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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介入中小股東權益保護的理論基礎主要來源于兩個方面:一方面,化解資本多數決原則與中小股東權益保護的沖突需要公司法的介入。分析各國《公司法》可以發現,資本多數決原則一直是各國在平衡公司內部股東權益過程中所采用的主要原則,其主要體現的是將持股優勢股東的意志上升為公司意志。經過多年的實踐表明,資本多數決原則在提高公司決策效率方面發揮著重要之作用,也可以較大程度地激發股東的投資熱情。但資本多數決原則往往更加有利于維護大股東的權益,雖然廣大的中小股東也享有表決權,但由于其所持有的股份十分有限其在表決中處于十分不利的地位。正是由于資本多數決原則的運用使得大股東利用該原則剝奪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進而引發了大股東與中小股東之間的矛盾。因此,需要公司法對該原則的適用進行一定的限制,以切實維護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避免大股東與中小股東之間的矛盾與糾紛。另一方面讓股權平等原則從形式平等走向實質平等。在公司的運作過程中,股權平等是一項頗為重要的原則從目前我國《公司法》的體系來看,雖然沒有將股權平等原則寫入公司法的基本原則但《公司法》中提出了股權的規則這在本質上體現就是股權平等原則。中小股東與大股東相比,其在持股數量上是不占任何優勢的。因此加果只是在形式意義上堅持股權平等之原則那么對于廣大的中小股東而言其并不能獲得真正意義上的平等。
二、新公司法與舊公司法對中小股東合法權益保護的比較分析
(一)完善股東會議召集和議事規則
針對舊公司法中股東大會只能由董事會或大股東發起和召集的問題我國新公司法中第41條和第102條新增了中小股東召集股東大會的權利并降低了公司股東自發召集股東大會的要求這對于廣大中小股東來說可以通過提議召開股東大會的方式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這是我國公司法的一大進步,避免了大股東對于股東會的絕對控制權。不僅如此我國新公司法還規定了中小股東可以從自身利益出發在股東大會上提出相應的議案并可以在股東大會中獲得通過,從而實現中小股東參與公司經營的目的。對此我國新《公司法》第103條第2款規定持有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之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由此我國新公司法新增了中小股東的提案權使得其合法權益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體現。
(二)擴大中小股東的知情權
股東知情權是股東合法權益的重要體現,從世界各國針對公司立法的發展態勢來看股東知情權的范圍逐漸在擴大。我國舊公司法只是對于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知情權有所規定,而對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知情權卻沒有做出明確之規定。即便如此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中小股東往往難以實現自己的知情權,因為雖然舊公司法規定了股東有查閱會計報告、對公司經營提出質詢和建議的權利然而在實際操作層面,中小股東往往難以將此權利具體化大股東經常以公司法沒有規定為由阻撓中小股東會計賬薄這直接損害了中小股東的知情權。對此我國新《公司法》第34條和第98條擴大了股東的知情權,明確規范股東不僅僅可以查閱董事會決議、股東會議記錄、公司章程等等,還可以查閱股東名冊和會計賬薄。
(三)完善股東退出機制
完善的股東退出機制是現代公司的鮮明特征,也是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在舊公司法的規定中股東向公司進行投資以后不能在抽回股本這直接損害了廣大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對此我國新公司法賦予了中小股東異議股東股份收購請求權和股東解散公司請求權兩個方面的權利彌補中小股東退出機制的空白,以更加有效地保護中小股東權益。
三、新公司法對中小股東合法權益保護存在的制度缺陷
(一)對中小股東知情權保護的規定缺乏操作性
雖然我國新公司法擴大了中小股東的知情權,但從實際操作層面來看其規定過于原則在操作過程中面臨諸多難題。一方面,在新公司法中,中小股東知情權擴大的主要表現就是明確了其查閱賬薄的權利但卻沒有對行使這項權利的主體資格進行明確界定,即中小股東可以在何種目的或者何種前提下可以行使查閱賬薄權。另一方面,對于中小股東在查閱賬薄的過程中是否有明確的邊界,我國新公司法也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比如中小股東在查閱賬薄之時,是否有權利查閱會計憑證這是當前在實踐層面比較有爭議的問題,公司大股東往往以公司法沒有規定查閱賬薄的過程中可以查閱會計憑證等相關文件,來阻礙中小股東查閱賬薄權的行使。
