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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27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913X(2014)01-0070-01
一、新稅法下的企業稅務籌劃的重要性
所謂企業稅務籌劃,是指在國家現行法律法規的背景下,遵照企業自身的發展情況,制定合理高效的稅務籌劃方案,從而保證企業稅務負擔的正常化發展。由此可見,稅務籌劃需要以國家的法律法規為前提條件,一旦稅務方面的法律法規產生了變化,企業稅務籌劃就要做出相應的調整和改善。從這個角度來講,企業稅務籌劃與國家法律法規之間的內部聯系客觀決定了企業要與時俱進,開展稅務籌劃工作。另外一方面,依據新稅法的相關內容,企業征稅內容出現了很大的調整。企業應該以降低稅務負擔,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積極探析作為納稅人的權利與義務,積極開展稅務籌劃工作,以實現合理的避稅。
二、新稅法下的企業稅務籌劃工作存在的缺陷
(一)稅務籌劃意識不強,缺乏深刻的認識
結合調查和訪談,我們發現很多企業的財務人員不僅難以準確的界定偷稅、漏稅和稅務籌劃之間的關系,而且對于新稅法的新內容也沒有透徹的認識。在這樣的情況下,其往往沿襲舊有的稅務籌劃方案,這顯然與現階段的市場環境不相符合,也與國家稅收精神不吻合的,難以有效地在新背景下實現企業稅務負擔的緩解。如果企業的稅務籌劃難以做到與國家法律法規的同步,勢必將成為企業生存和發展的制約因素。
(二)稅務籌劃能力低下,缺乏競爭的意識
稅務籌劃是企業財務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對于企業經濟效益的提高有著很關鍵性的作用。但是現實中,企業忽視稅務籌劃環節,整體稅務籌劃能力低下,財務管理人員的技能和素質難以滿足新稅法的要求,也就難以在企業稅務負擔減輕和經濟效益提高上發揮作用?;蛘咂髽I稅務籌劃工作開展不全面、不深刻,忽視了財務管理人員的培訓,使得其綜合素質低下,難以在稅務籌劃過程中結合企業自身企業特點,制定合理的方案;或者企業忽視稅務籌劃,企業財務人員得過且過,缺乏競爭意識,以傳統的方式去處理各項稅務工作,使得企業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三)稅務籌劃體系不全,缺乏有效的管理
完善的稅務籌劃體系,將有利于提高企業稅務籌劃能力,實現企業稅務負擔的環節,保證稅務籌劃效果的實現。但是結合現實情況,部分企業在稅務籌劃體系建設上存在很大的缺陷,管理缺失,控制不力,使得稅務籌劃體系難以健全。其主要表現在:其一,稅務籌劃的目的觀念不強,從理論上來講,稅務籌劃是一項目的性和整體性的工作。而現實是部分企業忽視稅收籌劃要符合生產經營現狀,忽視成本收益探析,導致稅務籌劃目的本末倒置;其二,稅務籌劃的時間性,稅務籌劃屬于前瞻性工作,需要企業結合自身情況,制定合理的方案,但是現實是各項經濟行為結束之后,才開展稅務籌劃,使得稅務籌劃失去了統籌規劃的作用;其三,稅務籌劃的方式單一,難以結合自身實際情況,由于自身企業稅務籌劃經驗不足,就忽視自身行業特點,擅自借鑒別人的經驗,使得其難以適應新稅法的要求;其四,稅務籌劃的聯系性不強,忽視了與稅務機關之間的溝通,導致征管流程復雜化。
三、新稅法下的企業稅務籌劃策略
(一)不斷強化學習和培訓,提高稅務規劃意識
作為納稅人的企業,應該高度重視新稅法的貫徹執行,這是尊重法律法規,完成社會責任的表現形式,同樣是企業緩解稅務負擔,實現經濟效益的基本途徑。在學習和培訓過程中,尤其要注重財務部門的財務籌劃意識的培養,使得其高度重視新稅法下的企業稅務籌劃工作,積極探析新稅法相對于舊稅法之間的變化,找到切合點為實現合理的避稅打下堅實的理論基礎。
(二)高度重視財務人才培養,提高稅務籌劃能力
