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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體工作目標
通過開展實有人口普查登記戶口核查工作,切實掌握全縣常住人口、人戶分離人口、暫住人口、境外人員和重點人口的基本情況和現實情況,規范公民常住戶口*在地“地址欄”的填寫,理順門樓牌的管理體制、方便人民群眾辦理第二代身份證,促進戶籍檔案建設的規范化,為進一步規范*人口管理工作奠定堅實的基礎。
二、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堅持以人為本,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新型戶籍管理制度,通過開展實有人口普查登記戶口核對工作,準確反映公民的身份和居住情況,為科學實施各項社會管理提供可靠依據。
三、組織領導
為確保實有人口普查工作的順利開展,特成立丘北縣*局實有人口普查登記戶口核對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縣*局副局長
副組長:*縣*局治安大隊大隊長
組員:*縣*局治安大隊教導員
*縣*局治安大隊副大隊長
各*負責人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縣局治安大隊,由*兼任辦公室主任,*為副主任,*、*、各*戶籍內勤為辦公室成員,負責戶口核對工作期間各種信息資料的收集整理和下情上報、上情下達工作。
四、普查登記的范圍
實有人口普查登記和核對范圍,以澄清轄區實有人口底數、核對戶口登記項目為重點,主要包括:一是對常住人口的實際居住地址進行核對;二是澄清轄區內人戶分離人員底數;三是對租賃房屋、暫住人口進行摸底登記;四是摸清轄區持證未落戶口和其他戶口待定人員底數,依據有關政策及時予以解決;五是對常住人口登記表、計算機人口信息、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載內容與本人實際情況進行核對,清理糾正人口信息重記錄、戶口登記項目錯漏和居民身份證重錯號等差錯;六是完成社區(駐村)民警實有人口登記工作。
五、工作方法和步驟
1、宣傳發動:從現地起至3月31日,各*要召開有關會議,宣傳開展戶口核對工作的極端重要性,結合本地實際開展戶口核對試點工作。
2、入戶核查:自4月1日至6月10日,核查工作人員攜帶《實有人口登記表》等表格,到各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區(村)委會登門上戶、逐戶逐人逐項對照《居民戶口薄》核對、登記。
3、人口資料建檔:6月11日至6月30日,將核查登記情況匯總到*依照戶口有關規定和憑證,確定變更、更正項目后對《居民戶口薄》和人口信息系統中的項目內容進行“增、刪、改”工作。按村寨逐人逐戶填寫有關人口管理登記表冊,建立人口管理相關臺帳。
4、總結驗收:各*開展工作情況,于6月30日前形成書面總結材料上報縣局治安大隊,7月上旬從縣局治安大隊等相關業務部門抽調人員組成工作組,深入各鄉(鎮)檢查核對工作質量,并將檢查驗收情況上報局領導。
六、工作內容和要求
(一)做好戶口登記項核對和變更項目信息的采集工作,保證:1、身份號碼,2、姓名,3、曾用名,4、性別,5、民族,6、出生年月日,7、文化程度,8、婚姻狀況,19、職業,共19項不能空缺。
首先,戶口核查人員要查看和詢問居民*持有的《居民戶口薄》中的登記內容與本人的實際情況是否一致,然后,對照《戶口薄》填寫戶口核對工作各種信息登記表冊。經核對、登記后,通知本人或戶主持《居民戶口薄》和相關憑證到戶口*在地*登記、變更、更正。
對因遺失或換領未領取《戶口薄》的居民,要及時告之其到當地*辦理申領《戶口薄》手續,并由戶籍民警負責辦理核查工作。
對發現或提出與實際情況不一致需要糾錯的,本著一切為人民服務的宗旨,事實清楚的,現場及時給予變動,并登記清楚相關表格,其余情況告之當事人提供相關憑證到*按審批程序進行變更、更正。
對需補漏、糾錯變更的項目,按以下要求處理:
1、對易變動的一般項目身高、文化程度、婚姻狀況、服務處*補漏、糾錯變更的,*依據有關憑證如畢業證、結婚證、服務單位證明補漏、糾錯變更;
2、對主要項目如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民族、公民身份號碼補漏、糾錯、變更的,要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申報。有原始憑證的如(老戶口薄),提供原始憑證;無原始憑證的屬在校學生類對象的,憑縣教委提供的學生(學籍表)復印件(加蓋教委公章)和其父母*在單位或居(村)委會證明、民警調查材料;屬國家公職類對象的,憑縣勞動人事部門提供的檔案材料復印件等法律法規有效證件;對補漏、變更民族成份的,憑縣民族工作部門提供的證明申報審批。
(二)對無戶口人員和戶口待定人員進行調查登記
在戶口核查工作中遇到因超計劃生育、非婚生育、未辦準生證等原因的無戶口人員和持有過期戶口遷移證的戶口待定人員的,按下列方法進行。
1、對超計劃生育、非婚生育、早婚早育、未辦理準生證等原因未落常住戶口的,憑《出生醫學證明》及其父母《結婚證》、《戶口薄》或相關證明予以辦理常住戶口登記,不得加以限制。
2、對持有過期戶口遷移證件的戶口待定人員,符合政策的,可在擬遷入地辦理常住戶口登記;不符合政策的,應由原遷出地予以恢復戶口;對持出生證、釋放證、解教證、復員退伍戶口介紹信和入境定居證明的戶口待定人員,在調查核實后,可以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3、對丟失戶口遷移證件的戶口待定人員,應由原簽發機關補發新的戶口遷移證件后,在擬遷入地辦理常住戶口登記;對其它證件丟失的戶口待定人員,在調查核實后,按有關規定辦理無證申報手續;
4、對公民長期外出或農村婚嫁等原因被注銷而形成的戶口待定人員,應按有關政策,調查核實后,在其原戶口*在地恢復戶口;
5、對收養法頒布前收養、領養的小孩,在核實情況后,可在收養人*在地登記常住戶口。
(三)摸清人口底數
在戶口核查工作中遇到以下人口狀況的情形,按以下要求處理:
1、對人戶分離的人員要動員他們將戶口遷入實際居住地,對確有困難不能遷移的,按有戶無人,有人無戶、暫住人口三種類型進行登記,掌握總數;
2、對因死亡、參軍、出國定居等應注銷戶口而尚未注銷的,分類做好記錄,并告之及時到*辦理注銷手續;
3、對發現有雙重戶口的人員,在調查核實后,按規定注銷或函告外地*撤銷其一處的戶口。
(四)加強日常戶口登記管理工作,防止出現新的漏項和差錯
1、戶籍“窗口”要進一步規范戶口登記管理制度,對辦理公民常住戶口登記時要逐項登記清楚有關登記事項,防止出現漏項、錯項,必須由公民本人簽字,便于明確責任。
2、堅持使用《居民身份證編號順序碼登記表》制度,對于辦理出生登記、補錄戶口、身份證號碼糾錯的事項時,必須使用核對《居民身份證編號順序碼登記表》,確保公民身份號碼的唯一性,防止出現重號、一人多號的現象發生,今后凡因工作失誤造成重號、重證引起行政訴訟賠償問題的,實行錯案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