(二)表決權回避(排除)制度不健全
分析新公司法可以發現表決權回避(排除)制度是我國新公司法中一項頗為重要的制度,它在保護中小股東權益方面發揮著突出的作用。從本質上來看該制度的目的在于預防資本多數決原則之濫用,進而保障中小股東合法之權益。但我國新公司法僅僅對關聯擔保決議之時的股東回避進行了規定,其范圍過于狹窄。不僅如此新公司法只對上市公司董事的回避進行了規定,而對于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沒有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回避問題我國新公司法并沒有做出規定而我國大部分的公司都沒有上市這使得該項規定在我國的適用性不強不利于中小股東合法權益的保護。
(三)累積投票制度存在缺陷
經過國外的實踐證明累計投票制度在有限責任公司中的適用性較好而在股份有限責任公司中其發揮的作用卻十分有限反而還會增加投票過程的操作難度,形成大股東集中的現象,損害中小股東的權益。而在新公司法中規定其適用范圍僅限于股份有限公司,這明顯與累積投票的作用機制相悖。與此同時,我國新《公司法》第34條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一規定直接將累計投票制度的作用置于虛設的狀態大股東完全可以利用章程不讓股東大會通過累計投票制度,直接損害了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
四、新公司法對中小股東權益保護的完善路徑
(一)完善中小股東知情權的保護
針對當前新公司法在保護中小股東知情權方面存在的問題,可以從三個方面對公司法進行完善。一是建立檢查人選任請求權。即中小股東認為公司在經營過程中違背公司章程、法律規定或損害中小股東利益之時,可以向法院申請請求選任檢查人調查公司的經營狀況。二是對查閱公司賬薄的主體資格進行明確規定并明確查閱賬薄過程中的邊界。建議將查詢賬薄的主體資格確定為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股東其股份要求不能過高在其有證據合理懷疑公司經營不當或將損害股東利益之時可以申請查詢公司賬薄并且將會計憑證明確列入股東查詢賬薄的范圍之內。三是完善股東質詢權。在公司法中增加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于公司經營的質詢權并對其行使的具體時間、方式在公司法中予以明確的說明。
(二)完善表決權回避(排除)制度
針對當前新公司法中表決權回避(排除)制度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相應的完善:一是擴大表決權回避(排除)制度的適用范圍將租賃、、接受勞務等關聯交易事項也列入表決權回避(排除)的范圍避免公司大股東利用關聯公司的關聯交易損害中小股東的利益。二是不僅僅針對上市公司董事回避適用該制度,還需要在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回避中適用該制度,進一步擴大股東表決權的適用范圍和對象,以切實保護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三是對公司的股份由他人公司行使表決權的情形進一步做出規定避免大股東在實際操作中規避該制度。四是完善中小股東訴訟機制,一旦大股東在表決權回避過程中侵害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中小股東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關鍵詞】大學生創業 《公司法》 取消最低注冊資本制度
一、理論概述
現行的《公司法》取消了公司最低注冊資本制度,使新公司法改革由此成為了現實,注冊門檻降低,幾近為零。注冊資本是公司設立時由公司章程記載并在公司登記機構注冊登記的資本總額,其目的是為了政府部門登記注冊,也讓公眾了解公司的目前狀況和今后發展后可能達到的規模。
二、取消最低注冊資本制的意義
1.降低了投資創業的門檻
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理論上說可以新公司法改革。
2.大幅降低了公司設立成本
在公司登記注冊環節,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不需提交驗資報告。
3.減輕投資者負擔,激勵社會投資熱情。由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理論上來說可以零首付。另外,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公司股東(發起人)繳足出資的出資期限,不再限制2年內出資到位,可以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
三、大學生創業的情況
新《公司法》取消最低注冊資本制后,實行認繳制,新公司法改革由此成為現實,這次改革對大學生創業來說是機遇?還是挑戰?在新公司法改革具體背景下,大學生創業有哪些制約因素呢?有沒有實現創業的可能性呢?
