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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國近代法學教育之肇始
準確地說,中國近代法學教育肇始于19世紀60—70年代。這是因為,第一,當時中國的社會形勢發生了質的變化,即1840年爆發中英鴉片戰爭,封閉自守的天朝大國被轟開國門,西方列強在入侵中國過程中,不斷依靠堅船利炮強迫清政府簽訂一系列不平等條約,攫取在華利益。綿延數千年的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受到巨大沖擊,伴隨中國傳統社會經濟根基的深刻變化,整個中國社會也開始發生轉型,進入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從此民族矛盾上升為各種社會矛盾中的主要矛盾,自救圖強、抵抗外侮成為時代主題。可以說,19世紀中葉西方列強轟開國門后,中國社會政治、經濟和思想文化迅速向近代轉型,這為開辟近代法學教育提供了客觀的社會歷史條件。
第二,面對19世紀中葉英法殖民侵略,為了救亡圖存,挽救民族于水火,在清朝統治集團內形成了以曾國藩、李鴻章、左宗棠等官員為代表的“洋務派”,他們與以慈禧為首的頑固派根本不同,明確主張“師夷長技以制夷”。誠然,在洋務派看來,學習西方長技主要指其堅船利炮這些先進的軍事技術,在他們頭腦中,還是堅定地崇奉盡善盡美的祖宗之法絕不能變的觀點,盡管如此,洋務派在與西方人辦理外交事務過程中,深感“今語言不通,文字難辨,一切隔膜”[2]卷71《章程六條》,認為“不受人欺蒙,必先諳其語言文字”[2]卷8。提出創辦新式教育機構,培養新型翻譯人才,以此為契機,新型的法學教育也隨之成為洋務派所倡導的新式教育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說,19世紀60—70年代洋務派“師夷長技”、培養新式人才的主張及實踐為近代法學教育的開端提供了人力資源及理論支撐。1862年7月11日,在洋務派的推動下,京師同文館正式成立,該機構在教育模式和課程內容上根本不同于中國古代傳統教育,它的設立標志著中國近代法學教育之肇始。京師同文館設立初衷是為培養翻譯人才,因此最先開設了外國語言文字課程,后來教授內容不斷豐富,不僅包括自然科學,而且包括法學在內的社會科學也成為同文館的重要學習科目。具體到法學教育來說,同文館主要基于了解國際關系法則,處理外交事務之急需,從而設置了國際法課程,并聘請了美國傳教士丁韙良來華擔任主講,采用的教材是美國國際法學者亨利•惠頓所著《國際法大綱》,又名《萬國公法》作為課程教材。同文館當時有學生10人,他們在這個新式教育機構接受來自美國教習講授的與中國傳統法律截然不同的新式法學知識,學習內容主要包括:“譯義明源”、“論諸國自然之權”、“論平時往來”、“論交戰”[3]116-117。盡管同文館的法學科目僅設國際法課程,系統的法學專業教育遠未實現,但是作為近代意義的第一所高校———同文館開設的國際法教育正式拉開了中國近代法學教育的帷幕。可以說,同文館率先引入西方國際法“作為一個專門科目正式確定下來,并對洋務運動中發展起來的其他洋務學堂講求‘公法學’樹立了風聲”。“由此學習公法的觀念也隨之播及開去”[4]79。這樣,以19世紀60年代京師同文館倡導并踐行的西方國際法教育為開端,表明中國近代法學教育由此肇始。以同文館《萬國公法》教育為切入點,大批西方法學著作被譯介至中國,主要包括德國學者馬爾頓著《星軺指要》、德國學者步倫著《公法會通》、美國學者吳爾璽著《公法便覽》,等等。上述西方法學著作的翻譯及在國內傳播促使國人開始從“學理”角度研習近代西方法學知識,近代意義上的法學也由此萌芽[1]363。
二、中國近代法學教育之全面興起
京師同文館的國際法教育開風氣之先,開啟了中國近代法學教育之路,此后隨著西方列強發動全面侵華戰爭,殖民統治空前強化,19世紀末中日甲午戰爭使中華民族面臨亡國滅種的危急關頭,洋務派“中體西用”已不合時宜,以康有為、梁啟超等為代表的維新派,主張“大抵諸國皆以變法而強,守舊而亡”,“欲做到翻然變計”,“當以開創之勢治天下,不當以守成之勢治天下”,呼吁進行徹底的社會革新,改變晚清政府落后保守的社會制度,采用“西人之學,以文明我中國”[5]5。可見,維新派較洋務派的主張更為激進、全面和深刻,在法學教育方面明確提出效仿日本“援照西法,廣開學堂書院,不特陸軍、海軍將皆取材于學堂,即今之外部出使諸員,亦皆取材于律例科”[6]491。為此提出建立一套結構完整的包括法學教育在內的全新教育機構系統,“京師立大學,各省立高等中學,府縣立中、小學及專門學,若海、陸、醫、律、師范各學”[7]201。在維新派的積極推動下,相繼設立了許多包括新式法學教育在內的近代意義上的學堂,較為著名的有天津中西學堂、上海南洋公學、湖南時務學堂、京師大學堂等。