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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權利

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環境權利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環境權利

環境權利范文第1篇

 

關鍵詞:公民環境權利;環境保護;法律確認 

    公民的環境權利(或稱為公民環境權)是指公民擁有享有良好環境的權利,通常包括環境使用權、知情權、參與權和請求權。它區別于:  (1)公民、集體或國家對環境資源的開發和利用權;(2)國家在環境保護過程中擁有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權力;(3)私法上與環境保護相關的所有權、人身權和相鄰權;(4)傳統人權理論中的生存權和發展權。在當今國際社會,公民的環境權利作為一項新興的基本人權而受到廣泛關注。本文試圖說明,我國現行環境保護法律體制存在倚重行政環境權力而輕視公民環境權利的弊端;為實現我國環境的有效保護,我國法律應當具體確認公民的環境權利;法律確認進路應兩路并行:與環境保護的公權力結合和與傳統私權利融合。

1環境保護中公民環境權利問題的提出

    立法出于技術考慮,并不必然在法律規則中既對要素(假定條件、行為模式、法律后果)做出規定又對所要保護的權利內容進行宣稱。如我國《民法通則》(文中涉及的法律法規均為簡稱)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該規則就并未對國家、集體和公民享有財產權及其內容進行表述。一般地,這樣簡潔的表述在司法實踐中并不會產生理解上的困難,因為這樣的表述不言自明或者是在另外的法律條文中對所要保護的權利及其內容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在這些法律規則的背后,存在著一張清晰的權利譜系。然而在權利規定比較模糊的時候,法律規則實現對權利的保護則無疑會受到一定的影響,我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正面臨著這樣的問題。

環境權利范文第2篇

 

關鍵詞:自然權利  環境  大地倫理

    當前,加強環境保護,注重生態平衡已經成為世界各國為了實現本國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所關注的重大問題,實現人類與自然的和諧發展也是人類社會追求的最終目標。而今天,為什么要保護自然,又何以能實現,其實這是一個歷史的話題。今天,追本溯源,從歷史的角度來反思環境保護的淵源,對實現環境發展的可持續性,從而實現整個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有著重要的意義。

1“自然權利”說的起源及基本內涵

  .“自然權利”這一專業術語是隨著人類對自然的認識的發展而發展的。人類認識發展的漸進性決定了不同時期人們對“自然權利”釋義的不同。提到“權利”一詞時,它總是與人或人類社會聯系在一起的,即有它的特殊的規定性和特定的使用范疇。因此,在以后的很長一段時間里,無論是作為一個社會法律關系,還是作為道德關系范疇,特別是就“權利”與“義務”的相互關系來考慮時,權利只能局限于人類或人類社會領域。

1. 1“夭賦權利”的最初途釋

    “天賦權利”或“天賦人權”是17世紀西方資產階級革命時期,英國的哲學家洛克為了反對封建專制,倡導人權解放運動首先提出的,它的基本含義是人生來就是平等的,擁有平等的生存權和發展權。這也就證實了最早的“權利”一詞指的就是人權,即人類的認識只是局限于“人類中心主義”的思維。其實早在公元三四世紀時,古希臘和古羅馬的哲學家就認識到這樣的哲理:人是先于政府或其他文明秩序而存在的,這種原始的自然狀態是根據某些基于存在和生存的生物學意義上的原則組織起來的。他們把這種原則稱之為“自然法”。

    3世紀時,羅馬的法學家烏爾比安就提出“動物是自然法的一部分”。因為自然法包括了自然傳授給所有動物的生存法則;羅馬人也由此推出,假定存在著(除人類以外的)另一種道德體系,即‘動物法’,也是合乎邏輯的[[2]。上面所說的“自然法”或道德體系,也就是處于朦朧狀態的“動物權利”意識,只不過直至后來出現了“人權”的思想,才有了更明晰的解釋.另外,雖然這里只是提到了把動物包括進這種“公正”的概念之中去,但這種微弱的“廣延共同體”的思想使在20世紀70年代的“森林與其他自然客體在法律面前應當擁有地位”觀點的出現就顯得不很突然。

