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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日免費退貨:
自購買之日起7日內,如果手機主機出現三包規定中所列非人為性能故障,檢測確認手機主機出現符合三包規定的性能故障,可以選擇維修、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手機主機或退貨,退貨及退款由銷售商負責。
2、15日免費更換:
自購買之日起15日內,如果手機主機出現符合三包規定的性能故障,檢測確認手機主機出現符合三包規定的性能故障,可以選擇修理或者免費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手機主機,換機由銷售商負責。
3、一年免費保修:
一. 薪酬標準。
三包服務部人員工資由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績效工資組成。對當月全勤的員工可享受公司全勤獎待遇。對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或在外服務的按勞動法標準核發加班工資。
1.基本工資。按公司規定,每月定期發放基本工資,具體標準為:部門負責人 元/月,其他工作人員 元/月。
2.崗位工資。各崗位的崗位工資標準為:部門負責人 元/月,市場服務調度 元/月,市場服務員 — 元/月,檔案管理員 元/月。對各市場服務員的崗位工資由服務部、人力資源部根據實際服務能力及所從事的工作內容確定后報主管副總經理批準實施。崗位工資根據員工當月的工作質量考核指標“P”值予以發放,當P≥0.8時發全額崗位工資,0.7≤P<0.8時發85%的崗位工資,當0.6≤P<0.7時發70%的崗位工資,當0.5≤P<0.6時發60%的崗位工資,當P<0.5時扣除當月崗位工資。“P”值按《工作質量考核標準評價辦法》由部門負責人評價后,報主管副總經理批準。
3.績效工資。三包服務部應嚴格控制三包服務凈損失,公司每季度對三包服務凈損失率考核一次,如三包凈損失在控制范圍之內,則對三包服務部員工發放績效工資,具體發放標準按《三包服務損失考核辦法》執行。如三包凈損失超過控制標準,則不對三包服務部員工發放績效工資。
二.服務差旅費。
所有人員外出服務除按公司制度報銷外,另按以下補充標準執行。
1.生活補助。對在普通地區(含省會城市)外出服務的均按30元/天報銷生活補助,經濟特區按40元/天報銷生活補助。
2.市內交通費。對長駐主機服務的按10元/天報銷市內交通補助,應急服務的不報銷交通補助,允許到達目標城市后乘座一次出租車,其它市內交通憑票報銷公汽費。
3.電話費。對長駐主機服務的按300元/月報銷電話費,應急服務的按10元/天報銷電話費。
4.服務急件發運費。按公司規定憑有效票據實報實銷或按核報標準報銷。
三.辦公費用。
1.日常辦公用品開支按公司標準報銷。因業務需要產生的郵寄費報主管副總經理審批后報銷。
2.服務部業務招待費。因用戶來訪產生的業務招待費,由服務部按200元/月包干開支,經主管副總經理審批后按公司規定報銷。
3.辦公電話費。服務部負責人手機費每月憑有效票據實報實銷,市場服務調度按3元/天報銷手機費,服務熱線座機、傳真機電話費實報實銷。
四.用戶走訪或服務索賠談判業務攻關費。
由經辦人在使用前報服務部認可,經主管副總經理審批后使用,憑有效票據在標準內核報。
本辦法由服務部起草,財務部、人力資源部會簽,公司領導批準實施。
編制:
參考格式:
郵件主題:XX品牌XX顯卡,使用時頻繁花屏如何解決?
郵件內容,產品購買時間、購買商家故障詳細描述及現有解決辦法等,其中,需包含聯系人及聯系電話(非常重要)。
售前售后常見問題解析
Q1:購買顯示器時,我可否要求銷售人員幫我檢查屏幕是否有壞點?
A:可以的。在購買產品時,你應當開箱檢驗,并要求銷售人員幫助你進行正確調試,以及介紹使用維護事項三包方式及修理單位,并提供有效票和三包憑證,
Q2:國家對修理后的產品有沒有相關規定,比如修理后的質量保證7
A:三包規定指出修理者認真記錄故障及修理后的產品質量狀況,保證修理后的產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
Q3:我的顯卡本來只是散熱器有故障,但返修回來之后卻完全不能用了這應該算誰的責任?
