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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了規范火災事故應急救援的組織實施措施,保證滅火救援工作順利有序地進行,最大限度地減少火災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高度穩定,促進經濟快速發展,根據縣政府的有關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火災統計管理規定》、《*消防部隊執勤戰斗條令》、《火災事故調查規定》(*部37號令)、《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部61號令)、《消防監督檢查規定》(*部73號令)、《*省消防條例》、《*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章貢縣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制定本預案。
1.3分類分級
本預案所稱的火災是指時間或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燃燒所造成的災害。
按照火災發生的對象,常見的火災主要分為以下八類:
(1)建筑火災:主要包括高層建筑火災、磚木結構建筑火災、鋼結構建筑火災、潔凈廠房火災、易燃結構建筑縣火災、悶頂火災、古建筑火災等。
(2)地下工程火災:主要包括地下商場火災、隧道火災、地下倉庫火災、電纜涵洞火災、礦井火災和地下車庫火災等。
(3)化工火災:主要包括煉油廠火災、液化石油氣火災、井噴火災和油罐火災等。
(4)人員集中場所火災:主要包括賓館飯店火災、商場(廈)火災、影劇院火災、體育館火災、圖書館(檔案館)火災、托兒所(幼兒園)火災、學校火災和醫院火災等。
(5)交通工具火災:主要包括汽車火災、列車火災、飛機火災和船舶火災等。
(6)倉庫火災:主要包括露天堆垛火災、化學危險物品倉庫火災、冷庫火災和糧食倉庫火災等。
(7)工廠企業單位火災:主要包括紡織、輕工、電信器材、醫藥、電器、印刷等各類行業工廠企業單位發生的火災。
(8)特殊情況火災:主要包括帶電設備(線路)火災、強風(干旱)情況下火災和有毒縣域火災等。
上述各類火災往往是相互交叉和關聯的,某類火災可能和其他類別的火災共存或引發次生、衍生事故,應當具體分析,統籌應對。
各類火災事故按照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一般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
1.4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全縣范圍內發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需要由縣人民政府處置的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火災事故的預警、預防、撲救及善后工作。
本預案指導全縣的火災事故的應對工作。
1.5工作原則
(1)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任何單位、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救援的義務。
(2)堅持政府領導、長遠規劃的原則。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使消防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3)堅持專門機關與群眾相結合的原則。*消防部隊負責火災現場的組織指揮和實施滅火救援,專職、義務消防隊積極協同作戰,*、供水、供電、醫療救護、衛生防疫、交通運輸、環保、城建等有關部門和駐軍、武警部隊密切配合,廣大干部群眾積極參與。
(4)堅持平戰結合的原則。依照本預案規定的程序、方法和措施,定期組織開展綜合實戰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5)堅持統一指揮的原則。成立由政府和*機關、*消防部隊以及相關部門(單位)領導組成的處置火災事故應急指揮部,負責調集多方人力和物資支援滅火,*消防部隊現場最高指揮員具體負責火災現場的處置指揮工作。