從本質上來將,稅務籌劃工作是一項智力高,層次高的管理項目,需要經驗足,技能強,水平高的財務人才來組織實施。一方面,財務人員要清晰的了解企業生產和經營的特點,明白在哪些環節可以實現合理的避稅,從而站在全局的角度上設計稅務籌劃方案,保證企業稅務管理水平的提高;另外一方面,財務管理人員能夠做到與時俱進,不斷結合國家法律法規的新動態,研習新稅法在主體,范圍,內容,義務上的調整和改善,找到與企業效益的切合點,實現企業稅負籌劃的實時性。從這個角度上來講,我們需要不斷強化培訓的強度,以稅務籌劃能力的培養為重點,開展財務人才隊伍的建設工作,保證企業稅務籌劃主體的高質量。
(三)強化稅務管理體系建設,實現企業的效益
稅務籌劃體系的建立健全,需要我們充分探析稅務籌劃的特點。首先,尊重稅務籌劃的時間性特點,以崗位責任制來確保稅務籌劃方案在各項經濟活動之間出臺,為企業開展各項工作設定財務格局;其二,尊重稅務籌劃的目的性,以企業發展戰略為主導,開展稅務籌劃工作,保證各項經濟活動都是以經濟效益的提高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其三,尊重稅務籌劃的實踐性,保證結合自身發展情況的前提下,尊重新稅法的改革,實現企業與稅法之間的充分融合;其四,不斷建立健全相應的配套設施,為稅務籌劃營造良好的環境。比如將稅務籌劃納入到財務人員績效考核和薪酬管理中去。
四、結束語
隨著市場競爭環境的不斷惡化,稅務籌劃工作成為企業開展財務管理的重要環節,其不僅僅關系到企業能否有效的減輕負擔,還將牽涉到企業的生存和發展。新稅法,無論在納稅人主體,納稅內容,還是稅前扣除,稅收優惠都進行了改革,這不僅僅將有利于規范企業的稅收行為,不斷提高企業稅務籌劃能力,而且將影響到企業的稅務籌劃行為和方式,不斷優化企業內部管理結構。從這個角度上來講,在新稅法背景下的企業稅務籌劃將成為企業開展內部管理的重點內容。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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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EPC總承包;稅務籌劃;合同形式
在國家能源政策的指導下,我國核電站工程建設迎來了“井噴”時代。由于核電站技術先進、工程接口復雜、管理要求高等特點,國內核電工程建設均采用機組/分島EPC總承包模式,即總承包商對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采購、施工、調試等實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由于EPC總承包模式在國內實踐時間不長,與之模式配套的稅務制度不完備,使得稅務風險凸顯。在這種情況下,有必要通過籌劃方案降低稅負,合理控制工程造價,提升總承包商的市場競爭力。EPC合同是綜合體現發包方和總承包商職責分工和風險承擔的基礎文件,將直接決定雙方的稅負水平及涉稅事項。因此,稅務籌劃應該在EPC合同的談判和簽訂階段實施。本文基于當前最新的稅務征管規定,針對EPC總承包管理模式中典型的稅務風險,從EPC合同簽訂和組價方面提出應對措施。
1.混合銷售風險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稅第50號令)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稅第52號令,以下簡稱《營業稅實施細則》)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稱為混合銷售行為?;旌箱N售行為應全額繳納增值稅或者營業稅。
在核電工程EPC總承包項目模式下,總承包商除了從事設計和技術服務外,還向業主供應設備材料,并為供應的設備材料提供建筑安裝勞務和機組調試,總承包商所供應的設備材料多為外購,上述行為符合“混合銷售行為”的定義。也就是說,總承包商要就其總承包合同全額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但無論是哪一種情況,都是總承包商和業主難以承受的:如全部繳納增值稅,則占總包合同額近50%的設計、土建安裝施工和調試等工作無法取得增值稅進項發票(在全面實行“營改增”政策后,總承包商也無法獲得稅率為17%的增值稅進項票),全額繳納稅率為17%的增值稅與設計、施工服務等繳納3%的營業稅相比,稅負大幅度增加;如全部繳納營業稅,則業主無法從總承包商處取得增值稅發票,不能享受增值稅轉型政策的好處對業主來說也是不可接受的。
