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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格式合同;制度;完善
一、 對格式合同的立法進行完善
1、 對格式合同所包括的范疇進行明確
銀行、保險、郵電、水電供應、交通運輸等行業部門都與人們的生活有著密切的關系,并且這些部門所訂立的格式合同用戶數量多、地域廣泛、時間跨度大,所以對于管理和監督的專門機構法律上應該明確規定。
2、對格式合同要進行規范,具備條件后要制訂關于格式合同的立法為了完善格式合同的立法工作,應當制訂一部關于格式合同的立法,針對格式合同及其條款可能出現的問題逐一作出規定。不僅要有統一所需要遵守的原則,還需針對不同的領域分別作出具體的規定。其中總則部分應該包括立法目的、適用范圍和立法原則,分則可以考慮包括格式合同的概念、格式合同的確認、格式合同條款無效的認定、對有爭議的格式條款的解釋和對格式合同進行司法審查的內容和程序。那么依照特別法優先適用的基本原則,關于格式合同的相關問題應當適用該法的相關規定。現階段也可以由有關立法部門和政府機關出臺關于格式合同的司法解釋,對格式合同在制訂過程中出現的不足進行有效的彌補,出現矛盾的可以理順,過分抽象的具體化,使其能夠展現出自身的生命力,促進交易的順利進行,使市場經濟得到繁榮。
3、加強對合同的審查和監督在政府與企業之間的職能尚未徹底改變的情況下,立法機關對委托部門起草的合同文件應該加強審查與監督,從根本上杜絕私利這一現象。能夠制訂出充分反映雙方當事人利益的法律法規,體現立法的公平與公正。
4、借鑒其他國家對格式合同的立法規范
(1)通過民商事的基本法進行規范。
(2)通過專門法進行規范。
(3)通過民事特別法與國際公約進行規范。
(4)從訂立到實施等各個方面對格式合同進行監督。
二、對格式合同加強行政控制
1、成立專門的監督和管理格式合同的部門即格式合同審查委員會。
2 、事先審查、事先協商、事后介入三方面相互結合
應該說相對于立法程序與司法程序,行政上的監督、執法和救濟都有效率、簡便、及時和主動等優勢。但是行政權力的實質是擴張與侵略,主要體現在對個體自由方面的侵略,因此在利用行政規制的方式對格式合同監管時, 一定要高度謹慎,謹防行政權力的濫用,避免由行政權力替代格式合同雙方當事人自由意志的現象出現。
三 、對格式合同加強司法控制
1 、擴大法院對涉及格式合同糾紛的立案范圍。
這就需要立法的配合,因而法律上必須明確格式合同的范圍,把格式合同和行政規章予以區分。凡是涉及交易行為的規范,無論是公共事業單位制訂的
還是企業組織制訂的都要歸入格式合同的范疇,只要格式合同的內容全部是對本部門企業從事市場交易活動的規定并且關系到第三人的權利和義務,即便是由行政機關制訂的,也應該視為格式合同。這樣才能充分加強對此類合同的管理和控制,有效保護消費者的合法利益。
2 、對格式合同條款是否訂入合同以及效力法院要加強審查。
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訂立格式合同條款,提供合同條款一方應該遵循公平的原則,確認了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以及對提請注意的免責條款與說明的義務作出規定。法院應該依據此項條款嚴格審核,特別是對沒有經過格式合同非制訂一方簽署的格式合同中的免責條款進行嚴格審核。
3、 對格式合同的條款法院要加強解釋。由于格式合同條款不是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協商訂立的,而是由一方當事人在考慮最大程度的降低和轉移自身的風險與負擔的基礎上訂立的。法院為了平衡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利益,維護交易的公平公正,應當對格式合同的條款按照一定的原則進行解釋。
四、對社會規制的制度進行強化
1、 對行業加強自律
行業自律就是指格式合同所屬行業協會或者使用人自我審查其使用的格式合同條款的公平與合理性。在英美法系的國家由各行業的協會對格式合同的條款進行監督和審查的做法比較盛行,也達到了不錯的效果。但是因為我們國家的市場經濟發展的現狀是程度比較低,各個行業對于誠實信用這個在市場活動中最高的道德標準的理解與執行是很不到位的,這就造成我們國家建立的某些行業協會還不健全,不能超越本行業的利益而為格式合同的非制訂方主持公道。所以用這種方法對格式合同條款進行規制目前在我國還有困難。
2、通過成立相關團體和組織維護成員的合法權益
