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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們:
中央剛頒布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中發[****]**號)是黨的組織工作開拓創新、與時俱進的重要成果,是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必須遵循的基本規章,也是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用人上不正之風的有力武器。認真學習貫徹《干部任用條例》,是當前擺在各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面前的一項重大政治任務。中央已召開電視電話會議,中組部和省、市委組織部相繼作出部署,對認真學習、大力宣傳和嚴格遵守《干部任用條例》提出了明確要求。**月1日至2日,省委組織部在鎮江舉辦了各市委組織部長專題學習班,省委組織部所有部長及處長自始至終參加學習班,省委常委、組織部長徐國健同志以及常務副部長柯廣堅同志先后作了重要講話。**月12日,市委組織部又專門舉辦了全市組織人事干部《干部任用條例》學習班,市委組織部和各縣(市)區委組織部全體人員及市級機關政治處主任、人事科長參加了學習,市委常委、組織部長朱紅春同志以及副部長顧裕岳同志先后作了講話。《干部任用條例》印發以來,我縣也迅速掀起了學習的熱潮。**月26日,縣委組織部全體工作人員對《干部任用條例》進行了專題學習;**月3日組織部對全縣組織人事干部進行了學習條例導讀;**月6日縣委理論學習中心組召開了學習條例專題會議;據了解,有關鄉鎮和部門對條例也進行了初步學習。經組織部研究,并報縣委主要負責人同意舉辦這次學習班,其主要目的就是進一步深入學習《干部任用條例》,并遵照中央和省、市委的要求,切實把《干部任用條例》宣傳好、執行好。下面,我講三個方面的問題,供大家參考。
一、深刻認識條例修訂及頒布實施的時代背景
****年2月,中央頒布了《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實施**年來,在規范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程序,提高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質量,推動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強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建設,防止和糾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風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從我縣來看,幾年來,各單位認真抓好《暫行條例》的學習宣傳,不斷增強貫徹執行的自覺性,堅持正確的用人導向,積極推進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嚴格遵守干部工作紀律,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得到進一步規范。各單位按照《暫行條例》規定的原則、標準和程序,選拔任用了一大批思想政治素質較好、專業水平較高、實績突出、群眾公認的優秀人才,全縣領導干部隊伍的結構有了較大改善,整體素質明顯提高,各級領導班子的創造力凝聚力戰斗力明顯增強,為我縣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提供了堅強的組織保證。總的來說,我縣各單位、各部門貫徹執行《暫行條例》是嚴肅認真的,貫徹執行的效果是好的。
《暫行條例》是一個起了很好作用的黨內重要法規。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暫行條例》已經不能完全適應工作的需要,其自身內容和形式也還有一些不夠規范、不夠完善的地方。中央根據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本著與時俱進的精神,對《暫行條例》作進一步修改、補充和完善,去掉“暫行”二字,使之成為正式條例,這是非常及時、完全必要的。對《暫行條例》修改的背景,主要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來認識:
(一)“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對干部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暫行條例》實施以來,特別是進入新世紀以后,國際國內形勢發生了前所未有的深刻變化。從國際上看,世界多極化和經濟全球化的趨勢在曲折中發展,科技進步日新月異,綜合國力競爭日趨激烈,各種矛盾錯綜復雜,各種思潮相互激蕩。從國內看,我國已進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的發展階段。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社會經濟成分、組織形式、就業方式、利益關系和分配方式呈現多樣化,新事物新問題新矛盾不斷出現。今后一、二十年,對我國來說,是必須緊緊抓住并且大有可為的戰略機遇期。在這一時期,我們要集中力量解決好關系經濟建設和改革全局的重大問題,使經濟總量、綜合國力和人民生活再上一個新臺階。黨領導改革和建設的任務繁重而艱巨。
如何在世界大轉折、中國大發展、社會大變革的新的歷史條件下,把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事業全面推向前進;如何在充滿希望和挑戰的新世紀里,把我們黨建設得更加堅強、更加充滿生機與活力,是當代中國共產黨人肩負的歷史使命和面臨的重大課題。同志正是站在這樣的歷史高度,明確提出“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在“5.31”重要講話中,又全面闡述了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要求,深刻回答了黨和國家未來發展的一系列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三個代表”同馬列主義、思想和鄧小平理論一脈相承,是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最新成果,是我們黨的立黨之本、執政之基、力量之源,是加強和改進黨的建設、推進我國社會主義制度自我完善和發展的強大理論武器,也是做好干部工作的根本指針。只有按照“三個代表”的要求進一步把黨建設好,特別是建設一支高素質的、能夠擔當重任、經得起各種風浪考驗的干部隊伍,我們的黨才能始終站在時代前列,團結和帶領各族人民實現歷史和時代賦予的莊嚴使命。這是修改《暫行條例》最重要的時代背景。