    而其他意義上的“權利”思想,即和人類社會同等意義上的“權利”范疇內的自然權利,不可能存在于動物生活領域或其他生物生活領域。澳大利亞哲學家帕斯莫爾認為“權利思想完全不適用于非人類的存在物,人類之外的生命認識不到彼此之間的責任,也沒有能力交流對責任的看法,這一事實意味著只有人類道德才是道德共同體的成員,荒野只有工具價值,當然人類應該以負責任的態度來加以討論,也就是說,大自然的確不擁有權利,但為了自己的幸福而保護大自然,把生態倫理學當作某種人際道德來加以討論是正確的。”羅國杰認為“所謂動物的權利,并不是他們生而俱有的。而是人賦予他們的,人類之所以賦予植物或動物以權利,并不是為了植物或動物本身,而是為了整個地球的生態平衡”閣。因此,并不否認“自然”權利的存在,而是從人類自身的“權利”問題出發,即談到自然的權利,不只是權利主體的改變,其本質與人類社會的“權利”有根本的區別。因此,可以說,這只是一種借用,或類比的用法。同時,也必須承認,人類對于“權利”含義的解釋也不可能至少不能全部在自然那里找到。

1.2“動物權利”的突破和認識自然的起始

    在歷史上,很多宗教都倡導“生命意識”,仁慈主義者對任何生命都持有敬畏的態度。他們把對動物的殘忍行為視為人所犯下的錯誤,從宗教的角度看是一種罪孽;哲學家納斯認為,“原則上,動物所擁有的生存和成長的權利,與我們及我們的孩子所擁有的權利同樣多”[’]。英國的勞倫斯最早提出的“畜類也享有權利”的觀念,是倫理上的重大進步。但他反對邊沁的功利主義思想,也反對激進的仁慈主義者。仁慈主義者的行為在18世紀由民間運動逐漸發展到為保護動物權利立法的斗爭。1876年,使用活體解剖成為爭論的熱門,最后迫使政府立法調節,要求必須用麻醉藥把動物實驗者的痛苦降到最低的程度。

    另外還有素食主義者的禁獵行為等,他們和宗教的仁慈主義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動物權利的保護和動物權利解放運動;雖然還只是局限于動物的范疇,但它促進了人類從“狹隘人類中心主義”向“開明人類中心主義”的轉化,這是人類倫理思想的重大進步。

2自然權利的基本特征

    人類對自然的認識是一個歷史的過程,從突破“人類中心主義”到“大地倫理”倫理思想的誕生,這是一個巨大的進步。人類在曲折的發展中發現大自然同樣存在“權利”,認識到人與自然的“統一性”。綜觀各個時期的自然權利理論,人們發現“自然權利”有以下特征:

2.1自然性

    自然權利是自然意志的表現,它源于自然運行的法則,任何違抗自然意志,違抗自然運行法則的,對自然權利的侵犯行為,最終都會遭到自然力量的報復與打擊。自然性是自然權利的本質特征。

2.2一致性

    所有生物按照生態規律的存在都是權利與義務的統一。任何生物都有生態學規律規定的存在權利,同時,也有生態學規律規定的義務、自然意志、自然法則。自然力量是不允許任何生物只行使生存的權利而不履行存在的義務;也不要求任何生物只履行存在的義務而不行使存在的權利。

2.3平等性

    在自然權利上,所有的生物無貴賤之分,高低之分和優劣之分異,決不因其數量的多少,出現時間的早晚,擁有力量的大小,進化層次的高低而不同;自然這一偉大的造物主既不偏愛也不歧視任何一個成員,任何生物都不可能長期獲得超越生態學規律之上的生物生活特權。

2. 4相對性

環境權利范文第3篇

關鍵詞:環境權利;環境侵權;PX事件

中圖分類號:D92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1723(2013)02-0077-02

一、背景案例

2012年10月22日,寧波鎮海灣塘等村數百名村民,以該市一化工企業(PX項目)距離村莊太近為由,到區政府集體上訪,并圍堵了城區一交通路口,造成。10月24日,寧波市鎮海區政府說明,稱經與村民溝通,集體“堵路農民已散去”。寧波PX事件就告一段落。近年來,全國多個城市發生抵制PX項目的。2011年,大連市民游行反對PX項目,2007年廈門市民為反對PX項目自發“散步”。此外,成都、南京、青島、漳州也發生反對PX項目的案例。

二、環境權利的內容和特殊性

我們從案例中可以了解到PX項目光從它的投資預算來看每年給地方財政帶來的收入是很高的,對于地方政府來講是很有誘惑力的。財政收入的增加客觀上會帶來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但是我們的政府到底是只顧眼前利益,還是考慮城市的長遠發展以及民眾的身心健康,是一個較難的利益衡量,在案例中最終是后者占了上風,對公民身心健康可能造成威脅的大型項目最終停工,這其中就體現了一種權利――環境權利。

環境權利的內容包括實體權利和程序權利兩方面。實體權利是指與公民自身利益相關的權利,具體有:清潔空氣權、清潔水權、采光權、通風權、眺望權、優美環境享受權等。這就是我們生活中很普遍的一些事物。而程序權利主要是指公民有環境知情權、環境參與權、環境監督權等。