廣泛的建立非政府組織、社會團體、專業協會、社區組織、商業協會、自助組織、聯盟、工會和利益團體等,使其成員能夠全面了解能夠有效維護自身合法利益的專業和法律知識,他們應該享有依靠相關社會團體和結社的自由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3、社會團體和自助組織等積極參與到格式合同的制訂過程中
為了在我們國家能夠充分的發揮出消費者協會對格式合同條款的規制作用,筆者建議消費者協會對于嚴重的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格式合同條款,有權要求其制訂方予以糾正,并且可以向其所在地的工商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對該條款予以變更或者認定其無效。同時賦予其訴權,一旦其不服相關的企業或者工商管理部門的處理結果,可以在人民法院以其自身名義進行,使人民法院能夠給予其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
4、自助組織和社會團體發揮自身優勢對其成員提供幫助
自助組織和社會團體通常擁有比較強大的經濟優勢、專業知識和法律知識,有能力對格式合同制訂方使用不公平的格式合同條款損害格式合同非制訂方利益的行為提出批評,尋求媒體宣傳工具的幫助,必要時可以訴諸法院進行集體訴訟的。同時可以定期對普通消費者進行法制宣傳,總結出各種商品和服務在實踐中容易出現的法律糾紛,以豐富多樣的形式組織廣大消費者學習,使其能夠充分的了解相關知識,有效的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不被侵犯。
5、提高格式合同非制訂方的維權意識
應該加強其維權教育,提高其自我保護意識和法律意識。消費者要實現就要進行斗爭。就是說當我們的權利被侵犯時一定要為權利而斗爭,拿起法律武器斗爭而不是置之不理。否則,消費者的地位就會日益惡化成為和平的犧牲品。
格式合同在現代的社會中是一種不可缺少的合同形式,并且經濟的發展越迅速,格式合同的運用就越廣泛。格式合同在現階段存在著很多問題,因此有必要對其進行進一步的完善。雖然我們國家已經初步的建立起關于格式合同的法律規范模式,但是從總體上來說沒有形成一套系統和完善的格式合同規范體系。完美的格式合同是利益與權利平衡的結果。格式合同在未來所扮演的角色將越發的重要,涉及的行業與部門也將進一步擴大,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因此,我國應該立足于本國實際,廣泛借鑒其他國家的成功經驗和先進理論,綜合運用各種方式方法,相互補充建立健全我國格式合同的法律規范體系。這樣才能最大限度發揮格式合同的優勢,彌補格式合同的不足,切實的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和交易安全,實現社會經濟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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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格式合同;風險分配;法律規制
一、格式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格式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為了反復使用預先擬訂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在訂立合同時不能與對方協商的合同。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一)內容的預先確定性
即格式合同的內容均為單方預先設定好的,合同另一方無權協商。
(二)合同的反復適用性
從格式合同的內容和形式來看,格式合同是經過較長時間的實踐和運用總結出來的,其內容具有規范化和定型化,因此格式合同可以反復使用,并非僅適用于某一特定對象。
二、格式合同的弊端
通過上文對格式合同基本特征的描述,可以看出,格式合同最大的優點就是簡化交易程序,節約交易時間,促進交易迅捷。但同時,它的弊端也一并暴露出來。
(一)主體地位的不平等
之所以叫格式合同就是因為其內容都是由一方預先設定好的,條款具有規范化和定型化,而不是雙方一起協商的產物,這就使得合同自由原則大受限制。而事先訂立合同的一方往往都是經濟上或法律上的強者,另一方相對處于弱勢地位,訂立合同方便常常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將一些有利于自己卻不利于對方者的條款訂入合同中,弱勢方只能或多或少自愿屈服于這些不公平條款,此種交易就如同“一個手無寸鐵的弱者在一個手執尖刀頂著其喉嚨的強者面前達成的交易”。在此種弊端作用下,格式合同往往成為強者魚肉弱者的工具,因此格式條款常常被稱為“霸王條款”。