顯然,對于總承包工作來說,如果簡單地用混合銷售行為界定,并按照單一稅率/稅種征稅并不合理。為了規避此風險,本文從合同簽訂形式上提出如下解決方案。
方案1:將總承包工作按采購供貨、設計及技術服務、施工及調試納入到三個合同中,由三個關聯公司分別和業主簽訂。這種形式可以從根本上避免被認定為混合銷售,但業主公司分別和三個獨立公司簽訂專業承包合同,實際上打破了EPC總承包的管理模式,并且會產生設計-供貨-施工-調試-竣工移交各環節的接口問題,業主公司存在協調工作量增大和合同權利保護不足的風險。并且,由于核電建設的特殊性,核安全物項的實施必須滿足嚴格的質量要求,由三家關聯公司負責核電站的建設,將對參建方的資質和質保體系提出更高的要求,難以獲得監管部門認可。
方案2:由總承包商和業主簽訂總合同,并按采購供貨、設計及技術服務、施工及調試分別簽訂子協議,總承包商對采購供貨、設計及技術服務開具相應額度的增值稅發票,施工及調試部分開具營業稅發票。這種方案不僅從合同形式上將營業稅和增值稅的應稅項目分開,而且也避免了實施主體不一致造成的責任追溯困難,確保了總承包工作的完整性。
不過,方案2中三類業務均由同一個主體完成,仍然存在被認定為混合銷售的可能性。因此,在總承包合同簽訂前,需要就本方案的可行性提前與項目所在地稅務部門進行溝通,爭取其理解和支持。
2.重復納稅風險
在規避混合銷售風險后,總承包商可以按照不同業務性質分別繳納營業稅和增值稅。但總承包商在部分征稅環節仍然存在重復納稅風險。根據《營業稅實施細則》第16條規定,除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外,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在EPC總承包項目中,設備材料均由總承包商提供。因此,總承包商在就承包范圍內的設備和材料開具增值稅發票并繳納增值稅后,仍然存在被項目所在地稅務部門征收營業稅的風險。此風險在總承包商異地承攬工程項目時尤為突出。在《營業稅實施細則》未做出修訂或者“營改增”政策在全行業全面推行之前,這個矛盾仍無法解決。為了合理規避上述風險,本文從合同簽訂形式上提出如下解決方案。
方案1: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規定,建筑安裝工程的計稅營業額不應包括設備價值,具體設備名單可由省級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列舉。可以看出,財稅[2003]16號文與《營業稅實施細則》中的規定并不一致,并且財稅[2003]16號文并未廢止,仍然有效。在總承包合同簽訂前,總承包商可以就財稅[2003]16號文的可用性與項目所在地的省級稅務部門進行溝通,并積極申報設備名單。為配合此項工作,總包合同中應將屬于備案清單內的設備明示出價格(按實際采購進項稅額發票的金額計列),以便稅務機關核實費用。
方案2:如果稅務機關否定了財稅[2003]16號文的可用性(即拒絕就具體設備名單進行登記和備案),則方案1不可行。根據《營業稅實施細則》的規定,業主方提供的設備價款不需要繳納營業稅,因此可以在不改變總承包工作關系和責任分工的前提下調整工程所用設備的合同簽訂方式(供應方式),即由業主和總包方作為聯合買方共同與設備供應商簽訂合同。在采購合同具體執行時,由總承包商承擔全面管理責任,業主根據總承包商指令承擔付款責任。合同形式上表現為業主方供貨。這種方式的弊端在于,由于所簽訂設備采購合同價格向業主開放,總包方在設備采購環節難以實現設備增值。
方案3:《營業稅實施細則》和財稅[2003]16號文都將工程建設所需的材料視為營業稅稅基的組成部分。因此,不論是業主供應還是總承包商自行采購,在繳納了增值稅的基礎上,均需再次繳納營業稅。在“營改增”政策在全行業推行前,并不夠完全化解這部分的重復納稅問題。不過,在該項稅費繳納過程中,需要注意營業稅稅基的計取問題。在增值稅轉型前,總承包商同業主結算材料費用時,不繳納增值稅,材料價款中所含的增值稅額計入了總承包商產值,因此需要納入稅基繳納營業稅;在增值稅轉型后,總承包商就材料部分向業主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繳納增值稅,材料價款中的增值稅銷項稅額不再計入總承包商產值,因此需要從營業稅的計稅基數中扣除。在總包合同簽訂時,需要對這一部分費用進行明確約定,以減少重復納稅。
