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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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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資產管理體制范文第1篇

關鍵詞: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

當前,我國國有資產管理混亂,國有資產流失及浪費現象已經成為嚴重的問題。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堵塞國有資產的流失漏洞,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中亟待解決的問題。同時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能否與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相適應,滿足我國經濟建設發展的需要,也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核心問題之一。

一、國有資產的概念、范圍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內容

(一) 國有資產的概念

國有資產是指國家基于國家權力的行使而依法取得和認定的,或者國家以各種形式對企業投資及投資收益形成的,以及國家撥款、接受贈與等形成的各種財產和財產權利。國有資產是屬于全民所有及國家所有的一切財產和財產權利的總和。從經濟學理論上講,資產不能等同于財產,只有作為生產要素投入生產經營的財產和財產權利,才能成為資產。因此,在理論和實踐中,國有資產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國有資產與國有財產或國家財產同義,是指依法歸國家所有的一切財產,即包括增值型或經營性國有財產,又包括非增值型或非經營性國有財產。狹義的國有資產僅指增值型或經營性的國有財產。我們所說的國有資產是指廣義的國有資產。

(二)國有資產的范圍

在我國,國有資產主要由以下幾個渠道形成:一是國家以各種形式投資所形成的資產;二是國家接受饋贈形成的資產;三是國家憑借權力取得的屬于國家的財產;四是凡在我國境內所有全部明確的各項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也屬于國有資產。

(三)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內容

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基本內容包括: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的性質、機構設置和職能配置;國有資產管理機構與國家經濟管理一般機構的關系;中央與地方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的權責劃分及管理機構內部各部門之間的權責劃分及相關關系;國有資產所有者權能的實現方式,即國家實施國有資本運作,對國有企業實行管理監督的制度等。

二、我國國有資產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國有資產管理體系不科學,權責不明確

在我國傳統體制下,政府部門對于社會經濟管理和所有權管理兩種職能的行使采取的是合一形式。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在政府職能轉換上進行了一些改革,實行了政府所有權與企業經營權的相對分離,但從我國實際看,仍存在問題。首先,政府部門仍可憑借雙重管理職能對企業進行干預,國有資產的流動受到種種限制。其次,由于缺乏科學的管理體系,國有資產管理總體處于條塊分割、多頭管理、職責權限不清的狀態,造成事實上國有資產無人負責的局面。第三,在國有企業中資產管理不到位,致使國有資產權益缺乏有效的保護,從而使國有資產受到損失。

(二)國有資產評估制度不健全,國有資產流失

對國有資產進行準確的評估是國有資產管理的重要內容,由于我國還沒有健全的國有資產評估制度,因此,在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進行國有資產產權交易以及在與外商進行合資經營或合作經營的過程中,普遍存在著低估國有資產價值,甚至無償占有和使用國有資產的情況,導致國有資產大量流失,國家權益受損。

(三) 國有資產收益環節管理薄弱, 缺乏有效的監管體系。

保護國有資產并使其增值是國有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之一。但從我國實際情況看,由于國家沒有對國有資產的增值和虧損進行有效管理,國有資產權益受到嚴重損害。主要體現在:國有企業虧損嚴重,經濟效益持續下降;國家稅款大量流失;國有資產賬外資金數額驚人;立法和執法不完善,國有資產缺乏法律依據和法律保障。

三、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性

國有經濟能否與市場經濟相結合,創造一個更有效率的經濟組織形式,一直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核心問題。

改革開放以來,國有企業改革已經取得了豐碩成果,國有企業在改革與調整中不斷發展壯大。國有企業總體實力不斷增強,在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在其他經濟成分快速發展的同時,國有企業在競爭中也保持了較快增長。 但是從總體上看,國有企業改革仍然面臨著嚴峻形勢,有很多企業仍然因改革嚴重滯后而難以擺脫困境。如果建立一個獨立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專門對國有企業資產的管理,履行出資人職責,這定會有助于從根本上改善政府、市場與企業的關系,為政企分開打下堅實基礎。

四、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和深化體制改革的措施

(一)建立科學有效的三級國有資產管理體系

科學的國有資產管理體系要求管理主體明確、職責分明。根據我國實際情況,并按照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我國的國有資產管理體系可以分為三個層次來組建:

(1)宏觀管理體系。這一體系中的主體是國家,具體是指政府。即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有資產的所有權,作為國有資產所有者的總代表,具體由財政部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行使國有資產所有者的職能。

(2)微觀經營主體。這一體系中的主體是擁有國有資產的企業。具體的國有資產的經營管理需要由企業最終實現。

(3)宏觀經營體系。這一體系中的主體是國有資產經營機構。

(二)健全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制度

嚴格科學的資產評估制度是管理國有資產的重要前提。缺乏完備的資產評估管理制度,既難以保障國有資產的合法權益,又不利于企業之間的平等競爭。首先,應制定科學的資產計算評估辦法。其次,應加強資產評估機構和資產評估制度的建設和管理。

(三)完善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制度

國有資產是我國公有制的基礎,因此,必須維護國有資產的權益,并進一步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應當建立國有企業經營評價和考核體系,從總體上考核國有企業對國有資產的經營狀況,對國有企業的財產保值狀況進行監督評價,健全定期資產清查制度,及時了解國有資產的盈虧和報廢問題,并及時分析其原因,找出相應解決辦法,對違法行為應給予必要處罰。同時完善國有企業的內部領導體制,強化稅收的征收管理,堵塞稅款流失漏洞。

(四)加強國有資產的立法和執法保護

加強國有資產的立法和執法保護,應當成為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制止國有資產流失的重要措施。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的法律監督體系,加強國有資產管理的執法保護,運用各種法律手段保護國有資產。