(6)堅持“救人第一”的原則。當火場有人員受到火勢威脅時,應當首先搶救人員。
(7)堅持“積極搶救保護財產”的原則。在實施滅火的同時,迅速組織人員疏散、保護公共財產和個人財物,盡力減少火災損失。
2組織體系
2.1領導機構
2.1.1成立興國縣火災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應急指揮部),在縣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以下簡稱縣應急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全縣范圍內Ⅰ、Ⅱ、Ⅲ、Ⅳ級火災預警和滅火救援指揮。其主要職責是:
(1)研究確定全縣火災事故應急工作重大決策和工作意見;
(2)領導全縣火災事故預防、應急準備、應急處置等工作;
(3)在火災現場組織指揮滅火救援,協調供應器材工具、滅火劑、燃料等滅火救援物資;
(4)根據需要,協調調動*、供水、供電、交通、衛生防疫、環保、城建、燃氣、通信等有關部門(單位)和駐軍、武警部隊協助滅火救援。
2.1.2應急指揮部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任總指揮,縣政府辦主任、縣*局分管領導、縣*消防大隊大隊長任副總指揮,縣火災事故應急工作相關部門(單位)有關負責人為成員。辦公室設在縣*消防大隊。
2.1.3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1)縣*局:負責疏散受火災威脅的人員;對火災現場道路實行交通管制,保證交通暢通;對火災現場實施警戒,維護現場秩序,嚴禁非救援車輛和人員進入火災現場;協同做好火災事故的調查與處理。
(2)縣*消防大隊:負責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監督各成員單位落實應急工作,協助做好綜合協調;發生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火災事故時,負責做好現場滅火救援工作。
(3)縣衛生局:負責火災現場傷員的救治和緊急處理,并將傷員迅速送往醫院救治,全力搶救傷員,減少人員傷亡;對可能發生疫情、染毒的火災現場進行防疫、消毒處置。
(4)縣建設局:負責協調有關單位提供火場臨近縣域地下水、電、氣、油管網情況,確保火災現場用水;對火災現場燃氣管道關閥斷源,防止次生事故的發生;組織搶險物資和工具裝備的供應,及時開辟救人通道,清除倒塌建筑廢墟;協助*消防部隊破拆需要拆除的現場毗鄰建筑。
(5)縣經貿委:負責協調供電部門對火災現場實行局部斷電;必要時,架設火災現場專用電纜,保障救援現場的照明和設備用電;快速修復損壞的配電設備,及時恢復正常供電。
(6)縣廣電局:負責收集信息和資料,由應急指揮部授權統一通報滅火救援情況,做好事故縣域廣播、電視系統設施的恢復工作。
(7)縣民政局:根據災情規模和響應等級,認真做好災情信息管理、災民緊急轉移、災民臨時安置和應急救助工作。
(8)縣財政局:負責籌集滅火救援資金,為現場應急訂購或租用大型機械設備和大量物資提供資金保障;負責籌措災后重建經費;協調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市分公司、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市分公司等金融保險機構組織開展現場調查,核實災害損失,依法實施保險理賠。
(9)縣交通局:負責優先運送滅火救援人員和物資,組織調配緊急救援和撤離人員及疏散物資所需車輛等運輸工具;負責協助江河岸邊的滅火救援工作;優先運送應急救災的物資和設備,協調有關部門(單位)為火情偵察、滅火進攻提供船只。
(10)縣水利局:負責協調市氣象部門監測火災現場氣象,做好分析預測,及時為現場提供風向、風速、氣壓、溫度、濕度、雨量等實況和預報。
(11)縣環保局:負責對現場氣體、液體、土壤等環境及時進行監測,確定危險縣域范圍和危險物質的成份和濃度;對事故造成的環境影響做出正確評估,為現場指揮員決策和消除污染提供科學依據;負責對事故現場危險物品的處置。
(12)縣發改委:負責協調中國石化*分公司興國經營部對滅火救援行動,特別是油類火災提供專業救護隊伍和技術支持;必要時派出移動加油車到現場為救援車輛(設備)補給油料;根據需要調集油槽車,為現場油品輸轉導罐做好準備。負責協調縣電信局、興國移動通信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聯通興國分公司等單位做好火場應急通信保障工作,保證火情信息和滅火救援調度命令傳遞及時、準確;緊急情況下,及時采取應急措施,確保滅火救援指揮調度聯絡暢通。