由此可見,在現行稅費制度下,設備和材料費的稅費繳納存在一定差異,對設備和材料費用進行明確劃分對于實現稅務籌劃具有重要意義。不過,核電站設備數量眾多,品類復雜,專業性強,在實際執行時存在不清晰之處,需要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計價設備材料劃分標準》(GB/T50531-2009)和《核電廠建設項目費用性質及項目劃分導則》(NB/T20023-2010)進行判定,在總承包合同的“采購供貨協議”和“建安及調試協議”中分別計列并做賬務處理,具體實施辦法在本文中不再贅述。
3.設備采購中間環節費用納稅風險
在設備采購過程中,并非所有服務于核電設備采購工作的主體都能夠向總承包商提供稅率為17%的增值稅進項票,例如,負責大件設備運輸的承運人僅能提供稅率11%的增值稅票,負責報關的進口人僅能提供稅率6%的增值稅票,其他小規模納稅人(現場倉儲服務等)僅能提供稅率3%的增值稅票。因此,對于設備采購中間環節的費用,總承包商存在增值稅進項和銷項(向業主開具稅率17%的增值稅票)不一致的情況,總承包商需要承擔稅率差。因此,對于總承包商來說,有必要對設備采購中間環節的相關稅費進行量化計算。并且,鑒于當前處于增值稅轉型的特殊時期,需要針對轉型前后的不同情況對稅負水平進行測算。
假設總承包商采購設備價格為A(含稅)并取得稅率為17%的增值稅進項發票,總承包商所發生的采購中間環節費用為B,總承包商取得稅率為6%的增值稅進項發票(為簡化計算,按照單一稅率考慮)。在增值稅轉型前,總承包商針對設備采購中間環節費用繳納的稅費合計為B×3%;在增值稅轉型后,總承包商就此項費用承擔的稅費合計為(B×11%)÷[(1+17%)×(1+6%)]=B×8.87%。增值稅轉型前后稅負增加B×5.87%。假設B部分費用取得的增值稅進項發票稅率為11%,按照上述方法測算,增加的稅負為B×1.62%。由此可見,設備采購中間環節的工作內容不一樣,稅負存在較大差異。對于總承包商來說,應根據最新的稅費征管條件合理測算稅負成本,并在總包合同組價中考慮。
4.結語
上文從總承包商的角度分析了核電工程EPC總承包合同面臨的主要稅務風險,并提出了通過優化合同簽訂形式應對相關風險的策略。通過合同手段,可以消除相關稅制不合理造成的稅費風險。對于無法完全消除不利影響的,也可以量化計算其影響,并在合同定價時適當考慮。但是,上述各種措施均是針對現行稅收征管制度提出的“權宜之計”,要想從根本解決問題,還是要從立法角度充分考慮EPC工程總承包的特殊性,出臺與總承包工作相適應的稅收征管規定,支持工程總承包模式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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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近幾年來,稅收信息化不斷發展,在云計算和大數據的支持下,稅務活動也由手工紙質轉變為網上申報、納稅等等。1982年,我國稅收信息化剛剛萌芽,在一定程度上使稅務人員從繁雜的手工作業中解放出來,但是其發展水平及應用程度不高;在1990年,我國國家稅務局首次提出實現稅務管理工作現代化的目標,在我國推廣“征收、管理、檢查三分離”或“征管、檢查兩分離”和納稅人主動申報納稅的征管新模式。這標志著我國稅收信息化建設工作進入新時期;1994年,我國正式成立國家稅務局總局信息中心,全國開展了網絡設備大規?;A建設,實施了金稅2期工程,開發了全國統一的稅收征管軟件—CTAIS。在此我國稅務系統信息化建設初具規模。2001年國家稅務總局適時提出了統一建設“一個網絡、一個平臺、四個系統”的《稅務管理信息系統一體化建設總體方案》和《總體設計》,又相繼發出了《關于加速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推進征管改革的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標志著我國稅收信息化建設正式邁入全面提升期。在2015年,我國提出了“互聯網+”的行動計劃,滿足納稅人、稅務人不斷增長的互聯網稅收服務需求,統籌推進“互聯網+稅務”工作。