(五)加快深化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各項配套改革。

國有資產管理體制范文第2篇

關鍵詞:公共體育場館 國有資產 管理體制 創新

問題提出

公共體育場館是指由各級人民政府投資或籌集社會資金興建的,由國家委托各級體育行政部門管理的,供人民群眾進行健身鍛煉以及運動訓練、體育競賽的體育活動場所。

上海市按照中央提出的建設“一個龍頭、三個中心的要求”,將城市發展目標定位為現代化國際大都市,而完善的體育設施無疑成為一個城市現代化的標志之一。作為全民健身的主陣地、體育產業重要載體的公共體育場館,目前,上海市體育場館的管理與利用與人們的需求和產業發展的要求不相適應。隨著上海市事業單位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公共體育場館也面臨著轉變職能、深化改革的挑戰。因此,為克服上海市公共體育場館運行中的缺陷、提高國有資產的運行效率、規范公共體育場館的管理、盤活公共體育場館這部分體育國有資產,有必要對上海市公共體育場館的國有資產管理進行分析,以對我國其他地區的實踐有所啟示。

上海市公共體育場館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創新的必要性

隨著體育產業的快速發展和廣大市民全民健身意識的增強,上海市體育場館得到了迅猛的發展,尤其是隨著體育社會化和產業化進程的加快,民營體育場館增長的速度更加驚人。據第五次全國場地普查的資料,在全上海的14426個體育場地中,體育系統所屬380個場地,占到總數的2.63%,民營體育場館占到70.21%。與民營體育場館相比,公共體育場館也取得了巨大的發展,但場館改革的進程仍顯滯后,市場的獨立性和活力與民營體育場館存在一定的差距。

究其原因,主要是上海市公共體育場館體制和機制基本上還是沿用計劃經濟的模式,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雖然在改革的進程中,個別公共體育場館逐漸脫離事業單位編制,企業化和市場化程度不斷增加,例如上海東亞體育文化有限公司、盧灣天育實業公司(盧灣區體育中心),虹口足球場暨魯迅公園聯合發展公司等,這些場館體育市場化、產業化進程發展較快,已逐漸擺脫事業單位的屬性。但是大多數公共體育場館的管理模式和管理機制依然帶有濃厚的計劃體制的色彩,沒有擺脫體育局下屬事業單位的性質。公共體育場館在產權關系上的模糊和委托上的問題,是發展中的體制性障礙,這些問題限制了公共體育場館的生機和活力,導致公共體育場館運營效率低下,也同時激發了公共體育場館管理創新的動力。

根據調查,73.17%的公共體育場館認為有必要在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方面進行改革,占到被調查公共體育場館的大多數(見圖1),這說明作為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公共體育場館面臨著越來越多的競爭和挑戰,現有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已暴露出缺陷,有必要進行深層次的改革與創新。建立符合體育產業規律、促進上海市公共體育場館進一步發展、創新的國有資產管理模式,能夠改變舊有束縛公共體育場館的機制,創造有利于體育場館產業健康運行的局面。

據本文調查,公共體育場館認為實施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改革可以產生積極的效果。其中,有29家(占70.73%)公共體育場館意識到改革有利于加強彼此間的合作;有28家(占68.29%)場館認為改革有利于主管部門加強對公共體育場館的宏觀調控;有27家(占65.85%)公共體育場館認為改革有利于公共體育場館資源的共享;有25家(占60.97%)公共體育場館選擇了“有利于做大、做強公共體育場館產業”;有20家(占48.78%)公共體育場館認為體制改革有利于建立場館之間的有序競爭;有15家(占36.58%)場館認為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改革有利于產生改革聯動效應,推動公共體育場館產業融投資體制的改革,如表1、圖2所示。

上海市公共體育場館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創新的理論依據

(一) 現代產權理論

我國現有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三種模式

1988年以后,經過我國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改革實踐,國有資產管理模式大體上可以歸納為三種具有代表性的模式:“深圳-上海”模式、“一體兩翼”模式、“98”模式。

“深圳-上海”模式。這種模式在我國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實踐中最早提出,它的主要架構包括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和國有資產控股、參股企業三個層次,這就是通常所指的“三層次管理模式”。

在第一個層次上,國資委的設立,實現了政府國有資產所有權職能的機構與社會經濟管理職能的機構分離;在第二個層次,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設立,實現了國有資產的運營職能與國有資產的監管職能的分離。在第二個層次與第三個層次之間,既實現了企業出資者所有權與法人財產權相分離的現代企業制度的產權規范,又在政企分開的基礎上建立了合理的國有資產出資人制度和產權代表制度,解決了在第三個層次中,國有資產出資人“缺位”的問題。

“一體兩翼”模式。這種模式的主要內容是以財政部門為主體,國有資產管理局和稅務局作為其“兩翼”,歸口財政部門管理。

“98”模式。這種模式是將國有資產的出資者所有權分別交與不同的政府部門,不同部門分別行使國有資產的產權變更、投資、監管、改制、人員選擇等職能。

公共體育場館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創新策略

建立“政府主管部門(或國資辦)——中間層公司——公共體育場館”的三層次管理模式,在明晰公共體育場館產權和功能定位的前提下,建立政府主管部門和公共體育場館的委托關系。既有對公共體育場館的監管,防止“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等委托問題的產生,保證公共體育場館的公益型職能的實現,同時也賦予公共體育場館更多的自主性,增加對場館的激勵,使公共體育場館在市場的競爭中更具有活力。

在三層次的第一個層次——政府主管部門,建議在體育局設立公共體育場館國有資產的專門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和監管公共體育場館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但是設立這一機構,并非在原有的結構中新增一個行政管理層次,而是通過法律契約的形式界定其宏觀調控、監督監管的職責。此策略的關鍵是中間層公司的設立,中間層公司的設立可以采用三種類型。一是按照公共體育場館的意愿,自由組合,自我重組,跨地域、跨項目組建中間層公司。二是按照場館項目的特點、規模的大小、產業的相關構建中間層公司,做到資源的共享,資源配置的最優。三是政府牽頭,將公共體育場館在經營發展過程中自然形成的、業已存在的集團公司,經改造和經政府認定為中間層公司,賦予該中間層公司對集團內的公共體育場館行使國有權權能,將原本不屬于該集團的其他一些公共體育場館劃歸這個中間層公司管理。

鑒于公共體育場館發展的歷史原因及規模大小,“三層次管理模式”的建立應分階段、分層次進行。考慮到公共體育場館地域性強的特點,中間層公司就可以采取分區、分類等方式逐步建立,先選擇規模較大、企業化程度較高、經濟效益較好的公共體育場館為龍頭,組建公共體育場館產業集團,整合各場館的資源,做到信息溝通順暢,資源配置合理,以便發揮不同場館的項目優勢和區域優勢。