(二)風險分配的不合理
格式合同的特征決定了雙方地位的不平等,而其主要表現就是風險分配方面。訂立合同方往往利用其在專業或法律知識上的優勢,對商業風險和法律風險采用較為含糊的表述方式,亦或采用強制性條款來免除自己的責任,從而將風險轉嫁于對方,而另一方由于其經濟地位的劣勢,對風險不合理分配的此類條款也不得不屈從。
三、格式合同的法律規制
從其他國家對格式合同的法律規制方式來看,大致分為立法模式、司法模式、行政模式以及自律模式。綜合借鑒外國做法,筆者認為,在中國對格式合同的弊端調整應當從以下幾方面進行。
(一)完善立法,加強立法
從世界范圍來看,有關格式條款的立法模式主要有兩種:一是在民法典等基本法中制訂有關格式條款合同的一般性、原則性規定;二是在基本法之外制訂格式條款合同單行法,對格式條款制度做出詳細的、具體的規定。目前在我國,格式合同主要由《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海商法》、《保險法》規制,但這些已有法律對格式合同的規定過于簡單化,不能直接適用于現實中的格式合同糾紛案件,因此,筆者建議應當對格式合同制度進行專門立法,杜絕行業規章等肆意解釋。
(二)加大行政執法力度
由于格式合同對風險分配的不公平導致弱勢一方受到損害,對此,筆者建議應當加大行政救濟手段,一方面國家應當注重行政審查制度的構建,例如加強行政部門對格式合同的審查力度,事先審核、事先協商,未經過審查批準的格式合同,嚴禁使用,以維護人民利益;另一方面,也要注重規定和完善合同糾紛的行政裁決機制。
(三)注重司法控制
司法控制一般有兩種方式:一是直接判決合同中違反法律規定的強制性條款無效。二是通過民事法律的一般原則,比如公序良俗原則、誠實信用原則、自愿公平平等原則等,對合同條款進行解釋。因此,筆者建議,應當加強法院對格式合同條款的解釋,以更好維護合同雙方的利益。
(四)培養自律意識
現如今,有關格式合同的糾紛如此之多,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人們對格式合同的認識尚顯不足,簽約一方的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明顯不高。因此,培養人們的自律意識也是對格式合同進行法律規制的重要手段。一方面,國家要注重培養行業自律意識,由各商業行業協會等民間自律組織對合同條款進行審查和監督,從而取消或限制某些不公平條款之使用。另一方面,應當廣泛宣傳法律知識,培養合同弱勢一方的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
作者:王雨彤 單位:中國石油大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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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內容摘要:文章指出,司法規制方式有:一是法官直接適用法律將違反了強行法或禁止性規定的格式合同免責條款判決為無效;二是自由裁量,兩種方式的目的都是為了實現矯正的正義。格式合同免責條款由于內容和范圍存在某些不合理性,因此,有必要對其進行法律規制,而在我國立法不完善的情況下,司法規制尤為重要。
從各國對免責條款的規制經驗來看,多是從立法、司法、行政以及其他(如行業協會)的途徑予以規制,但多有側重,如英國對不公平合同條款的規制主要以司法控制為主。司法規制是指司法機構根據法律的授權對格式合同免責條款以裁判的方式肯定或否定其效力的規范方法。
問題提出
立法的局限性決定了法律不可能涵蓋社會關系的一切,有關不公平格式合同免責條款的形式,不可能完全用絕對強制性規定表現出來,甚至在有關立法中會留下一些缺漏和盲區,難以調整周延;而行政規制雖然高效、及時,但在沒有有效的監督機制下,同樣存在行政權力濫用與不作為兩種極端的風險;與立法規制方法相比,司法規制方法出現較早,但早期的司法機關由于片面地、僵硬地堅持契約自由的立場,因此,司法規制方法并未對包括免責條款在內的格式合同條款進行主動、有效的干涉,因而其作用并不明顯。只是到了近現代以來,隨著立法規制方法的廣泛實行,司法規制作為彌補立法規制不足的方法開始發揮日益重要的作用。
格式合同免責條款司法規制的具體形式
(一)法官判決違反強行法或禁止性規定的格式合同免責條款無效
