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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決定》指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重心在基層。”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重心在基層,是由基層的地位和特點以及基層工作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所決定的。基層是社會的根基,沒有基層的和諧,就不可能實現全社會的和諧。基層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第一線,和諧社會建設的各項任務最終要落實到基層,和諧社會建設的成效最終要體現在基層。只有把基層工作做好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才有堅實基礎。我市民族宗教工作的主要任務在基層,影響民族宗教工作的問題往往也發生在基層,因此做好基層民族宗教工作,對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意義重大。
一、充分認識做好基層民族宗教工作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極端重要性
十六屆四中全會指出:“形成全體人民各盡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諧相處的社會,是鞏固黨執政的社會基礎,實現黨執政的歷史任務的必然要求。要適應我國社會的深刻變化,把和諧社會建設擺在重要位置,注重激發社會活力,促進社會公平和正義,增強全社會的法律意識和誠信意識,維護社會安定團結。”做好和諧社會建設的基層民族宗教工作,是全面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精神的必然要求,也是構建連云港和諧社會,奮力實現連云港崛起的現實需要。同志指出:“共同團結奮斗,共同繁榮發展,是我們新世紀新階段民族工作的主題。”這一論斷深刻揭示了全面建設和諧社會與民族工作的內在聯系,明確提出了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和諧社會進程中發展民主團結進步事業的總要求。構建連云港和諧社會,離不開我市1萬五千多少數民族群眾和20余萬信教群眾的大力支持;做好民族宗教工作,也是構建連云港和諧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在構建和諧社會的過程中,努力做好“三服務”工作
新的世紀,黨中央提出要科學發展、和諧建設、改善民生,把關注的目光從片面追求物質的增長和財富的積累,逐漸轉移到促進人的全面發展上來,強調堅持以人為本,始終將改善民生放在首位,在促進發展中關注民生,在深化改革中維系民安,在統籌協調中實現民樂,在維護穩定中促進民和。我們民族宗教工作的服務對象是少數民族和信教群眾,面對這一面廣量大的特殊群體,致力于建設和保障他們的民生、民安、民樂與民和是民族宗教工作“三服務”的主要內涵。民族宗教工作要立足本職服務科學發展,首先必須圍繞我市新的定位,按照在蘇北率先發展的組織要求,更加深刻到位的解放思想,更加主動積極地投入跨越發展,好中求快,全面突破。民族宗教工作說到底,主要的還是“服務”。民族宗教工作部門地位的高低、作用的大小、與服務水平的高低是聯系在一起的。
為和諧社會服務,是做好新形勢下的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任務。完成好這一任務,要求我們民族宗教工作者不僅要懂得馬克思主義的民族宗教理論,樹立正確的民族宗教觀;還要熟知黨和國家關于民族宗教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提高執行政策法規的水平;同時還要掌握民族宗教方面的基礎知識,充分尊重少數民族和宗教界人士的風俗習慣和信仰。只有這樣,才能應對各種紛繁復雜、敏感的民族宗教問題,不斷提高處理各類突發事件、維護政治安定和社會穩定的能力和本領。沒有民族宗教領域的穩定與和諧,就沒有社會的穩定與和諧。服務和諧建設,還必須始終把維護民族宗教領域的穩定與和諧作為一項重要的政治任務來抓,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防范和及時處置涉及民族宗教因素引發的矛盾和糾紛,維護民族宗教領域的和諧與穩定。
民族宗教工作服務改善民生,一定要提高運作水平,以為少數民族和信教群眾提供優質服務為抓手,扎實開展各項工作。一要認真抓好城市清真食品基本供應點工作,努力做好少數民族特需用品定點生產企業的服務工作,促進企業發展,惠澤更多少數民族群眾。二要認真落實各項扶持政策,努力滿足少數民族群眾在節慶、飲食、喪葬等方面的特殊需要。三要切實加強少數民族流動人員的服務管理,積極推進民族工作進社區,把服務與管理工作落到實處,促進少數民族流動人口與當地居民和睦相處。四要主動協調有關部門,為“新市民”提供熱情、周到的服務。幫助他們解決子女入學、醫療衛生、計劃生育、經營場所、房屋租賃、法律援助方面的問題。五要妥善處理涉及民族宗教的矛盾和糾紛,營造有利于少數民族就業創業的良好環境。切實維護城市建設、拆遷過程中民族宗教界的合法權益,妥善協助處理宗教活動場所與園林、旅游、文物等相關單位的權益關系。在宗教界著力推進慈善事業,大力開展各種“獻愛心”活動,發掘其獨特的優勢,在服務和諧建設中發揮積極的作用。
三、在構建和諧社會的過程中,不斷提高執政能力和執政水平,切實加強對民族宗教工作的領導
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把“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促進各民族共同繁榮進步,全面做好黨的宗教工作,貫徹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相適應”等內容寫進了《中共中央關于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基層黨委、政府要自覺站在保證黨的執政地位和國家長治久安,促進改革發展穩定的政治高度,重視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的發展,切實加強對民族宗教工作的領導。定期研究民族宗教工作,真正把民族宗教工作納入經常化、制度化、規范化軌道。要多想辦法,多辦實事,幫助民族宗教工作部門解決好人員、經費等方面的實際困難,為其發揮作用提供必要的條件。要深入開展民族、宗教政策教育和法律、法規教育,正確處理涉及少數民族的人民內部矛盾,切實防止因傷害民族感情引發事端。對涉及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的各類糾紛,要按照宗教政策妥善處理,防止侵犯宗教界合法權益。要善于將矛盾從民族和宗教問題中分離出來,及時依法處理事件責任者,有效防范處置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社會性事件,確保全市社會政治大局和諧穩定。
民族宗教工作本質上是群眾工作,哪里有少數民族群眾和信教群眾,哪里就有民族宗教工作。各級基層領導干部要放下架子,轉變觀念,敢于、善于與各族群眾接觸。第一要有愛民之心。帶著感情做好少數民族群眾工作,時刻把他們的冷暖放在心上,同各族群眾“同呼吸、共命運、心連心”,切實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第二要傾聽群眾呼聲。要從少數民族群眾的需要和愿望出發,把握群眾的思想脈搏,正確對待群眾提出的各種要求,把廣大群眾的利益、愿望和要求作為思考問題、制定政策、開展工作的基本依據。時刻把各族群眾滿意不滿意、高興不高興作為衡量我們的工作的最高標準,自覺把群眾意愿作為“第一信號”,把群眾富裕作為“第一目標”,把群眾難題作為“第一抓手”。第三要辦為民之事。要堅持不懈地為少數民族群眾辦實事,實實在在地為他們排憂解難,特別是注意從解決一些群眾最關心、反映最強烈的問題入手,為民造福,在辦實事、辦好事中加深與群眾的感情,讓群眾感受到黨的溫暖。第四要善謀為民之策。要提高干部隊伍素質,練好做少數民族群眾工作的基本功,學習和掌握新形勢下做好群眾工作的本領和方法。要加強學習,掌握黨的方針政策,掌握市場經濟知識、科技知識、法律知識和其他專業知識,鍛煉自己的思維能力、語言表達能力,提高組織協調少數民族群眾的能力和處理實際問題的能力,學會與群眾交流感情,學會與群眾打交道,學會調查研究,并要學會運用發揚民主、說服教育、耐心疏導、經濟調節、道德規范和依法裁決等方法解決人民群眾內部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