(一)大學生創業的制約因素
在大學里,教師傳授專業理論知識多創業知識和技能少,大學生也沒有太多時間去思考創業和考察市場,在創業實踐中缺乏主動性創造性創新意識和開拓能力。而且目前大多數創業的大學生的綜合能力不夠強。最關鍵的是,大學生缺乏市場意識和企業管理經驗。另外,資金缺乏是阻礙眾多大學生創業的一個極為普遍的重要因素。
(二)大學生創業的可能性
首先,大學生是最具創新思維最有創新激情的一個群體大學生的思維開闊,同時大學生通過在大學期間不斷的學習,積極表現自我,具有創新激情。其次,各地各高校堅持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組織學生參加各類創新創業競賽創業模擬等實踐活動,著力培養學生創新精神創業意識和創新創業能力。再者,大學生創業還有相關的優惠政策國家對大學生自主創業資金支持力度,多渠道籌集資金,為大學生自主創業提供資金支持。
四、針對新公司法改革成現實大學生創業存在的弊端,提出應對措施。
(一)新公司法改革成現實大學生創業存在的弊端
1.新公司法改革經營運作仍需要增資
小額注冊資本公司的承擔能力容易受到合作方的質疑,當合作方看到公司章程里注冊資本一欄寫著一元錢,他肯定會思考,這樣的小額注冊資本公司可信嗎?如果小額注冊資本公司破產,是不是只承擔一元錢的債務?如果是這樣,那還不如選擇個可靠的公司注冊資金少勢必會導致商譽度低,不利于企業發展,企業行為能力受限如果該公司要實現正常運營和長遠發展,增資是必然選擇。
2.小額注冊資本公司競爭力弱
小額注冊資本公司商業信譽低的原因,競爭力自然不如其他企業另外,小額注冊資本公司是不能開增值稅發票的,如果合作方因急需開具增值稅發票而放棄與其合作,那么,小額注冊資本公司也許就會錯失這單買賣了究其原因,就是因為小額注冊資本公司競爭力弱。
3.市場風險問題
市場風險對于小額注冊資本公司來說是必然的,但是最主要的是,新《公司法》取消注冊資本限制,這對大學生的小額注冊資本公司不僅是機遇更是挑戰。因為準入門檻降低了,皮包公司會不會卷土重來?
4.法律風險問題
在公司的運作過程中的法律風險比較復雜,涉及面廣,不僅有組織內部治理問題,而且還會牽涉到合同稅收不正當競爭產品質量消費者權益糾紛勞資糾紛商標和專利侵權問題等等,可以說是舉不勝舉。(二)針對弊端的應對措施
在公司林立競爭激烈的市場中,大學生創業者該怎么樣提高競爭力呢?
1.規劃好認繳資金的額度和出資期限
新公司法改革需要大學生創業者在設立公司時對國家的政策行業狀況和自身擁有的資源進行充分了解和分析制定好公司的戰略定位和資源投入計劃,規劃好認繳資金的額度和出資期限,而不是盲目去設立公司。
2.創新以增強企業實力
新公司法改革需要不斷開發新項目,以增強競爭力這需要大學生創業者具備創業精神和創新意識就大學生而言,創業精神通常為這幾個方面:開拓創新、吃苦耐勞、團結協作、求真務實、奮斗拼搏、鍥而不舍。創新也是創業者不斷前進的關鍵環節。只有大學生創業者具有創業精神、創新意識,才能使公司的實力不斷增強。
3.學習其他企業的經營管理經驗
實踐出真知,大學生創業應該先在相關企業進行實習,學習其他企業的經營管理經驗,熟悉企業的運作方式,總結企業運行過程中值得學習的方面,學會改進其不足之處,才能在實際創立中規避風險,加強防范。另外,還應循序漸進,依法發展。
4.構建完善的法律風險防控體系
針對法律風險,需要構建完善的法律風險防控體系:
(1)關于組織內部治理問題,需要大學生創業者熟悉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2)在商業往來中,口頭合同往往會因舉證不能而使自己處于被動,因此建議大學生創業者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并盡可能地把合同條款約定明確,以避免產生歧義。
(3)大學生創業者必須學習和了解知識產權方面的內容,做到既不去侵犯別人的知識產權,同時又學會依法保護自身的知識產權。
(4)大學生創業者開業初期,要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在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期限之后就要履行依法納稅的義務等。
(5)大學生創業者還需要掌握《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規定。
五、總結
盡管新公司法改革還存在著不完善的地方,但是它降低了大學生創業的門檻,對激勵大學生創業起到不可估量的巨大作用我們衷心的希望大學生能夠切實抓住機遇,享受此次改革帶來的紅利以及進入市場競爭的門票,能享受更好的發展空間和機會。
【參考文獻】
[1]范健,王建文.《公司法》(第三版2014年修訂)[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關鍵詞:公司法 股東治理機制 探究