文獻綜述:近幾年來,眾多學者針對稅收信息化的發展與問題進行了許多研究。張建光[6]等人分析了云計算核算對稅收信息化工作的積極意義,提出了基于云計算的稅務信息化模型框架及實現路徑,認為私有云是一個現在條件下好的方式去解決稅收信息化安全問題;吳青青[7]等人從稅務數據利用程度分析,認為我國稅收數據使用不充分,稅收信息化可以進一步探索數據的實質;李林[5]等人分析了我國稅收信息化發展過程中所出現的問題,認為稅收信息化還缺乏統一的組織規劃,全國的稅務建設工作還比較分散。
綜觀現有的研究發現,目前涉及到云計算下的稅收信息化建設的相關文獻還比較缺乏。最近提出的“互聯網+稅務”對我國稅收信息化的建設提供了機遇與挑戰。鑒于此,本文分析了云計算下的稅收信息化,探索云計算環境下對稅收信息化建設的有利作用,同時分析了睡熟信息化在建設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并提出了相應的解決方法。
2.云計算對稅收信息化的意義
2.1云計算具有強大的數據計算。稅收信息化建設旨在將全國的稅務數據進行整合分析,形成中國稅務大數據,讓稅務信息能夠透明化,信息化,為國民經濟的發展政策提供數據方面的支持。而云計算擁有強大的數據處理與計算功能,并且能夠連接互聯網進行操作,滿足了稅收信息化建設對數據處理的要求,并能針對實際需要進行數據分析。
2.2云計算里數據安全性高。稅務數據是一個非常龐大的數據庫,每個數據都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云計算能夠安全存貯稅務數據,如果稅務數據不小心被刪除,還可以從云后臺重新獲取或者自行恢復。這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護數據的完整性,還可以防止一些違法操作行為。
2.3云計算可以降低稅收信息化建設的成本。稅收信息化里面數據龐大需要很多設備進行維護和處理,而且對稅務人員的要求很高,但是云計算運用其強大的數據儲存能力以及超計算能力,管理方便簡單,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稅收信息化建設過程的成本,提高了效率和準確率。
3.稅收信息化建設過程中的問題
3.1稅收信息共享不足。我國還缺乏統一的稅務信息管理系統。在我國經濟發展過程中,存在一個現狀,同一省市不同稅務局所應用的稅務處理軟件系統不一樣。這種情況導致,很多信息在共享的時候由于不同意而存在沖突與不一致,從而導致了全國的稅務信息數據分享嚴重缺乏。
3.2缺乏數據分析能力,且數據質量普遍偏低。我國的稅務數據可以分析許多經濟數據,但是我國稅務信息化發展程度還不夠,還停留在數據輸入存貯階段,數據向知識和信息的轉化能力太差。同時,現在我國的稅務數據是由人稅務人員通過別人的納稅申報等數據進行錄入,對數據的考察缺乏以及錄入錯誤等情況,導致我國的稅務信息數據的質量比較低。
3.3 缺乏專業的稅務信息化人才。我國稅收人員對稅收信息化的認知程度還比較低,缺乏互聯網對稅務數據處理能力,還是對手工信息處理比較依賴。不擅長涉稅軟件的運用。同時我國稅務人員對云計算和大數據的了解較少,運用云計算去處理稅務數據能力較差。
4.稅務信息化發展建設過程中的建議
4.1建立統一的稅務軟件,增強各稅務部門信息共享。我國曾經進行了相關的稅務金字工程,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全國稅收信息的共享?,F在我國推行的“互聯網+稅務”政策對于我國稅收信息化建設具有很大的推動作用,使全國建立統一的互聯網稅務機制,形成核心的業務系統。協調各部門,建立統一的標準并推廣執行,實現互聯網信息共享,責任共擔。