(13)縣安監局:負責為滅火救援提供技術支持,組織專家顧問為應急救援的具體實施制定方案;負責收集、整理各種危險源的主要特性和主要處置方法。
(14)縣教育局:負責將消防知識納入學校教學培訓內容,并督促落實。
(15)縣文化局:負責將防火、滅火方面的基本知識和技能納入公眾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內容,提高公眾消防安全意識,增強火災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16)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檢查、督促、指導各部門和單位把防火、滅火的基本知識納入職工崗前和在崗培訓工作內容,開展普及性教育培訓。
2.2辦事機構
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設在縣*消防大隊內),在應急指揮部的領導下,負責日常工作,主任由縣*消防大隊大隊長擔任。其主要職責是:
(1)執行應急指揮部的決定和指示;
(2)建立全縣火災事故應急信息綜合管理系統,接收、匯總、分析有關火災事故的各種重要信息,向應急指揮部提出處理建議;
(3)發生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火災事故時及時與縣應急委員會聯絡;
(4)聯系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對其履行應急預案中的職責情況進行指導、督促和檢查;
(5)組織編制、評估、修訂《縣處置火災事故應急預案》;
(6)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3指揮機構
2.3.1成立縣滅火救援現場指揮部(以下簡稱現場指揮部),指揮長由縣*消防大隊大隊長擔任,由應急指揮部授權,全面負責火災現場的滅火救援指揮工作。
現場指揮部的主要職責是:
(1)了解現場情況,組織火情偵察和分析,制定總體作戰方案,視情設立作戰參謀組、政治宣傳組、后勤保障組等,必要時劃分戰斗段(縣),分別組織實施滅火救援任務;
(2)向參戰的下級指揮員部署作戰任務,組織指揮參戰單位(含專職消防隊)協同作戰;
(3)根據現場救援的需要和情況的變化,及時調集和適時調整力量部署,必要時,可組織群眾參與輔助性行動;
(4)決定使用各種水源,利用臨近建筑物及其相關設施,切斷現場及其周邊縣域內的電力和可燃氣體、液體輸送,限制用火用電;
(5)劃定警戒縣,組織疏散人員和物資,作出拆除或者破拆毗連(鄰)建筑物、構筑物的決定;
(6)提出協調調動*、供水、供電、交通、衛生、環保、城建、燃氣、通信等有關部門(單位)和駐軍、武警部隊協助滅火救援的意見,報應急指揮部審批并組織實施;
(7)決定采取其他必要的應急措施。
2.3.2現場指揮部通常由指揮長、副指揮長,以及下屬的作戰參謀組、政治宣傳組、后勤保障組及其相關人員組成,根據火場實際需要吸收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和專家參加。
(1)作戰參謀組一般由縣*消防大隊大隊參謀、中隊指揮員及有關人員組成,主要職責為:收集現場的相關信息,掌握戰斗進展情況,繪制作戰圖表,向指揮長提供參謀意見;掌握現場參戰力量、裝備情況,組織現場供水,保證現場通信暢通;記錄上級首長指示、命令、參戰單位到場的力量和時間,以及力量部署、完成任務等情況;督促部隊落實應急指揮部及現場指揮部下達的各項命令,并及時上報執行情況。
(2)政治宣傳組一般由縣*消防大隊教導員或指導員及有關人員組成,主要職責為:掌握官兵的表現情況,適時開展政治思想鼓動工作;協調新聞單位,做好滅火的宣傳報道工作;督促部隊遵守紀律。
(3)后勤保障組一般由*消防大隊司務長及有關人員組成,主要職責為:負責組織保障參戰部隊的戰斗裝備、滅火劑、燃料供應及現場維修工作;負責參戰部隊的生活保障工作;負責組織參戰部隊的醫療救護工作。
2.4專家咨詢委員會
應急指揮部建立化工、醫療、建筑、電氣、化學、石油等各類專業人才庫,根據實際需要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為火災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決策建議。
3運行機制