一、以股東為中心的公司治理模式
是要采取以社會責任為理論基礎,平衡公司利害關系人利益為宗旨的法律機制,還是采取目標為保護公司股東利益最大化的法律機制,對于公司法來說并不僅僅是單純的法律問題,它還關系到經濟社會的發展問題。以我國現階段國情來看,筆者主張堅持以股東為中心的公司治理模式。其主要原因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提升我國生產力水平的需要
以股東為中心的公司治理模式是促進投資發展我國薄弱經濟基礎、提升生產力水平的需要。公司法會以股東治理為中心,主要是出于對國有資產終極關懷、以公有制為主體的考慮,立法時所強調的是國有資產的利益?;趯μ嵘w經濟實力的公共政策考慮,公司法著重強調股東的利益保護,從而刺激投資者的積極性,不要過分強調所有利益相關者的平衡。公司法要把股東利益最大化做為公司管理的首要目標,只有在強調這一管理目標時,采用委托、理論的前提下,才能實現對其它利益相關者的保護。
(二)各國公司法的現實反映及終極要求
盡管各國的公司法都顯示出強化董事會的功能、弱化股東大會的功能的趨勢,但是這只是表象,其實質權利中心仍然是各個股東,因此,公司法的核心仍是保護股東的終極權益。這主要是因為以下兩點:首先,公司法安排公司內部治理結構的目的,就是要平衡董事會和股東大會的關系,從而使懂管理、會經營的董事會服務于股東利益最大化;其次,公司法將公司的經營管理權賦予董事會,公司又受控于董事會,因此就認為公司管理權由股東大會轉向了董事會,其實這也是誤解。因為經營者對公司的經營控制并非體現決定公司根本事項等細節方面,其本質是對公司經營的控制,比如營業轉讓、合并解散以及章程修改,甚至董事的任免等,這些與公司生死攸關的權利仍掌握在股東大會手里。
二、公司法中股東治理機制的體現
(一)股東的重大決策參與權
1、召開股東大會
在必要時,股東有權利召集各相關人員召開股東大會。新公司法中也將原來規定持股數“四分之一”的股東才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擴大為“十分之一”,這種作法從某種意義上說是對小股東利益的保護,當小股東的利益受到損害時,即使其表決權較少,也可以找出維護自身利益的方法。
2、召開董事會會議
此點在新公司法中也有相關規定,即股東在必要時,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的臨時會議。每年要召開兩次董事會議,并且要在會議開始前十個工作日通知全體監事以及董事。如果股東的持股數超過十分之一、監事會或者董事可以代表三分之一以上的表決權等,均可以提出召開董事會議。董事長有在接到提議后十個工作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議的義務。
3、在股東大會提出議案
當股東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數時,就可以在召開股東大會十天前向董事會書面提效臨時提案;而董事會要在收到提案后兩天內通知其它股東知悉,且要把該提案提交給股東大會進行審議。不過要注意的是,臨時提案的相關內容要屬于股東大會的權職范圍,并且要制定出具體的決議事項以及明確的議題。
4、股東選舉管理者進實行累積投票制
新公司法中的累積投票制指的是在選舉監事或者董事時,每個股份的表決權和應選監事或者董事人數相等,并且股東可以集中使用表決權。與普通投制不同,實行累積投票制股東就可以把所擁有的表決權應用于待選監事或董事中的多人或一人。舉個例子:一個公司有1000股,其中A有150股,而B則有其它的850股。如果董事會要選舉7名董事,則A股東的表決權有1050票,而B股東則有5950票。實行普通投票制時,A股東投給自己提議的7個候選人每人只有不多于150票的表決權,與B股東每人850票的表決權相比遠遠落后,這種情況下A股東就不可能選出自己提名的監事或董事。一旦實行了累積投票制,則A股東就可以把自己所有的1050票集中投給一名董事,而B股東是無法將其所有擁用的表決權平均分配給每個候選人,使其多出1050。因此,可以說累積投票制為中小股東可以選出自己信任的監事或董事提供了更多的保障。
(二)股東的股份轉讓權
新的公司法中,增加了相關的股權轉讓的操作規定,例如:“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被蛘摺肮菊鲁虒蓹噢D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以及“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钡?,這些規定都使股權的轉讓有了更強的可操作性。此外,對重要股東股份轉讓的規定也更加寬松,舊公司法中規定發起人股份在公司成立起三年內不可以轉讓,而新公司法將這個規定改為一年內。