(二)干部工作本身發生了深刻變化。
第一,中央對干部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在干部隊伍建設目標方面,特別重要的是總書記的兩個“七一”講話,一個是在建黨**5周年座談會上的講話,提出要努力建設一支能堅決貫徹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的高素質干部隊伍;第二個是在建黨**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提出要按照“三個代表”要求,建設一支高素質的、能夠擔當重任、經得起各種風浪考驗的干部隊伍。
在領導干部思想作風建設方面,最重要的有兩件事:一件是中央決定從1**年開始,用兩年時間,在縣級以上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中開展以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為主要內容的黨性黨風教育。這是我們黨在新的歷史條件下不搞政治運動,而以整風精神解決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自身存在的突出問題的一次創造性探索和成功實踐。另一件是黨的十五屆六中全會作出了《關于加強和改進黨的作風建設的決定》,提出了新時期加強黨的作風建設“八個堅持、八個反對”的要求,強調以好的作風選人,選作風好的人。
在干部制度建設方面,主要有四件事:一是****年中央批準下發了《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綱要》,標志著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進入了全面部署、整體推進的新階段。二是中紀委五次全會把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作為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用人上不正之風的治本之策之一。三是總書記在去年“七一”重要講話中,提出了努力推進干部工作的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認真落實群眾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的“三化”、“四權”要求。四是總書記在中紀委七次全會上,提出了建立干部選拔任用和干部監督管理“兩個科學機制”的重要思想,為進一步推進干部選拔任用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
第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邁出了新的步伐。這些年來,特別是****年中央批準下發《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綱要》和召開青島會議以來,圍繞建立高素質干部隊伍的目標,針對干部工作中存在的論資排輩、平衡照顧、視野不寬、渠道不暢、干部能上不能下等問題,各地加大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力度,出臺了不少新措施、新辦法。一是干部工作民主化程度有了較大提高。民主測評、民主評議、民主推薦初步形成制度,考察預告、差額考察、任前公示制度普遍推行。二是干部選拔任用方式有了新的突破。公開選拔領導干部、黨政機關干部競爭上崗等改革措施在各地普遍實施,選拔對象由黨政領導干部擴大到后備干部、婦女干部、非黨干部等;選拔范圍由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擴大到全社會,包括海外留學回國人員。干部聘任制、任職試用期制也在較大范圍內施行。三是干部考察工作有了明顯改進。1**年中組部制定了《黨政領導干部考核工作暫行規定》,干部考核工作走上制度化軌道。在改進干部考察方法、規范考察程序、強化考察作用,以及建立干部考察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等方面,都有許多新的探索。四是干部教育培訓工作得到加強。中央制定實施了“九五”和“十五”期間兩個干部教育培訓規劃,中組部召開了全國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會議,把干部教育培訓作為一項基礎性建設擺上了重要戰略地位。五是干部交流取得新的進展。1年,中央批準印發了《黨政領導干部交流工作暫行規定》,一些重要崗位和重要職務實行了交流、回避、輪崗制度。目前,全國5%以上的縣委書記、縣長實行了異地任職。六是干部監督工作擺上重要日程。按照中央關于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要求,干部監督工作力度逐步加大。特別是****年鄭州會議以后,干部監督工作作為組織部門一項新的工作職能擺上了重要位置。
第三,干部隊伍狀況發生了新的變化。這種變化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干部隊伍進入整體性新老交替的重要時期。這是進入新世紀之初,黨中央作出的一個重大判斷。從八十年代干部隊伍第一次整體性新老交替,至今已近二十年了。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同志,已基本退出省部級以上領導崗位;“”前參加工作的同志,也已陸續達到退休年齡;改革開放以來參加工作的同志,已逐步成為地市級以下干部隊伍的主體。今年將召開黨的十六大,總書記提出,從中央到地方都要形成朝氣蓬勃、奮發有為的領導層。隨著地方各級黨政領導班子換屆,一大批年輕干部將陸續走上各級領導崗位,給領導班子帶來新的活力。二是人才隊伍建設的重要性更加突出。當前,我們面臨的國際競爭日趨激烈,這種競爭,歸根到底是人才的競爭,尤其是領導人才的競爭。特別是我國加入世貿組織以后,人才方面面臨的挑戰最為嚴峻。總書記提出,人才資源是第一資源,是戰略資源。正是依據這一重要的科學判斷,中央最近批準頒發了建國以來第一個綜合性的人才隊伍建設規劃綱要,首次提出了實施人才強國戰略。建立一個良好的用人環境和用人機制,是實施人才強國戰略的重要內容和必不可少的條件。
