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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之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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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之魂范文第1篇

誰知,“海魂號”在途中突然神秘地失蹤了。1年、2年、3年、5年,英國海運保險公司、國際航行組織、蘇格蘭警視廳等有關部門,通過各種方法,都未能找到“海魂號”的一點線索。

20年后,在大西洋火地島附近航行的一艘海船“馬可波羅號”發現了風帆滿扯的“海魂號”,然而甲板上卻空無一人,風帆千瘡百孔,絲絲縷縷。

水手們登上甲板后才明白這艘船上不是沒有人,而是這些人早已死了,并且早已都變成了一堆堆白骨。

船上的一切幾乎全都井然有序,甲板下的貨艙中木醇和工業酒精雖已蒸發了一部分,但木桶仍整齊地堆放在那里。當打開貯藏室門后,他們發現這里儲存著足夠的食物和淡水。但是,他們也發現少許異樣之處:船欄上抹有幾道來歷不明的血印。有一個艙口門戶洞開。救生艇失蹤。

“馬可波羅號”把“海魂號”拖到了英國,立即引起了全國轟動。

“海魂號”經過專家們仔細的勘探,指望能找出些裂縫、火焚或者爆炸之類的痕跡。結果卻令人們大失所望。“馬可波羅號”的船長、大副和水手們出席了法庭的傳訊。最后,法官作出了如下判決:“顯然,這是一件謀殺案。”法官判斷道:“有人對‘海魂號’上的人懷有仇恨,這個人乘人不備偷偷地提前潛伏在船上,途中在食物中下了毒,致使全船人中毒身亡。爾后,他乘救生艇準備逃跑,被一個神智還清醒的船員發現并阻攔,曾發生過爭斗,船欄上留下了幾道血印,但終因船員已中毒體力不支而倒下,這個歹徒就解下救生艇下海逃跑了。”

法官的判斷難以令人折服。只說一件事便能知其不實:船欄上的血印已被警視廳證實為幾點銹痕。再者,從“海魂號”商船的設計和結構來分析,實難能找出一個可以藏匿幾個月之久的隱蔽地方。

當然,順著法官的判斷推理,有人推測大莊園主馮?登勛爵和年輕女子再婚,他的兒子已經長大成人,他反對這樁婚姻,故此懷有毒心,事先在他送去的食品上做了手腳下了毒。然而,這種推測又被警探們了,因為警探們從船上找到了莊園主兒子送去的食物,這些食物只動過少許,不可能全船人員都吃到,而且經檢驗分析也根本沒有下毒的痕跡,于是,他們的神秘死亡引起了科學家們的關注。經過多年研究,專家們終于揭開了遇難者死亡之謎。原來,他們死于風暴產生的“次聲波”。

為什么次聲能殺人呢?原來人體內臟固有的振動頻率和次聲頻率相似(有0.01-20Hz左右)。假如外來的次聲波頻率與人體內臟的振動頻率相同或接近時,就會引起人體內臟的共振,使人煩躁、耳鳴、頭痛、失眠、惡心、心悸、視物模糊、吞咽困難、肝胃功能失調,嚴重時,還會使人四肢麻木、胸部有壓迫感。特別是當人的腹腔、胸腔和顱腺的固有振動頻率和外來次聲波頻率一致時,就會引起人體內臟的共振,使人內臟震裂而喪命。據氣象專家研究報道:海上風暴產生的次聲波,其最大的覆蓋面可達幾百千米,更有些專家認為:一些船只在風暴中傾覆,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船只上的人員首先受到了次聲波的襲擊,引起視力模糊,身體不適,判斷操縱失誤或反應不靈敏所致。“海魂號”商船雖沒有遭到風暴直接危害的船只損壞現象,但他們卻遭到了強大的次聲波襲擊,因而使全船人喪生。

海之魂范文第2篇

關鍵詞: 配偶權/損害賠償/離婚損害賠償制度  

 