公司法中股東治理機制還體現在股東責任的約束機制等方面,限于篇幅本文不做贅述??傊?,新公司法中的股東治理機制提供了必要的制度安排,其從一定程度上保證了安全交易、降低了濫用公司制度的風險、經濟秩序得到了維護、債權人的利益得到了保障等,不過仍有一些規定通過相關的司法解釋來完成,才可以將新公司法真正落到實處,從而建立一個完善的公司治理機制。
參考文獻:
[1] 吳春岐主編.公司法(修訂版)[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6
論文摘要:本文以有限公司治理為研究對象,以我國公司法現有規定為基礎,結合我國有限公司治理的實際,從有限公司特點入手,分層次地闡述了有限公司治理的特殊性及其立法。
有限責任公司是我國公司法規定的兩類公司之一。有限責任公司制度自1892年由德國法首創,兼具設立簡便、組織管理靈活、有限責任等優點,遂成為各國法律普遍承認的重要商事主體,并受到投資者的青睞。我國實務運作中,有限責任公司的前述優勢往往兼產生公示性不強、監控不力、被股東濫用極易滋生糾紛等弊病。欲對我國有限責任公司的種種病癥進行準確把脈并提出相應對策,須從研究有限責任公司的性質開始。
理解有限責任公司的性質,首先必須溯源至其產生。有限責任公司并非由企業組織基于現實經濟生活的需要,經過長期歷史的發展自然演進而產生,其完全是德國立法者的發明創造,本身并沒有其他公司形態那樣深層的歷史經驗或文化傳統底蘊。
有限責任公司的性質從不同的視角可以得出不同的結論,但以下幾點體現了其本質屬性:
一、嚴格的資合性法律形式要求和鮮明的人合性經濟實質內灑
從有限責任公司作為一種公司形式來看,它必須滿足一定的資合性法律形式要求。資合性法律形式要求的完美表達在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最初設計,即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參照了股份有限公司這個范本。
有限責任公司的最初設計思路,是將股份有限公司的諸多資合性要求納入合伙等人合性企業組織而形成,其在股東特點、公司運營等經濟實質方面,表現出鮮明的人合性色彩: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具有相當緊密的信任與合作關系,這種緊密的信任與合作關系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發展乃至存亡都具有決定性影響。2.建立在股東信任和合作關系基礎上的自由協商機制在公司運營管理中扮演至關重要的角色。3.受股東間須存在相當程度的信任與合作關系所決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一般較少。基于上述諸多方面,臺灣學者林永榮將有限責任公司定位于“中間形態而較接近于人合公司”。
二、濃厚的封閉性色彩
股東間存在相當緊密的信任與合作關系以及在此基礎上的股東自由協商機制在公司經營中扮演至關重要的角色,決定了有限責任公司先天的具有一種對外的排斥感,決定了有限責任公司在股份轉讓、信息公開等諸多方面有著濃厚的封閉性色彩。
三、有限資任公司的所有與經營的一致性
有限責任公司的所有與經營一致性的含義比較直觀,是指有限責任公司雖具有獨立人格,實現了公司人格與股東人格的分離,但公司股東一般都積極地參與公司管理,甚至實踐中很多有限責任公司并不分紅,股東以參加公司管理的工資收入為主要來源。
我國現行公司法關于有限公司治理的規定體現了相當的靈活性和特殊性,大大增加了賦權性規范,體現了新公司法更加注重公司自治的理念,使得公司治理環境更為寬松。同時,現行公司法也大大提升了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方面的作用。
我國新公司法中有限公司治理的特殊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機關設置和職權配置。
我國新公司法對有限公司采取了大小公司區分立法的作法,即在有限公司組織機構的設置上實行大小公司不同的規則,明確規定小公司即股東人數較少、規模較小的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設一名執行董事;可以不設監事會,設一至二名監事。這種做法,反映了有限公司的實際,具有一定的靈活性,同時可以降低公司的運營成本和負擔,有利于投資者創立中小企業。職權如何在公司內部組織之間進行合理的劃分和配置,這也是公司治理的一個重要方面。公司法48條“突出了董事會集體決策的作用以及董事長不積極履行職責的救濟,從根本上削弱了董事長的職權。另外新公司法擴大了監事會的職權,其監督對象范圍由原來的經理擴大至高級管理人員,增加罷免董事、高管建議權、召集主持股東會權、質詢權、調查權、提案權以及訴訟權。
(二)股東關系的安排和處理。