第四,干部監督工作面臨著新的情況。從1**年4月開始,中組部先后組織了**批33個檢查組,對30個省區市、中央和國家機關1**個部委貫徹執行《暫行條例》的情況進行了檢查。我們縣里也組織了多次檢查。從檢查的情況看,各地各部門貫徹執行《暫行條例》總的情況是好的。但檢查中也發現,一些地方和部門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還存在一些問題。有的對任職條件把關不嚴,有的選拔任用干部不搞民主推薦,有的考察干部不夠深入細致,有的個人指定考察人選、決定干部任免事項等,從而導致了選人用人失察失誤的現象,給了少數搞不正之風的人以可乘之機。聯系近些年揭露和查處的違反干部人事紀律的典型案例,分析一些干部犯錯誤甚至墮入犯罪泥坑的原因,固然主要是因為這些干部自身放松學習,喪失理想信念,經不起權力、金錢、美色的考驗,同時也與制度不健全、監督不到位有很大關系。比如,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考察失真失實、用人失察失誤等問題,由于《暫行條例》沒有明確規定,很難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因此,必須對《暫行條例》進行修訂和充實,創新干部選拔任用和監督管理的制度與機制。
干部工作指導思想上的新要求和干部隊伍建設面臨的新變化充分表明,盡快對《暫行條例》進行修訂,是干部工作中勢在必行的一件大事。中央組織部從2001年4月開始組織力量對《暫行條例》進行修訂。經過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意見,反復討論修改,形成了《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送審稿)》。今年4月22日,同志主持中央黨建工作領導小組會議,對《干部任用條例(送審稿)》逐章逐條地進行了研究。6月下旬,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和政治局全體會議先后討論了《干部任用條例(送審稿)》,給予了原則肯定,并提出了一些重要的修改意見。現在印發的《干部任用條例》集中了全黨的智慧,體現了各方面的意見,是建黨**0多年特別是十三屆四中全會以來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經驗結晶。
二、深入領會和準確把握《干部任用條例》的主要內容和突出特點
經過修改形成的《干部任用條例》,共13章,**4條,比《暫行條例》增加了2章20條。整個布局以程序為主線,堅持標準,貫穿原則,完善制度,健全機制,改進方法,嚴肅紀律,從明確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基本條件開始,通過規范民主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任職,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交流、回避,免職、辭職、降職,紀律和監督等一系列環節,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作出了實體性和程序性規定,各章之間承前啟后、相互銜接,形成了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完整體系。其中,總則、選拔任用條件、民主推薦、考察、討論決定、紀律和監督,是《干部任用條例》的重點。
概括地說,《干部任用條例》有以下主要內容:
(1)明確了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應當遵循的六條原則:即黨管干部原則;任人唯賢、德才兼備原則;群眾公認、注重實績原則;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民主集中制原則;依法辦事原則。
(2)規定了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的六項基本程序:即民主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任職,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突出了民主推薦、考察和討論決定三個關鍵程序。
(3)規定了擔任黨政領導職務應當具備的六項基本條件和七項任職資格。六項基本條件與《黨章》的規定是一致的。七項任職資格是在總結多年來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經驗的基礎上提出的(第二章第六條和第七條)。
(4)規定了民主推薦的兩種形式和兩種類型:兩種形式是會議投票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兩種類型是個人推薦和組織推薦。還規定了民主推薦的四項具體程序(第三章第十三條)。
(5)規定了干部考察工作的六項具體程序(第四章第二十二條)。
(6)明確了討論決定干部任免的三種主要表決方式:即口頭表決、舉手表決、無記名投票表決。規定了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的三項具體程序(第六章第三十五條)。
(**)明確公開選拔、競爭上崗是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的方式之一。規定了公開選拔、競爭上崗的適用范圍和五項具體程序(第九章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
(**)規定了干部交流的范圍、對象和重點(第十章)。
()規定了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遵守的十條紀律,也可稱之為“干部工作十不準”(第十二章第六十三條)。
(10)明確規定要實行十二項制度:干部考察工作責任制、任職前公示制、任職試用期制、部分領導職務聘任制、干部交流制度、干部任職回避制度、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干部辭職制度、干部降職制度、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責任制、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組織(人事)部門與紀檢機關(監察部門)等有關單位聯席會議制度。此外,還要建立健全干部雙重管理制度、公開選拔制度、競爭上崗制度、干部考察預告制度、差額考察制度、黨委全委會討論決定干部無記名投票表決制度,以及干部破格提拔使用的有關規定等等,構成了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一個比較完善的制度體系。