這一時期各學堂的法學教育較同文館有了巨大進步,主要體現在科目設置上,1895年盛宣懷創辦的天津中西學堂辦學章程專設“律例學門”,已初具法學教育的獨立性及專門化特點。律例學門在課程設置上專業系統化色彩明顯,完全突破了先前同文館時期僅限于“萬國公法”教育的狹窄范疇,增設了“大清律例”、“法律通論”、“羅馬律例”、“英國合同法”、“英國罪犯律”、“商務律例”等法學科目的講授學習[8]16。1897年設立的湖南時務學堂其法學教育內容,除了“萬國公法”外,還包括“唐律疏議”、“全史刑律志”、“日本國刑律志”、“法國律例”、“英律全書”、“大清律例”等課程的教學[9]第19卷。另外,在眾多新式學堂如火如荼發展近代法學教育的大力推動下,廣大師生除了承前期同文館譯介西法之風,繼續將之發揚光大外,在近代法學研究方面也取得突破性認識,例如,梁啟超認為公法學可分為“內公法”和“外公法”,其中內公法包括憲法、民律、刑律等各部門法,而有關處理國際關系方面的法律規范稱為外公法。從梁氏對各部門法學所作的分類,說明當時先進的中國人已經接受了全套西法的系統教育而提出上述觀點的。同時,因法學教育課程內容的拓展,增強了法學研究視野,國內涌現出一批近代法學意義上的學術論文,例如,《公法律例相為表里說》、《論邦國交際公法學》、《日本刑法志序》、《論中西刑律輕重異同之故》等,這些論文從研究視角、方法及理論內容都印證了近代法學教育的深入發展。
總之,19世紀末,中國社會殖民地化進一步加深,民族矛盾空前激化,在維新派積極倡導興辦新學的推動下,全國各地新式學堂廣泛設立,致力于近代法學教育、培養新式法學人才成為這些學堂重要的辦學宗旨及目標。這一時期不僅各學堂設置的法學課程科目在廣度和深度上遠超同文館時期的法學教育,而且西方法學譯介和近代法學研究成果在數量和質量上同樣取得巨大進步。可以說,中國近代法學教育在19世紀末列強瓜分豆剖疆土、民族災難日益深重、中國面臨亡國滅種危險關頭之際,維新派提出徹底全面改革,主張效仿日本在全國建立各級新式學堂教育體系,明確指出系統的新式法學教育應納入到學堂總體教育計劃而成為其中基本學習科目和重要組成部分。維新派的理論主張引起當時社會積極呼應和巨大反響,并身體力行將之付諸實踐,推動了近代法學教育在此時呈現出全面興起之勢。乘此國民奮而自救、群情昂揚、民智開啟、民風丕變之有利時機,維新派上書光緒帝要求變法革新,光緒帝采納維新派建議,接連下令廢除科舉,改革教育行政制度,在中央設立學部取代傳統的禮部,各省裁撤學政,改以提學使,統轄學務,并在全國設立新式學校教育體系。盡管維新派發動的“”迅速遭到清政府頑固派的殘酷鎮壓,但其掀起了近代法學教育全面興起后的一個高潮。維新派理論及實踐符合當時中國社會環境,順應歷史潮流,這是清政府無法絞殺消滅的,否則就是逆歷史潮流而動,冒天下之大不韙,加速其搖搖欲墜的統治走向滅亡。因此,清廷鎮壓“”運動不久,于1901年1月正式頒布上諭,著手推行新政,并責成臣工積極建言獻策。7月張之洞和劉坤一上建言書《變法三折》,在第一折就明確提出“籌議變通政治人才為先折”,全面改革落后的教育制度,“酌改文科”,減少四書五經內容,引入西方實用性科目,最終廢除科舉;“停罷武科”,“設文武學堂”,在全國建立小學、中學、大學現代教育體系,使“生員、舉人、進士皆出于學堂”。《變法三折》提出的各項革新措施受到清廷贊許,這樣,教育革新必然成為推行新政的重要內容。1902年晚清政府頒布《奏定學堂章程》,即“癸卯學制”:設置初等小學、高等小學、中學堂、高等學堂、大學堂普通教育體系,其中規定大學堂中設法政科大學,法律學與政治學為并列獨立的兩個科目[4]188。“癸卯學制”的頒行,不僅徹底改變了中國舊式教育體系,效法日本正式在全國建立了新式教育體系,而且明確了法科教育的具體建制及重要地位。同年4月,清廷任命沈家本和伍廷芳主持修律,“將一切現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參酌各國法律,悉心考訂,妥為擬議,務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10]《刪除律例內重法折》。晚清修律的宗旨及要求迫切需要大批新式法律人才方可有效展開修律活動,對此,主持修律大臣沈家本曾說:“法律成而無講求法律之人,施行必多阻隔,非專設學堂培養人才不可。”[10]《法學通論講義序》這樣,以清廷教育機構體系改革為基礎,以晚清修律活動為契機,在沈家本“奏請撥款設立法律學堂”積極爭取和推動下,于1906年中國第一所具有近代意義的法律專門學校———京師法律學堂正式設立。此后大批專門法律學堂在中華大地上相繼設立,遍地開花,“據統計,至1909年全國共有高等教育層次的學堂127所,學生23735人,其中法政學堂47所,學生13282人,分別占學堂總數的37%和學生總數的55%”[11]4。除了公立法政大學大量創設,私立法政大學也日益興盛[11]4。