由于有限公司缺乏一個開放的交易市場,股權轉讓一般受到較多的限制,小股東容易受到欺壓和擠迫,公司容易發生僵局?,F行公司法有關中小股東保護主要表現在,新公司法規定了股東可以通過章程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擁有知情權、召集權、提案權質詢權、股利分配請求權、退股權、股東代表訴權以及宣告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無效和撤銷該決議的請求權。新晨
針對有限公司中少數股東退出較難的問題,舊公司法規定股東將其股權進行外部轉讓時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舊公司法對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這一限制過于絕對,而現行公司法則允許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作規定。這一修正無疑賦予了股東自行決定是否需要設定股權轉讓限制的自由。顯然,現行的有限公司治理的契約性更加明顯,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少數股東退出較難的問題。
(三)債權人保護。
內容摘要:資本制度作為公司的靈魂,在公司的運轉過程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而且新公司法也對此作出了重大修訂。本文從資本制度的角度,分析、比較了新舊公司法的變動情況,發現公司法的發展趨勢是松綁,且從歷史與競爭范圍、公司法的基本原則及次優選擇理論三個方面,分析公司法朝松綁趨勢修改的原因。
關鍵詞:效率優先 次優選擇理論 自治 松綁
權利通過斗爭取得,從無到有,再從有到無。事實上,公司法的發展進程也是如此。公司法從剛開始嚴格禁止,到隨著人類經濟文化發展而不斷豐富、多樣,逐漸放開管制的過程,就是筆者文中所要闡述的“松綁”的含義。
新舊公司法中的資本制度比較分析
筆者將從公司法的公司資本制度的類型、資本構成、出資與轉讓、增減資本與轉投資方面作些簡要的比較分析,以便揭示公司“松綁”的真正原因。
(一)類型方面
首先,從我國有限責任公司的修改情況來看。從我國舊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可以看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是在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額,且不得少于最低限額。而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并且最低限額已大幅度地降低為三萬元。其次,從股份公司的變動情況來看。我國舊公司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股份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的總額,并且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而新公司法第八十一條最新規定為:注冊資本是公司登記機關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并且把最低限額降到五百萬元。
分析兩種有限責任公司的不同之處,筆者認為:我國現行的公司法一改當年那種管制經濟的理念,開始放松對公司的管制,從法定注冊資本制度過渡到折中資本制度,并且大大地降低了最低的注冊資本額。此種做法給想投資公司的人增加了進入市場的機會,也是松綁或鼓勵投資的一種方式。從我國公司立法的趨勢來看,其最新的修訂給了投資主體很大的活動空間,當有的學者還在強調市場的信用不高、不規范、債權人的利益得不到保護的時候,筆者卻認為:我國的改革力度雖然不夠,步子也有點小,但用不了多少年我國必將走向授權資本制度,因為那才是公司的歸宿。
(二)資本構成方面
我國新公司法在資本制度方面的修訂力度非常大,這得到了大多數學者的贊揚。我國舊公司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公司出資方式僅為貨幣、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五種,不允許再存有第六種,這樣大大地限制了人們的投資方式,極大地束縛了市場的活躍性,因此必將在制度層面困擾我國經濟的發展。