參考文獻

1.登姆塞茨(HDemsetz).關于產權的理論[M].上海三聯書店,1991

2.樊綱.分類和界定國有資產與國企改革的新思路[J].中國企業家,2005.3

3.陳明.政府在體育服務業市場中的角色[J].體育文化導刊,2009.5

在現代西方經濟學中,產權經濟學是新制度經濟學的一個分支,屬于自由主義學派。產權理論主要以產權和交易費用為概念基礎,研究產權及其結構與安排對資源配置和效率的影響。現代產權理論認為,產權是一種社會強制而實現的對某種經濟物品的多種用途進行選擇的權利。一個完整的產權包括使用權、收益權和轉讓權,其中每一種權利又可以細分。20世紀80年代以來,改革開放給經濟帶來巨大的發展,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推進和深化,西方現代產權理論在我國掀起了一股 “產權熱”。事實上,現代產權理論對我國國有企業的改革起到了有益的啟示。十四屆三中全會以來,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成為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的方向,這標志著國有企業的改革由以承包制為核心的經營體制調整階段轉為以明晰產權為主要內容的制度創新階段。

產權經濟學認為,要減少交易費用、降低社會成本、提高社會經濟運行效率,一套科學完整的產權制度是必不可少的。在法律上完善的產權制度有以下要求:對產權的界定要明晰化,產權的獨立性,產權權能分解化以及產權主體多元化。以產權理論為基礎,分析上海市公共體育場館的產權制度,本文認為上海市公共體育場館的產權制度存在著明顯缺陷,不符合現代產權理論對產權制度的要求。

具體來說,上海市公共體育場館產權的界定實質上是模糊的;缺少產權的獨立性;公共體育場館產權主體單一,產權權能未能得到有效分解;公共體育場館產權流通不暢,未能實現產權在市場的流通和優化。

國有資產管理體制范文第3篇

關鍵詞:國有資產;國有資產管理;國有資產監管

中圖分類號:F123.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3890(2016)05-0044-07

一、國有資產監管體制的演變

(一)國有資產監管體制改革概述

國有資產監管是指,在市場經濟社會,政府為了彌補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對國有資產領域所采取的有別于傳統政府干預行為的相對獨立的主動干預和控制活動[1]。國有資產監管是國家對國有資產的形成、使用和資產產權轉移處置的整個過程所進行的監管,包括監管模式的確定、監管機構的設置、職能權限的劃分及制定的制度、法規、條例的總和等。我國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形成于集中直接管控的經濟管理體制,并隨著國有企業的改革和制度創新的演變而不斷的調整,其中經歷了以“放權讓利”為標志的改革階段(1979―1984年)、“兩權分離、政企分開”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的階段(1984―1987年)、國有資產監管體制初建形成階段(1988―1997年)、國有資產監管權分散行使的階段(1998―2002年),直到2003年國資委的建立,標志著國有資產監管體制進入了以構建國有資產出資人代表為主的創新階段。

從國有資產監管體制形成和發展的路徑來看,在2003年以前,我國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主要有以下幾個特征:一是沒有明確的國有企業出資人,無論管理和監督的權利歸屬于政府主管部門,或者是屬于專職的國有資產管理局等部門,都沒在具體的體制予以確認。二是對國有企業的監管體制并未真正的建立,國有企業的監管也僅停留在國有企業的經營層面。三是監管效果體現在政企合一,以行政手段為主,多個行政部門共同管理,注重資產實物化管理,國有企業產權單一,且固化難以流動。總的說來,我國國有資產監管體制的演變是伴隨著中國經濟體制的變革不斷進行完善和發展。從計劃經濟時期的直接管理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時期的間接管理,監管體制經歷了從多頭管理到趨于集中管理、從行政化管理到趨于市場化管理、從干預日常經營管理到重在發揮出資人職能管理、從習慣人治管理到趨向依法管理的轉變,這種演進路徑大致脈絡可以歸納為“從管理到監管”的體制演變。

(二)以管企業為主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黨的十六大明確提出:“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2003年3月,國務院正式成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2005年5月國務院頒布《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時條例》規定國資委代表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資格,對國有企業資產具有監管職責,不承擔社會公共管理職能。這些標志著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體系得以確立,國有產權轉讓監管有了明確的監管主體,并且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該主體的監管職能,明確了這一國有資產監管體制以管企業國有資產為主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該體制體現的關鍵核心內容是“管”,是一種“管資產、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以“管企業為主”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明確了政府以出資方式管理國有企業,在解決政企不分、國有企業多頭管理、“九龍治水”等方面邁出了一大步,為國有企業成為獨立市場主體奠定了體制基礎[2]。解決了國有資產所有者主體長期缺位的問題,國有資產所有權主體的明確保證了國家對企業人、事、資管理的統一,對國有資產強調保值增值的管理,提高了管理的效率。但是,這種著重全面統一管理,側重 “管理”的監管體制模式不同程度上對國有企業的活力形成了一定的制約,國資監管機構在實施監管過程中既當“婆婆”(監管人)又當“老板”(股東),對企業的人、事、資產等事項事無巨細,無所不管。因對企業日常經營干預過多,作為國有企業的經營管理層對企業日常經營事項的決策受到限制,企業獨立經營自難以真正保障,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企業本身的創新活力和管理人員的積極性。國有企業首先是企業,是獨立的市場經營主體,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責任能力從事市場的經濟活動。目前國資監管機構,集婆婆”和“老板”于一身的角色,以多具行政化的管理方式,直接管理企業,為干預企業日常經營活動提供了體制通道,使政府監管者、出資人代表、企業的邊界難以劃清。這使得政府監管效率下降,出資人代表政企關系搖擺,企業自主經營能力和市場競爭力受到制約。可見,此時的 “監管體制”非彼時的“監管體制”,進一步深化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推進政府監管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離;推進具有行政化管理體制模式向適應市場化的管理體制轉變;廓清政府、國有出資人代表、國有企業的邊界,是實現從“管理體制”到“監管體制”轉變的根本所在。