A:售后的責任。因為他們應當承擔因自身修理失誤造成的責任和損失。
Q4:再過一周我筆記本電腦的三包期就要過期了,但售后卻說其中有一個備件需要從總部調貨大概需要10個工作日。請問到時我還能享受三包服務嗎?
A:可以享受,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票之日起計算,但應扣除因修理占用和無零配件待修的時間。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可憑票及三包憑證辦理修理,換貨、退貨。
Q5:請問三包法對返修次數和時間有規定嗎?我的筆記本電腦已經在質保期內修過兩次了,如果還有第三次我是不是可以要求退貨呢?
A:在三包有效期內,如果你的產品修理過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憑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和證明,可至購買處免費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如果經銷商無同型號同規格產品,或者你不愿調換其他型號、規格產品而要求退貨的,經銷商應當予以退貨:而如果有同型號同規格產品,你不愿調換而要求退貨的經銷商同樣應當予以退貨,但對已使用過的產品,應繳納一定折舊費。折舊費的計算自開具票之日起至退貨之日止,其中應當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時間。
Q6:國慶節前,我的顯示器因為故障送修,但是工作人員說馬上放假了要節后才能維修。10月17號我致電售后查詢,他們告訴我說15~20個工作日內會打電話通知我。可是20天后他們又說修不好,要送回廠里,同樣需要15~20個工作日。請問,我只能這樣無休止的等下去嗎,
A:在三包有效期內,因生產者未供應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過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況中注明你可以憑此據免費免費至購買商處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過30日的,他應向你免費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
07:我的主板已經修過一次了現在馬上要拿第二次維修,我本來想要求換貨但又非常擔心他們換給我良品。請問,換良品這一做法符合三包規定嗎?
A:良品更換幾乎已成為各廠商售后過程中不成文的規定,但是三包規定卻有明文指出:換貨時凡屬殘次產品不合格產品或者修理過的產品均不得提供給消費者。因此,我們在進行產品售后時應積極主張的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Q8:我年初購買筆記本電腦時商家贈送的同品牌鼠標壞了,我可以要求廠商進行質保嗎?
A:對于贈送的產品,很多讀者通常都會忽視它的三包權益。殊不知三包規定中卻有
隨銷售的微型計算機商品一起贈送的微型計算機商品,商家應當負責三包一說。所以如果今后大家碰到類似情況不妨理直氣壯地主張自己正當的消費權益。
一、關于網絡購物的規范問題。
隨著信息產業的發展,通過網絡、電視、電話等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方式逐漸興起。比如說大家比較熟悉的網購,它在2006年的時候市場占有額才263億,到了2012年已經達到了1.3萬億,6年間增長了49倍,它的社會占有額從0.3提升到6.3。“雙11”也好,“雙12”也好,有時候一天的成交額就達到350個億,可見網絡購物已經發展成為一種重要的交易方式,這些新的交易方式與傳統的交易方式有所不同,針對這種新的消費特點,根據我們國家的經驗并借鑒國外的成熟做法,新《消法》對網絡購物進行了規范:
第一點是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第28條規定,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以及提供證券、保險、銀行等金融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商品或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信息。
這條規定不僅說明網絡、電視購物這樣的經營者有信息披露義務、有告知消費者商品和服務信息的義務,同時還指出了一層重要意思,就是金融消費受消法所調整,這是消法的一個進步。比如現在大家都很關心移動金融的問題,現在對傳統的銀行業沖擊很大,銀行也出臺了一些規定,對于支付寶、余額寶、理財寶等做了一些限定。反過來說,如果大家使用移動互聯或者移動金融出現了消費爭議的問題應當受消法調整,這條規定對于消費者來講是知情權,對于經營者來講就是告知義務或者披露義務。