與《暫行條例》相比,《干部任用條例》有以下幾個突出特點,需要我們在學習中深入領會,很好把握。
(一)堅持與時俱進,充分體現了“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中央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干部任用條例》一個最突出的特點,就是把“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作為靈魂和主線貫穿始終,賦予了德才兼備原則以新的時代內涵,豐富和發展了選拔任用干部的標準。比如條例規定的黨政領導干部應當具備的六項基本條件,集中體現了“三個代表”對黨政領導干部素質的要求。特別是把認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作為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的首要條件,具有鮮明的時代特征。條例還認真貫徹了中央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總書記在去年的“七一”重要講話、黨的十五屆六中全會上的講話,以及在中紀委七次全會上的講話中,都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提出了一系列要求,這些要求在條例中得到了充分體現。比如,在加大選拔年輕干部的力度方面,條例規定,“應當注重選拔任用優秀年輕干部”,“特別優秀的年輕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同時規定,把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作為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的一個重要方式,以黨內法規的形式固定下來,為優秀人才的脫穎而出開辟了新的途徑,創造了有利條件。又比如,在完善“兩個科學機制”方面,條例以程序為主線,通過規范民主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等一系列環節,使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制度更趨完備,程序方法更具有操作性,形成了一個完整、穩定的系統。我們在學習貫徹條例時,一定要突出“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這條主線,深刻領會和把握中央的新要求,真正按照條例的要求,把認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德才兼備、奮發有為、與時俱進的優秀人才,選拔到各級領導崗位上來,為貫徹新時期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提供堅強有力的組織保證。
(二)堅持擴大民主,在發展黨內民主、落實群眾對干部選拔任用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方面有新舉措。
干部工作中的民主,是社會主義民主最直接最生動的體現,是人民群眾當家作主的本質要求,也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重要內容。鄧小平同志曾經指出,在選人的問題上,要注重群眾公論,選人民公認、堅持改革開放路線并有政績的人。總書記多次強調,要堅持擴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落實群眾對干部選拔任用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監督權。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暫行條例》頒布以來,通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干部工作的民主化程度有了很大提高,取得了許多重大成果。新頒布的《干部任用條例》充分吸收了這些重要成果,進一步擴大了干部工作中的民主。一是在干部推薦中擴大民主。《干部任用條例》將《暫行條例》關于“選拔任用干部應當經過民主推薦提出考察對象”的規定中的“應當”二字改為“必須”,兩字之差,把民主推薦確定為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必經程序和基礎環節。同時還規定,個人推薦領導干部人選,也要按規定程序進行民主推薦。所推薦人選不是所在單位多數群眾擁護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二是在干部考察中擴大民主。實行考察預告制度,采取發放征求意見表等方式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三是在干部討論決定中擴大民主。規定黨委討論決定干部任免,必須保證與會人員有足夠的時間聽取情況介紹,并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采取口頭表決、舉手表決或者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由集體作出決定。市(地)、縣(市)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正職的擬任人選,由上級黨委常委會提名,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四是在干部監督中擴大民主。對提拔擔任廳局級以下領導職務的人選,實行任前公示制度,接受群眾監督。這樣就把擴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落實群眾對干部選拔任用“四權”的要求,用黨內法規制度的形式固定下來,使之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具有了普遍的約束力。
