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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離不開有效的監督。黨中央《關于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明確提出:“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保證把人民賦予的權力用來為人民謀利益?!卑凑铡稕Q定》的要求,從各方面完善監督的法規,落實監督的措施,才能切實提高黨的領導水平和執政水平,增強拒腐防變和抵御風險的能力。
充分認識加強監督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增強領導干部自覺接受監督的意識和群眾主動進行監督的觀念,打牢監督的思想基礎
歷史證明,中國共產黨是偉大、光榮、正確的黨。在這種背景下,黨還要不要接受監督?《決定》強調:“各級黨組織和干部都要自覺接受黨員和人民群眾監督。”然而在現實生活中,有些領導干部接受監督的意識淡薄,認為監督是出難題、挑毛病、找岔子,于是不大情愿接受監督;一部分黨員和群眾認為監督弄不好會得罪領導,遭到打擊報復,因而對監督缺乏信心,不愿意監督。針對這種情況,從思想教育入手,增強干部接受監督的自覺性,增強廣大黨員和人民群眾監督干部的主動性,是強化監督首先必須做好的一項基礎性工作。
腐敗,實質就是濫用公共權力謀取私利。這種人民大眾痛恨的現象之所以在古今中外綿延不絕,根源就在于權力作為一種支配他人的力量,本質上就具有無限擴張的特性。18世紀法國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鳩有一句名言:“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有權力的人使用權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不受制約的權力必定腐敗,絕對權力絕對腐敗,這種規律不以任何人的意志為轉移。所以恩格斯明確指出:“社會為了維護公共的利益,最初通過簡單的分工建立了一些特殊的機關。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這些機關——為首的是國家機關——為了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從社會的公仆變成了社會的主人。這樣的例子不但在世襲的君主國內可以看到,而且在民主共和國內也同樣可以看到。”今天,存在于我國各個領域的以權謀私、權錢交易、權色交易等形形色色的腐敗現象,再一次證明了公共權力是一柄雙刃劍,既可以用來為大眾服務,也可以腐蝕掌權的干部,將手中的權力異化成損害人民利益的工具。解決這個問題的有效辦法,就是從各個環節上加強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
“共產黨員是特殊材料制成的”,從理論上講應該具有抵抗各種誘惑的特殊本領。但正如一位哲人所言:“人所具有的我都具有”,現實中的人都是有欲望和缺陷的,手握大權而又不受監督,不受制約,必然會使人的欲望惡性膨脹,使人的缺陷難得彌補,使道德的力量變得蒼白。要牢固樹立“嚴是愛,寬是害”、“監督是真正的愛護”的觀念,努力消除各種思想顧慮。一旦發現干部有不健康的苗頭,就及時提醒、幫助、批評,防止他們由小錯鑄成大錯,這既是對黨的事業負責,也是對干部本人負責。
把黨內民主與人民民主結合起來,重點加強對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的全方位監督,用民主編織反腐敗的天羅地網
黨中央歷來重視動員群眾的力量制止腐敗,始終強調必須把對權力的監督與發揚黨內外民主聯系起來,認為發展民主既是實行監督的基本條件,又是推動監督的重要動力。《決定》要求:“拓寬和健全監督渠道,把權力運行置于有效的制約和監督之下?!睔v史經驗證明,民主是腐敗的天敵。只有拓寬監督的渠道,健全監督的規章,把黨內民主與人民民主結合在一起,讓廣大黨員充分行使黨內的民主權利,讓人民群眾真正當家作主,才能織就反腐敗的天羅地網。
改變權力過分集中現象是保證民主監督的前提。權力越集中,民主越難行,越容易滋長家長制作風,從而導致種種腐敗行為發生。現在不少部門和單位習慣于“一把手”說了算,“少數服從多數”原則難以落實,其教訓是十分沉痛的。解決問題的出路,一方面是對各級干部特別是“一把手”的權力范圍,在授予上應有科學的界定,如對重大事項決定權和重大項目、大額度資金的審批權、重要人事任免權等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并通過規章制度予以確立。另一方面,要建立各級干部權力與責任相配套的責任追究機制,權力越大,責任越重,實行監督的體系應該越嚴密。一旦決策或權力運作失誤,不僅要追究行使該項權力當事人的直接責任,而且要追究“一把手”的領導責任,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監督缺位的責任。