法官直接適用法律對合同的強制或禁止性特別規定,將違反了強行法或禁止性規定的格式合同免責條款判決為無效。強行法也稱強制性規范,是指不依賴于當事人的意志而必須無條件適用的法律規范,此類法律規范依法定事實的發生而適用,且其內容不得以當事人意志改變或排除。格式合同免責條款違反強制法規定而無效這一原則,已經被各國司法實務所采納。禁止性規定則是指禁止格式合同免責條款約定以免除人身傷害賠償責任和以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違反合同的違約責任的內容。禁止格式合同免責條款以免除人身傷害的賠償責任為內容,而且無論是出于故意還是過失,是始于對人這一法益的尊重和保護,進而更好地維系整個社會公共道德體系。
(二)法官的自由裁量
在對格式合同免責條款的司法規制上,法官的自由裁量主要體現在如下方面:首先,認定格式合同免責條款是否訂入合同,即對是否以合理方式告知和以合理方式提請對方注意的認定;其次,在大量的免責條款中,存在著雖然不違法但不公平、不合理的內容,為防止當事人利用契約自由之名行不自由之實,維系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實質上的平衡,各國利用民法的基本原則,如公序良俗原則、誠實信用原則、顯失公平原則、平等互惠原則等作為評判格式合同免責條款效力的依據,欠缺公平合理性的格式合同免責條款無效;最后,適用民事法律的一般原則,對格式條款進行解釋,也是司法規制的重要方面,此類解釋原則的彈性大,適用范圍寬,是控制格式合同免責條款的主要方法。
我國司法機構在理論和實務中都相應確立將具有違法性的格式合同免責條款確認為無效。格式合同免責條款說到底還是當事人的法律行為,所以條款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性規定或有違反誠信原則的無效?!逗贤ā返?0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52條和第53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所以,格式合同免責條款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的,為無效條款。而我國《合同法》第53條第1款規定: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無效;第2款規定,免責條款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無效。
結論
正如前文所述,任何一種單一的對格式合同免責條款的規制方法都有其缺陷,所以司法規制的方法只有與立法規制、行政規制的方法結合起來,才能更好地達到對格式合同免責條款有效規制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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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今社會經濟生活和市場交易中,各種各樣的格式合同隨處可見。特別是在自然壟斷型的公用企業,以及維修、旅店、餐飲和其他與人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服務型行業中,格式合同的使用已司空見慣。所謂格式合同是含有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的格式條款的合同。格式合同在法國稱附合合同,德國稱一般契約條款或者普通約條款,葡萄牙、澳門稱加入合同,英美稱標準合同。中國臺灣地區稱定性化契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將其稱之為格式合同。
二、格式條款的產生與發展
從世界范圍看,格式合同產生于市場經濟較為發達階段。在簡單商品交換時代,交易在單個主體之間進行,社會經濟地位平等,商品交換很難形成規模,交易合同的訂立均需要當事人通過單個的意思表示進行具體協商。隨著生產力的發展,交易活動日漸頻繁。人們對交易效率的關注成為交易活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于是出現一些提高效率的嘗試。比如,人們在多次相同的交易活動中使用相同的合同。到自由資本主義階段,一切產品成為商品,市場經濟得到充分發展。這時,人們之間的政治經濟地位出現了較大的差距,一些交易主體利用自己的優勢強迫處于劣勢的另一方當事人接受自己提出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條件。