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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殯葬管理,有效解決公墓建設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節約土地資源,保護好生態環境,促進社會和諧,推進公墓建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民政部等八部委《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公墓建設管理的通知》(民發〔20*〕203號)精神,就全市清理整頓公墓及非法墓地工作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目的和意義
公墓建設和管理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此次公墓清理整頓工作主要以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為目標,嚴格公墓規劃、建設和審批環節,規范公墓建設管理,切實解決公墓建設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提高公墓服務單位的管理服務水平,在全社會樹立文明治喪觀念,促進公墓建設良性發展,為構建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作出貢獻。
二、工作目標和任務
從2009年5月開始,開展為期3個月的公墓及非法墓地的集中清理整頓。通過清理整頓,基本達到根治非法興建公墓,杜絕違法出售(租)、轉讓(租)墓葬用地和骨灰格位,遏制超標準建設墓地和建設豪華墓穴,使濫占土地、浪費資源、破壞環境和市區建設發展規劃的狀況得到明顯改善,大操大辦、效仿攀比等不良之風得到明顯改變,全社會文明、節儉、科學喪葬意識明顯增強,公墓建設管理水平明顯規范,服務質量和群眾滿意度明顯提高。
此次清理整頓的對象為所有正在規劃、建設和運營的公墓和農村公益性墓地及非法墓地,重點地區是市中心城區。市直有關部門主要協助安源區、萍鄉經濟開發區做好清理整頓工作,縣區負責本轄區工作。主要內容包括:
(一)公墓用地是否符合相關規劃要求,是否有違法占用耕地、林地和城鄉規劃用地建造墳墓的現象。
(二)公墓建設報批手續是否齊全,是否有未經依法批準,擅自興建墓地或違規建設公墓的現象。
(三)公墓建設是否嚴格按照審批文件施工建設,是否隨意擴大公墓用地范圍,墓穴建設、墓園道路、墓園綠化是否符合規定標準。
(四)公墓建成后開展運營活動是否經過了有關部門的檢查驗收,驗收是否合格,是否有未經驗收合格即擅自開展經營活動的情況。
(五)出售墓穴是否符合法定手續,有無出售超標準墓穴,是否存在向未出具死亡證明或火化證明者出售(租)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
(六)農村公益性墓地是否有從事違法經營的現象,有無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員提供墓葬用地或骨灰存放格位。
(七)出售公墓價格是否合理,價目表是否裝帖上墻向社會公示,有無亂收費現象和炒買炒賣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現象。
(八)墓園管理是否規范,服務是否文明,是否建立健全了各項規章管理制度和文明服務規范,是否有故意刁難喪戶的現象。
(九)公墓運營是否存在封建迷信活動及誘導喪戶大操大辦喪事等違反殯葬管理法規的行為。
(十)查處非法墓地。
三、工作步驟
公墓及非法墓地清理整頓分四個階段組織實施:
(一)動員部署階段(2009年5月4日?5月15日)
認真組織學習《殯葬管理條例》、《*省殯葬管理辦法》和民政部等八部委下發的《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公墓建設管理的通知》,進行動員部署,統一思想認識。
(二)全面清理階段(2009年5月16日?6月20日)
1.各公墓單位自查。在5月20日前按要求完成自查自糾。全面查找不符合國家政策法規的做法,盡快糾正違法違規行為,并向所在縣區清理整頓公墓及非法墓地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自查情況報告。
2.縣區對公墓經營單位和農村公益性墓地及非法墓地進行檢查。在6月10日前完成對當地公墓和農村公益性墓地的全面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要向被檢單位發出整改通知書,制定整改方案,督促抓好整改,并在6月10日前向市清理整頓公墓及非法墓地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公墓檢查情況專題報告。同時,對所在縣區的非法墓地進行調查,并提出整治意見,也在6月10日前向市清理整頓公墓及非法墓地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反饋。
3.市級組織復查。市清理整頓公墓及非法墓地工作領導小組將在6月20日前對全市的清理整頓工作進行逐一檢查,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并向有關縣區政府發出督促整改通知書,督促其進行整改。
(三)集中整改階段(2009年6月21日?7月20日)
公墓規劃、建設、管理和營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由同級政府負責組織相關部門按照職能分工認真進行整改,并確保整改到位。
1.對于公墓建設報批手續不全或未經依法批準,擅自興建墓地的,符合興建公墓條件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后,責令其補辦相關手續;不符合興建公墓條件的,應當收回其土地并責令恢復土地原貌,依法予以處罰。
2.對于公墓用地違反相關規定的,如占用耕地、林地和城鄉規劃用地等,必須恢復土地原貌,并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3.公墓建設沒有嚴格按照審批文件施工建設,對隨意擴大公墓用地范圍的,責令退回擴大范圍的用地并恢復原貌,依法予以處罰;對超標準建設墓穴以及墓園道路、墓園綠化不符合標準的,應責令其對墓穴、道路、綠化進行整改,使其符合相關要求。