4.2加強稅務人員對數據的分析能力。我國云計算和大數據在最近幾年的不斷發展與成熟,云計算能夠安全的存貯數據以及進行分析數據,能夠及時的從大量的數據中提取出有用的數據。所以,我國應將云計算與稅務系統繁雜的數據處理相結合。培訓稅務人員對稅務軟件以及云計算應用的培訓,掌握基本的數據分析操作手段,得出有力的數據指標,指導實踐經濟。
4.3應用云計算增強稅務數據的可靠性。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稅務數據變得越來越龐大以及繁雜。我國傳統的數據存貯方式SAN和NAS在管理上存在眾多問題。但是云計算能夠很好的解決了數據傳輸問題。同時云計算進一步的提高了數據存貯,而且保證了數據的安全性。
摘 要 高質量的稅收籌劃會提高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和涉稅業務水平,提高對稅法的遵從程度,也會減少稅收流失,維護稅法尊嚴。本文從建筑安裝企業稅務籌劃概述出發,分析了建筑安裝企業稅務籌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提出了加強建筑施工企業稅務籌劃的相關策略。
關鍵詞 建筑 安裝 稅務籌劃 實務
一、企業稅務籌劃的內涵
稅務籌劃納稅人為了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的目標,通過對生產經營或財務管理活動的運籌和謀劃,以防范涉稅法律風險、準確履行納稅義務的一種管理活動。我國企業稅務籌劃的基本方法包括:一是稅務優惠籌劃。二是遞延納稅方法。三是組織形式選擇方法。四是彈性空間選擇方法。五是國際稅收籌劃法。
建筑安裝企業主要從事土木工程、房屋建筑和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其基本任務是完成合同規定的各類任務,按照合同規定,按時按量的提供建筑物或者相關設施,并獲取應有的利潤。建筑安裝企業的經營特點主要包括:施工周期長,項目多,工程設計收入與施工收入經常捆綁在一起。實際業務中,建筑安裝企業主要會涉及到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稅務問題,建筑安裝企業應在綜合考慮自身行業特點的基礎上,積極進行財務管理活動等方面的稅務籌劃,以最大限度節稅增收,實現企業資金最佳分配原則,全面提高企業整體經濟效益。
二、建筑安裝企業稅務籌劃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一)建筑安裝企業稅務籌劃的必要性
首先,稅務籌劃有助于降低建筑安裝企業的稅負。
其次,改善企業財務管理,提高會計核算質量。
再次,有助于增強建筑安裝企業合法納稅意識,增強稅收零風險。
(二)建筑安裝企業稅務籌劃的可行性
首先,當前稅務籌劃的法制環境良好。完善的稅收政策有利于建筑安裝企業稅務籌劃工作的開展。對建筑安裝行業來說,不同地區和不同的施工項目,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等均有不同的規定,總體來看,建筑安裝行業的相關稅收環境已日趨完善。一方面完善的稅收環境有效遏制了企業的偷稅、漏稅行為,另一方面隨著建筑安裝業各種稅種的暫行條例和實施細則的明確,企業完全可以通過對稅率高低的規定來實現經濟導向作用,即稅收法律的詳盡化為建筑安裝企業稅務籌劃提供了可行的契機,使得建筑安裝企業的稅務籌劃變得有章可循,大大降低了企業稅務籌劃活動執行過程中的阻力。
其次,建筑安裝企業稅務籌劃空間大。由于建筑安裝企業經營管理活動具有范圍廣、投資大、周期長等特點,企業具有很多機會通過對自身行為的調整來避開稅收方面的限制,達到國家鼓勵的標準。一方面,建筑安裝企業可以利用周期長的特點,分析不同的稅務籌劃效果,合理分配自身資金,選擇最好的稅務籌劃方案,或是利用自身業務范圍涉及廣,經營活動在全國范圍內開展等特點,可以利用不同地區的稅收差異,做好稅務籌劃安排,或是利用行業內清晰的政策導向,對自身業務活動做適當調整,以減輕企業稅負;另一方面,建筑安裝企業可以利用會計處理方法與稅法之間的差異,選擇最佳的稅務籌劃方案,節約企業稅收成本。