這樣格式合同就出現了。在市場經濟初期,契約自由原則被絕對優化地奉為神圣,當事人在簽約時有著選擇對方當事人、確定合同的內容與形式等方面的自由,表現在法律上便是注重當事人意思一致的內容,而輕視意思表示的形式。在《法國民法典》1134條第一款規定“依法成立的契約,在締結契約的當事人間有相當法律的效力?!边@在一定程度上也促使了格式合同的產生。隨著資本主義經濟的高速發展,壟斷性大企業的形成與發展,以及公用事業的私營化,壟斷者用自己強大的經濟實力和優勢地位,格式合同成為一種謀取不公平利益的工具。19世紀保險業與鐵路運輸業開始出現了格式合同。20世紀20年代,公用事業廣泛的采用格式合同,40年代,格式合同在商業領域盛行。
隨著計算機技術的發展與廣泛應用,網絡時代、電子商務的到來,其格式合同形式拆割合同(shrink-wrapcontract)和點擊合同(click-warpontract),占西方發達國家合同總數的99%。格式合同本身使用簡捷、省時、經濟,體現了經濟生活高速效、低耗費的特點與交易高速度的要求。臺灣民法學者黃越欽先生認為,格式合同之所以日益普遍,主要有三種社會動機:1、法律行為產生或締約行為的強制傾向。2、締約、履行大量的發生于不斷的重復。3、以大量生產消費為內容的現代生活關系,使得企業與顧客均希望能夠簡化締約的程序。
三、格式合同的功能與缺陷
(一)格式合同的優點
格式合同作為現代經濟生活中最主要的合同形式,有著明顯的優勢。其一,格式合同可以降低締約成本,節省締約時間。對于經營者而言,成本的降低,有利于商品和服務質量的提高和價格的下降。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各行各業都在追求效率,力爭以最少的投入取得最大的利潤。格式合同內容的格式化,精簡了締約的程序,適應了現代商業發展的要求。其二,格式合同可以維護交易安全,預先化解風險,預測潛在的法律責任,將風險轉移給第三者。這是格式合同的安全價值。格式合同往往是由本行業有經驗的人士經過多方討論制定的,充分考慮合同的各種情況,吸收成熟的合同經驗,具有預見性、穩定性,減少了“陷阱合同”。能夠比較全面地明確權利和義務,從而便于當事人履行,減少糾紛的發生,保障了交易的安全性。其三,格式合同具有立法價值,為當事人進行新型交易提供可能性。隨著經濟的迅速發展和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許多新興交易形式與交換方式不斷出現,如房屋租賃、信用卡融資、網絡貿易等,由于法律本身的穩定性,使得法律的規定往往落后于社會實踐,對于這些交易中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法律并未對此做出規定。新型合同的當事人,多利用格式合同來規定合同的內容。
(二)格式合同之缺陷
唯物辯證法認為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的統一體。格式合同雖然具有節省交易成本增進安全優點,但是也存在一些缺陷。格式合同對合同自由原則相對限制,排除了相對人選擇與協商的可能性,事實上成為對相對人的強制,這就掩蓋了事實上的不平等,使當事人處于更加不利的地位。在交往中提供商品或服務的一方,往往會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將一些有利于自己的而不利于對方的或普通消費者的條款訂入合同,讓自己享有較多權利,承擔較少的義務和責任。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1)免除己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不合理分擔風險。(2)剝奪限制相對方權利,限制其尋求法律救濟。規定不提訟,由自己指定的仲裁機關仲裁。(3)賦予自身任意解除合同的權利。
可見,格式合同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格式合同具有其他合同不可比擬的特殊功能,應用于市場交易能夠比普通合同更有效地促進經濟的發展。另一方面,如果立法不對格式合同進行規范,很可能造成市場交易與經濟秩序混亂,成為經濟強者攫取經濟弱者的工具。
三、國外格式合同的法律規制與借鑒