一般情況下我們會對環境權利都會有些許的陌生,為什么會出現這種情況?是因為它具有其他公民權利所不具備的

特點:

第一,環境權利保護的對象是人類的共有財產,比如空氣和水等,沒有人可以獨自占有它們,因此環境權利需要通過公法才能得到體現,公民對于環境權利被侵害后的維權行為是無法從私人角度進行的。

第二,侵權行為不直接作用于公民。這可以說是環境侵權最特別的一個地方。環境侵權的行為不會直接體現在我們公民身上,而是體現在環境上,只有在環境被破壞了之后帶來了危害才會作用在我們公民身上。

第三,侵權具有延遲性,環境被破壞帶來的危害往往要經歷一個時間的積累,它可能不會在壞境被侵害的同時就能得到體現,有時間要經歷很長的時間。甚至有的是被多次破壞才能得到體現。

第四,環境侵權的行為與普通的侵權行為不同,環境侵權的行為一般是在創造社會財富活動過程中產生的附加行為,它能創造一定程度的社會價值,而普通的侵權行為就是純粹的損害他人利益,毫無價值可言。

三、環境權利的重要性已經如何保證其順利實現的建議

環境權為什么重要呢,是因為它跟保護環境是息息相關的。是因為公民環境權利是境保護的重要根基,同時也是目的和手段。隨著社會的發展,公民對改善環境的緊迫性與環境治理任務的復雜性艱難性的問題尤為突出,環境問題在大程度上引起了社會各界的焦慮與不安。若公民具備了法律上確認的環境權后,就能依照環境保護的權利制止破壞環境的行為;在受到侵害時也會得到法律上的幫助。同時,公民環境權的行使,有利于公民自覺增強環境保護意識,使可持續發展深入人心,增強全社會保護環境的責任感,這恰好適用我們現在倡導的“兩型”社會的建設。

為了能夠實現我國的可持續發展,如何保證環境權得到實現就是一個重中之重的問題。筆者在此提出幾點建議:

首先,要明確政府是公民環境權利實現的主要義務主體,政府的環境法律效力的宗旨和目的是維護公民環境權利,維護公民的利益。那是因為如今的開發商或者企業,他們追求的是往往只是經濟利益,忽視了對環境的保護。所以政府在項目審核的過程中只憑企業的一家之詞而決定項目的可行性是不可取,需要我們政府自己對環境影響程度進行測評已經對周邊的居民進行民意調查,否則會像PX事件中的那樣出現竹籃打水一場空的情形。

其次,政府應該加強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和教育以此來提高公民的環保意識,同時要擴大公民環境知情權、環境事務參與權與監督權,讓公民能夠參與到環境保護的政策制定中來。現在的中國經濟飛速發展,我們在發展經濟的同時絕對不能忘記環境的重要性,犧牲環境帶來的經濟利益我們不需要也不能要,要把環境的可持續發展納入到政績考核中去。

最后,也是最有效的手段就是要依靠法律來保護環境權。只有有了法律的支持,環境權的實現才能得到強有力的保障。由于我國的環境權利立法理論尚不成熟以及立法難點較多,因此,對于環境權利的立法保護應另尋出路,我們可以反其道而行之從司法上尋求突破口(傳統法律都是先立法后司法),對取得的實踐經驗和具體案例進行有效之后再據此立法。近年來,我國法院通過對法律的理解和擴張運用同時結合實際情況,成功處理了不少環境侵權的案件,在遏制和懲戒環境侵權的行為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同時也為環境立法提供了寶貴的實踐經驗。

四、結語

公民環境權利的存在,要求我們必須對環境資源的利用慎之又慎。因為我們的政府在行政規劃中要確立以預防為主、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主要戰略,同時要輔以強有力的法律手段來嚴懲破壞戰略實施的不法分子。具體有哪些方法呢?首先,需要清晰的聽到公民內心對于環境保護的聲音,因此我們政府需要構建一條環境綠色通道,保證能公平無障礙的與公民進行溝通。其次,政府需要聽取和接納其他派、非政府阻止和環境保護專家的意見,只有考慮的多才能制定最全面的環境保護策略。最后,在此基礎上,再逐步建立和完善環境保護的法律制度,使得公民有法可依有法可用,最終使我們的社會、經濟和環境能夠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 趙峰.論公民環境權的實現――以廈門PX項目事件為例[J].現代商貿工業,2008.

[2] 彭光華.論環境權利[J].江西社會科學,2009.