縣人民政府要建立應對火災事故的預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恢復重建及調查評估等機制,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和指揮水平。
3.1預測與預警
3.1.1預測預警系統
應急指揮部按照“高效、快捷”的原則,建立和完善以各種火災事故的監測、預報、信息傳輸、分析處理為主要內容的預警服務系統和相關技術支持平臺,并實現與縣應急委員會聯網互通,做到信息共享,提高預警能力。
縣*消防大隊以市消防大隊消防指揮中心為通信聯絡中心,*消防大、中隊以通信室為通信聯絡中心。消防通信指揮系統為滅火救援應急指揮機構的工作平臺。
3.1.2預警級別和
預警級別依據火災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勢態,一般分為四級:Ⅰ級(特別嚴重)、Ⅱ級(嚴重)、Ⅲ級(較重)和Ⅳ級(一般),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
本預案執行Ⅰ、Ⅱ、Ⅲ、Ⅳ級預警。
(1)Ⅰ級預警
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傷),或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的火災事故為Ⅰ級預警。
Ⅰ級預警由省應急委員會決定啟動預警并預警公告。
(2)Ⅱ級預警
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需緊急轉移安置5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的火災事故為Ⅱ級預警。
Ⅱ級預警由市應急指揮部向市應急委員會提出啟動請示,市應急委員會決定啟動預警并預警公告。
(3)Ⅲ級預警
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需緊急轉移安置5000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火災事故為Ⅲ級預警。
Ⅲ級預警由市應急指揮部向市應急委員會提出啟動請示,市應急委員會決定啟動預警并預警公告。
(4)Ⅳ級預警
不具備以上條件的火災事故為Ⅳ級預警。
Ⅳ級預警由縣應急指揮部向縣應急委員會提出啟動請示,縣應急委員會決定啟動預警并預警公告。
3.2應急處置
3.2.1信息報告
火災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應在及時采取自救的同時,將火災現場有關情況報告縣*消防大隊通信室。火災事故報告內容包括:著火單位名稱、詳細地址、起火部位、燃燒物質、是否有人員被困、火勢情況、報警電話、報警人姓名等。
火災預警和災情報告由縣*消防大隊通信室受理,通信室應保證24小時不間斷值班。在受理火警時,要根據報警情況認真做好文字、錄音等詳細資料的記錄,發出出警信號并向上級報告。
縣*消防大隊要建立重要火災事故信息報告制度,及時、準確地收集信息資料,并報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消防機構。縣*消防大隊每日18時前向市*消防大隊報告當天一般性滅火救援情況。重要火災信息要按程序及時上報。火災事故中有港澳臺或外國籍人員傷亡、失蹤、被困或者可能影響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門、臺灣地縣有關機構或有關國家進行通報時,由縣外事辦、臺辦按規定渠道逐級上報國家相關部門。
重要火災信息包括:
(1)死亡(含失蹤,下同)1人以上,或危及3人以上生命安全,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或10人以上中毒(重傷),或需緊急轉移安置5000人以上的火災事故。
(2)發生在國家級、省級、縣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火災事故。
(3)正在發生的規模較大、有可能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社會影響的火災事故。
(4)下列場所和單位發生的規模較大,有可能造成較大經濟、政治、社會影響的火災要立即上報:
①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