(三)當前國有資產交易管理體制特點

1. 縱向分級監管。目前國有企業的交易流轉實行企業國有產權歸屬國家統一所有,中央和地方各負其責的分工監管形式,中央和地方分別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所有者權利,履行出資人職責。在地方,具有國有企業監管權的職能機構并非完全和中央層級的機構垂直對接,甚至在有些地方的國有資產監管范圍更廣于中央。目前,對國有企業的監管,中央和地方的分工是國務院授權國資委監管負責112家中央企業及下屬企業,地方省、市級國資委負責監管所屬地方企業。盡管現行的法律規定上并未承認地方政府是國有企業資產的最終所有權人,但地方政府實際上掌握著國有企業的運營權、人事權、財產處置權以及受益等財產所有人享有的權能。

2. 橫向分割監管。我國企業國有產權歸全民所有,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國務院國資監管部門(國資委、財政部等)、省級國資監管部門(國資委、財政廳等)、市級國資監管部門(國資委、財政局等)分級履行出資人職責,因此,國務院國資監管部門、省級國資監管部門、市級國資監管部門是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的監管主體[3]。目前國資委負責監管112家中央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流轉,財政部負責監管79個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及下屬的7 000余家國有企業的國有資產交易流轉①,中央金融類國有資產主要是由財政部委托匯金金融控股公司作為出資人代表對國有控股或參股的金融企業持股,國土資源部負責監管礦產、土地、河流等自然資源類的國有資產交易流轉,還有一些文化類經營性國有資產由文化部門負責監管,但是這些監管的范圍又不是絕對的涇渭分明的。例如,隨著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推進,因企業間相互參股而引起的企業產權結構調整、投資主體多元化等企業制度改革創新,很多原有的工業企業的經營和投資領域也將更多的進行融合和涉足金融領域。另外,司法、審計、工商行政、統計、勞動保障、環保等部門從不同側面對包括國有資產交易流轉在內的全社會經濟活動進行管理、監督。

3. 監管主體與交易主體“政企合一”。國資委作為國務院直屬特設機構,既可以成為民事主體,又可以作為行政主體行使國家公權力,在監管主體和交易主體資格上存在交又和重疊的現象。現實中,國資委作為政府特設機構,具有政府監管者的職能,對國有資產交易流轉規范性及產權市場的運作合規性進行監管,同時,它又是國有產權交易主體,對國有資產交易事項具有審批權、決策權。這就形成了國有資產交易流轉的監管主體與決策主體合二為一的現象,即政府既充當交易的監管者,又是交易的決策者,“交易監管與交易決策不分”,既是“婆婆”,又是 “老板”。政府在行使國有企業管理職能的同時,也行使國有資產的產權交易流轉的監管職能,很多政府部門習慣于雙重管理職能的特殊權利,不分權責界限的對企業的產權進行處置和決策權進行干預。各部門對國有資產交易流轉的監督實施分割管理,權力責任不清。對于企業產權的轉讓和處置,政府不同程度的介入或全程介入,而在承擔企業的產權交易流轉監督責任方面則互相推諉,嚴重影響了企業經營效率和國有企業交易流轉的監管效果。

(四)以管資本為主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

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是十八屆三中全會對國有資產監管提出的要求,為加強和完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和機制指明了方向。建立科學有效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是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重要環節。目前國有企業已經進入了資產資本化、股權多元化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和創新階段。全國國有企業改制面達78%,中央企業及其所屬子企業改制面從2003年的30%提高到2014年的85%以上。截至2014年末,國有控股上市公司達1 075家,其中,中央企業控股的上市公司376家,占中央企業資產總額的54.9%、凈資產的49.5%、營業收入的59.8%、利潤總額的65.7%[4]。國有資產監管機構要準確把握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定位,科學界定國有資產出資人監管的邊界,建立監管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實現以管企業為主向以管資本為主的轉變[5]。如何從“管人、管事、管資產”實現“管資本”的監管職能的轉變,是賦予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這樣的專業平臺的職責和目標。該平臺的建立,意味著在國企的管理結構中,增加了一個層級,其相應的監管理模式也發生了轉變,即從原來的“國資委-國企”變為“國資委-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國企”。與先前國資委既當出資人又履行監管職責的模式相比,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對于企業的經營和管理的行為更加適應市場化運作要求,治理結構更加符合現代企業產權制度基本規范、更能避免行政化干預企業的傾向,這對于以前國資委進行國有企業監管過程中“管的過多、管的寬泛、管的不到位”現象都是一個很好的改進。

“管資本”的另一思路體現于“以市場公允價格處置企業資產,實現國有資本形態轉換,變現的國有資本用于更需要的領域和行業”[2]。這意味著未來更多的國有資產可以轉讓、出售,政府以所得資金償還債務或者填補社會保障體系欠賬。這就需要更加強化國有企業資產交易環節的監管職能,通過政府職能轉變和國有企業監管體制的改革提高監管的效率和效果。在這種情形下,國有企業資產管理體制將真正的實現從“管理”到“監管”的模式轉變。

二、當前國有資產交易流轉監管存在的問題

(一)監管制度問題

1. 缺乏統一的國有資產交易流轉監管制度。從我國國有資產監管的基本情況看,目前仍是一級政府一級財政,一級財政一級投資,一級投資一級監管,即實行的是“國家所有,分級管理”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我國現代意義上的國有資產監管制度體系尚未形成,主要表現在:一是在概念界定和認識上,理論界和實業界通常將監督與監管混為一談,想當然的認為國有資產監管就是國資委的出資人監督,或將國資委的出資人監督職能視為社會公共管理職能的監督;二是財政部門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門對于國有資產的職能如何設置、如何履行監管責任沒有明確統一的規定;三是國有產權交易的監管實行多頭監管,部門之間監管權能的邊界以及橫向協調機制等缺乏制度安排,容易產生監管執行上的沖突和協調上的不便,往往導致監管責任的缺失,甚至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2. 國有資產交易流轉監管法律制度不健全。盡管《企業國有資產法》和《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中都設置了國有資產交易監管相關法律規定,然而,關于針對國有資產交易流轉的監管,迄今為止還沒有國家一級的法律法規加以明確規定。目前,我國有資產交易流轉所面臨的一個突出問題就是立法體系滯后,現有法律效力層級低,適應新體制要求的法律法規短缺,沒有完整的國有資產監管法規體系來調整國有資產交易流轉關系、規范國有資產產權轉讓,使國有資產的交易流轉監管缺少必要的依據。例如,《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只是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的行政規章,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法律,甚至是行政法規也談不上,效力層次較低,自然權威性差。