三、建筑安裝企業稅務籌劃實務
(一)營業稅納稅籌劃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3號規定,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分別核算其貨物的銷售額和建筑業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根據其建筑業勞務的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分別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和建筑業勞務的營業額?!吨腥A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 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外,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建設方提供的材料需計入營業稅征收范圍,而建設方提供設備則應剔除在建筑安裝企業的征稅范圍外。以A公司為例,例如A公司獲得一份設備安裝合同,總價為1200萬元,其中設備價值為800萬元,安裝價格為400萬元,1、如設備是A公司自產,則按照規定A公司應繳納增值稅=[800/(1+17%)×17%]=116.24萬元,應繳納營業稅=400×3%=12萬元,合計增值稅與營業稅總額=116.24+12=128.24萬元;
2、如果設備不是A公司自產的用于安裝,則A公司的上述業務,構成本混合銷售行為,如A公司的主業是增值稅應稅貨物,則應全額交納增值稅=1200/(1+17%)×17%=174.36萬元;
3、如果設備不是A公司自產的用于安裝,則A公司的上述業務,構成本混合銷售行為,如A公司的主業是營業稅應稅勞務,則應全額交納營業稅=1200*3%=36萬元;
4、如果A公司在合同中約定,設備由建設方自行購買并提供,A公司僅提供建安勞務,則A公司僅就安裝勞務的勞務額交納營業稅=400×3%=12萬元;
對比可知,第四種情況,A公司交納的稅費最少,其次是第三種情況,稅負最重的是第二種情況,因用于不動產項目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故第二種情況下,A公司交納的增值稅,也無法轉嫁給建設方。
(二)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
一、我國稅收征管信息化的現狀
1.我國稅收征管信息化的發展歷程
我國稅收征管信息化始于20世紀80年代,20多年來,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是模擬手工操作的稅收電子化階段,其總體特征為采用數據庫技術,依托單機和局域網,涉及稅務應用的操作層次,對稅收業務的重要環節實現了手工操作的計算機化。
第二階段是步入面向管理的稅收管理信息系統階段,其總體特征為采用關系型數據庫、客戶機/服務器模式及圖形化界面,依托廣域網進行分布式處理,涉及稅務應用的操作和管理層次。
第三階段是實現創造稅收價值的全方位稅收服務系統階段,其總體特征為采用網絡技術和組件化結構,依托互聯網實現集中式處理,涉及稅務應用的操作、管理和決策層次,并對納稅人進行全面的管理與服務。
2.我國稅收征管信息化的主要成績
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稅收征管信息化起步晚、基礎差,但仍然取得了明顯成績和突破性進展。
(1)明確了稅收信息化戰略
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多年來信息化建設的實踐,制定了《稅務管理信息系統一體化方案》。提出了“根據一體化原則,用十年時間,建立一個基于統一規范的應用系統平臺,依托稅務系統計算機廣域網,以總局為主、省局為輔高度集中處理信息,功能覆蓋各級稅務機關行政管理、稅收業務、決策支持、外部信息應用等所有職能的功能齊全、協調高效、信息共享、監控嚴密、安全穩定的稅務管理信息系統”的總體建設目標。