      一、離婚損害賠償的內涵及基礎

      (一)離婚損害賠償的內涵

      傳統的婚姻法理論把離婚損害分為兩種:離婚損害與離因損害。離因損害指的是夫妻一方的行為構成離婚原因的侵權行為時,他方可請求因侵權所產生的損害賠償。如因殺害而侵害對方的生命、身體或人格,或因重婚、通奸等義務的違反而侵害到對方的配偶權,對方可請求其賠償。而離婚損害賠償即離婚本身即為構成損害賠償的直接原因。如《瑞士民法典》第151條、《法國民法典》第266條均是關于離因損害賠償的規定。《法國民法典》將與離婚相關的損害賠償制度分為離婚損害賠償和離因損害賠償,該法第266條規定:如離婚被判過錯屬夫妻另一方,則該方得被判賠償損害,以補償他方因解除婚姻而遭受的物質或精神損失,他方得在離婚訴訟之際請求損害賠償。[1]從中可以看出,法國將離婚損害界定為因解除婚姻而導致對方的物質或精神受損失,法國的離因損害賠償適用《法國民法典》第1382條關于侵權責任賠償的規定。

      筆者認為離婚是婚姻雙方當事人的自由與權利,并不是一種過錯行為,因為離婚是婚姻當事人行使個人自由的具體體現,因而不是離婚賠償的理由,對于當事人由于離婚造成的損害,可通過離婚補助,離婚撫養等救濟制度加以完善。我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可以看出我國婚姻法的規定是離因損害賠償規定,并沒有對離婚損害賠償分為離婚損害賠償和離因損害賠償。如前所述,離婚損害賠償界定為離因損害賠償還是比較科學的,不過相關的離婚撫養等救濟制度需要進一步的完善。綜上所述,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過錯致使婚姻關系破裂,過錯方應對無過錯方的財產損失、精神損失予以賠償的法律制度。

      二 離婚損害賠償的權利基礎—配偶權

      關于離婚損害賠償的權利基礎,學術界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婚姻是配偶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一種契約關系,離婚損害賠償被視為違約責任的一種;另一種觀點認為,婚姻關系以配偶權為基礎,離婚損害賠償屬于侵權責任的范疇。王澤鑒認為:“配偶與第三人通奸,受害配偶感到悲憤、羞辱、沮喪、其情形嚴重者,可謂為名譽權受到侵害,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相當之慰撫金。”[2]在實踐中,大多數國家也以名譽損害責令這種行為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聯邦德國在審判實踐中,不僅對妨害婚姻關系的第三人追究名譽損害賠償責任,而且在該婚姻關系依法解除后,還可以對有過錯的配偶追究名譽損害賠償責任。筆者認為侵害婚姻家庭關系的行為應界定為侵犯配偶權。配偶權是一種身份權,是夫妻一方對另一方享有的婚姻內部特定的權利和義務。在現代民法理論中,侵害配偶權的侵權行為,主要是指對配偶權中的忠實義務等侵害,即第三人與配偶一方通奸、同居或者重婚,而使對方配偶的身份利益受到侵害的行為。對于實施家庭暴力傷害配偶,以及虐待、遺棄配偶的等對其人身權利造成是損害,其實構成《婚姻法》規定的侵害配偶權的精神損害賠償。[3]當然它也構成了對其人身權和法律規定忠實義務的違反,但是其中大部分是包含于配偶權中的。

      配偶權指男女結合后基于配偶身份負擔的特定人身、財產上權利義務。從廣義上講,配偶權就是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的集合,[4]因此,配偶權包括人身權利義務和財產權利義務。筆者認為,配偶權作為一項夫妻權利和義務的結合,是能夠成立的。配偶權乃是一夫一妻制下婚姻關系的應有之意,其實質是夫妻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分配、分擔以及雙方共同承擔的社會責任。我國《婚姻法》雖然沒有關于配偶權的規定,但實際上已經確立了其若干項內容。例如《婚姻法》第3條第2款規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從側面說明了夫妻之間有同居的義務;第4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指明了夫妻必須在性方面忠于配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的性關系為違法。筆者認為,作為離婚損害賠償違法行為所直接侵害的客體——配偶權,主要涉及以下幾方面的權利內容:其一,同居義務,即是指男女雙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的義務。[5]夫妻性生活是同居義務的重要內容。此外,配偶的同居義務還包括相互協力義務、共同寢食義務;其二,義務,即禁止婚外性生活的義務,它是指配偶的專一性生活義務,它要求配偶雙方互負忠實義務,不為婚外性生活。廣義的義務還包括,不得惡意遺棄他方以及不得為第三人利益犧牲、損害配偶他方的利益;其三,相互扶養、扶助義務,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共同生活中夫妻基于身份關系而請求對方協作、救助的權利,即另一方承擔協作、救助的義務。[6]