3. 國有資產交易評估制度存在疏漏。按照法定程序規定,國有資產進行交易流轉時,需要對擬交易的國有資產委托評估,并辦理相關核準或備案手續。根據我國現行有關法律規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價格應當以具有相關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報告為參考依據。但在實踐中,往往因為國有資產交易評估機制不完善,使得擬交易的國有資產價格被低評或者相關資產漏評現象常有發生。另外,因為國有資產評估機構所提供的評估服務為有償行為,在接受委托評估任務過程中,與擬轉讓的國有資產為載體的相關利益人的形成了權利義務關系。這些利益相關者主要包括委托人、被評估單位甚至是潛在的資產購買人,因為有償服務就意味著利益,因為利益的驅使,會客觀上對于評估機構的獨立、公正和客觀開展評估工作產生一定的影響。實踐中,因執業注冊資產評估師職業道德缺乏或專業勝任能力較差,導致評估不規范、不客觀、不科學,使得被評估的資產大幅“縮水”,給受讓人低價取得國有產權,獲取暴利提供了可乘之機,造成了國有資產在交易流轉環節的流失。

(二)監管程序問題

監管程序是指政府實行監管所必經的步驟、實行標準、法律法規適用,包括批準、決定、審核、備案的步驟等程序性要求。我國國有資產交易流轉監管程序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有:

1. 監管程序設計不當。監管程序不當是政府在設計監管制度時沒有按照目標的要求設計適當的步驟和標準,即監管程序設計不符合監管目的,表現為步驟不細致和方法不周全。例如,《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列明轉讓資產要有轉讓批準的文件,一般是上級政府的批準和決定轉讓決議,或者有轉讓企業的轉讓申請書,但在《辦法》中沒有說明決定和批準要經過什么程序、依據什么方法,法律也沒有規定批準需要嚴格論證合法合理性。

2. 審批權限劃分不夠清晰。國有資產交易流轉的審批權限問題,總體原則是由政府審批,分中央政府、省級和地市級三級政府,中央企業集團公司審批三級以下企業產權的流轉,集團及集團以下二級企業控制權發生變動的,則由集團企業本級政府審批決定。現行的法律制度對于國資部門直接監管企業的層級問題、審批權限劃分等沒有進行明確界定[6]。國有資產監管審批程序層級問題會影響國有資產交易流轉的監管責任的落實及監管效果。

3. 轉讓程序不夠規范。在實踐中,因為國有資產轉讓的監管主體權利義務不匹配,出資人、經營人和監管人的定位不清晰,轉讓的程序不規范的情況時有發生,例如有些國有資產交易并未按規定進場,有的雖然形式上進場,但卻私下通過指定交易對象、訂立陰陽合同(如備忘錄、補充協議)等方式規避國家規定,導致國有資產大量流失。

4. 轉讓過程不夠透明。以公開透明、公平公正的方式進行國有資產交易流轉是實現國有資產轉讓有效監管的重要條件。在國有企業合并分立、開展重大投資、轉讓重大資產等重大事項中不公開透明,這導致了在國有產權交易流轉過程中出現資產評估不實、虛構虛增成本、違規審批、隱匿轉移、侵占私吞國有資產的違法違紀行為,造成了國有資產的流失[6]。

(三)基礎管理問題

1. 基礎管理缺乏法律規范。對國有產權的界定、登記和糾紛的處理等均屬于國有資產產權基礎管理工作。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中,沒有明確的立法條文對產權基礎管理工作進行界定和規范,也未通過法律明確授權相關部門進行法律解釋或制定相關實施細則。

2. 國有產權界定模糊。國有產權的界定是進行產權交易流轉的基礎,不僅是國企改制重組還是國有資產兼并收購都須以明確的產權歸屬和權能界定為前提條件。國有資產流失中很多問題也跟產權界定不清有很大關系。我國現行的產權交易流轉制度中,對于產權的概念沒有形成統一和權威的界定,導致實踐中因產權關系不明產生各種爭議層出不窮,甚至產生了嚴重的刑事案件。

3. 監管責任意識有待提高。國有資產監管部門的監管人員責任意識淡薄,對于國有企業交易流轉監管不到位或者監管流于表面,沒有意識到監管責任的重要性,導致國有資產流失。其主要表現在:一是國資監管部門和產權交易機構的工作人員自身條件不過硬,綜合素質水平較低,對于國有資產交易監管疏于把關,缺少監督意識和責任心,使得交易環節監督有形無實;二是國有資產監管部門領導和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對于企業產權交易決策遲滯或為了工作績效搶進度;三是有些地方政府為了完成工作計劃或為了追求某種形式上的效果,不顧實際情況,生搬硬套的要求企業限定的時間內完成企改制、重組、資產轉讓處置等產權交易行為,將國有企業的改革視為一項政治任務去落實。這樣做的結果,往往會留下一系列的后遺癥,甚至造成不可彌補的國有資產流失。

三、國有資產交易監管體制改革創新的目標

1. 建立“大國資監管體制”。按照“政企分開、政資分開”原則,加快推進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明確國資監管機構功能定位,建立“大國資交易流轉監管體制”。“大國資交易流轉監管體制”指的是將國有經營性資產的交易流轉納入集中統一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將國有資產監管的權能交由不同的部門承擔,形成有效的分權與制衡機制。國資委負責制訂國有資產監管規則,通過規劃布局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戰略性地配置國有資本。國有資本經營公司對國有資產進行具體的運營和管理,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通過“大國資”監管體制的建立,覆蓋經營性國有資產,在加強國資委系統建設上形成合力,建立有效的國有資產交易流轉監管機制,在推進國有資產優化配置上打造有效的對接平臺,促使國有經濟飛躍性的發展。