而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條則修訂為:股東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且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從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可以得出兩點重大變化:一個就是加了一個“等”字,另一個就是加了一個“大籮筐”。不要小看這兩個小小的變化,其對公司來說不亞于一場技術革命。對此,劉俊海教授說:“此將會鼓勵成千上萬的投資者拿出閑置多年的資本進行投資創業。出資方式的擴大與其說是危害了債權人利益,不如說是強化了公司的資本和資產信用,最終造福廣大債權人”。正如溫總理所說的:“放手讓一切勞動、知識、技術、管理和資本的活力競相迸發,讓一切創造社會財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人民”。以上的所有言論歸根到底就是給我們企業充分的放權,刺激民間資本的投資,體現了我國新修訂的公司法在宏揚公司自治方面邁了不小的步伐。
(三)出資、轉讓、增減資本、轉投資方面
新公司法在對出資、轉讓、增減資本方面的修訂不是很大,重點是在完善,卻處處體現出給公司松綁的精神。
首先,在資本轉讓方面。舊公司法中有限責任公司對股東之間的出資與轉讓方面規定得過于原則,實踐性、操作性不強。因此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條針對舊公司法第三十五條進行大量的補充,體現在如下新增的三個方面:第一,新增了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第二,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第三,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修訂增加了公司的自治權,鼓勵了交易等。重點修改了舊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中的三年不能轉讓,以及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在任期間不得轉讓的規定。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針對上條,把三年改成一年,并且放寬了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票轉讓的限制,加強了管理規范。既有益于公司法人本身、高級管理人員和債權人,更有益于活躍整個證券市場,加速資本的流通。同時給予了公司較高的自治權,賦予了公司法人利用章程對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的權力。
其次,在增減資本方面。此處主要體現在減資方面,針對舊公司法一百八十六條,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的規定中有兩大重要的變化:一是取消了至少公告三次的規定;二是把未接到通知書的公告之日起的時間從90日縮減了一半。雖然這兩個變化是微小的,但體現了提高公司運作效率的精神,并且給公司減少負擔。
最后,在轉投資方面的變化比較大。舊公司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了公司轉投資的限制:“公司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投資的,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資后,接受被投資公司利潤轉贈的資本,其增加額不包括在內” 。新公司法取消了這樣的規定,新公司法的這次重大修訂,充分給予公司最大限度的自治權,是符合公司法發展趨勢的,有利于鼓勵投資興業。
修改原因及其啟示
(一)從公司法歷史發展的角度
首先,把目光投向公司法的發源地—英國,可以看到,公司法的發展大概經歷了四個比較重要的階段:
在十七世紀,以殖民地開拓為契機,出現了像海南公司那樣的泡沫公司,惡意利用股票發行制度進行投機及詐騙,為此制定了《泡沫法》(1720年制定),這是英國最初的公司立法?!杜菽ā穼驹O立進行極為嚴格的規制,以致在其后的一個多世紀里英國的公司發展停滯不前。
《泡沫法》于1825年被廢除。從十九世紀以后,隨著自由主義經濟理論的確立,英國放松了對公司的管制,開始制定單行的公司法。
十八世紀初期,王室通過行使習慣法所賦予的皇家特權,特許設立公司。1837年通過了《特許公司法》。
1851年,英國議會提出了《有限責任公司法案》,該法案于1855年終于得到王室的批準。它確定了公司股東承擔有限責任,這極大鼓勵了私人投資的熱情。1862年首次頒布了以公司法命名的法律與新的法令合并為1948年的《公司法》。這是英國最有影響的公司法,經過多次修改補充,沿用至今。從英國的公司法發展歷程可以發現一個規律,那就是越管制反而越束縛公司的發展,以至影響整個國家經濟的發展。并且現在英國的公司法較為靈活寬松,對公司資本的最低限額、法定公積金制度、監事機構等均未做規定。
