擊經濟犯罪,保障和促進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和改革順利進行,維護我市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根據《*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打擊經濟犯罪協調會商機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甘政辦發[*]153號)精神,決定建立*市打擊經濟犯罪協調會商機制(以下簡稱“協調會商機制”)。
一、協調會商機制的性質和目的
協調會商機制是由市政府統一協調,各部門采取聯席會議形式加強協作和配合,共同防范和打擊經濟犯罪工作的協作組織。目的是在正常的司法制度和工作程序基礎上增強合力,逐步形成完整的監督、防范、偵破體系,建立預防和打擊經濟犯罪部門間協作長效機制。
二、協調會商機制的主要任務
一是協商合作,建立靈活高效的協作機制。對預防和打擊經濟犯罪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重要事項、重點案件進行會商,建立信息靈通、反應迅速、協調有效、打擊有力的協作機制,使各部門能夠協調行動、形成工作合力。二是互通信息,提高執法效率。及時溝通各部門間關于預防、打擊經濟犯罪工作的重大問題、重點案件的有關信息,搜集、整理預防和打擊經濟犯罪工作中遇到的法律、政策問題,及時研究工作策略,提高工作的主動性和執法效率。三是制定經濟領域重大、突發案件的應急處理預案。做好重大、突發經濟違法犯罪案件的應急處理工作,及時有效地控制涉案人員和資金,獲取相關證據,為依法有效打擊經濟違法犯罪活動創造條件。四是相互交流,加強日常協作配合。成員單位要主動溝通,積極合作,逐步規范和完善協調會商相關的工作程序及規則,建立預防和打擊經濟犯罪的部門間協作長效機制。
三、協調會商機制成員單位職責
市*局:負責對成員單位通報的重大經濟犯罪線索開展調查,對可能潛逃的涉案人員或可能轉移的涉案資金落實控制措施;向成員單位通報在偵查經濟犯罪案件中發現的行政執法和經濟管理方面的相關問題;承擔協調會商機制有關日常工作。
市監察局:負責將監察工作中發現的涉嫌經濟犯罪案件線索,與*、檢察機關進行溝通會商,及時移送*、檢察機關查處,交依法做好相應的工作。
市商務局:負責將商務及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工作中發現的涉嫌經濟犯罪案件線索,與*、檢察機關進行溝通會商,及時移送*、檢察機關查處,并配合司法機關做好商貿領域違法案件查辦工作。
人行*市支行:負責涉嫌洗錢案件的資金檢測、行政調查工作;配合*機關及有關部門防范和打擊涉及現金管理、外匯管理、黃金市場管理、反假幣、銀行卡管理等方面的違法犯罪活動。
市審計局:負責將審計工作中發現的涉嫌經濟犯罪案件線索,與司法機關溝通會商,及時移送司法機關查處,并協助司法機關做好案件查辦工作。
市政府國資委:負責將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過程中發現的涉嫌經濟犯罪案件線索,與*、檢察機關進行溝通會商,及時移送*、檢察機關查處,并配合司法機關做好侵占國有資產、損害國有資金安全違法案件的查辦工作。
市國稅局、市地稅局:負責組織涉稅違法案件的查處,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并配合司法機關做好涉稅違法案件查辦工作。
市工商局:負責協調預防和打擊經濟犯罪工作中涉及公平交易、市場監管、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登記注冊管理等有關工作;參與加強投資領域資金活動的監測及經濟犯罪活動頻發領域和區域的管理等工作。
市政府法制辦:負責協調、指導、研究在整治和打擊經濟違法犯罪工作中涉及法律、法規方面的有關工作;為成員單位提供法律咨詢與幫助。
市銀監局:通報銀行業金融機構違法案件的總體情況和重大案件查處進程,提出需要協商的重大問題、重要事項和重點案件,制定防范、監督、查處金融違法犯罪的對策和機制,提高銀行業金融機構綜合處理各類重大、突發案件的能力。
市質監局:負責協調預防和打擊經濟犯罪工作中涉及醫藥用品質量監督管理有關工作;參與加強生產、銷售假(劣)藥品、醫療用品違法犯罪活動頻發區域的治理等工作。
市檢察院:審查批捕、起訴經濟犯罪案件;查辦經濟犯罪涉及的職務犯罪案件;履行訴訟監督職能;研究有關法律適用問題。