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努力增強我市領導干部法律素養,提高依法執政能力;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學習內容和要求;領導干部學法用法,要通過建立健全相關的制度,推進領導干部法制教育制度化、規范化;組織領導和保障;高度重視領導干部學法用法工作,統籌規劃,加強領導,把領導干部學法用法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進行講述。其中包括:導干部學法用法的指導思想是、領導干部學法用法的工作目標是、領導干部要認真學習憲法,掌握憲法的基本知識和基本精神、堅持和完善黨委(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學法制度、堅持和完善領導干部法制講座制度、建立健全領導干部法制培訓制度、堅持領導干部自學法律制度、建立健全重大事項決策法律咨詢制度、完善對領導干部掌握法律知識和依法辦事能力的考試考核制度、加強領導,健全機制、加強宣傳,營造氛圍、強化監督,務求實效等,具體材料詳見:
為認真貫徹落實普法規劃,努力增強我市領導干部法律素養,提高依法執政能力,根據省委組織部、省委宣傳部、省委黨校、省司法廳、省普法辦《關于進一步加強領導干部學法用法工作、提高依法執政能力的實施意見》(**司[20**]152號),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領導干部學法用法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領導干部學法用法的指導思想是: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七大會議精神,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推進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緊緊圍繞市委、市政府工作大局,堅持理論聯系實際、學用結合的要求,著眼于提高各級領導干部法律素質、增強依法執政能力,扎實做好領導干部學法用法工作,為努力建設“法治**”,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強有力的組織保證。
領導干部學法用法的工作目標是:通過深入系統的學習和掌握履行職責所需要的法律知識,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觀念,牢固樹立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的觀念,牢固樹立國家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的觀念,牢固樹立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觀念,善于運用法律手段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做到依法執政、依法決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二、學習內容和要求
【內容提要】日本法學教育的基本目的不是為了直接培養法律職業人員,通過司法考試選拔法制精英的法律職業選拔模式與法學教育是脫節的。但是這種法學教育和法律職業選拔制度在新的條件下暴露出越來越明顯的弊端.在社會變動、司法改革、教育改革的時代背景下,日本參照美國的(LawSchool)模式,提出了法科大學院構想,開始將法學本論文由整理提供教育與選拔、培養法律職業家有機地結合起來。可以預見這種變化將會對日本司法制度和法學教育制度產生重要影響,并在比較法文化上具有重要意義。
海外來風
日本稱法官、檢察官、律師三種法律專門職業人員為“法曹”。欲成為法曹,首先要通過競爭率極高的司法考試,然后在司法研修所中經過一年半的司法研修,最終考試合格才能夠最終擔任法曹。在這種法曹培養制度下,法學教育與法曹選拔脫節,二者并無直接的聯系。司法考試嚴格限制人數,(注:日本選拔的法曹人數歷來較少,現行制度下,從20世紀60年代直到90年代初,每年司法考試合格人數只有500人左右。90年代以來開始增加合格人數,現在每年的合格人數為1000人左右。參見丁相順:《日本法律職業選拔培訓制度及其改革》,《人民檢察》2000年第4期,第61頁。)一方面塑造了日本司法精英型的特征,保障了司法的公正性,另一方面也導致了日本司法人數本論文由整理提供不足,司法救濟不夠的弊端。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日本國際和國內環境的變化,在規制緩和的大形勢下,長期依靠行政指導制調整社會關系的日本開始了由“事前規制型”向“事后檢查型”的改革。(注:關于日本司法改革的背景問題,參見2000年12月28日《法制日報》載《密切法律交流推進中日友好——訪日本法務大臣高村正彥》一文,法務大臣高村正彥說:“人類即將進入21世紀,對于日本而言,面臨社會、經濟形勢的復雜多樣化以及國際環境的變化,當務之急是推進行政等各項改革,完成由‘事前限制型’社會向以個人責任為基礎的‘事后檢查型’社會的轉型。具體到司法領域,日本將大力推進司法改革,完善法律制度體系,下個世紀,司法將在維護法治社會、保障國民權利等方面發揮更為重要的作用。”)這樣,為了解決司法人數不足的問題,大學的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制度、法曹培養制度、司法制度開始聯系起來,法學教育界和司法實務界提出了法科大學院構想。
