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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
1.1目的及依據
為保證財政部門在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及時提供財政政策和資金支持,保障各項處置工作順利開展,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維護經濟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省財政廳關于印發<財政應急保障預案>的通知》(*財預[20*]130號)等法律法規,制定本預案。
1.2工作原則
(1)集中領導,統一指揮。在縣委、縣政府的領導下,針對突發公共事件的發生,分級成立財政應急保障工作指揮機構,統一指揮財政應急保障工作。
(2)分級負責,協調配合。縣鄉財政應按照處置公共突發事件的統一部署和財政管理體制規定,落實各自的應急保障責任,并與各相關部門相互支持、協調聯動,確保應急保障工作的正常進行。
(3)反應及時,保障有力。堅持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加強預警監測和前瞻性研究。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財政部門應按統一部署,立即啟動應急保障預案,確保各項處置工作及時、有序開展。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啟動后的財政應急保障事項。
2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2.1縣級
2.1.1縣財政局作為全縣突發公共事件財政應急保障綜合協調主管部門,負責及時了解突發公共事件進展情況,加強與縣政府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研究提出財政應急保障政策措施建議,并組織落實。
2.1.2縣財政局成立突發公共事件財政應急保障政策協調小組,由分管預算的副局長負責。局內成員單位包括秘書股、綜合股、預算股、行財股、經濟建設股、財檢辦、農業股、社會保障股、外資股、監督股等。局外聯系單位包括縣發展與改革委員會、縣國家稅務局、縣地方稅務局及其他相關部門。
2.1.3縣財政局應急保障政策協調小組的日常工作由預算股承擔。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以業務主管股室為基礎,組建相應的財政應急保障協調指揮機構。各有關股室根據局領導部署,在職責范圍內具體執行規定的應急保障任務。
2.2鄉(鎮)
鄉(鎮)財政所應在縣財政局統一領導部署下,切實履行相應職責。
3預警監測和報告
3.1預警監測
縣財政局要建立與縣政府各部門應急監測預警和指揮調度系統的有效銜接,綜合分析、科學判斷監測數據和動態信息,加強應急保障措施和決策機制的超前研究,提高處置效率。
3.2報告
3.2.1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需要縣財政給予應急保障的,相關縣直單位或鄉(鎮)人民政府應及時向縣財政局報告。
3.2.2報告內容應包括:事件的基本情況,包括發生時間、地點、原因、影響程度和損失程度:已采取的主要措施、事態發展預測及控制程度;相關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啟動情況,需要縣財政解決的突出問題等。
3.2.3報告一般應為紙質文件。緊急情況下也可先電話報告,隨后報送紙質報告。
3.2.4局內處理程序:報告統一由局秘書股承接,總值班電話為*;秘書股接到報告后,立即按局內職責分工,通知到相關股室負責人或財政應急保障政策協調小組聯絡員。
4應急響應
4.1響應程序
4.1.1縣財政局主管股室接到相關的縣直單位或縣鄉(鎮)人民政府報告后,立即著手進行信息收集等基礎工作,對事件進行初步評價和判斷,研究提出具體建議報局領導。
4.1.2縣財政局領導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成立突發公共事件應急保障政策協調小組,啟動本預案。
4.2啟動標準
4.2.1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突發公共事件分為全縣性和局部性兩類。
4.2.2對造成全縣性影響的突發公共事件,可同時采取財政收入政策、財政支出政策、資金快速撥付等應急保障措施;對造成局部性影響的突發公共事件,可只采取部分財政支出政策或資金快速撥付等應急保障措施。
4.2.3相關縣直單位或鄉(鎮)人民政府根據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實際情況,提出需要縣財政應急保障的事項。縣財政局研究提出應急保障措施建議,按規定程序報批。緊急情況下,縣財政局可根據縣政府領導的指示精神,先采取安排支出或撥付資金等措施,再按程序補辦相關手續。
4.3財政收入政策
4.3.1對受突發公共事件影響較大的行業、企業和個人,中央,省制定了相關稅收優惠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減免政策的,我縣按照中央、省政策執行。
4.3.2對受突發公共事件影響較大的行業、企業和個人,中央、省沒有制定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的,根據相關縣直單位或鄉(鎮)人民政府的報告,縣財政局會同縣國家稅務局或縣地方稅務局提出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建議。其中,稅收管理權限在縣級的,報縣政府審批;稅收管理權限在省、市的,以縣政府名義報省、市政府審批;稅收管理權限在中央的,以縣政府名義報省政府轉報國務院審批。