第二點是保護消費者的選擇權。主要確立了無理由退貨制度。新《消法》第25條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就是說消費者在一定的期限內有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權力,這就是無理由退貨制度的一個根本基石。這種新的購物方式,無論是網購也好、電視購物也好、電話購物也好,一般消費者是通過視頻或者網上提供的圖片,或者是文字說明來作出購買決定的,等拿到手里以后,可能手感、質感、顏色、大小和網上的判斷有所差異,這點不同于現場購物。現在的照相技術非常發達,角度不一樣,照得很夸張,能看到光,照得很大,結果拿到手里卻很小。它和現場購物是有偏差的,為了糾正這種偏差,在國外設定了一種叫無理由退貨的制度,消費者退貨的時候無需說明理由,但是這種退貨是有期限的,這種期限就叫冷靜期,我們國家規定的冷靜期是7天,在德國是14天,如果從消費者行使權力的角度被稱為有后悔權,也有翻譯成無理由退貨權。
為了防止反悔權的濫用,特別是防止惡意退貨,保障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消法》對一些不適宜退貨產品進行了規整,具體來講就是“4+1”,第一是消費者訂做的,所謂的私人定制,在網上特制的鞋、婚紗等等,這是不能退的。第二是鮮活類的,這個大家比較好理解,比如你從網上定了大閘蟹,送到家里是活的,在七天之內你說你不想要了,退回去,死了不能再賣了。第三是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和計算機軟件,因為這些數字化產品的特點是可以無限復制。第四是報紙雜志這一類,這類商品時效性比較強,比如說報紙,過期的報紙接近于廢品,雜志也是一樣。“+1”這個1是什么?這一條是一個富有彈性的,帶有兜底制的條款,前面四條都說得很具體,這一條是根據商品的性質,消費者在購買時不宜退貨的商品,比如說內衣,內衣不僅僅是在網上,在現實世界里面,比如說商場超市,你買后,出了超市都不可以退,人家不知道你貼身試穿沒有,退了以后對第二次購買的消費者是不公平的,所以這一類產品是不能退的。
那么,無理由退貨有沒有條件?應當說是有的,就是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怎么樣理解“完好”兩字?商品的本身應當完好,不包括那些包裝物、吊牌、掛牌。舉個例子,鞋是網絡上購物退貨率最高的,能達到20%、30%。因為有的人腳面寬,所以快遞把鞋送來了,你底下墊上報紙,穿著走走,沒把鞋子弄壞弄臟,包裝壞了都沒關系,符合退貨的條件。但如果把鞋子磨了再退就不行。
另外,退貨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它不是因為質量問題,也不是產品存在缺陷,網絡購物說的無理由退貨是產品沒有任何質量問題,只是消費者自己不喜歡,或者它和網絡圖片有偏差,這個時候退貨的費用由消費者自己來承擔。如果有三包問題,運費應當由經營者來負擔,有缺陷的產品召回了,召回的所有費用也應該由經營者承擔。
第三點是保護消費者受損害求償權。新《消法》第44條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消費者如果找不到賣家,有權要求第三方平臺先行賠償,履行職責。
第二款規定,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第三方平臺就像咱們辦展銷,如果在展廳里面賣假冒偽劣產品,你沒有出面制止或者報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你在監管方面沒有履行好第一責任人的責任,你就有責。網絡平臺也是一樣,第三方平臺看到平臺上的銷售商賣假冒偽劣產品,如果沒有出面制止,那么他就有責任,應該負連帶責任,實際上連帶責任是一個非常重的責任,換句話說,如果找不到賣家或者賣家賠不起,第三方平臺要接著賠。
二、有關三包規定。
新《消法》對于三包規定做了大幅度的完善。從我們工商部門受理消費者投訴的情況來看,有一半是跟三包質量有關的,為此,新《消法》第24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義務。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我們強調幾點:
1、新《消法》擴大了適用三包規定的產品范圍。我們國家前后出臺了5批產品的三包規定,第一批是冰箱、彩電、空調、洗衣機共18種;第二批是固定電話機和移動電話機;第三批是臺式電腦和筆記本電腦;第四批是家用視頻設備;第五批是家用汽車。這五批共涵蓋了24類商品,覆蓋面還是十分有限的,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新《消法》規定了凡是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自接到商品之日起7日內可以退貨,前提是不符合質量要求。