(2)“金稅工程”建設成果豐碩
“金稅工程”的建設是我國稅收信息化的核心工程。1994年我國實施了以推行增值稅和分稅制為主要內容的工商稅制改革,為加強稅收監管,國家投入巨資啟動了“金稅工程”,迄今為止取得了一系列成果,為我國稅收信息化打下了良好基礎。
(3)建立起了稅務信息系統技術支持體系
國家稅務總局逐步建立起了一套較為完善的技術支持體系。它包括了如下幾個方面內容:一是實現上情及時下達,各地可以及時獲知總局的各種技術與業務管理方面的要求和信息,迅速解決實際工作中遇到的問題;二是實現升級軟件和文檔的統一下載,保證全國范圍內應用軟件版本的一致性;三是各類技術問題收集與即時解答,解決基層各級操作人員技術咨詢,解決各類系統應用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并在全系統范圍內實現了技術成果的共享;四是開展專項技術培訓。
二、中國稅收征管信息化面臨的問題及國外值得借鑒的經驗
1.我國稅收征管信息化面臨的問題與挑戰
首先,中國地域廣闊,納稅人眾多,因此,我們的稅務信息化工作在數據管理、地區差異及信息交流等方面面臨一系列的挑戰:巨大數量的涉稅數據形成了極為龐雜的“數據海洋”。對于這些“多級”、“多年”、“多變”的數據如何規劃、組織和管理,將成為大型“數據工程”的重點課題。
第二,我國各地的地理條件、經濟基礎、人文環境等的差異,我國各地區稅務信息化發展的不平衡現象亦十分嚴重。
第三,與世界發達國家相比,中國的稅務信息化起步較晚,基礎相對薄弱,從業務流程、機構設置、政策法規、管理制度到數據結構、交換標準,普遍存在著不規范的現象。
最后,中國目前正處于管理變革和技術變革同時進行的時刻,業務規則、機構設置都在不斷的探索和改革之中,這種情況反映到信息化上,會表現為需求多變且不斷膨脹,對應用軟件的開發、推廣和維護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2.國外稅收征管信息化值得借鑒的經驗
從美國稅收信息化建設及初步成效等來看,有以下幾點經驗值得借鑒:
首先,來自各部門的高度重視是信息化建設成功的關鍵。在美國,收入局信息化建設是聯邦政府各部門中最大的項目,國會財政委員會親自過問方案制定、資金預算及實施情況,并要求按期遞交實施情況報告,聽取有關匯報。
其次,信息化建設中業務系統整合是信息技術實施的前提。工作實踐中,隨著業務工作的改變,信息技術也必須相應地改變。收入局首先完成了組織結構重組,伴隨著業務系統的重新整合工作,繼而提出了信息化建設規劃。
三、促進中國稅收征管信息化的對策與措施
1.制定中國稅收征管信息化戰略規劃
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是中國新一輪稅收改革的基本原則,稅收信息化是保障中國稅收改革的重要工具。建議盡快未來10-20年的稅收信息化戰略規劃,進一步明確稅收信息化的方向和發展思路,推動稅收信息化水平的不斷提高。
2.抓緊制定和完善稅收征管信息化相關法律體系
要加強稅務管理信息化的制度建設,把嚴格的管理和采用先進的技術手段結合起來,構筑一張縝密、有效的稅務管理網絡,例如在推行集中征收制度過程中,不能僅僅是空間上的辦稅場所的集中,而應當通過計算機技術的應用,實現信息的集中,使過去的人流、物流變成高效率的信息流。
3.加強部門協作和資源整合
突破部門的局限性,理順稅收管理中的關系,加強國稅、地稅、工商、銀行、海關等部門之間的信息交流與合作,使有關稅收的軟件、系統集成、網絡等現代技術互聯互通,克服各自為政現象,實現稅收信息與金融、海關、工商管理以及企業等各種信息資源的自動交換,提高稅收信息的社會化程度。
4.實施人才工程,提高稅務工作者信息技術素養
擴大信息技術人員在稅務工作者的比例,提升信息技術工作在稅務系統中的地位,引進和培養一大批業務過硬、技術過硬的稅收業務、技術和管理人才。重視對廣大稅務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不斷提高他們的現代信息技術應用水平。
參考文獻:
[1] 李大明.稅務管理學[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