市煙草專賣局:負責協調預防和打擊經濟犯罪工作中涉及煙草專賣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參與加強制售假煙違法犯罪活動頻發區域的治理等工作。
四、協調會商機制的工作規則
(一)成員單位負責人會議
遵照市委、市政府領導同志的要求,或根據預防和打擊經濟犯罪工作需要,由市政府主管秘書長召集,成員單位有關負責人參加。會議主要任務是:通報經濟領域重大經濟違法犯罪情況和相關重要信息;研究解決預防、打擊經濟犯罪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完善預防和打擊經濟犯罪的監督、防范、偵破體系。
(二)成員單位業務部門負責人會議
成員單位業務部門負責人會議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由市*局業務主管部門負責人召集,成員單位業務部門有關負責人參加,會議情況報告市政府主管秘書長。會議主要任務是:通報辦案過程中發現的行政執法和經濟管理方面的有關問題,研究完善相關措施;通報新實施的有關重大經濟改革政策規定,完善相關措施;通報市內外經濟犯罪動向,分析研判可能出現的影響全市經濟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對重要情報、重大情況進行協商和研判,探索建立情報信息共享機制;研究制定重大案件防控工作預案,確保遇有緊急情況可直接啟動預案,做好人員和資金的控制工作;研究建立和完善預防和打擊經濟犯罪監督、防范、偵破體系的具體措施。
根據預防和打擊經濟犯罪工作需要,經有關成員單位業務部門提議,可由市*局業務主管部門或相關成員單位業務部門負責人主持召開臨時會議,全體成員單位有關業務部門負責人參加。根據具體工作需要,也可以召開部分相關成員單位業務部門負責人和相關縣(市、區)政府主管部門負責人會議,針對具體事項進行商討、溝通和研究,提出工作建議。會議主要任務是:及時溝通和通報涉嫌經濟犯罪的情報信息和案件線索,強化案件初始階段的防控工作,部署、落實對有關人員和資金的調查、控制等相關措施,提出工作建議,向市委、市政府報告;協調、督辦市委、市政府及上級部門交辦案件的偵辦工作,明確各部門職責分工,掌握案件偵辦工作進展情況,及時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
(三)協調會商機制辦公室
協調會商機制辦公室設在市*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主要職責是:負責籌備協調會商機制成員單位負責人會議和業務部門負責人會議,督促落實會議作出的各項決定;編寫《打擊經濟犯罪協調會商機制重要信息》,反映各成員單位在工作中發現的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信息、重大經濟犯罪案件和線索,分析、研判伴隨經濟社會發展變化和重大經濟改革政策出臺可能出現的經濟犯罪活動,并提出有關對策建議。
(四)派駐聯絡員
為實現專門會商與日常工作的有機結合,經協商一致,*、檢察機關業務主管部門可以向有關監督部門和經濟部門派駐聯絡員,并與派駐單位共同研究聯絡員具體職責。
首批聯絡員由市*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向人行*市支行、市審計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工商局等重點成員單位派駐。根據工作需要,并經協商后市*局可陸續向其他有關部門派駐聯絡員。聯絡員受市*局業務主管部門領導,接受所駐單位業務指導。主要職責:一是參與所駐單位行政執法過程中對疑難案件的研究,協調對重點案件進行查處,與所駐單位行政執法和監督、稽查部門研究防范經濟犯罪工作有關情況,協助確定向*機關移送的涉嫌經濟犯罪案件或線索,并及時將調查情況向所駐單位反饋。二是對所駐單位發現的重大經濟犯罪線索,可能發生涉案人員潛逃或涉案資金轉移等緊急情況的,立即向市*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報告,部署有關縣(市、區)*局開展調查,落實對有關人員和資金的控制措施。三是通過所駐單位協調縣(市、區)*機關及時受理和查處所駐單位下屬機構移送的案件或線索。四是向所駐單位及時通報*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中掌握的重點企業和個人的有關情況,以便所駐單位對其加強審計、稽查、監管、查處等工作。五是雙方商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