其次,考察美國公司法的歷史。美國和英國同屬于普通法系國家,并且其深受英國的影響。在十九世紀之前,美國也是管制公司的設立,公司的數量非常少。在十九世紀之后公司法有了很快的發展,其中最為著名的是《特拉華州公司法》。在美國各州中,《特拉華州公司法》條文規定較為靈活、程序比較簡單,且公司的稅收和費用低廉,因此吸引了不少外國、外州投資者前去投資注冊。今天在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公司中,三分之一以上的公司是在此注冊的。從美國公司法發展史的簡單描述過程中很容易發現一個現象:過分的管制會限制公司的發展,寬松的環境有利于公司的發展。
從公司設立的角度來看英美兩國的大致走向:特許設立主義—行政許可主義—強調設立主義的準則主義—自由設立主義。其中管制在逐步放松,雖然有個別的加強管制現象,但這并不能改變這一趨勢。
(二)從競爭范圍的角度
筆者發現一個規律:公司的模型對于中國來說是近代的事,但作為一種經濟的運轉模式,中國從古就有。比如說“晉商”中的家族企業形式。簡單回顧一下我國的經濟發展:從封建社會自給自足的經營范圍到村、鄉、鎮、縣、市、省以及全國范圍,但這還在繼續,再到東亞、整個亞洲,到今天的全球。特別是我國加入世貿之后,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國的經濟競爭就是公司的競爭。毫不夸張地說,其競爭已經到了白熱化程度。在競爭激烈的、多變的、高效的市場背景下,不可能對公司管制太死,而需要充分給予公司相當的“自由裁量權”來面對瞬息萬變的競爭激烈的市場。
(三)從公司法基本原則的角度
對公司法的精神,也就是公司法的原則,有很多種解釋。但不管有多少種解釋,公司法的效率優先原則是大家公認的沒有爭議的原則。公司法的上位法律是商法,而商法的基本價值理念或者說基本價值取向是效益優先兼顧公平及其他。價值問題雖然是一個困難的問題,但它是法律科學所不能回避的。立法價值取向原則是立法者為了實現某種目的或達到某種社會效果而進行的價值取舍和價值選擇。它既反映了各國立法的根本目的,也是解釋、執行和研究法律的出發點和根本歸宿。公司法的價值取向有別于民法,民法強調的是公平、公正,而公司法則更注重效率。在市場資源自由支配、流通的情況下,它就具有強烈的逐利性。作為公司法人的經營者來說,在惡劣的競爭條件下,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是其根本的宗旨。如果公司法對其限制太多,則很難在風云萬變的市場中實現其效益,而這是和公司法的精神相背的。
(四)從次優選擇理論的角度
正所謂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我國的國情現狀也是這樣的,在以往管制經濟理念的指導下,突然完全放開是不太可能的,也不現實,很容易物極必反。正如趙萬一教授所言:“法律變革是根置于固有的背景框架之中,受到幾十年甚至上百年既有發展和效果的約束,這可稱之為路徑依賴的理論解釋。為什么理論上的次優方案對具體的現實來說卻是最佳,因為選擇理論上最優選擇的變革成本過于高昂。我國公司資本制度的重構在充分體現商法的基本價值取向和公司法的基本訴求的同時,也應遵循選擇理論的基本原則”。
在現今國際市場一體化、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的情勢下,雖然需要注意我國的國情、注意改革的方式方法、把握好節奏,但更重要的是注意給予我國公司一定的自治權,以便有利于我國公司在國際市場的競爭中迅速占領國際市場,增強我國公司的國際競爭能力。
結論
正如《道德經》中所言:“治大國若烹小鮮”??上驳氖牵瑥谋敬喂痉ǖ男薷闹?,可以很清楚地發現這種趨勢—放松管制,弘揚公司自治,從而為加強我國公司競爭力提供制度性保障。相信公司法的修訂將較大鼓勵我國公司的發展,最終必將促進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
參考文獻:
1.王作全.商法學[M].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
2.范鍵.商法[M].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
3.趙萬一.商法基本問題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2
4.王文杰.月旦民商法研究叢書之公司法發展之走向[M].清華大學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