2. 建立“監管”與“運營”分離的國資交易監管體制。按照“決策、執行與監督”分離的原則,適應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新要求,明確國有資產交易流轉監管主體的性質、監管內容及主要職責,建立覆蓋經營性資產在內的,統一高效的國有資產交易流轉監管體制。建立高效統一的監管體制,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所履行的職責是代表政府行使監管職能,這種職能范圍中所擔當的是一個專業的監管角色。如果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履職監管責任的同時,又擔當政府對企業的決策和執行等角色,這種職能上的沖突與職能主體的重疊不僅會影響監管的力度,同時對監管機構會造成職能沖突與角色錯位。從監管成效來看,如果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同時履行對國有企業的決策、執行和監督職能的話,由于這些職能的內在要求必然會產生內部的沖突,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很難在其中尋找到一個恰當的平衡點,進而造成國有資產監管效果的實際根本無法達到目標需求,實現理想的監管效果

3. 從適應資產管理向適應資本監管體制轉變。隨著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推進,國有資產管理方式和管理重點都將發生深刻調整,由原來的管國有資產為主向管國有資本為主轉變。從原來注重資產實物形態向注重資產的價值形態轉變。監管客體形態的變化,必然要求交易流轉監管方式、監管手段和監管制度的相應調整變化。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形成具有不同功能的國有資本投資運營主體。推進國有資本在一般競爭性領域的合理流動與有序進退,提高國有資本配置效率。將國資轉讓的監管要求體現在公司章程中,使公司章程真正成為在法律法規規范下,行使出資人權利的重要手段和基本依據。

4. 從適應國有制監管向多種所有制監管轉變。伴隨著國有資產國企改革的加快,國有資產結構布局戰略調整加大,國有資本內部的調整優化及交易流轉、國有資本與民營資本的交易流轉、國有資本與國外資本的交易流轉,以及股權激勵制度的創新必將快速發展,這為國有資產的交易流轉監管實踐提出了新的要求。對尚未實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國有企業(包括國有獨資企業和集團公司),應盡快建立符合現代企業產權制度和法人治理結構的規范的公司化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核心。通過完善混合所有制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形成企業的內部監督與外部監督相結合的監督管理機制,以適應產權交易國有制間流轉監管向多種所有制間流轉監管轉變。

5. 從重在國內監管向內外結合監管轉變。“十三五時期”伴隨我國“一帶一路”國際化戰略實施,我國外向型經濟將迎來快速發展的良好機遇。國有資本“走出去”步伐加快,在規模擴張、兼并重組、海外市場拓展、國際合作等涉及國有資本融合、交易事項必然增多;另一方面,隨著“引進來”戰略的深度發展,我國引入外資、利用外資水平的質量和水平在不斷提升,國有資本與國外資本之間并購轉讓、合資合作等商業往來會日趨頻繁,國有資本與國際資本跨境交易流轉、國有資本與國外資本在國內交易流轉必將成為一種新常態,國有資本交易流轉監管能力必然要適應國際化趨勢的要求。在國際同業監管慣例的了解、人才培訓培養、法律法規建立完善等方面都要打好基礎、做好準備。

6. 由重在保值增值監管向保值增值與功能實現結合監管轉變。推進國有資本向關系國家經濟安全、國民經濟命脈和國計民生重點領域流轉集中,發揮國有經濟引領作用、帶動作用,增強國有經濟活力和市場競爭力,是國有資本存在和自身功能所決定的。國有資本交易流轉實現保值增值是基本要求,而在一定條件下,達成功能的實現更加重要。在現實的操作用,需要建立一套科學客觀的衡量機制和評價標準,使國有資本交易流轉在保值增值和功能實現之間取得平衡或最優的選擇。

7. 由重在程序型監管向程序與戰略結合監管轉變。國有資本交易流轉涉及兩大方面問題,一是誰來決策交易流轉,決策程序是否規范,交易過程是否符合制度要求;二是標的國有資本能否轉讓,對轉讓對象的要求是否明確并符合規定的條件。前者屬于程序性監管職責,后者注重戰略型監管或戰略型審查。伴隨國有資產結構和布局戰略性調整,以國有資本經營為主的經營體制正在形成,國有資本調整整合力度、并購重組力度、交易流轉力度加大,這對交易流轉中的程序監管和戰略監管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從“管理”到“監管”的突破路徑設計

構建一個監管統一、程序規范、運作高效的國有資產交易流轉監管體制,客觀上需要政府、股東(或出資人代表)、交易市場、中介機構、社會媒體各方分工明確、各司其職、協調順暢、規范運作,形成合力監管的體制格局。從國有資產交易流轉監管體制現有模式到目標模式,實現“三突破”。

(一)實現監管體制突破

1. 按照“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原則,推進國有資產的管理、運營和監督三大部分相互分離,構建三大獨立的責任主體。國有資產交易監管行為有別于政府對國有資產管理運營的干預行為,只有在行政系統內進行權力制衡和政資分開才能有效保持監管機構的相對獨立性,才能更好的能發揮監管的成效。在政企分離、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情況下,國有資產的管理主體、運營主體和監督主體將分別依據權能劃分行使相應的權利,進行權力的分工與制衡,更有效的發揮各自的職能和履行應有的責任。

2. 明確國有資產交易流轉監管主體職責。科學、合理、合規的界定縱向和橫向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的權責邊界。首先須明確中央和地方國有資產管轄范圍和邊界,根據中央和地方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各自所擁有的對國有資產監管的權能進行責任劃分,在此基礎上,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做到責權利對等和統一。

3. 推進中央與地方分治監管向上下一體化監管轉變,建立縱向“大國資監管體制”,構造一個專業化的政府監管主體。未來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必須實現從管國企到管國資的跨越。組建“大國資監管體制”,需要打破縱向分級監管的體制模式,構建隸屬明確、上下一體的國資監管體制。