②醫院、養老院和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
③黨政軍機關;廣播電臺、電視臺和郵政、通信樞紐;發電廠(站)和電網經營企業。
④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
⑤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檔案館及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⑥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銷售單位。
⑦勞動密集型生產、加工企業。
⑧國家級、省級重點工程施工工地;重要科研單位。
⑨高層辦公樓、住宅樓、公寓樓;地下鐵道、地下觀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重要交通隧道;糧、棉、木材、百貨等物資集中的大型倉庫和堆場。
⑩其他重要單位和場所。
重要火災及災害事故信息報告內容包括火災發生的時間、地點及單位名稱;起火單位基本情況(包括建筑層數和面積、使用功能、生產性質、危險化學品儲存種類、數量等);人員被困及傷亡情況;火災發展情況;接報警情況、調派力量情況;縣委、縣政府、縣*局及縣*消防大隊相關領導到場的情況等。
凡發生上述火災,縣*消防大隊要立即上報上級消防部門及縣人民政府。
3.2.2應急響應
火災事故發生后,縣*消防大隊應根據預警級別進行調度,并根據火災事故的類型、特點,有針對性地調集相應的消防專業人員和器材裝備。
需跨縣調度的,由縣*消防大隊向市*消防支隊請示,由市*消防支隊批準實施。緊急情況時,縣*消防大隊現場指揮部可先依據預案進行調度,再向市*消防支隊報告。
縣*消防大隊在滅火戰斗中需要相關部門(單位)增援、協同作戰時,由現場指揮部向縣應急指揮部提出,應急指揮部根據現場指揮部提出的增援要求,決定是否調派相關部門(單位)人員到場協助滅火;需要駐軍、武警部隊增援時,由應急指揮部按有關程序請求調動。緊急情況下,現場指揮部可先通知相關部門(單位)到場協同作戰。
對于不同級別的火災預警或災情報告,實行分級響應的原則。總的要求是:加強戰備值班,力求快速反應,準確判明預警級別,迅速啟動相應應急程序,有效組織滅火救援行動。依據四級預警,相應采取四級響應對策,即Ⅰ級預警實行Ⅰ級響應,Ⅱ級預警實行Ⅱ級響應,Ⅲ級預警實行Ⅲ級響應,Ⅳ級預警實行Ⅳ級響應。本預案執行Ⅰ、Ⅱ、Ⅲ、Ⅳ級預警。
(1)Ⅰ級響應
啟動條件:Ⅰ級預警發生后。
響應措施:省*消防總隊指揮中心或應急指揮部接到預警報告后,立即報告省應急委員會,由省應急委員會啟動應急預案并啟動應急預案的公告。應急指揮部根據Ⅰ級響應調集參戰力量與相關單位協同力量到場,組織、指揮、協調滅火救援工作。各成員單位依據《*省處置火災事故應急預案》要求調集滅火力量迅速到位,依照各自職責開展工作。
(2)Ⅱ級響應
啟動條件:Ⅱ級預警發生后。
響應措施:市*消防支隊指揮中心或應急指揮部接到預警報告后,立即報告市應急委員會,由市應急委員會啟動應急預案并啟動應急預案的公告。應急指揮部根據Ⅱ級響應調集參戰力量與相關單位協同力量到場,組織、指揮、協調滅火救援工作。各成員單位依據《*處置火災事故應急預案》要求調集滅火力量迅速到位,依照各自職責開展工作。
(3)Ⅲ級響應
啟動條件:Ⅲ級預警發生后。
響應措施:市*消防支隊指揮中心接到預警報告后,立即報告市應急指揮部和市應急委員會,市應急委員會啟動應急預案并啟動應急預案的公告。市應急指揮部根據Ⅲ級響應調集參戰力量與相關協同力量,組織、指揮、協調滅火救援工作。各成員單位力量迅速到位,依照各自職責開展工作。現場指揮部靠前指揮,統一調度指揮各參戰力量,全面負責現場的作戰指揮工作。
(4)Ⅳ級響應
啟動條件:Ⅳ級預警發生后。
響應措施:縣*消防大隊依據日常滅火執勤戰斗預案,投入滅火救援戰斗。縣*消防大隊領導靠前指揮,全面負責火場的作戰指揮工作。當發生特殊火災事故時(如:人員傷亡、受災戶較多、社會影響較大等),縣*消防大隊指揮員將災情立即報告縣應急指揮部和縣應急委員會,縣應急委員會啟動應急預案并啟動應急預案的公告,縣應急指揮部根據Ⅳ級響應調集參戰力量與相關協同力量,組織、指揮、協調滅火救援工作。各成員單位力量迅速到位,依照各自職責開展工作。
各等級應急響應力量調集實施方案
響應等級
滅火力量
協作力量
Ⅰ級響應
事發地*消防大隊70%以上的滅火救援力量到場;專職、義務消防隊40%以上的滅火救援力量到場;鄰近5個以上*消防大隊20%的滅火救援力量到場;鄰近省份2個以上*消防大隊5%的滅火救援力量到場。