環境權利范文第4篇

自我國著名環境法學家蔡守秋先生1982年在《中國社會科學》上發表《環境權初探》以來,關于環境權的討論至今已有25年。眾多學者都加人了環境權的大辯論,而且大部分關于環境權的論文都涉及到公民環境權論題。關于公民環境權的權利形態,我國學者于20世紀80年代初將公民環境權定位為法律權利;90年代,又有學者將公民環境權的權利形態定位為人權、應然權利和基本權利;21世紀初,又有學者認為公民環境權本質上是習慣權利。

1.20世紀80年代的法律權理論

20世紀80年代公民環境權的法律權利論的代表是蔡守秋。論文百事通早在1982年,蔡先生就分析了環境權的產生過程,并得出下述三個結論:第一,從社會發展的歷史看,環境權的提出是人類環境問題發展的必然產物;把環境權規定為國家和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是各國憲法、環境法及其他有關法律的一種發展趨勢;環境權這個規范深深地扎根于人類社會的物質生活之中。第二,環境權是環境法的一個核心問題,是環境訴訟的基礎;環境法律關系的主體的環境權表現為權利和義務兩個方面。第三,有關環境權的理論正處于發展時期,我國的法學工作都應該為建立環境權的科學理論作出貢獻。總之,蔡先生將環境權視為一種“法律上的權利”,弱勢地承認了環境權與人權的關聯。在他看來,環境權只是在發生學上與人權相連,其在社會生活中主要是一種“法律上的權利”。

2.20世紀90年代的應然權利論

20世紀90年代應然權利論的代表是呂忠梅教授和陳泉生教授。呂教授從傳統法律在環境保護方面所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出發,將環境權視為一種應有權利。用她的話來說:“環境權是為克服和彌補傳統法律理論和法律制度在環境保護中的缺陷和不足而產生的一項新的權利。”呂教授主張,環境權應該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是現代法治國家公民的人權。呂教授的環境權利理論設計傾向于將環境權具體化,在具體化的過程中她實質上將環境權民事權利化。

3.21世紀初期的公民環境權學說

公德近是21世紀公民環境權論的一位代表,在谷德近看來,環境權的實質是調整國家與公民的關系;他因而反對把自然、后代和人類整體視為環境權的主體。他認為,公民環境權本質上是一種習慣權利。他眼中的習慣權利是一種制度事實,由約定俗成的生活規則支撐。公民環境權只能是習慣權利的理由有:(1)環境權一直存在于人類社會中;(2)環境權依靠社會習慣得以保障。

徐祥民教授是義務先定論的代表,義務先定論者則從根本上否定公民環境權的存在,主張環境權是一種以環境義務的先行履行為存在條件的人類權利。。在徐教授看來,公民環境權論者所論述的以對環境要素和環境功能的使用為內容的環境使用權,都可以歸人財產權和人身權;公民環境權論者所主張的公民環境權不能構成對那些可能造成環境損害的權利的制約。徐教授主張,環境權是一種自得權,它產生于環境危機時代,是以自負義務的履行行為實現手段的保有和維護適宜人類生存繁衍的自然環境的人類權利。在他看來,人權發展的歷史經過了初創期、發展期和升華期,三個時期的核心性人權分別是自由權、生存權和環境權。自山權的實現要求國家履行消極不妨礙的義務,生存權的實現要求國家或社會積極地提供保障,而環境權是自得權,是保有和維護適宜人類生存繁衍的自然環境的人類權利。所謂自得就是自己滿足自己的需要,而不是等待其他主體來提供方便,也不需要排除來自其他主體的妨礙。它的實現以人類履行自負的義務為條件。因此,在徐教授看來,現有的環境保護法以確認義務和督促履行義務為實現保護環境目的的手段是正確的。新晨

二、關于公民環境權研究的反思

環境權利范文第5篇

 

關鍵詞:環境權;環境權利論;應然權理論;公民環境權論  

    一、公民環境權研究的現狀 

    自我國著名環境法學家蔡守秋先生1982年在《中國社會科學》上發表《環境權初探》以來,關于環境權的討論至今已有25年。眾多學者都加人了環境權的大辯論,而且大部分關于環境權的論文都涉及到公民環境權論題。關于公民環境權的權利形態,我國學者于20世紀80年代初將公民環境權定位為法律權利;90年代,又有學者將公民環境權的權利形態定位為人權、應然權利和基本權利;21世紀初,又有學者認為公民環境權本質上是習慣權利。 