(二)實現監管范圍突破

1. 推進由重點、局部經營性資產交易監管向全覆蓋經營性資產交易流轉監管轉變,實現由多元監管主體向單一監管主體轉變,構建一個全覆蓋經營性資產交易流轉的監管主體。盡快將地方金融企業國有資產、事業單位投資形成的經營性國有資產、非經營性轉為經營性的國有資產納入監管范圍,統一規劃、統一國資預算編制、統一產權管理與監督,實現經營性國有資產監管的全覆蓋,確保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的完整。

2. 國有資產交易監管責任的落實,需要從法律上明確主要監管部門的監管職責、權屬邊界,避免多頭監管帶來的責任落空現象。監管主體權責統一,職能明確,并設立監管追責制度,強化監管主體的監管力度和監管執行效果。

3. 增強國有資產交易流轉監管的透明度,促使廣泛的社會監督成為交易流轉監管的重要組成部分。國有資產交易流轉的情況及時向社會通報,設置有效的公開程序和增加公開的透明度,在不泄露國有資產產權商業機密的情況下,公布交易流轉的重要決策事項及流轉執行情況等,便于國有企業職工、股東、債權人、財稅部門等利益相關人和社會媒體等,對于國有資產的交易和流轉情況進行查詢和監督,實現國有資產交易流轉監督的全社會范圍覆蓋。

(三)實現監管制度突破

適應國企改革的新形勢、新要求,加快推進《國有資產交易法》立法進程,提升國有資產交易流轉監管專項法律層級,逐步形成一套較完善的法律法規制度體系。為此,加快推進國有資產交易流轉體制改革,重點應在以下幾方面取得實質性突破:

1. 改革“縱橫分治”的體制格局,建立統一、規范、高效的國有資產交易流轉監管體制。國資委通過組建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形成“統一監管、分散出資”的國資委體系。在新的國資體系中,國資委的身份從既是出資人又是監管者的“雙重”轉向“統一監管”的角色狀態,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承當營利性國企的直接出資人。

2. 加強國有產權監管制度建設。監管主體和交易主體分別進行權責分配與設置,按照各主體不同的功能進行定位,避免監管主體和交易主體重疊和交叉,實行監管主體和交易主體分離,運行獨立,資產交易和資產監管分別在兩個不同的層面展開。加強產權保護法律制度建設,依法保護各所有制權益。

3. 明確產權交易市場的法律地位及在資本市場體系。適時推進產權交易法制定,提升監管的約束力和執行力。要建立科學的國有資產交易監管執行規則和監管程序,堵住由于法律、法規缺位造成的國有資產流轉環節監督缺位而產生的國有資產流失的渠道。完善立法,推進保護國有資產流轉環節監管的相關法規與制度的出臺,為國有資產交易流轉的監管提供依據和執行規范。

五、結論和建議

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完成從“管理”到“監管”變革,是一個漸進的過程,需要體制機制的不斷改革創新。通過前述的分析,得出結論和建議如下。

1. 從“管理”到“監管”的體制轉變,意味著從原國有資產管體制向國有資本監管體制的轉變;意味著集“婆婆”與“老板”為一身的監管主體向專業監管主體的轉變;意味著原注重資產實物形態管理向追求資本價值形態監管的轉變;意味著從注重資產經營、保值增值管理向強化資本運作、功能發揮的監管轉變;意味著從原行政化管理向市場化運作監管的轉變。

2. 對國有資產交易流轉的監管,有體制層面的問題,也有程序層面的問題,體制作用是主要的,監管體制的定位、職能的劃定是決定性因素。我國尚未建立起完整統一的國有資產交易流轉監管制度,國有資產交易流轉監管體制還存在諸多問題,有制度方面的問題,如國有資產交易流轉監管法律制度不健全、轉讓價格評估制度存在疏漏等;也有程序方面的問題,如監管程序不當、程序不公開透明、國有資產交易轉讓程序不規范等;還有基礎管理方面的問題,如管理行為失范,國有產權界定不清、監管主體模糊等。

3. 從“管理”到“監管”的體制變革,需要監管體制、監管范圍、監管制度的“三突破”;需要推進從資產監管向資本監管轉變、從重在國有制間監管向多種所有制間監管轉變、由重在國內流轉監管向國內與國外結合監管轉變、由重在保值增值監管向保值增值與功能實現結合監管轉變、由重在程序型監管向程序與戰略結合監管轉變。

注釋:

①財政部監管的企業主要分為三類:第一類是部屬企業,即中央行政事業單位所屬企業,共有79個部門7000多家企業。第二類是金融類企業。從中央所屬的國有金融企業國資管理上看,主要由財政部代表國家對國有控股或參股的金融企業履行出資人權利和行使涉及資產評估、產權登記、轉讓審批等監管權力。第三類是財務關系在財政部單列的國有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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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盧櫟仁,陳德敏.學習加強企業國有產區交易監管講話體會(之三)――論我國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監管法規和監管體系[J].產權導刊,2014(10):22-25.

[4]王志鋼.混改不宜閃婚 也不能搞拉郎配[J].市場觀察,2014(10):68-69.

國有資產管理體制范文第4篇

現階段,許多國有企業尚未建立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部分企業董事局、監事部門法規建設不健全,與各負其責、有效制衡、協調運轉的法人治理結構要求尚有不少差距;部分董事局成員直接內定,而且在職責方面與經理層高度重疊,行政任命的內部人員同時擔當戰略制定者、決策監督者、方案執行者的角色,其定位存在沖突;董事會、監事會、決策層、經營層的權責和分工不清,不同程度出現內部人控制和“一言堂”現象,企業管理水平需要進一步提高。

二、新形勢下推進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創新的策略和方法

(一)深化認識,大力推進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

國有資產管理是一項系統化的工程,所以,要積極對工作機制進行革新,才能最大程度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從而有效推進國有企業國有資產管理行為的建設。一方面可以加大國有資產管理在財會管理部門年終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核中的分值,進而制定合理的,操作性強,有激勵性的考核評價方案,逐步建立起較健全的科學的合理的考核評價體系,以督促各級管理主體認真執行國有資產管理規范,堵塞工作漏洞。另一方面,把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與財務管理、資金運作等工作融合。加大強化國有資產管理品牌的樹立,把國有資產管理標準列為單位年終檢查的審核條件之一,提高企業對國有資產管理標準的關注力度,逐步形成以企業資產管理為主體,各級部門相協助的管理建設保障機制。