4.公墓建成后未經相關部門檢查驗收合格,擅自開展經營活動的,由相關部門進行查處,并重新組織檢查驗收,驗收不合格的要責令其停業整頓或取消其運營資格。
5.對出售超標準墓穴并已安葬骨灰的,對公墓服務單位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公墓服務單位應當加強該墓穴的管理,到期后進行整改;對尚未安葬骨灰的,必須進行整改使之符合標準,向未出具死亡證明或火化證明者出售(租)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的,必須責令全額退回銷售款并停止違規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銷售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6.農村公益性墓地及非法墓地違法從事經營或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員提供墓葬用地或骨灰存放格位的,應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沒收非法所得。同時,理順非法墓地關系,納入規范化管理軌道。
7.出售公墓的價格與價值嚴重背離,并未向社會公示的,應責令其限時改正;發現亂收費現象和炒買炒賣墓穴及骨灰存放格位的,必須責令其限時改正,并處銷售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8.對墓園管理不規范、服務態度差、故意刁難喪戶、群眾反映強烈的,要責令其改正,并幫助建立健全各項規章管理制度。
9.公墓服務單位在公墓區內大搞封建迷信活動及誘導喪戶大操大辦喪事的,應當責令其停業整改。
10.結合植樹造林“一大四小”工程,對“三沿六區”墳墓進行綠化遮擋。
(四)總結階段(2009年7月21日?7月31日)
1.對公墓及非法墓地清理整頓工作進行全面總結,各縣區、萍鄉經濟開發區都要匯總本轄區公墓及非法墓地清理整頓工作情況,并于7月25日前書面報市清理整頓公墓及非法墓地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并由市清理整頓公墓及非法墓地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報省民政廳和市政府。
2.根據本地實際和清理整頓情況,提出規范和加強公墓建設管理的意見和措施,建立健全各項規章管理制度,完善公墓運行管理機制。
四、有關要求
(一)加強領導,統一認識。公墓建設管理涉及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開展公墓及非法墓地清理整頓工作,是保障和維護廣大人民群體切身利益的重要舉措。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從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此項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思想上高度重視、組織上加強領導、工作上狠抓落實。市里成立了清理整頓公墓及非法墓地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副市長任組長,市政府有關副秘書長、市民政局長任副組長,成員由市發改委、民政局、*局、國土局、環
保局、規劃局、工商局、林業局和各縣區、萍鄉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分管領導組成,下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在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副局長周敏偉兼任辦公室主任,主要負責全市公墓清理整頓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各縣區及萍鄉經濟開發區也要成立相應組織機構,具體負責其轄區內的清理整頓工作。要結合實際制定清理整頓工作方案,明確目標任務、時間進度和具體要求,有組織、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公墓及非法墓地清理整頓工作。此項整頓工作將納入年度殯葬管理工作考核主要內容,凡是此項工作不達標的,不能評為年度殯葬改革工作先進單位。
(二)加大宣傳,依法整治。開展清理整頓公墓及非法墓地工作,不僅涉及公墓主管部門、公墓運營單位,也涉及到廣大人民群眾,尤其是已購買墓位或已安放骨灰的群眾的利益,情況比較復雜。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加大對公墓清理整頓的宣傳力度,大力宣傳我國人多地少的基本國情、宣傳國家殯葬管理法規和政策以及開展公墓清理整頓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最大限度地爭取群眾的理解和支持,樹立節約土地資源、保護人類賴以生存的土地和環境意識,促進人與自然、經濟與社會和諧協調發展。
(三)成立隊伍,依法整治。為了確保全市清理整頓公墓及非法墓地工作順利進行,市級成立萍鄉市清理整頓公墓及非法墓地工作執法監察隊,由民政、*、國土、規劃局、環保、工商、林業等部門人員組成,除民政外,其它部門各指派一名聯絡員參與全市整治監察工作。指派聯絡員的名單于5月上旬報市清理整頓公墓及非法墓地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民政局),整治時間3個月。在整治過程中,要嚴格按照殯葬法規和有關政策辦事,堅決打擊公墓建設管理中的非法行為,糾正違法違規行為,保護合法行為。在執法過程中,要區分不同情況,制定相應的整改措施,明確整改時限,落實整改責任,依法嚴肅處理,所有罰沒款應用于殯葬事業發展。要堅持以人為本,切實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尤其要加強對已安放骨灰墓穴整頓的妥善處理,做好受騙購買墓穴和骨灰格位群眾的安撫工作,協調公墓運營單位進行補償,消除不穩定因素。對于經營時間長、遺留問題多、整治難度大的非法墓地,要深入研究,妥善處理,注意政策的連續性,防止矛盾激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