事發地設縣市*干警200人以上;駐軍、武警部隊200人以上;挖掘機、鏟車、吊車、工程車等裝備到位;供氣、供電、供水、供油、通信、環保、化工、氣象、醫療、建筑、保險等有關專家、技術人員、專業應急隊伍到場。
Ⅱ級響應
事發地*消防大隊60%以上的滅火救援力量到場;專職、義務消防隊40%的滅火救援力量到場;鄰近3個*消防大隊10%的滅火救援力量到場。
事發地設縣市*干警100人以上;駐軍、武警部隊100人以上;挖掘機、鏟車、吊車、工程車等裝備到位;供氣、供電、供水、供油、通信、環保、化工、氣象、醫療、建筑、保險等有關專家、技術人員、專業應急隊伍到場。
Ⅲ級響應
事發地*消防大隊50%以上的滅火救援力量現志;專職、義務消防隊40%以上的滅火救援力量到場。
事發地設縣市*干警50人以上;供氣、供電、供水、供油、通信、環保、化工、氣象、醫療、建筑、保險等有關專家、技術人員、專業應急隊伍到場。
Ⅳ級響應
事發地縣(市、縣)*消防大隊按照日常滅火執勤戰斗預案出動;必要時事發地所屬*消防大隊20%以上的滅火救援力量到場;專職、義務消防隊參戰。
事故單位有關專家、技術人員、專業應急隊伍到場;必要時調集供氣、供電、供水、供油、通信、環保、化工、氣象、醫療、建筑、保險等相關部門到場。
3.2.3指揮與協調
發生火災事故,按程序啟動預案后,應急指揮部根據預案,統一組織、指揮火災撲救工作。建立以縣*消防大隊為主,有關部門(單位)和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同配合的現場指揮部,具體負責指揮火災事故應急處置工作。駐軍、武警部隊在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具體負責本建制部隊的組織指揮工作。
*消防部隊在滅火戰斗中,應當迅速調集力量,加強第一出動,按照“救人第一,先控制、后消滅,攻防并舉、固移結合”的作戰原則,果斷靈活運用戰略戰術,有序地開展滅火救援行動。
組織指揮的原則:統一指揮、逐級指揮。緊急情況下,指揮員可實施越級指揮,接受指揮者應當執行命令并及時向直接上級指揮員報告。
(1)當*消防大(中)隊獨立作戰時,通常由本級指揮員實施指揮。
(2)當兩個以上*消防大(中)隊協同作戰時,上級指揮員到達現場前,實施屬地指揮;上級指揮員到達現場后,由上級指揮員實施組織指揮或授權指揮。
(3)當*消防部隊和其他形式消防隊伍共同參加滅火戰斗時,應由*消防部隊依法實施統一指揮。
必要時,應急指揮部可以組織有關滅火、化工、建筑、爆破等專家參加現場指揮部工作,提供相關專業咨詢,并對滅火救援提出具體的實施方案和安全措施,現場指導滅火救援工作。
3.2.4應急結束
火災撲滅后,現場指揮部應組織人員全面、細致地檢查火場,徹底消滅余火。對石油化工裝置、儲存設施的溫度及其周圍可燃或有毒氣體、易燃可燃液體蒸汽的濃度進行檢測,并進行相應處理,防止復燃。同時應責成失火單位或相關單位、人員監護火場。必要時,留下必需的滅火力量進行監護。
應急指揮部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對火災現場進行分析評估,提出結束應急狀態報縣應急委員會批準,由縣應急委員會結束應急狀態的公告,下達各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的命令。
應急結束后,應將各類消防水源、消防設施恢復到常備狀態。各救援隊伍迅速補充油料、器材和滅火劑,調整執勤力量,恢復戰備狀態。
3.3恢復與重建
3.3.1善后處置
火災事故發生后,應急指揮部應視受災程度和涉及范圍,相應成立災后處置領導小組,負責災害救助的組織、協調和指揮工作,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對災后可能造成污染和損失的現場進行監測、評估、清除,保護災縣正常的生活環境。
縣人民政府應及時做好災民的安置工作。對轉移的災民,由縣人民政府負責提供緊急避難場所妥善安置,并保障基本生活條件。避難場所可以選擇廣場、空曠地或臨時借用有關辦公場所、招待所及學校等場地。
*部門負責事故現場的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根據需要在現場周圍設立警戒縣,維持秩序,嚴懲趁火打劫和制造事端的違法犯罪行為。必要時,負責火災事故刑事立案偵查。
財政、民政、衛生、教育等部門要根據災害損失程度,依據職責明確災民申請救濟的程序和要求,確保救濟工作迅速、及時到位。組織協調社會、個人或境外機構開展互助互濟、捐款捐物活動,妥善安置災民生活。社會救助活動由民政部門統一實施。