    1.20世紀80年代的法律權理論 

    20世紀80年代公民環境權的法律權利論的代表是蔡守秋。早在1982年,蔡先生就分析了環境權的產生過程,并得出下述三個結論:第一,從社會發展的歷史看,環境權的提出是人類環境問題發展的必然產物;把環境權規定為國家和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是各國憲法、環境法及其他有關法律的一種發展趨勢;環境權這個規范深深地扎根于人類社會的物質生活之中。第二,環境權是環境法的一個核心問題,是環境訴訟的基礎;環境法律關系的主體的環境權表現為權利和義務兩個方面。第三,有關環境權的理論正處于發展時期,我國的法學工作都應該為建立環境權的科學理論作出貢獻。總之,蔡先生將環境權視為一種“法律上的權利”,弱勢地承認了環境權與人權的關聯。在他看來,環境權只是在發生學上與人權相連,其在社會生活中主要是一種“法律上的權利”。 

    2.20世紀90年代的應然權利論 

    20世紀90年代應然權利論的代表是呂忠梅教授和陳泉生教授。呂教授從傳統法律在環境保護方面所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出發,將環境權視為一種應有權利。用她的話來說:“環境權是為克服和彌補傳統法律理論和法律制度在環境保護中的缺陷和不足而產生的一項新的權利。”呂教授主張,環境權應該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是現代法治國家公民的人權。呂教授的環境權利理論設計傾向于將環境權具體化,在具體化的過程中她實質上將環境權民事權利化。 

    3.21世紀初期的公民環境權學說 

    公德近是21世紀公民環境權論的一位代表,在谷德近看來,環境權的實質是調整國家與公民的關系;他因而反對把自然、后代和人類整體視為環境權的主體。他認為,公民環境權本質上是一種習慣權利。他眼中的習慣權利是一種制度事實,由約定俗成的生活規則支撐。公民環境權只能是習慣權利的理由有:(1)環境權一直存在于人類社會中;(2)環境權依靠社會習慣得以保障。

 徐祥民教授是義務先定論的代表,義務先定論者則從根本上否定公民環境權的存在,主張環境權是一種以環境義務的先行履行為存在條件的人類權利。。在徐教授看來,公民環境權論者所論述的以對環境要素和環境功能的使用為內容的環境使用權,都可以歸人財產權和人身權;公民環境權論者所主張的公民環境權不能構成對那些可能造成環境損害的權利的制約。徐教授主張,環境權是一種自得權,它產生于環境危機時代,是以自負義務的履行行為實現手段的保有和維護適宜人類生存繁衍的自然環境的人類權利。在他看來,人權發展的歷史經過了初創期、發展期和升華期,三個時期的核心性人權分別是自由權、生存權和環境權。自山權的實現要求國家履行消極不妨礙的義務,生存權的實現要求國家或社會積極地提供保障,而環境權是自得權,是保有和維護適宜人類生存繁衍的自然環境的人類權利。所謂自得就是自己滿足自己的需要,而不是等待其他主體來提供方便,也不需要排除來自其他主體的妨礙。它的實現以人類履行自負的義務為條件。因此,在徐教授看來,現有的環境保護法以確認義務和督促履行義務為實現保護環境目的的手段是正確的。 

    二、關于公民環境權研究的反思 

    雖然近幾年來的公民環境權研究論文和論著很多,但是其中的大部分文章還處于低水平重復研究的層次。未來的公民環境權理論的確需要在本體論

、認識論和方法論上有一些新的變化和演進。在這些理論的背后隱藏著一個共同的理論傾向,即“對號人座的理路”。這種“對號人座的理路”試圖追求一個唯一正確的答案—公民環境權要么是應有權利,要么是法律權利,要么是習慣權利。這種思路在理論上很容易導致絕對思維和話語薪權,在實踐中容易帶來權威主義和強權專制。我們需要習慣于不再對號人座,習慣于不再追求一個唯一確定的答案,環境權既具有人權屬性,又具有普通權利的特征;既具有接受權屬性,也具有行為權的特征;環境權既是貫穿應然權利、習慣權利和法律權利等三種權利形態的復雜性權利,又是內含公民的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等權利因素的合成性權利。此外,這種邏輯還承認,環境權似乎與幾乎所有其他權利都可能發生某種形式的沖突。在筆者看來,未來的公民環境權研究應當建立在“現實主義”的認識論基礎上。這種“現實主義”不同于20世紀晚期的環境權論者所持有的“樸素建構主義”,因為它在承認客觀性現實的基礎上還強調“主體間的理解,’;它更不同于21世紀初期的環境權論者所持有的現實主義和自然主義,因為它所承認的客觀性現實的程度僅僅停留在實用主義的層面,而月.特別強調通過知識反思和理論批判不斷地建構憑借人們的努力就可以實現的權利烏托邦。未來持有“現實主義者的建構主義”的理論家們試圖個體性地和群體性地建構公民環境權的公共話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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