加強黨內監督,發展黨內民主。黨的十六大報告指出:“黨內民主是黨的生命”,“要以保障黨員民主權利為基礎……建立健全充分反映黨員和黨組織意愿的黨內民主制度。”我們黨是執政黨,如果我們黨內民主不能真正實現,無法發揮應有的示范作用,勢必影響整個國家的政治文明建設。因此,對于這個關系到黨的生命和執政地位的問題,切不可掉以輕心。首先,要認真貫徹黨的民主集中制,保證普通黨員的民主權利和監督權利。黨的各級組織及其領導干部在制定政策、形成重大決策的過程中,除了一些確需保密的重大事項外,其他均應在黨內公開,讓廣大黨員參與討論,直接行使自己的知情權、監督權。其次,要加強黨委領導班子內部的相互監督。鄧小平同志曾指出,領導干部的真實情況,“上級不是能天天看到的,下級也不是能天天看到的,而同級的領導成員之間彼此是最熟悉的”。因此,他鄭重地強調,“對領導人最重要的監督來自黨委會本身”。只有班子成員通過民主生活會等正常的組織生活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實行相互監督并切實監督到位,才能有力地防止干部腐敗特別是集體腐敗案件的發生。第三,改革和完善黨內選舉制度。要從實際情況出發建立健全一套完備具體的黨內選舉條例,健全和完善候選人提名方式,拓寬選舉人了解候選人的渠道,適當擴大差額選舉的比例,逐步擴大黨內直接選舉的范圍。
把黨內監督與黨外監督結合起來,不斷擴大人民群眾的監督范圍。領導干部生活在群眾之中,他們的優劣高下、功過是非,群眾看得最清楚,也最有發言權?!吨袊伯a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明確指出:“黨內監督要與黨外監督相結合。黨的各級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應當自覺接受并正確對待黨和人民群眾的監督?!睘榱寺鋵嵢罕姳O督,首先,要實行政務公開,增加國家政治生活的透明度。其次,要不斷疏通人民群眾向黨和政府提出批評意見的渠道。第三,要充分發揮新聞輿論的監督作用。新聞輿論監督是一種自下而上的民主監督,它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以新聞媒介為載體,以反映公眾的呼聲、提供輿論信息為手段,對黨和國家機關及國家公職人員的行為進行監督。強化新聞輿論監督,既是人民群眾享有言論自由、出版自由的表現形式,又是人民群眾對黨和國家及其公職人員實施權力監督的重要途徑。而在現實中,有些單位和部門不僅千方百計躲避輿論監督,而且采取各種辦法去“監督輿論”,甚至對揭露問題的新聞工作者圍攻、施暴。為此,要抓緊制定有關輿論監督的法規,明確規定新聞媒體的權利、責任和義務,充分保證新聞工作者的采訪權、報道權、批評權、評論權等,使新聞媒體能依法履行監督職能。
把查處腐敗案件與法規制度建設結合起來,重在建立健全嚴密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靠法制解決問題
制度建設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通過辦案發現制度上的漏洞,制定或者健全法規制度,就會防止出現一批又一批腐敗分子。而目前,現實生活中監督主體在行使監督權時沒有受到具體明確的法律保護,監督的對象不接受監督而應承擔的后果也沒有具體的法律加以約束,而且監督的程序和實現的方式都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規定。顯而易見,這種無法可依的監督必然是蒼白無力的。使權力監督法制化,這是強化監督的基礎性工程。
首先,要認真落實黨內監督的制度法規。《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對黨內監督的十項制度作了具體而明確的規定。這十項制度是:集體領導與分工負責、重要情況通報和報告、述職述廉、民主生活會、信訪處理、巡視、談話和誡勉、輿論監督、詢問和質詢、罷免或撤換要求及處理。十項制度規定筑成了上下左右、縱橫交錯的規模宏大的監督網絡,形成了全方位推進的黨內監督、加強和改進黨的建設的強有力的整體態勢。但是,解決黨內監督問題并不能到此為止,還有許多問題需要我們在實踐中加以探索和完善。譬如現行監督體制不順,監督者受制于被監督者,使監督難以有效實施。從黨內監督體制來看,現行的雙重領導體制,是以橫向領導為主,縱向領導為輔。各級紀委既是同級黨委的被領導者,又是同級黨委的監督者。這樣導致的直接后果是監督權在行使過程中縱向上的失控和橫向上的失衡。正如有的同志指出:上對下監督,情況不了解,無法監督;下對上監督,情況了解,不敢監督。為了改變這種狀況,可以考慮把現有的紀檢、監察、反貪三個機構合并,實行垂直管理,從而建立一個統一、獨立、權威的監督機關。同時,要完善紀委的反腐敗責任制,對于應當履行監督職責,應當查辦的腐敗案件,各級紀委疏于履行職責的,紀委有關責任人要承擔法律和紀律的責任。
其次,要建立健全監督的國家法律。對于建立法治國家和政治文明的宏偉目標來說,僅有黨內監督制度還不夠,我們還需要把反腐倡廉工作中一些成熟的經驗通過一定的程序制定為國家法律,把法規制度建設貫穿于反腐倡廉工作的各個環節。把黨中央關于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方針政策、領導體制、工作格局、成功經驗用法規制度的形式確定下來,用黨的紀律和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得到貫徹落實,使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
第三,加強對反腐敗工作本身的監督。反腐敗工作也需要監督機制,因為反腐敗工作也有可能發生濫用權力、徇私枉法和失職瀆職等腐敗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