(三)堅持完善程序,在推進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科學化、規范化方面有新進展。
《干部任用條例》同時具有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特點,但側重從程序上立法。從某種意義上說,當原則和標準確定之后,程序往往帶有決定性的作用。因此,《干部任用條例》在健全干部選拔任用程序上下了很大功夫。條例較《暫行條例》新增加的2章20條,很大一部分篇幅是用在完善和嚴密程序上。一是規定了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的六項基本程序:民主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任職,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二是對一些主要環節規定了具體操作程序,如規定了民主推薦的四項具體程序,規定了干部考察工作的六項具體程序,規定了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的三項具體程序等。三是對免職辭職降職、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等制度,也從程序上作了嚴密規定。各項程序之間相互銜接,體現了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的原則和標準,貫穿了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的方法和要求,使條例形成了以程序為主干、各章之間具有嚴密內在聯系、完善而又科學的干部選拔任用工作體系。
(四)堅持制度創新,在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促進優秀人才脫穎而出和疏通干部能上能下渠道方面有新突破。
如果說擴大民主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那么公開、平等、競爭、擇優是充滿活力的新的用人機制的主要特征。《干部任用條例》在這一方面增加了一些新的規定,目的是增強干部隊伍的活力,更好地促進優秀人才脫穎而出。概括地說,主要反映在兩個方面。一是進一步拓寬選人用人渠道。為解決黨政領導干部來源比較單一問題,廣泛吸納社會各方面優秀人才,打通各類人員之間的交流渠道,條例特別規定,“黨政領導干部可以從黨政機關選拔任用,也可以從黨政機關以外選拔任用。”這樣做,有利于促進領導人才資源的合理配置,也為優秀年輕干部脫穎而出開辟了一條新的途徑。二是進一步疏通能上能下渠道。《干部任用條例》吸收了各地創造的一些成功經驗,在疏通“出口”問題上作了一些新的規定。主要有實行干部免職制度、辭職制度、降職制度、聘任制度和試用期制度。辭職制度包括因公辭職、自愿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因工作能力較弱或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降職使用。對部分專業性較強的領導職務實行聘任制。對提拔擔任非選舉產生的地(廳)、司(局)級以下領導職務的,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經考核勝任的正式任職,不勝任的免去試任職務。還規定,對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測評不稱職票超過三分之一,經組織考核認定為不稱職的,應當免去現職。這些制度的實施,必將進一步有力推進干部能上能下。
(五)堅持有效監督,在建立健全科學有效的干部監督管理機制方面作出了新規定。
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從規范用人權上強化監督。首先,在干部的推薦上,規定個人向黨組織推薦領導干部人選,必須負責地寫出推薦材料并署名。其次,在考察對象的確定上,規定無論是領導班子換屆還是個別提拔任職,考察對象都要由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在民主推薦的基礎上集體研究確定。第三,在黨委討論決定干部任免時,規定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到會,以黨委應到成員超過半數同意形成決定,防止個人或少數人說了算。二是從嚴密程序上強化監督。條例對干部的推薦、考察、討論決定等各個環節,從程序上作出了嚴密的規定,對防止和糾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具有較強的現實針對性。從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實際情況看,地方黨委書記辦公會在醞釀提出考察對象中起著一定作用,但《暫行條例》沒有規定,與實際工作有些脫節。《干部任用條例》對此予以確認和規范,明確了書記辦公會的有關職責,完善了工作程序。三是從嚴明紀律上強化監督。《干部任用條例》對干部工作的紀律和處罰作出了更加嚴格的規定,充實了“十不準”紀律的內容。要求對違反規定的干部任免事項,不予批準,已經作出的干部任免決定一律無效,由各級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予以糾正,并按照規定對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作出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同時規定,對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追究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凡本地區、本部門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嚴重、干部群眾反映強烈以及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查處不力的,應當追究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和分管領導成員的責任。所有這些,對于加強干部工作的監督,預防和治理用人上的不正之風,維護選拔任用干部工作的公正性和嚴肅性,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三、切實學習好、貫徹好、執行好《干部任用條例》
