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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和目標
根據《藥品管理法》、《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實踐科學監管理念,堅持“五個監管”、奮力打造“三區”,堅持依法行政、高效務實、公正公平的原則,開展換發《藥品經營許可證》工作。通過換證,完善藥品經營許可制度,進一步鼓勵和引導藥品零售連鎖經營,規范企業經營行為,強化企業第一責任意識和誠信守法意識,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眾的用藥安全。
二、換證范圍
全市范圍內持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零售企業(包括零售連鎖門店、單體藥店、批發企業下屬藥店),需要繼續經營藥品的,應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換發《藥品經營許可證》。
三、組織實施
*市局全面負責全市范圍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和零售企業的換證工作,具體負責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總部及市本級藥品零售企業的換證工作。婺城、金東分局受市局委托,協助參與市本級藥品零售企業換證工作。各縣(市)局受市局委托負責轄區內藥品零售企業的換證工作。
四、現場檢查標準及條件
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總部換證檢查標準參照《*省藥品批發企業現場檢查標準》(浙食藥監市〔20*〕8號)、《*省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驗收實施標準》(浙食藥監市〔20*〕25號)。藥品零售企業現場檢查標準根據《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6號)第十九條、《*省藥品零售企業驗收實施標準》(浙食藥監市〔20*〕25號)、市局《關于印發申辦藥品零售企業〈藥品經營許可證〉一次性告知內容的通知》(金食藥監市〔20*〕107號)、《轉發國家局關于加強藥品零售企業銷售憑證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金食藥監市〔20*〕127號)等規定制定。具體詳見附件1。
五、換證程序
(一)申請
縣(市)藥品零售企業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換證,并向行政審批受理窗口提交材料。〔一式兩份,所在地縣(市)局一份,市局一份。〕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總部及市本級藥品零售企業向市局申請換證,并向市局行政審批受理點提交材料,并進入省局行政審批網站申報。所提交材料包括:
1.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總部換證申請表(見附件2)或藥品零售企業換證申請表(見附件3);
2.需要提交的材料、證件見申請表中所附的說明。
3.法律、法規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市局行政審批受理點和各縣(市)局行政審批受理點具體受理換證申請。受理點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當場發給《受理通知書》。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
(三)審查
1.市局、各縣(市)局對受理的材料進行合法性、完整性審查。換證不實行全面現場審查,采取隨機抽查和重點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現場審查。
2.對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必須進行現場審查,對其他企業采取隨機抽查。必要時市局對縣(市)局換證審查情況進行抽查。
(1)資料審查中有重大疑點、自查報告形式簡單無實質內容或與事實不相符、提交虛假材料的企業;
(2)日常監管中發現問題較多且整改不到位的企業;
(3)有舉報情況的企業;
(4)上年度信用等級評定為警示以下等級(含警示、失信、嚴重失信三個等級)的企業;
(5)通過復認證時間超過6個月以上的單體藥店。
3.按照“誰受理誰負責”的原則,由受理的縣(市)局實施換證現場檢查,市局對全市換證檢查情況進行抽查。換證現場檢查時,應填寫《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總部)換證現場審查表》(附件4)或《藥品零售企業換證現場檢查情況記錄表》(附件5)。
(四)公示和發證
對經審查符合換證條件的企業,其有關換證情況在我局政務網站上進行公示,供企業和公眾查閱。受理點收回原證,企業在規定時間內到受理點領取新證。不符合條件的,可限期3個月進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換證,注銷原《藥品經營許可證》。
(五)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暫緩換證:
1、因違法違規經營,已經被藥品監管部門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
2、經審查不符合換證條件需要限期整改的。
(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換證。
1、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換證申請的;
2、不符合換證條件經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
3、已終止經營藥品或者關閉的。
4、審查發現有《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規定情形的。
六、工作措施和要求
1、加強組織領導。各單位要高度重視換證工作,明確分工,各負其責,嚴格辦事程序,將換證工作與日常監督檢查工作和單體藥店的GSP復認證工作相結合,提高辦事效率,確保換證工作有序開展。
2、嚴把換證準入關。換證工作是對藥品經營企業繼續從事藥品經營的再準入審查,是對藥品零售企業質量管理的進一步規范和提升,各縣(市)局要嚴格按照換證工作方案進行審查,統籌安排,確保換證工作順利實施,防止換證審查工作走過場。市局在換證抽查中發現有不按標準予以換證的,收回換發的《藥品經營許可證》。
3、完善企業數據庫。市、縣兩級藥監部門要互相配合,及時將換證企業名單及有關許可內容建立數據庫,使換證前后企業的檔案資料齊全,并妥善保管收回的《藥品經營許可證》正、副本。
4、加強對連鎖總部的監督引導。市、縣兩級藥監部門要對連鎖總部加強誠信自律引導,監督企業做好自查,若發現連鎖總部在門店自查中有弄虛作假、瞞報虛報行為,將在對連鎖總部的誠信考核、行政許可等方面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