這里面很重要的一點,前面談的五批產品規定開發票的時間和交貨日期的時間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你交款開了三包憑證的時間和現在要求的消費者收到商品的時間是有差別的,今后都按照新的規定,收到商品之日起7天內消費者有退貨權。
2、第24條有關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據國家規定、當事人規定、退貨更換修理的規定,這條規定是由原消法第23條規定的,當時明確是用三包,所謂三包對于經營者來說就是修、退、換,所有的費用經營者全部包。反過來講,對于消費者來講應該是免費的,新《消法》第24條規定,對于消費者來講退貨、修理、更換仍然是免費的。
3、當事人的約定不能低于國家的規定。國家規定是個最低標準,是個底線,比如國家規定手機7日之內出現了問題就要退貨,15天要給換,一年內要修,修理不好還要換貨或者退貨,這是底線。我經常看到比如北京的當代商城承諾一個月之內只要手機出現問題都按退貨處理,有的企業承諾更高:兩個月,承諾高于國家規定沒有問題,但不能低于國家規定,國家規定是個底線。
4、7日后怎么辦?新《消法》也做了明確規定,7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要給予退貨,所謂法定解除合同條件,是按照《合同法》第94條規定,合同沒法實現,需要解除合同恢復原狀,解除合同恢復原狀就是要退貨,這是很明確的,如果不符合合同解除條件的,就是不符合《合同法》94條規定的,怎么辦?經營者要履行更換和修理業務,但是7日后到什么時間,新《消法》沒有明確規定,后來我跟立法的機關溝通之后,原則上就以商品的有效保質期為最后的時間節點。
三、明確了經營者的舉證責任。
在調研過程中,很多消費者反映維權難,難在什么地方?我們做了分析,主要難在鑒定,鑒定費用高。我舉個例子,當時摩托羅拉手機作為數字化手機進入中國的時候,取代大哥大,出了問題,比如說黑屏了,需要鑒定,因為黑屏有很多原因,有手機質量原因,也有進水了,需要做鑒定,但是當時找遍了北京城就是工信部跟美國貝爾實驗室合作的泰爾實驗室可以做,但是它一做就要收費,收費還很高。而且做鑒定有很多可能性,可能是手機的原因,也可能是消費者自己的原因,檢驗的結果不確定就對消費者有風險,很多消費者要花很多錢做一個不確定的鑒定,還不如拿這個錢買一個新的,于是就放棄了。針對這一類問題,我們新《消法》第23條第三款增加了一條規定,這條規定也是參照德國歐盟的具體規定。“經營者所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冰箱、空調及洗衣機等耐用消費品和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和服務之日起6個月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由經營者來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這條規定是在舉證責任的分配上,采取了責任倒置的方法,我們國家一般是誰主張誰舉證,但是可能有些問題比較復雜,超出了他的知識結構和信息占有量,這個時候就做一個舉證責任倒置,一般的還是要誰主張誰舉證,但是在特定的領域,特定的時間內責任要倒置回來。這就是咱們現在列舉的6種產品,而規定中的“等”是等外的,不是等內的,不限于這6類,現在賣得很火的空氣凈化器應該也是屬于這一類耐用產品,有一定科技含量的,如果在6個月內發生爭議,經營者或者生產者要負責舉證。就是要證明你的產品里面有沒有質量問題,有的話你有沒有責任,這個責任你要不要負擔,你要澄清你有沒有責任,如果有責任那就要退、換、修。現在裝飾裝修很復雜,比如管線,為了好看外面裝一個裝飾板,但是一旦發生漏水,把地板泡了,6個月內誰給你裝修的就要舉證,證明是用戶在使用中出了問題,如果不能舉證就要修、換。
《消法》的規定非常具體,有很多內容太豐富了,沒法展開,但是有一點有必要說一下,就是有關誠信體系建設,新《消法》在這方面做了重要的強調,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的商品應該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不得設定不合理不公平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同時《消法》有關罰則對于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如果按照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罰款過去是1至5倍,現在是1至10倍違法所得,沒有違法所得,過去是1萬以下,現在是50萬以下,提高了很大一個檔次。同時還增加了一條規定,處罰機關應當把它記錄到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這條規定實際上是關于企業信用監管的規定,有關社會誠信體系的建設,過去是建立文件,這次直接寫到法里,意在增加違法者的成本,一處違法處處受限。要是在工商部門有違法記錄,三年內要想增資擴股全部撤回。現在我們的信用缺失非常嚴重,因此在這方面消法修改完善之后大大往前推進了,加強了對薄弱環節的建設。