中央、省委、市委和縣委對條例的學習宣傳貫徹非常重視。、曾慶紅同志在全國電視電話會議上對學習貫徹條例作出了全面部署,省委書記回良玉同志、市委書記周福元同志對學習貫徹條例提出了明確要求,縣委書記張愛軍同志在縣委理論學習中心組專題會議上對全縣學習貫徹條例也提出了具體要求。這里,我就如何搞好條例的學習貫徹再強調幾點。
(一)要充分認識《干部任用條例》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同志在全國電視電話會議上指出,確保條例的貫徹落實,必須真正做到認識到位。要做到認識到位,很重要的一點,是要充分認識條例本身所具有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鄧小平同志說過,國有國法,黨有黨規。條例作為我們黨的一個重要法規,在干部工作方面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的作用。具體地講,條例的地位和作用可以概括為“三個基本”。
一是基本規章。黨內法規分為幾大類:黨章、條例、規則、規定、辦法、細則等。而條例是由黨中央來制定并的。《干部任用條例》是干部工作的一個綜合性法規,涉及到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方方面面,黨章的基本精神以及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都在條例中得到充分體現。在整個黨內法規體系中,條例處于非常重要的地位,是一個基礎性、綜合性、系統性、權威性的黨內法規。
二是基本依據。首先,條例是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基本依據。它把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加以條文化、制度化,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具有普遍的約束力,必須嚴格遵循。其次,條例是干部工作制度建設的基本依據。它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實踐經驗進行了總結、升華和定型。同時,它又對進一步推進改革提出新的要求。第三,條例是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的基本依據。
三是基本程序。它主要是規定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任職、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等各個環節中的程序和做法。這一整套程序,具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和嚴密的內在聯系,環環相扣,缺一不可。離開了執行程序的嚴肅性,就沒有條例的權威性。嚴格按條例規定的程序辦事,就能夠防止和抵制各種不正之風的干擾,把那些德才兼備的優秀人才選拔上來,確保干部隊伍的整體素質不斷提高,確保各級黨政領導班子更加堅強有力。
《干部任用條例》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決定了它是我們做好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根本保障。我們一定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保證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貫徹落實,進而保證黨的基本路線貫徹執行的高度,充分認識學習貫徹條例的重要性,不斷增強政治觀念、組織觀念、法紀觀念,用堅強的黨性和優良的作風,保證條例的全面貫徹執行。
(二)要在精通《干部任用條例》上下功夫。
學習好條例,是貫徹落實好條例的前提和基礎。中央要求領導干部要熟悉條例,組織人事干部要精通條例,廣大干部群眾要了解條例,所以各單位要把學習貫徹條例作為當前的頭等大事,制定切實可行的學習計劃,認真抓好組織實施。去年我縣進行了機構改革,各單位負責人和組織人事干部也相應作了一些調整,再加上《干部任用條例》與《暫行條例》相比,又增加了許多新的內容。因此,領導干部要帶頭學習《干部任用條例》,各單位理論學習中心組最近要召開一次學習條例專題會議,以此帶動本單位、本系統的學習活動。分管和從事組織人事工作的同志更要抓緊學習《干部任用條例》,逐章逐條逐款逐句地學習研究領會,努力把握精神實質,掌握選拔任用干部的原則、標準、程序和紀律;要把《干部任用條例》作為理論學習的重要內容,作為練好業務基本功的重要教材,結合工作實際刻苦鉆研,努力做到對條例的內容了如指掌,對條例的要求了然于心。縣委組織部也將組織條例知識競賽和考試,促進全縣學習活動的深入。學習條例重在精通,精通的目的在于應用。要始終以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實際成效,來衡量和檢驗我們是否真正掌握條例、精通條例。要大力宣傳條例的內容及頒布實施的重大意義,引導群眾正確行使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使干部工作更好地體現黨的群眾路線,體現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要求。
(三)要在嚴格執行《干部任用條例》上下功夫。
貫徹執行條例,中央、省委、市委和縣委對組織部門委以重任,人民群眾對組織人事干部寄予厚望。我們要在縣委統一領導下,遵照條例第五條的規定,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認真履行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的職責,并負責地對條例組織實施。一要嚴格堅持原則。條例規定的六條原則,是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在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集中體現。我們要從講政治、講黨性的高度,準確理解和始終遵循這些原則,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毫不動搖,以保證干部工作的正確方向。二要嚴格執行標準。條例規定的黨政領導干部應當具備的六項基本條件和七項任職資格,體現了德才兼備的原則。