財政部門要協調保險機構按照救援優先、特事特辦和簡化程序原則,根據保險法律和保險合同的約定,組織人員到現場調查了解,及時為傷亡人員、受災單位和個人實施理賠。
對參加撲救外單位火災的專職、義務消防隊所損耗的燃料、滅火劑和器材裝備等,依照規定予以補償。
3.3.2調查與評估
火災事故應急救援結束后,由應急指揮部指定或由縣*消防大隊牽頭組成事故調查組,對火災事故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經驗教訓和恢復重建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并寫出書面報告。對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火災事故,由上級*部門會同縣人民政府對其起因、性質、影響、責任、經驗教訓和恢復重建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并向上級應急委員會作出報告。
必要時,可邀請有關單位的領導和工程技術人員參加調查評估。
3.3.3恢復重建
恢復重建工作由縣人民政府負責。
需要省、市人民政府援助的,由縣人民政府提出請求,省、市政府有關部門(單位)根據調查評估報告和受災地縣恢復重建計劃,提出解決建議或意見,按有關規定報經省、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需要國家援助的,按國家有關規定提出請求。
3.4信息
新聞媒體記者進入火災事故現場進行拍攝采訪時,應經應急指揮部批準,并佩戴必要的防護裝備。記者在采訪時要嚴格遵守新聞宣傳紀律,服從現場指揮,不得妨礙滅火救援行動。
4應急保障
4.1人力資源
*消防部隊是滅火救援的主要力量,縣*消防大隊是全縣*消防部隊的領導指揮機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是滅火救援的補充力量。
縣*消防大隊是滅火救援的骨干力量,承擔各種復雜環境下發生的火災事故的處置。
各有關部門(單位)協同作戰力量有礦山救護、醫療救護、工程機械搶險、石油化工、電力搶險、輻射防護等隊伍。
*消防部隊要配備先進、高效的滅火救援器材裝備和通信、交通工具,制定各類滅火救援預案,積極開展滅火實戰演練,確保能隨時完成滅火救援任務。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要合理部署、配置和配備必要的滅火救援裝備器材,積極開展消防業務訓練,確保在滅火救援中能發揮積極作用。
4.2財力資源
縣人民政府應在財政預算中安排滅火救援專項資金,用于滅火救援裝備的購置、維護和管理,滅火救援預案的編制和演練,以及滅火救援物資的購置、補給和征用物資的補償等。滅火救援資金由縣財政局根據實際需要予以核撥,情況緊急時由縣財政局先行預撥,保障滅火救援急需。
財政、審計部門加強滅火救援資金的監督檢查和專項審計,確保專款專用。
4.3物資保障
建立滅火救援物資信息管理系統。滅火救援物資儲備實行“分級負責、分片儲備、分級管理”以及“按需定額儲備、講究實效、專物專用”的原則,縣*、專職和義務消防隊必須儲備一定量的滅火救援物資,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也必須儲備一定量的滅火救援物資。與各消防器材生產廠家建立聯系點,利用廠家的資源提供滅火救援后備物資,以便調集利用。
應急指揮部根據滅火救援需要,依據滅火救援物資信息管理系統,快速、便捷、合理地調集滅火救援物資。
4.4基本生活保障
縣民政等有關部門按照縣人民政府的指示,具體負責與市民政等相關部門的聯系,做好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確保受災群眾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處、有病能得到及時救治。
4.5醫療衛生保障
縣衛生局要制定相應的預案,組織足夠的醫務人員和設備及時到達滅火救援現場組織救護,按照現場救治、就近救治、轉送治療的原則實施醫療救治,及時報告救治傷員以及需要增援的急救醫藥、器材及資源情況。
4.6交通運輸保障
縣*局交警大隊負責對事故現場實施交通管制,對災縣外圍的交通路口實施定向、定時封鎖,嚴格控制進出事故現場人員,根據需要組織開辟應急“綠色通道”,保證滅火救援車輛優先通行。
縣*局交警大隊要利用城市道路監控系統進行監控指揮,及時通報道路維修地段狀況,隨時引導救援車輛的通行。
根據火場需要,調集一切可利用的交通運輸工具,保證火場應急救援人員、物資、裝備的優先運輸。