另外,還有必要強調一下,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總理進一步強調,要加快社會誠信體系建設推進政府信息共享,推進建立自然人、法人的統一代碼。對于違背市場競爭原則,侵害消費者權益的企業要建立黑名單,讓失信者寸步難行,讓守信者一路暢通。關于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現在分兩塊來做,一塊是關于企業的信用體系建設,是由發改委牽頭,33個部門參加,在工商部門的企業、法人戶籍庫的基礎上搭建,比如你有沒有偷稅漏稅、有沒有走私、有沒有造假、侵權行為,都在平臺上,要把信息共享向社會公布。
個人這一塊則由央行在公安部的人口數據庫系統上搭建,每個人都有身份證,身份證所有的信息都在公安部數據庫里面,將來有關個人,你有沒有貸款不還,你有沒有偷稅漏稅的行為都在上面,如果你有這個不良記錄對你將來的一些市場活動會有限制。
在這方面我們工商總局也在做進一步的工作,我們正在起草一個企業信用信息管理條例,近期向國務院上報,加快企業信用信息的界定。
內容提要: 豐田汽車由于剎車裝置存在質量問題在全球范圍發規模召回,但其在美國和
一、豐田汽車在美國召回的方案及受到處罰
豐田汽車2009年底由于加速踏板存在缺陷在美國召回430萬輛不同種類的車型。按照美國聯邦法律,汽車制造商如確定車輛存在安全缺陷,必須在5天內告知美國國家公路 交通 安全局并迅速采取召回行動。由于豐田公司未能及時通知美國政府有關汽車缺陷,并采取召回措施,美國交通部于2010年3月5日宣布擬對豐田汽車公司處以超過1600萬美元的最高罰款。這將是美國政府向汽車制造商開出的有史以來的最大的一筆民事罰款。美國國家公路交通安全局已于2月16日要求豐田公司上交與大規模召回相關的文件,包括產品數據、客戶投訴等信息,以期查明豐田公司在知曉車輛存在安全缺陷后多久才宣布召回。
美國豐田汽車銷售公司與美國檢察部門研究后,決定對受召回事件影響的美國所有豐田和雷克薩斯車主提供額外服務。此項額外服務主要針對擔心汽車送往維修前行駛安全的豐田車主,其中包括為車主提供 經濟 賠償。這樣的賠償在美國有著嚴格的法律依據,根據《美國法典》第49編第301章中對于“缺陷與違規賠償”中的“賠償方式”的規定,如果機動車或配件存在缺陷,可供制造商選擇的賠償方式包括修理機動車、以等價機動車更換、減去合理折舊退車等。“制造商賠償規劃”條款規定,機動車制造商應該賠償購買者在修理、更換、退車等合理期間內帶來的成本。
二、浙江省工商局依據地方性法規要求豐田汽車公司公平對待浙江的汽車消費者
豐田
四、沒有汽車三包的國家規定,《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 法律 層級低、對違法經營者處罰輕,相關法律、法規對缺陷汽車產品召回只有原則性的規定,相關法律法規需要進一步完善
1、沒有汽車三包的國家規定
1986年,國家經貿委等8部委頒布了《部分國產家用電器“三包”規定》,從此“三包”規定成為我國保護消費者權益的重要行政性規章,并逐步為消費者所認同。1995年,國家經貿委、國家技術監督局、國家工商局、財政部聯合了《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該規定采用了“三包”的運作機制,又兼顧了生產者、銷售者、維修者三方的利益,并將“三包”的商品范圍從6種擴大到18種,明確了“誰銷售、誰負責”的原則,強化了銷售者對所銷售產品的質量責任,而且寫明了消費者申訴的途徑。但同時該規定列明實行三包的商品目錄。在該目錄中中并不包括汽車,在以后,相繼出臺了電腦三包、手機三包等國家規定,汽車產品一直沒有國家規定的三包。
隨著我國 經濟 的不斷 發展 ,汽車消費在我國越來越普遍。2009年我國汽車銷量達到1364.48萬輛,首次超越美國,成為世界第一。汽車保有量巨大,消費者遭遇的汽車質量問題也會越來越普遍,迫切需要汽車三包相關法律的出臺,幫助車主維權。但汽車三包規定在我國雖經多方呼吁,卻因種種原因始終無法出臺。汽車消費者的利益無法得到保障。豐田召回事件讓我們看到應加快汽車三包的國家規定的出臺。