4.3.3對受突發公共事件影響較大的行業和企業,中央、省沒有制定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減免政策的,根據相關縣直單位或鄉(鎮)人民政府的報告,縣財政局會同縣物價局提出有關減免政策建議,以縣政府名義上報上級政府審批。其中,屬于省、市級立項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分別報省、市政府審批;政府性基金和屬于中央立項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報省政府轉報國務院審批。
4.3.4稅收、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優惠(減免)政策到期后,突發公共事件對相關行業、企業和個人的影響仍然較大的,按原審批程序報經批準后,可適當延長優惠(減免)政策期限。
4.3.5因執行稅收、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優惠(減免)政策而減少的財政收入,原則上按照現行財政管理體制負擔。在減收影響重大、造成財政困難的情況下,按規定報請上級財政給予補助。
4.4財政支出政策
4.4.1對受突發公共事件影響較大的行業、企業、單位,個人以及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機構,中央。省制定了財政支出政策的,由縣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結合我縣實際,及時提出貫徹意見,報縣政府審批;中央、省沒有制定財政支出政策的,縣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及時提出財政支出政策建議,報縣政府審批。
4.4.2財政支出政策包括:對受突發公共事件影響較大的行業、企業、單位、個人的損失,由相關責任人給予補償,沒有直接責任人或責任人無力承擔的,政府可根據情況,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給予適當補償或者救助;在一定時期內對受突發公共事件影響較大的行業、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給予貼息;對處置突發公共事件工作給予經費支持;其他財政支出政策。
4.4.3處置突發公共事件需財政負擔的經費,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分級負擔。屬于縣級政府事權的,經費由縣財政負擔;屬于鄉(鎮)政府事權的,經費由鄉(鎮)財政負擔。對受突發公共事件影響較大和財政困難的鄉(鎮),上級財政適當給予幫助和支持。
4.4.4軍隊應縣或鄉(鎮)政府請求,奉命支援地方處置突發公共事件所需經費,由出面請求支援的政府負擔。
4.4.5安排專款專用的應急預備資金,按規定程序列入年度財政預算。應急預備資金在突發公共事件發生時動用,年度末如有結余結轉下年,特殊需要時臨時增撥。
4.4.6處置突發公共事件所需財政負擔的經費,已在年度預算中專項安排的,財政部門應及時撥付資金;需要由部門預算進行調劑的,財政部門在保證人員工資和必要支出外,可要求各預算單位調整部門預算支出結構。部門預算調劑工作應按照規定程序辦理。
4.4.7年度預算安排和調劑不能滿足處置突發公共事件工作需要時,財政部門可提出動支預備費、超收使用安排等方案,報同級政府批準后,及時追加相關部門的預算和對困難地區的補助資金。緊急情況下,縣財政局可根據縣政府領導的指示精神,先安排資金,再按程序補辦相關手續。
4.5預算調整
突發公共事件對財政影響特別嚴重,年度預算難以平衡時,財政部門可提出調整財政預算的方案,并按規定程序報批。
4.6資金撥付
4.6.1各級財政安排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資金,按照“特事特辦、急事急辦”原則撥款。
4.6.2對同級主管部門的撥款,應在接到撥款申請后一個工作日內辦理完審核和撥款手續。
4.6.3對下級財政的資金撥付和調度,原則上應在一個工作日內辦理完審核、撥款和調度手續。
4.6.4緊急情況下,縣財政局可根據縣政府領導的指示精神,先辦理撥款手續,再補辦相關手續。
5后期處置
5.1監督檢查
5.1.1財政部門應加強對突發公共事件財政應急保障資金的管理和監督,保證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5.1.2突發公共事件財政應急保障資金的使用,應接受審計部門和財政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
5.1.3對于突發公共事件財政應急保障資金管理和使用中的違法、違紀行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2總結評估
5.2.1突發公共事件處置結束后,各級財政部門應及時對突發公共事件財政應急保障資金進行清算,對資金使用進行績效評價。
5.2.2鄉(鎮)財政應按照縣財政局的要求,及時將屬地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財政收入政策、財政支出政策、資金撥付情況等報縣財政局。縣財政局及時對應急響應過程、應急措施的效果等進行綜合評估。
5.3信息
突發公共事件財政應急保障措施及實施情況等信息,堅持及時、準確、客觀、全面的原則,具體按照縣人民政府的相關規定、決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