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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正當交易行為調研:
1、傭金收入方面存在的問題:
在傭金制度改革后,證券業內依舊存在著無視經營成本、降低交易傭金吸引客戶的現象,返傭由于采取的是灰色、不公開的手段,是被現行的法律所禁止的行為,但在個別證券公司經營機構依舊存在,從而增加了證券公司的經營風險。有關傭金管理方面的問題是證券行業現階段的不正當交易行為的主要構成問題。
經過對營業部的實地調查研究,發現營業部在傭金方面的不正當交易行為有以下幾個方面問題:
(1)在營業部現場交易中體現出來的問題:
少數證券到現在為止還在很多地方打價格戰,停留在低層次競爭上,脫離公司實際運營成本,打傭金價格戰,采用現金返傭、贈送實物或禮券、提供非證券業務性質的服務等不正當競爭方式吸引投資者進行證券交易,對證券經營機構的正常經營造成嚴重影響,不利于整個行業發展。
某些證券公司當業務達到一定規模時,通常會以不正當手段漲價,提高客戶傭金。比如說;當某一證券公司營業部客戶數達到5萬個客戶時,有些證券公司要逐步提高傭金,每次提高一點,讓客戶無意之中承擔提高的費用。提高后大約有10%左右的客戶會發現,找到證券公司,而證券公司對鬧得較兇的客戶,通常會恢復原有的傭金,但是,有90%的客戶在無意間被證券公司提高了傭金。對客戶利益造成了損失。
部分券商的營業部招聘的業務人員素質低下,為了得到證券交易傭金返還,在發展業務時不擇一切手段,將客戶騙進證券公司,過后從此不管客戶,還要通過客戶的交易提取獎金,不利于客戶資產維護。急需規范整頓。
(2)在非現場交易中的體現出來的問題:相對于傳統的交易方式而言,網上交易的成本得到了大大降低,在支持同等客戶的條件下,網上交易的投資是傳統營業部的1/2-1/3左右,日常營運費用為傳統營業部的1/4-1/5左右。正是由于投入不大,不少券商為了達到"圈地"效果,采用不正當手段大幅降低傭金或采取年費制傭金,擾亂當地證券市場。"銀證通"業務在設計證券公司與銀行在該業務流程設計時,就將"銀證通"業務的轉托管、撤銷指定、銷戶設定了很多阻礙,客戶要辦成這件事要跑多次銀行與證券公司。不利于客戶自主選擇交易場所,客戶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護。
2、客戶開發方面存在的問題:
目前證券營業部是非法人的經濟組織,按照現行法律法規,其只能在公司總部或客戶的授權范圍內開展經營活動。由于,其經營活動中有大量的可流動的證券資產和資金資產,如經營活動造成損失,則要由證券公司承擔。因此,營業部經營風險時刻存在。
實施浮動傭金制后,營業部有一點變化很明顯,大家都認識到了爭奪和占有客戶資源最重要。爭奪的目標不再是中小散戶,而是大客戶特別是機構客戶。有的營業部適應不了這種變革,不但增量客戶來不了,存量客戶也被挖走。
期間某些營業部員工(特別是營銷人員)為了拉攏客戶資金、賺取傭金提成或出于其他考慮私自接受客戶全權委托,為熟悉的客戶進行證券委托買賣,引致客戶對交易結果不認同帶來違規操作的風險,屬于不正當交易行為。
還有些營業部營銷人員在拉攏其他營業部客戶資源時,對客戶的資產利用多個資金帳戶之間的股東帳戶卡及利用轉托管和(撤銷)指定交易業務進行資金、股票的違規違法資產轉移,有被不法分子利用進行犯罪行為的可能。屬于不正當交易行為。
某些營業部為了提高咨詢能力服務營業部股民或拉攏其他營業部股民而和某些咨詢機構簽訂協議,由咨詢機構來代替營業部為客戶進行咨詢服務,不少不合規的小咨詢機構借機利用股民對營業部的信任,隨意推薦個股,促進股民擴大交易量,由此來收取營業部的返傭,對客戶資產造成很大損失,屬于不正當交易行為。
另外還有某些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同營業部合作,利用營業部急于維持存量客戶、擴大客戶資源的機會,看準普通投資者對證券公司營業部的信任和對股票信息的依賴,大肆向投資者進行推介、招攬會員收取高額會員費,并且有目的地進行完全脫離基本面分析的薦股和股評、咨詢,變相從事委托理財、坐莊和炒作股票。對證券公司營業部的形象造成很壞的影響,同時由此而派生出許多其他問題,例如營業部管理人員和咨詢機構私下合作,接收賄賂等問題,同樣屬于不正當交易行為。
二、商業賄賂調研:
在我國的許多行業,商業賄賂已成"行規"和企業運行的潛規則,從業者已陷入惡性競爭的環境,損害到了正常的市場秩序。中央及國務院決定把商業賄賂作為今年反腐工作重點,在全國開展打擊活動。商業賄賂有三種形式:回扣、折扣、傭金。近5年內中國查處各類商業賄賂案件案值達52.8億。今年中央作出了治理商業賄賂的重要決策,證券期貨行業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也已全面展開。
證券行業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里,商業賄賂行為以各種各樣的"折扣讓利"、"營銷方式"出現,以致于人們認為"法不責眾",自然而然地形成了商業習慣。其后果卻危害了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破壞了公平競爭的環境,使得《證券法》所規定的"三公"原則大打折扣商業賄賂行為嚴重影響了證券行業的健康發展,此次治理整頓工作有利于行業的穩定、有序、健康發展。
經過實地調查研究發現經紀業務方面的商業賄賂有以下幾個方面問題:
券商在拉攏機構客戶時采用的大額度傭金返還手段,有商業賄賂的嫌疑,容易造成漏稅和滋生各種腐敗現象。機構投資者由自然人代其開戶、交易,將返還的傭金占有已有,以公謀私的現象非常普遍。個人所得又不會主動報稅,而代扣又沒有依據,由此給國家造成不應有的經濟損失。由于返傭問題的非合法化,使實行返傭的雙方都存在以權謀私、假公濟私等問題。
某些證券經紀公司在受托客戶資產管理中,利用法人和自然人傭金率不一致,向客戶提供賬外好處費,或者將合同收益率放低,高出部分提供給法人單位的負責人(多半以其親友名義另立賬戶收取商業賄賂)。
返傭加大了證券公司的管理難度和經營風險。返傭不合法、不合規、與其相關的業務、財務和稽查等具體處理方法也不可能明確,由此造成財務管理的混亂,由于現金返還屬于違規行為,會計處理根本沒有依據,只能進行技術處理,這樣的帳目不能真實反映證券公司的經營業績。如果以物品返還,在物品的采購上還會出現二次漏洞。
為了激發基金代銷人員銷售基金的積極性,一些基金公司對代銷人員進行單獨獎勵,而這些獎勵往往以現金的形式直接返還給代銷人,涉嫌商業賄賂。
某些券商通過在營業部下設立工作室,讓某些所謂的證券咨詢專家招攬客戶,不從委托人獲益角度考慮而一味為了擴大交易量與傭金,由此向這些"咨詢專家"提供返傭,涉嫌不正當交易及商業賄賂;
在包括上市公司在內的法人委托理財過程中,某些公司高管人員與少數證券經紀公司有關人員互相串通,私下授受、獲取賬外利益,涉嫌商業賄賂。
200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