      二、離婚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

      我國的離婚損害賠償實質上是離因損害賠償,屬于侵權行為。因此離婚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要適用侵權行為構成要件的一般規定,為了更加科學地論述離婚損害賠償構成要件,一方面,筆者將按照傳統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理論的通說即“四要件”說即損害結果、違法行為、因果關系、主觀過錯對離婚損害賠償構成要件進行論述,以求構成要件的一致性,以求有助于我們判定時做到思路清晰、認定準確;另一方面,對離婚損害賠的構成要件中的一些爭議焦點進行比較分析,并提出自己的見解。

海之魂范文第3篇

摘要及關鍵詞:…………………………………………………………………(3)

引    言…………………………………………………………………………(4)

一、離婚損害賠償的概述………………………………………………………(4)

二、離婚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6)

三、離婚損害賠償適用中的問題………………………………………………(8)

四: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完善的立法建議………………………………………(10)

參考文獻…………………………………………………………………………(12)

 

摘要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新《婚姻法》增設的一項重要內容,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確立,讓無過錯配偶一方在離婚時得到物質上的補償,充分體現了《婚姻法》對受害一方的關注和保護。為了使離婚損害賠償制度能更充分地發揮填補精神損害、撫慰受害方、填補財產損失、制裁過錯方的作用,在婚姻立法中予以確認有其必要性。針對該制度的規定過于原則,本文概述了離婚損害賠償的內容、法律特征和性質,重點闡述了離婚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并就現實中遇到的問題加以分析,最后就理論和實踐中可能遇到的困難及爭議,結合本人的認識提出一些完善該制度的立法建議。

關鍵詞:離婚損害賠償    侵權責任   構成要件    法律適用    立法建議

 

引    言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始建于19世紀,隨著歷史的發展,離婚損害賠償在家庭法的不斷改革中日益完善并被保留下來。如現行《法國民法典》第266條規定:“在因一方配偶單方過錯而宣告離婚的情況下,該一方對另一方配偶因婚姻解除而受到的物質上與精神上的損失,得受判處負損害賠償責任。”《瑞士民法典》第151條規定:“(一)因離婚,無過錯方的配偶一方在財產權或期待權方面遭受損害的,有過錯配偶一方應支付合理的賠償金。(二)因導致離婚的情形,配偶一方的人格遭受重大損害的,法官可判予一定金額的賠償金作為慰撫。”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國外離婚損害賠償的范圍,包括有損害賠償、撫慰金和填補財產損失。有些國家甚至還包括了對財產期待利益的損害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由此,該條款確定了我國婚姻家庭法中的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制度,該制度的確定是修改后的婚姻法的一大亮點,使得我國婚姻法制度更趨于完善。然而新的制度的確立,也必將在司法理論與實務中遇到各種各樣的障礙。筆者擬該方面的一些問題進行分析探討。

一、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概述

(一) 離婚損害賠償的內容  新《婚姻法》確認的離婚損害賠償的過錯情形重點是放在“包二奶”和重婚上,目的是維護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是人類經過千萬年的進化,經歷了集團婚、對偶婚后依自然的要求和社會的需要所作的必然選擇,是為各國普遍認可和遵循的婚姻制度。婚姻法是私法,權利的救濟和責任的追究都直接賦予當事人。但與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則不同的是,婚姻法兼具公法的性質,公法的干預在各國的婚姻家庭法中都規定的十分具體和明確,不得由當事人通過協議予以變更,由此重婚或納妾為法律所禁止,并不在本次《婚姻法》修改的討論范圍內。社會所關注的是法律對配偶間“不忠”行為的禁止,因“不忠”而導致離婚的情形,對配偶的傷害是最為嚴重的,這種精神上的痛苦不僅涉及婚姻當事人,而且還會延及到子女甚至家庭中的其他成員。法律應當尊重個人感情的自由選擇,但法律同樣應當對已造成的精神傷害或財產損失予以救濟,這是民法的基本功能所在。由于對“包二奶”的概念無法確定,因此法律最終將禁止的范圍界定在了“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上。本次《婚姻法》修改將夫妻應當相互忠實,相互尊重這一原則提升為應當遵守的法律原則,對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其次,家庭暴力的損害賠償因得到了社會的普遍認同而被納入了新的《婚姻法》。新婚姻法第3條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暴力。同時依照新《婚姻法》第43條的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人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筆者非常贊同本條規定的民間調解和必要時警察的介入,但該條之規定,顯然已超出婚姻法所管轄的范圍,并且在實際應用上沒有任何意義。由于大多數家庭暴力中的受害者需要的是暴力發生時的社會救助,而非婚姻關系的解除。因此不僅僅是要用婚姻來作為遏制家庭暴力的工具,更需要的是社會各個環節的配套工作。