一、日本法學教育的基本特征與改革
日本的法學教育是在法制近代化過程中建立起來的。日本法學教育在明治時期就形成了官方與民間法學教育的二元格局,經過明治政府的一系列統合措施,近代法學教育培養的法科學生為推進日本法制近代化過程和國家的近代化發揮了巨大的作用。(注:丁相順:《日本近代法學教育的形成與法制近代化》,《法律史論集》2000年專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37頁。)
二戰以后,隨著司法考試制度的建立和精英型法律家階層的形成,在大學教育日漸普及的情況下,法學教育成為一種法律修養式的普及型教育,“日本大學本科階段(四年制)法學教育的目的并不是培養法律的專職人才,而是一種為普及法學思維方式而開設的普通素質教育。實際上,可以說這種教育的目的只是為即將步入社會的學生養成法律思維(Legalmin本論文由整理提供d)為此,在日本各大學法學院的本科課程設置中,除法律方面的科目以外,往往還包括與法律職業無直接關系的政治學方面的內容,四年制本科畢業生人多從事非法律工作”(注:[日]鈴木賢:《日本的法學教育改革——21世紀“法科大學院”的構想》,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參加“21世紀世界百所著名大學法學院院長論壇”國際研討會時發表的論文。參見此次研討會論文集。)。在現行司法考試制度下,不僅本科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無直接關系,而且研究生教育也與法律職業沒有直接關系。研究生院培養的法學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大多從事法學教育和研究工作。目前日本全國共有622所大學(國立大學99所,公立大學66所,私立大學457所),其中有93所大學開展法學教育,擁有法學部或者法學院。法律專業學生畢業后的去向大體可以分為三類:一部分充任中央國家機關和地方政府機構的公務員;大部分人在各種民間的企業或公司中就職;只有極少一部分的畢業生能夠通過司法考試成為專門的法律職業家。(注:[日]鈴木賢:《日本的法學教育改革——21世紀“法科大學院”的構想》,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參加“21世紀世界百所著名大學法學院院長論壇”國際研討會時發表的論文。參見此次研討會論文集。)
一、研究方法
1、文獻研究法
廣泛閱讀了有關體育經紀人的文獻,如有關美國體育經紀人制度的文章,國際足聯關于足球經紀人管理條例,經紀人論文專著等,同時查閱了經紀學、體育學、法律學、社會學等方面的文獻資料。
2、專家訪談法
走訪了目前我國僅有的三家體育經紀公司的負責人及國家體育總局有關部門和有關運動項目管理中心的相關人員,體育界的專家學者,法律學、經濟學教授,與他們進行了廣泛的討論并聽取了新聞媒體的意見。
3、邏輯分析法
中藥專業簡潔自薦信
尊敬的公司領導:
您好!
首先非常感謝您在百忙之中抽出寶貴的時間閱讀我這份自薦信。我叫,是中醫藥技工學校中藥專業的一名學生。如今懷著青年的理想,即將離開學校走上工作崗位,有意從事醫藥工作。
為了成為一名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學生,我積極投入到學習和生活中,無論是在知識能力還是在個人素質修養方面,我都努力提升自己。在老師的教育培養及個人努力下,我具備了扎實的專業的基礎知識:GSP認證技術、中藥鑒定技術、藥理學等;并熟悉掌握了辦工軟件:office、word操作技術。在生活中我勤奮踏實、誠實守信,人際關系好;性格上我溫和開朗、穩重寬厚,適應能力強。我對自己嚴格要求,始終遵循少說大話,多做實事的做事原則。
在校期間,我積極參加并組織班級、學校等多項大型活動,累積了豐富的工作經驗,受到了老師和同學們的一致好評。這很好的培養了我的交際能力,使我懂得了如何與人和睦相處。這一切都是我不懈努力的后果,也是我所具有積極進取精神的體現。相信這將是我今后的工作的重要經驗和寶貴財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