2、《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法律層級較底,對違規者處罰輕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海關總署聯合制定,并于2004年10月1日起開始實施。
由于該規定屬于部門規章,處罰力度偏輕。根據《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可責令制造商重新召回,通報批評,并由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一)制造商故意隱瞞缺陷的嚴重性的;(二)試圖利用本規定的缺陷汽車產品主動召回程序,規避主管部門監督的;(三)由于制造商的過錯致使召回缺陷產品未達到預期目的,造成損害再度發生的。從中可以看出,對于汽車制造商故意隱瞞缺陷的,最高罰款額度僅為三萬元。相對于汽車產品的高額利潤和汽車召回的高昂成本,制造商完全有可能因違法成本低而超越法律底線。
3、《質量法》對缺陷產品的免責條款的規定容易被經營者濫用
《質量法》也是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立法重要依據。但根據《質量法》第46條規定:“本法所稱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該法對缺陷產品的免責條款規定過于寬泛。由于其它原因導致產品缺陷很容易被經營者以 科學 技術不能發現的缺陷為借口而不承擔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4、《消法》關于召回的條款過于原則且沒有相應的處罰規定。
《消法》也是建立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立法依據之一。根據《消法》第18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該條款是建立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立法依據之一,但在《消法》的“法律責任”一章中,沒有規定經營者違反第18條應負的法律責任,這對于蓄意違反規定的經營者來說毫無震懾力。
五、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及制度的建議
我國應借鑒美國檸檬法的相關規定,進一步完善我國的法律法規,切實保障我國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首先,盡快出臺汽車三包法規
隨著我國汽車銷量的逐年上升,消費者可能要面對的汽車質量糾紛將會更加頻繁。我國可以借鑒美國檸檬法的相關規定,盡早出臺汽車三包規定有助于消費者在維權時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這一規定應該包括:車輛7日內可退、15日可換,在包修期內,主要部件因同一問題維修三次仍然不能正常使用的可換車等等,這樣的三包法規的出臺將能解決多年來一直困擾汽車消費者的大量投訴。
其次,提升召回規定的層級,加大行政監管和處罰力度
我國雖然已經有《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但由于該規定僅是部門規章,層級較低;且囿于《行政處罰法法》及《國務院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的相關規定,其所能設定的最高額罰款僅為三萬元。罰款數額偏低不足以震懾汽車生產商,因此建議相關部門進行調研并將該規定上升為法律或行政法規。加大對違法、違規的制造商、進口商、銷售商等的處罰力度,根據具體違法情形的主觀過錯、嚴重程度、涉及產品的數量、銷售價格等,確定處罰。明確召回的汽車生產者對車主的補償機制。對于同樣的缺陷問題,召回的方式應該一樣,要公平地對待缺陷汽車的消費者,缺陷汽車的生產者要對因汽車召回造成誤工、誤時、 交通 費等合理費用的汽車消費者進行合理補償、賠償。國家要對汽車召回進行全程監管,使召回制度得以有效實施
第三,《消法》在修訂時,筆者有如下建議:
一、應該明確不以價值大小作為認定消費品的標準,應將房屋、汽車等相對價值較大的產品納入到《消法》的適用范圍內。
二、在該法中加入缺陷產品召回聽證、處罰制度,明確相應的懲罰措施,并著重要求其具有可操作性。
三、對于第45條,筆者認為應該修改為對實行三包的商品,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合理費用。而不區分所謂的大件商品或一般商品。
四,要增設懲罰性條款
盡管將要實施的《侵權責任法》第47條明確規定了對缺陷產品造成損害的懲罰性賠償,但《消法》在修訂時仍應明確引入,并增強懲罰性賠償的可操作性。
五、賦予消費者保護組織訴訟的主體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