格式合同在給現代社會帶來效率和便利的同時,也日益威脅著社會公平和正義。正是因為格式合同在現實生活中的使用已極為普遍和廣泛,同廣大消費者的利益息息相關,因此,對格式合同進行調整已是現代法制所面臨的一個重要課題。對格式合同予以法律規制已成為一種普遍的做法和趨勢。世界各國關于格式合同的規制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一)立法控制、德國、法國、日本、英國等國家都對格式條款有明確的規定。德國有《一般合同條款法》,該法中列舉的所謂“黑名單”、“灰名單”等,將格式合同中能出現的各種有害條款分別列出予以禁止,否則合同即為失效。法國1g78年1月10日的特別立法,日本的商法典及國際海上貨物運輸法中對格式合同條款都有規定。這種控制具有明確性、穩定性。不足之處是剛性有余面靈活不足,有時難免顧此失彼,帶來一些不合理的后果。
(二)司法控制 即通過嚴格的法律解釋,規范格式合同條款。如德國法院通過強行法的適用和對法律的嚴格解釋,確立了一系列的具有規范作用的判決。以色列司法部門對不利于消費的合同條款,可以宣布其全部或部分無效,并命令其返還消費者因此所為的給付。這種控制具有終極性和公正性的優點,但缺點是救濟的事后性、個別性。
(三)行政控制、即針對特定行為強令其將一般合同條款報送主管機關審核或不分行業的“自愿呈送”式的審核制度。如德國和日本。保險、建筑、儲
蓄銀行、抵押銀行、電氣、煤氣、飯店等行業的格式合同條款必須經有關行政宮署的認可。對格式合同的訂立實施各方面進行監督。
我國對格式合同的規制是立法控制。針對格式合同的立法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4條:“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矢口、聲明、店堂告示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126條規定:“海上旅客運輸合同中含有下列內容之一的條款無效:1、免除承運人對旅客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2、降低本章規定的乘運人責任限額。3、對文章規定的舉證責任作出相反的約定。4、限制旅客提出賠償請求的權利?!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17條規定:“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30條規定:“對于保險的條款,保險人與投保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9條、40條、41條對格式合同的訂立效力及其解釋做了具體規定。在立法上對格式合同的內容進行規規制,要求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要求,對格式條款予以說明。如果出現我國《合同法》規定的無效合同的情形或者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四、我國格式合同立法的完善
(一)我國格式合同立法的不足
《合同法》及其他相關的法律對格式合同和條款都作了具體的規定,并對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產生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其中也存在著相互矛盾和不是的方面,主要表現為:
1、對格式合同的有關規定不系統。我國立法中對格式合同的規定既零散又原則,一旦發生法律糾紛,很難操作。法律作為調整社會關系的上層建筑,只有全面地反映現實的社會關系,才能實現其對社會的管理和調整。
2、有關條款交叉矛盾?!逗贤ā返?0條的規定是:“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52條和第53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碧峁└袷綏l款一方不得在格式合同的免責條款中有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或者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內容,否則該免責條款無效。這與《合同法》第40條與第39條第一款和第53條之間相矛盾:按照合同法第39條第一款和第53條的規定,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可以在格式合同中規定免除其責任的內容即免責條款,只要該條款不屬于免除造成對方人身傷害或者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責任,只要以合理方式提請了對方注意并按照對方要求對該條款進行了說明,該條款即為有效:而按照合同法第40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不論其是否以合理方式提請了對方注意并按照對方要求對該條款進行了說明,也不論該免責條款是否屬于第53條規定的兩類免責條款,只要格式合同中有免除其責任的免責條款,該免責條款便絕對無效。這樣,就給當事人在實踐中執行合同法造成了困難,也使司法機關辦案時無法操作。
