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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什么是留黨察看處分?
留黨察看是僅低于開除黨籍的黨紀處分,是黨內重處分之一。這一黨紀處分適用于嚴重違犯黨紀,但尚未完全喪失共產黨員條件,需要給其改正錯誤的機會,以便黨組織繼續考察的黨員。
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其受處分前所擔任的黨內職務自然撤銷,無需再履行撤銷黨內職務的處分手續。如果其在黨外組織擔任領導職務,還應當在給予留黨察看處分的同時,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領導職務。黨員留黨察看期間,在黨內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黨員經過留黨察看,確已認識并改正了錯誤,黨組織要按期討論恢復其黨員的權利,恢復黨員權利的時間應從留黨察看期滿算起;對于堅持錯誤不改的,應開除其黨籍。黨員留黨察看最長不超過兩年。具體時間可根據黨員所犯錯誤的具體情況確定,但留黨察看的時間不得少于一年。起始時間從有權批準給予此種處分的黨組織的批準之日計算。對于受到留黨察看一年處分的黨員,如果在察看期間對錯誤沒有明顯改進,但又沒有完全喪失共產黨員的條件,可以延長留黨察看時間,延長的時間一般最短不少于三個月,最長不超過一年。對受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后兩年時間內,不得讓其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其擔任與原任職務相當或高于原職務的工作。
162、什么是開除黨籍處分?
開除黨籍是黨內最重的紀律處分。適用于嚴重違犯黨的紀律,造成很壞影響,嚴重損害黨和國家的利益,給黨的形象和工作帶來重大損失,或者犯了錯誤不改正,抵制黨組織的教育,完全喪失共產黨員條件或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
受開除黨籍處分的黨員,其黨內職務自然終止,同時要建議撤銷其擔任的黨外職務。各級黨組織在決定或批準開除黨員黨籍的時候,應當全面研究有關的材料和意見,采取十分慎重的態度。給黨員以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經支部大會討論決定,應分別不同情況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批準。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如果以后本人向黨組織提出重新入黨申請,除規定不得重新入黨者外,經過黨組織長期考察和嚴格審查,符合黨員條件的可以重新入黨。
163、開除黨籍和勸其退黨有何區別?
開除黨員黨籍,是黨內的最高紀律處分,適用于嚴重違犯黨的紀律,喪失共產黨員條件的黨員。勸其退黨不是黨紀處分,是黨組織勸告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黨員義務,不符合黨員條件,經多次教育仍無轉變的黨員退出黨的組織,是黨組織采取的組織處理措施之一。被勸退的黨員堅持不退,應當提交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將其除名,并報上級黨組織批準。對被勸退的黨員,黨組織要繼續關心和團結他們,教育和鼓勵他們做一個好公民,以后又有了入黨要求并具備了黨員條件的人,可以重新入黨。
164、受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的黨員,是否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受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的黨員,因為不涉及停止黨員的權利問題,所以在黨內仍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165、怎樣理解“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必須開除黨籍”?
我們黨是執政黨,按照我國憲法規定,各級政協組織,包括人大、政府和司法機關,都必須接受共產黨的領導。但是,“黨也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憲法和法律,既體現了黨的主張,又反映了人民的意志,是黨性和人民性的統一。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黨也必須模范地執行憲法和法律。要求每一個黨員嚴格按照國家法律約束自己的行為,乃是對黨員的起碼要求。任何黨員的違犯國家法律的行為,都是黨紀所不容許的,都必須毫無例外地受到黨紀的追究。其中,嚴重觸犯刑律的共產黨員必須開除黨籍。
166、給黨員以紀律處分必須經過哪些程序?
給黨員以紀律處分,其程序要根據處分輕重及受處分黨員職務的情況確定。
給黨員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的處分,一般應由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準;如果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復雜,或給黨員以開除黨籍的處分,應分別不同情況,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
對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侯補委員,給以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經由本人所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決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處理決定,待召開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對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上述處分,必須經上級黨的委員會批準。
嚴重觸犯刑律的中央委員會委員、侯補委員,由中央政治局決定開除其黨籍;嚴重觸犯刑律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侯補委員,由同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決定開除其黨籍。
167、黨組織應當如何實事求是地對黨員作出處分的決定?
應當做到:(1)要把黨員所犯錯誤的事實弄清楚,即要搞清楚錯誤發生的時間、地點、情節、后果,以及產生錯誤的主客觀原因,真正做到以客觀事實為基本依據;(2)要根據錯誤事實和黨規黨法認定所犯錯誤的性質;(3)根據錯誤性質、危害程度、責任大小,以及所犯錯誤黨員的一貫表現和對待錯誤的態度,確定給予哪種處分;(4)嚴格履行黨章規定的處分黨員的手續,特別要注意聽取本人說明情況和申辯。本人對處分決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訴,有關黨組織必須負責處理或者迅速轉遞,不得扣壓。對于確屬堅持錯誤意見和無理要求的人,要給以批評教育。總之,就是要堅持我們通常講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得當,手續完備”的20字方針。只有這樣做,才能實事求是地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
168、為什么允許受處分的黨員說明情況和申辯?
黨章第四十一條中規定,對黨員“處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和處分決定必須同本人見面,聽取本人說明情況和申辯”。一是為了保障黨員的權利。即使是對受到黨紀處分的黨員,也應尊重。聽取受紀律處分的黨員說明情況和申辯,有助于黨組織弄員所犯錯誤的事實和性質,以便作出恰當的紀律處分,防止和減少錯案,避免傷害同志;有助于對犯錯誤的黨員進行有效的批評和教育,幫助他徹底改正錯誤;有助于對其他黨員進行思想教育,提高和統一黨內認識。二是嚴格執行這些規定,有利于正確執行黨紀,正確處理黨內矛盾。處分黨員之前這樣做,可以防止發生錯誤的處分決定和結論,有利于達到弄清思想,團結同志的目的;作出處分決定之后這樣做,即使處理錯了,也便于實事求是地加以糾正。當然,對于確屬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分恰當的處分,本人仍不認錯或者堅持錯誤意志和無理要求的人,要給以嚴肅的批評教育,決不遷就。
169、什么是改組黨的組織?
改組黨的組織適用于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對這種黨組織的領導機構,除進行改組外,還應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件(試行)》的規定,追究該組織中違犯黨紀的領導干部的責任,根據其錯誤性質、情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處分。受到改組處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中的成員,除應受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者外,均作為自然免職。由上級黨組織任命或由相應的黨員大會、黨員代表大會選舉新的領導機構成員。
170、什么是解散黨的組織?
解散黨的組織適用于全體或多數黨員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對于受到解散處分的黨組織中的黨員應逐個審查,決定是否履行重新登記手續。錯誤嚴重,喪失共產黨員條件的開除黨籍;不起黨員作用,不符合共產黨員條件的,不予登記,宣布除名;對于符合共產黨員條件的,應當予以重新登記,對其中犯有錯誤的,還應根據其錯誤性質、情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