4.7治安維護
縣*局負責全縣的治安管理工作,擬訂治安保障計劃,明確應急狀態下維持社會治安秩序的各項準備方案,包括各警種集結、布控方案、值勤方式和行動措施等,報應急指揮部批準后組織實施,依法嚴厲打擊妨礙滅火救援行動和破壞救災物資的行為,做好重要部位、物資的警衛戒嚴和領導視察的安全保衛工作。
4.8人員防護
應急指揮部對緊急疏散人員要妥善安置,可以征用機關、學校、文化娛樂場所,必要時也可征用經營性賓館、招待所、酒店作為臨時避難場所,并確保疏散人員的生活所需。
縣人民政府要制定人員緊急疏散預案,完善緊急疏散管理辦法和程序,逐級明確責任人,確保在緊急情況下公眾安全、有序的轉移或者疏散至安全場所。
縣人民政府要為消防部隊救援人員配備符合要求的安全防護裝備和滅火救援器材裝備,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嚴格按照程序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確保人員安全。
4.9通信保障
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作為應急指揮機構的工作平臺應當與市應急管理辦公室相聯通,并確定與各參與部門(單位)的通訊方式。
發生火災事故后,依托電信、移動通信、衛星通信等社會公眾通信網絡,以消防和*通信網絡為主,社會公眾通信網絡為備份,建立消防通信調度指揮網絡和現場移動通信指揮網絡,保障通信暢通。消防部隊應急通信網絡包括總隊、支隊、大隊、中隊、火災現場五級通信網,運用有線、無線、計算機和圖像通信傳輸系統,實現語音、數據、圖像的實時傳輸。縣*消防部隊應根據要求,裝備與之相適應的各類通信設備和通信指揮車,充分利用現代通信手段,發揮社會基礎通信設施的作用,為處置火災事故提供通信與信息保障。
4.10公共設施
縣建設局要協調供水、供電、供氣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事發現場建筑設施、供水、供氣管道、供電設施的完好。
縣建設局平時應擬定相應的工程搶險預案,明確應急狀態下工程搶險人員聚集和搶險物資裝備貯存運輸等行動方案,保證火災事故應急需要。
4.11科技支撐
配合建立市、縣二級滅火救援指揮系統,組成滅火技術專家組,建立人才和基礎資料信息庫,為滅火救援工作提供技術保障。
5監督管理
5.1預案演練
應急指揮部應適時組織滅火救援演習,檢驗預案的實際效果。
滅火救援演習方案由應急指揮部制定。演習方案應包括基本情況、火情設定、力量部署、撲救對策、注意事項等內容。
滅火救援演習結束后,應對演習進行全面總結和評價,總結演習的基本經驗和教訓,提出應急預案存在的缺陷和整改完善措施、應急設施的維護與更新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演結報告和整改措施一并報送縣人民政府和應急指揮部。
5.2宣傳和培訓
文化、廣電等有關部門(單位)要將防火、滅火方面的基本知識和技能納入公眾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內容,提高公眾消防安全意識,增強火災事故應急處置能力。教育部門要將消防知識納入教學培訓內容,并督促落實。
擔負應急救援的領導干部和應急管理人員應當接受系統的防火、滅火知識培訓,了解和掌握滅火救援的工作原則、方法和程序。縣委黨校和其他行政干部培訓班在防災、減災課程中應當含有防火、滅火內容。
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要檢查、督促、指導醫療衛生、交通、物資、環保、*等部門(單位)把防火、滅火的基本知識納入職工崗前和在崗培訓工作內容,開展普及性教育培訓。
5.3責任與獎懲
滅火救援戰斗結束后,應及時進行總結、評比、表彰等工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消防部隊執勤戰斗條令》和其他有關規定,對在滅火救援中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滅火救援中致傷、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對不服從指揮、延誤戰機、救援不力而導致事態擴大,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重大財產損失的,應當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