3、對格式合同的訂立程序不規范。對格式合同的立法解釋不完善,立法的內容抽象,操作起來困難重重。如沒有明確規定提醒對方注意的方式,對其解釋的效力問題也有待規范。
(二)完善我國格式合同法律制度
首先,修改合同法。一是對《合同法》第40條應修改為:“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52條和第53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而沒有采取合理方式提請對方注意該條款,或者沒有按照對方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的,該條款無效。”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對《合同法》作司法解釋時,明確規定:“在執行合同法第40條規定時,只有出現合同法第53條的情形和提供格式合同一方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請對方注意或者未按照對方要求進行說明或解釋的,才能確認格式條款無效。”
其次,應該盡快制訂反壟斷法。格式合同的產生的基礎是壟斷,要有效規制格式條款,首先應該制訂反壟斷法,保護消費者權益,維護誠信,保障公平交易。
第三,制定格式條款法,對格式合同加以規定,程序與實體并重,嚴格規范訂立程序。既保護合同相對人利益,也保護整個市場的活力,促進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共同發展。
【關鍵詞】格式合同;規制;契約自由;契約正義
格式合同最早出現于19世紀初的保險業與鐵路運輸業,20世紀20年代以后廣泛適用于公用事業,40年代以后則盛行于幾乎所有的商業合同領域。百貨商場的售貨小票、加油站的加油收據等都是格式合同。雖然格式合同在社會公眾生活中得到廣泛的使用,但其因此而導致對消費者權益的嚴重影響,卻是不爭的事實,因此,為了正視現實,使格式合同這一制度更好地服務于社會,并消彌其缺陷,我們有必要認真地對待它,并通過法律手段使之走上規范發展之路。
一、格式合同概述
(一)格式合同的稱謂。格式合同自問世以來,便顯示出其他合同形式所無法比擬的優勢,成為各國理論界與實務界的寵兒。然而,由于各國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對格式合同內涵與特征的理解不盡相同,對它的稱謂也不同。如在德國稱之為一般或普通契約條款,英美稱之為標準合同。臺灣地區稱之為定性化契約。大陸學者對其稱謂也非全然一致,有的稱之為標準合同,有的稱之為附從合同,也有稱之為定式合同。盡管人們對格式合同的稱謂有所不同,但其實它們包括一些共同的特征,如一方為重復使用而預先擬訂、訂立合同時相對方對格式合同條款進行協商的余地不充分等等,人們對格式合同的認識其實是趨予一致的,并無本質的區別。因此,本文還是使用“格式合同”的稱謂。
(二)格式合同的特征。盡管各國對格式合同的稱謂不一,但它內在的本質與法律特征是大同小異的,一般說來,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第一、格式合同的條款具有預先制定性、單方性和不可協商性。第二、格式合同的要約具有廣泛性、持續性和細節性。第三、格式合同內容的完整性和定型化。第四、格式合同締約者雙方地位存在著不平等性。第五、格式合同以書面明示為原則。
二、規制格式合同的法理分析
利之所在,弊之所存。一方面,格式合同具有其它合同不可比擬的特殊功能,廣泛應用于市場交易的各個領域,能夠比普通合同更有效地促進經濟的發展;另一方面,格式合同也存在缺陷和不足,如果立法不能夠對格式合同進行很好的規范,很可能造成泛濫成災,從而淪落為經濟強者分割經濟弱者的得力工具。下面以筆者朋友的親身經歷的一份格式合同為例來分析格式合同對消費者的損害,從而洞悉應對其進行規制的法理依據。
筆者的朋友在去年開學時接觸到了一份格式合同。因為校園無限網不能覆蓋所住公寓,只能選擇電信的寬帶,經過詢問,她決定辦理39元套餐。隨后,銷售人員拿出事先擬定好的協議規則,經過仔細閱讀該份協議,她發現了幾條霸王條款現列舉分析如下:
(一)停機期間仍將收取套餐“月基本費”費用,享受話費贈送優惠的,停機期間不再贈送話費,復機后也不再補贈復機之前停機月份的贈送話費;享受寬帶直降優惠的,停機期間不再享受寬帶直降,復機后也不再補贈之前停機月份的寬帶直降優惠,停機之日起滿60日用戶仍未繳費或導致停機的原因未消除的,中國電信上海公司有權終止提供服務(拆機);
(二)39元套餐設置了包月費,每月最低消費39元,協議期3年并在簽約期內不得報停、銷號、過戶、變更品牌,以及不得將手機與綁定的手機號碼分離使用,否則不再享受寬帶直降優惠。
她詢問電信銷售人員,這幾條怎么解釋,能否修改。銷售人員說這些都是公司規定,條款不能修改。作為消費者,上網是我們生活和學習的必須,在電信壟斷情況下,我們只能選擇接受這些不公平的規定。其實,我們在日常生活中時時見到各種各樣的霸王條款,作為消費者的我們往往只能被迫接受而無能為力,因此,必須對格式合同進行規制,但規制的依據是什么呢?下面我將結合上述例子對格式合同規制法理依據進行分析:
1.格式合同背離消費者的契約自由
契約的成立與否取決于當事人的意志,契約之債的效力來源于當事人的合意。這一原理被后世概括為契約法上的一項基本原則——契約自由。契約自由原則的實質是指契約的成立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為必要,契約權利義務僅以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時,才具有合理性和法律上的效力。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表現為兩點:其一,當事人可以完全獨立的表達其真實的意思;其二,當事人之間存在協商或至少是可以進行協商。但格式合同的使用卻違背了以上兩點,也就背離了契約自由原則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格式合同背離消費者的契約正義
格式合同背離了契約自由,如果僅僅涉及自由問題,從理論上講在一定程度上還是可以接受的,因為對于大多數相對人而言,契約自由畢竟只是形式上的、外在的東西。但問題并不是至此為止,一些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利用自己的有利形勢,制定了許多片面的利己條款,嚴重違背了契約正義。契約正義是法律正義觀在契約法中的體現,又稱為合同正義,它不僅包括締約雙方相互給付的對等性,還應當包括利益分享及風險負擔的合理性。因此,它不應該僅僅限于經濟上的等價,還應當包括實質的合同正義。也就是說,合同當事人一方不能濫用其經濟實力或權利而損害另一方的利益。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格式合同的大量使用,尤其是其中強迫弱者接受的苛刻的免責條款,造成了私人領域的不平等。而這種不平等在私法上造成利益上的矛盾和沖突,而這種利益的矛盾和沖突會破壞法律所保護的私人與社會之間的平衡秩序,因而,對其進行規制是有充足的法理依據的。
三、結語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迅猛發展的今天,生產、交易以及生活消費等無不是通過合同實現的,而格式合同是現代社會使用最多的合同形式。它的產生具有經濟上的必然性,它反映了現代化生產的高速度、低消耗、高收益的特點,體現了專業分工的復雜性。格式合同自問世以來,便顯示出其無法比擬的優越性,成為眾多領域商品交換的主要形式。
而契約自由作為一種忽視上帝存在的法律秩序,提倡人與人之間的平等,任何不平等可能就意味著某些人獲得的利益是建立在別人利益受損害的基礎之上。只有平等,才能使人們,毫無差別地生來就自然的享有一切同樣的有利條件。自由是平等的基礎,平等是自由的界限,二者都是不可剝奪的自然權利,這也是契約自由原則得以確定的深厚的人文底蘊。然而,由于處于壟斷地位或準壟斷地位的經濟強者極易利用優勢地位而訂入格式合同免責條款,相對人只能選擇“要么接受,要么走開”。由此,格式合同的存在極易成為舉“契約自由”之名,行“壓榨弱者”之實。因此,如何在契約自由之體制下,維護契約正義,使經濟上的強者不能假借契約自由之名,壓榨無組織的消費大眾,是現代法律所面臨的艱巨任務,筆者認為,理清規制格式合同的法理依據不但不會消減其生命力,反而會引導格式合同向更加理性的方向發展,更好的服務于社會。
【參考文獻】
[1]房桂屹.淺論格式合同及其規制[J].法制與社會,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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