(二)銳意創新,積極探索國有資產監管新機制

為了強化國有資產監督與管理,必須要設立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才能為相關人員營造良好的管理環境,從而規范他們的工作行為,提高國有資產管理質量。而在此過程中,財務內部審計工作具有監督和管理的功能,能夠對企業的固定資產管理活動起監督和輔助管理作用,監督企業資金的運作和使用情況,從而保證資金能夠落到實處。內部審計體系的設立是為了監督一切與企業資金運作相關的活動,對于一切失真的財務資金信息進行及時核對和改正,而對于一些不合法的經濟活動則予以糾正和處理,以保證資金信息內容的真實性和可靠性。為此,企業要從事前、事中和事后三大方面實行監督行為。首先是事前監督,主要是在經濟活動計劃階段實施監督,以推動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正常開展。其次是事中監督,主要是經濟活動計劃落實的過程中,通過開展內部審計工作,解決當中的資金信息失真和經濟行為不合法等現象,以最大程度降低人為失誤。最后是事后監督,主要是把審計結果及解決問題的方案提供給企業管理者,為企業的決策提供依據。就這樣,通過加強國有資產監管和控制,以保證企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

(三)開拓進取,努力構建國有資產管理長效機制

1.加強管理制度建設,建立長效機制。首先,企業可以把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實現“三納入”“、四同步”,即:納入計劃規劃、管理制度以及相關負責人職責范疇;實現布置工作、檢查工作、總結工作和驗收鑒定工作的同步。同時,在保證符合企業的發展實際基礎上,建立科學的管理標準,對國有資產管理人員實行崗位責任制,把崗位職責及崗位工作任務結合起來,把相應的工作責任落實到負責人身上,做到事事都有相應的人跟進,規范管理工作流程,形成統一的管理系統。

2.推行相對集中辦公,優化資源配置企業可以借鑒各省級機關在開展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中的經驗,根據自身所處地區的發展實際,進行管理思路的創新,在確保單位財政支出不受影響的基礎上,走統一規劃、分布實施的管理思路。同時,采用土地置換等方式,科學合理配置國有資源、盤活資源存量,以達到相對集中辦公的目的,力爭國有資產得到最大程度的優化配置。

三、結語

國有資產管理體制范文第5篇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由行政、事業單位占有的、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即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公共財產。

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內容和形式

1、國家調撥給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2、行政事業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3、行政事業單位接受捐贈的資產;4、行政事業單位以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5、行政單位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

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是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形式。

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和原則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各級財政部門是政府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綜合管理。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原則:一是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二是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三是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原則:一是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的原則,推行實物費用定額制度,促進事業單位資產整合與共享共用,實行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的緊密統一;二是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三是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三、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使用及處置

1、行政單位資產配置、使用及處置配置:行政單位資產配置方式主要有調劑、購置。行政單位配置有規定配置標準的資產,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能通過調劑解決的,原則上不重新購置。

使用: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管理制度,規定國有資產使用行為,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政單位不得用國有資產對外擔保。行政單位擬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的,須事先上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行政單位出租、出借的國家資產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處置: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的轉移及核銷,包括各類國有資產的無償轉讓、出售、置換、報廢等。行政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處置。行政單位資產的出售與置換應當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處置變價收入和殘值收入,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2、事業單位資產配置、使用及處置配置: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方式主要有購置、調劑等。事業單位用財政性資金購置規定限額以上資產的(包括用財政性資金舉辦大型會議、活動需要進行的購置),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主管部門審核,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事業單位用其他資金購置規定限額以上資產的,需報主管部門審批,主管部門將審批結果定期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使用: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使用方式包括單位自用和對外投資、出租、出售、擔保等。除法律有特殊規定外,事業單位以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售、擔保,須經主管部門審核,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取得的收入應當納入單位統一預算,統一管理。

處置: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事業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者注銷產權的行為。處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讓、轉讓、對外捐贈、報廢、報損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車輛的處置,貨幣性資產損失的核銷以及單位價值或者批量價值在規定限額以上的資產處置,須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規定限額以下的資產處置報主管部門審批,主管部門將審批結果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屬于國家所有,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四、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評估、清查及報告

1、行政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1)行政單位取得的沒有原始價格憑證的資產;(2)拍賣、有償轉讓、置換國有資產;(3)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須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2、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1)整體或者部分改制為企業;(2)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3)合并、分立、清算;(4)資產拍賣、轉讓、置換;(5)整體或者部分資產以租賃給非國有企業;(6)確定涉訟資產價值;(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評估的事項。

3、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1)經批準事業單位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無償劃轉;(2)行政、事業單位下屬的事業單位之間的合并、資產劃轉、置換和轉讓;(3)發生其他不影響國有資產權益的特殊產權變動的行為,報經同級財政部門確認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

4、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進行資產清查。(1)根據各級財政部門專門專項工作要求,納入統一組織的資產清查范圍的;(2)進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3)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嚴重損失的;(4)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或者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流失的;(5)會計政策發生重大變更,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的;(6)財政部門認為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其他情形。

5、行政事業資產損益經過規定程序和方法進行確認后,按照以下原則進行處理:(1)財政部門批復、備案前的資產盤盈(含賬外資產)可以按規定暫行入賬。待財政部門批復、備案進行賬務調整處理;(2)財政部門批復、備案前的資產損失和資金掛賬,單位不得自行進行賬務處理。待財政部門批復、備案后,進行賬務處理;(3)資產盤盈、資產損失和資金掛賬按規定權限審批后,進行賬務處理。

目前,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建立公共財政基本框架的要求,在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支付、政府采購、收支兩條線等多項財政改革的問題上取得了良好的成效。行政事業單位進行了清產核資工作,使資產從制度上、管理上逐步走上規范化軌道,但資產流失仍相當嚴重,現階段行政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管理存在突出問題,如何加強行政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的內部管理,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針對以上現狀,就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對策的方法提出以下建議:一是制定出完備的國有資產管理制度;二是加強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機制;三是要健全國有資產管理人才隊伍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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