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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完善醫療保險制度,加快建設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切實維護全縣廣大參保職工醫療保險權益,決定對*年1月1日以后各類企業退休人員和參保單位退休人員超比例繳費標準等有關醫保政策進行調整和完善,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企業人員參加醫療保險繳費標準
對已參加醫療保險(或參保中斷)的單位職工到達退休年齡時,均需按規定標準繳足10年醫療費用(若不足10年的,則每年需按上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10%的標準繳納),再一次性繳納4000元,(實際醫保繳費超過10年的按建政辦發〔*〕98號文件精神執行),即可進入社會化管理,享受相關待遇。
對尚未參加醫療保險的人員,參加醫療保險時需先繳納4000元醫保統籌費,再按每年720元的標準繳納醫保費(待上級有新的規定后再作調整),享受相關待遇,并實行繳費年限與待遇掛鉤政策。
對*年底前按從業人員規定參加醫療保險的人員,到達退休年齡時,仍按原規定執行。
對工齡男不滿30年、女不滿25年的退休人員,仍按每年353.5元補繳。退休人員參保后個人帳戶一律按上年企業平均退休費7%劃入。
二、調整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醫保待遇
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是一個特殊群體,考慮他們年老、工作時間長,醫療保險實行個人不繳費,個人帳戶金按全縣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退休金的7%劃入。
三、參保單位超比例退休人員的醫保繳費標準
參保單位退休人員占其全部人員的比例不高于25%,高于的部分按建政辦發〔*〕50號文件規定執行,即超過人數以本單位職工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按10%比例繳納醫保金。
四、本意見自發文之日起執行,由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