我們必須始終堅持把這些基本條件和任職資格作為選拔任用的基本尺度,特別是要把政治標準放在第一位,把忠實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作為選用干部的最重要、最根本的要求,形成正確的用人導向。三要嚴格履行程序。真正做到堅持程序一步不缺,履行程序一著不讓,嚴守程序一點不偏。民主推薦、組織考察、黨委討論決定,是選拔任用干部工作的基本程序,要認真把好民主推薦關、組織考察關和討論決定關。除個別特殊情況可由組織推薦外,凡沒有經過民主推薦程序的,不能列為考察對象。要不斷改進考察方法,防止考察失真、失實,真正做到客觀、真實地了解和反映考察對象的情況,未經組織考察的,不得提請黨委(黨組)討論。四要嚴格遵守紀律。分管和從事組織人事工作的同志要帶頭遵守條例規定的十條紀律,對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紀律的各種行為,要敢于抵制,勇于斗爭。堅決做到對本級管理的干部的任用,不符合規定的不上會;對上級管理的干部的任用,不符合規定的不上報;對下級報來的干部的任用,不符合規定的不審批。堅決做到堅持原則不動搖,執行標準不走樣,履行程序不變通,遵守紀律不放松,把我縣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提高到一個新水平。
(四)要在進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上下功夫。
創新是干部人事制度的活力之源,生命之本。形成科學有效的選人用人機制,出路在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不斷推進制度創新。條例是我們黨干部制度改革的一個重要成果。條例的頒布和實施,構建了干部選拔任用科學機制的總體框架和制度基礎,同時也為我們在新的起點和更高層次上深化改革創造了條件。當前,要把學習貫徹條例與落實中央批準下發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綱要》結合起來,以改革的精神抓好條例的貫徹執行,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步伐,不斷推進干部工作的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
一要以條例為依據,對我縣已經出臺的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具體政策規定進行修訂完善。對現有的干部工作政策規定進行一次全面清理,完全不適應條例要求的,予以廢止;部分不適應的,予以修訂;不夠健全的,予以完善,使干部工作的各項具體制度更加符合條例的要求。近期內,縣委將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全委會票決制度、領導干部引咎辭職制度等進行修訂完善,各單位也要對本單位出臺的有關制度進行相應的修訂完善。二要根據條例的要求,抓緊研究制定相關配套政策。對條例只作了一些原則性規定的制度,如干部考察工作責任制、部分領導職務聘任制、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責任制等,都要積極探索,積累經驗,盡快建立健全。三要以與時俱進的精神,研究新情況新問題。隨著形勢的發展和改革的深化,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按照條例的基本精神,探索解決的措施和辦法。充分尊重群眾的首創精神,對基層和群眾創造的并經過實踐證明是行之有效的措施和辦法,要及時總結,逐步推廣。要注意抓好新制度、新舉措的試點工作,加大研究探索的力度,力爭創造更多的新鮮經驗,更好地發揮試點的示范導向作用。
(五)要在加強對《干部任用條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上下功夫。
加強監督檢查,是全面貫徹落實條例的重要保證。各單位黨組織及組織人事干部要切實履行職責,強化監督措施,確保條例得到全面貫徹落實。
要加大對條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力度,突出工作重點,有針對性地開展監督檢查工作。對照條例的規定,重點檢查在選拔任用干部各個環節上是否嚴格執行了條例,及時發現問題,堅決予以糾正。縣委組織部將每年對縣鄉機關干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檢查,各單位也要對本地區、本部門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情況經常進行自查和檢查,努力做到監督檢查工作制度化。要嚴肅查處違反條例規定的行為。著重檢查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程序和工作紀律的人和事,對違反條例規定選拔任用干部的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作出嚴肅處理。要適應新形勢加強和改進干部監督工作,按照“主動監督、關口前移”的思路和“以教育為主、預防為主、事前監督為主”的原則,把干部監督寓于選拔任用干部的各個環節之中,切實改變出了問題才去檢查、才去監督的狀況。各單位要把貫徹執行條例的情況作為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的重要內容,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組織部門要主動加強與紀檢機關(監察部門)等有關單位的聯系,完善聯席會議制度,溝通信息,交流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以不斷強化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要努力健全監督體系,做到黨內監督與法律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相結合,形成監督合力。要建立干部監督工作的信息網絡,進一步拓寬監督渠道,擴大信息來源,使干部監督機構耳聰目明,監督工作更加及時有力。
同志們,這次學習班時間雖短,但任務很重。全縣集中只有一天,只是深入學習貫徹條例的開端,既是學習,又是動員,關鍵在于平時學,經常學。希望全體同志要刻苦鉆研,持之以恒,真正把《干部任用條例》學習好、領會好、執行好,以我們的出色工作,為推進我縣經濟和社會事業的快速健康發展,提供強有力的組織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