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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的任期是多長?對這些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黨齡分別有什么要求?
200803/83576.html" target="_blank">黨章規定,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這些委員會的委員和候補委員必須有五年以上的黨齡。
黨的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的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這些委員會的委員和候補委員必須有三年以上的黨齡。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如提前或延期舉行,由它選舉產生的委員會的任期相應地改變。
112、為什么規定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
黨章規定:“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發揚黨內民主,進一步發揮全委會的決策作用和監督作用。我們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是本地區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領導核心,隨著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和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入,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涌現,需要黨組織及時拿出解決問題的思路或辦法。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成員分布較為廣泛,接觸面較寬,對實際情況和群眾的意見、要求以及人民群眾創造的經驗比較了解,及時召開全委會,充分發揮全體委員的聰明才智,有利于作出正確的決策,也有利于決策的貫徹執行。由于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是由常務委員會主持的,全委會應當經常監督、檢查常務委員會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指示和落實黨代表大會決議的情況,審查常委會對日常工作重大問題所作的決定,討論當年的工作總結和下一年的工作計劃,因此,黨章規定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是適宜的。
113、黨的地方委員會進行換屆選舉前,哪些問題需要請示上級黨組織批準?
根據《中國共產黨地方組織選舉工作條例》的規定和中央組織部有關要求,黨的地方委員會進行換屆選舉前,一般應向上一級黨組織作兩次書面請示,第一次是關于召開黨代表大會的請示,第二次是關于候選人預備人選的請示。第一次請示的主要內容一般應包括:黨代表大會召開的時間、地點;黨代表大會的指導思想;黨代表大會的主要議程;代表的名額、差額比例,代表構成的指導性比例;黨的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和常務委員會委員名額、差額比例,書記、副書記名額,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常務委員會委員名額、差額比例,書記、副書記名額;選舉辦法等。召開黨代表大會的請示,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一般于召開黨代表大會四個月前報中央審批,其他黨的地方委員會一般于召開黨代表大會兩個月前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審批。第二次請示應將黨的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黨委常務委員會委員,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紀委常務委員會委員,紀委書記、副書記候選人預備人選,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審批。一般于召開黨代表大會一個月前上報。
114、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的職責是什么?
根據黨章和《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試行)》的有關規定,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是同級黨組織的領導機關,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指示和同級黨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地方的工作。其職責是:
(1)對本地區經濟建設、社會發展、黨的自身建設及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重大問題作出決策。
(2)制定貫徹執行上級黨組織和同級黨代表大會決議、決定的措施。
(3)聽取和審議常委會的工作報告,對常委會及其成員的工作進行監督和評議。
(4)決定召開黨代表大會或黨代表會議。
(5)選舉常委會和書記、副書記。
通過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的常委會和書記、副書記。
(6)對常委會提請決定的問題或必須由全委會決定的其他重要問題作出決策。
115、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的職責是什么?
根據黨章和《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試行)》的有關規定,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在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委員會職權,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指示和全委會決議,主持經常工作。其職責是:
(1)召集全委會,向全委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對應由全委會決定的事項事先進行審議和提出意見。
(2)組織實施上級黨組織的指示和全委會的決議。
(3)對本地區經濟建設、社會發展、黨的自身建設等方面經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作出決定。
(4)對同級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和其他非黨組織的領導機關中的黨組請示的問題作出決定。
(5)按照干事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負責推薦、提名、任免干部;負責教育和監督干部。
(6)以黨的委員會名義向上級黨組織請示、報告工作,向所屬黨組織指示、通知、通報,制定以黨的委員會名義發出的其他重要文件。
(7)對必須由常委會決定的其他重要問題作出決定。
116、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派出的代表機關怎樣設置?它有哪些職權?
黨章規定:“黨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可以派出代表機關。”按照這一規定,黨的省、自治區委員會,為了加強對縣、市委的領導,可以在幾個縣、自治縣、市范圍內派出自己的代表機關,這就是黨的地區委員會和相當于地區委員會的組織;黨的市、縣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幾個鄉鎮范圍內,派出自己的代表機關,一般稱之為區委員會。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為了加強對機關黨組織和高等院校黨組織的領導,設立了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機關工委和高校工委,這也是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派出的代表機關。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派出的代表機關,應當報經上級黨組織批準。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派出的代表機關的職責、權限,由派出該代表機關的黨的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派出機關向派出自己的黨的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領導成員不由選舉產生,而由派出該代表機關的委員會任命。
117、哪些組織是黨的基層組織?
黨的基層組織是指企業、農村、機關、學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區、社會團體、社會中介組織、人民解放軍連隊和其他基層單位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還包括基層委員會經批準設立的紀律檢查委員會。
118、怎樣理解“社區、社會團體、社會中介組織應當成立黨的基層組織”這一新的規定?
十六大在黨章第二十九條中,增寫了在社區、社會團體、社會中介組織中應當成立黨的基層組織的內容。這充分反映了新時期新階段黨建工作的新要求,有利于黨的組織、黨的工作切實有效地覆蓋全社會的各個領域,不斷增強黨的社會影響力。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的發展,我國社會經濟成分、組織形式、就業方式、利益關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樣化。政府、企業及事業單位承擔的社會職能逐步回歸社會,社會成員固定地從屬于一定社會組織的管理體制被打破,職工對單位的依存度削弱,“單位人”逐步向“社會人”過渡,社區日益成為人們重要的活動和生活場所;一些新的組織形式也不斷出現,社會團體、社會中介組織不斷涌現,而且越來越多,在人們生活中發展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一大批黨員進入社區、社會團體、社會中介組織。因此,在新的形勢下,社區、社會團體、社會中價組織必然要成為黨建工作的重要載體。這就要求我們要根據當前社會基層單位變化的實際和黨員的分布情況,對黨的基層組織的設置進行及時調整,在社區、社會團體、社會中介組織中及時建立黨的基層組織,開展黨的工作,不斷擴大黨的工作覆蓋面,增強黨的基層組織的影響力和滲透力,做到有群眾的地方就有黨的工作,有黨員的地方就有黨的組織,有黨組織的地方就有堅強的戰斗力。
119、黨的基層組織的設置形式如何確定?
黨的基層組織的設置形式,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確定。按照黨章規定,凡是有正式黨員3人以上的企業、農村、機關、學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區、社會團體、社會中介組織、人民解放軍連隊和其他基層單位,都應當成立黨的基層組織。當然,在一個基層單位里,黨的基層組織如何設置,是設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還是設支部委員會,我們黨有具體規定。一般情況下,黨員人數超過100名的基層單位,經上級黨組織批準,可成立黨的基層委員會。黨員人數超過50名的基層單位,經上級黨組織批準,可成立黨的總支部委員會。正式黨員人數超過3名、不足50名的基層單位,經上級黨組織批準,可成立黨支部。其中,黨中人數超過7名的,應設支部委員會;黨員人數不足7名的,只設書記1名,必要時可設副書記1名。有的基層單位黨員人數雖然不足100名或50名,但因特殊情況和工作需要,經上級黨組織批準,也可以成立黨的基層委員會或總支部委員會。為完成某項臨時性任務而成立的臨時單位、臨時機構、短期學習班等,可以成立黨的臨時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臨時黨組織的書記、副書記和委員會委員由上級黨組織指定。
120、黨的基層組織的任期是怎么規定的?
黨章規定:“黨的基層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至五年,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兩年或三年。”十六大黨章把黨的基層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或四年改為黨的基層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至五年。這樣修改,可以使鄉鎮黨委和其他有關黨委的任期與上級黨委的任期銜接起來,有利于地方黨委統籌安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