(二) 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律特征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具有法定性、救濟性和懲罰性的特點。具體而言:

1. 法定性。即指離婚損害賠償的主體是法定的,可以請求賠償的事由是法定的,確定離婚損害賠償的權利主體只能是離婚當事人中的無過錯一方。如果雙方均有過錯,或雙方均無過錯,則不能請求離婚損害賠償;損害賠償的義務主體只能是離婚行為中的過錯配偶,無過錯方不能向第三人請求離婚損害賠償。離婚損害賠償的事由只能是《婚姻法》第46條所列舉的四種情況,對于四種情況以外的行為通常是不能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

    2. 救濟性。即指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具有救濟的功能,通過損害賠償,使無過錯方的實際財產損失得以填補,精神傷害得以經濟補償和精神安慰,被損害的利益因此得到救濟和恢復。

    3. 懲罰性。即指離婚損害賠償具有懲罰違法的功能。在破裂主義的離婚原則之下,離婚原因已不再制約離婚和影響離婚,離婚本身不再具有懲罰的功能。但若對造成離婚的配偶一方的違法行為不加以追究,則是對行為人的放縱,對受害方的不公,這不符合法律的公平、正義的理念。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將離婚與離婚原因相分離,以離婚損害賠償來懲罰構成離婚原因的侵權行為,令過錯配偶為自己的侵權行為付出代價。

(三) 離婚損害賠償的性質  在合法領域,產生損害賠償的原因無外乎兩個:一是侵權,二是違約。對于婚姻法的損害賠償的性質,有學者認為屬于違約性質,而筆者更傾向于其為侵權責任。

1. 從婚姻設立后的夫妻關系看,婚姻不是合同或相當于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為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合同是涉及民事權利、民事義務的協議,它所調整的是民事主體的財產關系。而夫妻關系包括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夫妻之間的人身關系由于具有特定的精神利益,故不能適用于合同法來調整。此外,雖然夫妻間的財產關系具有財產性利益,但它并非由夫妻雙方協商確定的,而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例如:婚姻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22條第1款規定:“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第24條第1款規定:“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雖然婚姻法中規定了“約定優先于法定”的財產制原則,但那只能是在排除法定財產制、個人財產制并且夫妻雙方對財產有合法的約定的前提下才適用的。在這種情況下,夫妻財產關系能適用合同法調整的余地甚小。

2. 從婚姻關系的解除看,婚姻不是合同或相當于合同。

婚姻關系解除的原因可基于當事人的協議,亦可基于法定情形。但無論哪種情形,都與合同法中規定的合同解除要件不同。第一,在協議解除的情形下,合同關系中只要雙方協商一致,便直接產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無需國家的干涉。而在夫妻關系的協議解除中,婚姻關系并不隨夫妻雙方的合意而當然解除,其還需要國家對該協議的審查與確認。并且最終要由婚姻登記機關來決定其是否可以發生解除婚姻關系的效力。同樣都是協議解除方式,但所產生的結果是截然不同的。第二,在合同關系的法定解除情形中,其理由有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當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等。而在婚姻關系法定解除情形中,其法定的理由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具體表現為:“重婚、實施家庭暴力、分居等等。這二者的法定解除情形中,其法定理由所映襯出的權益是大相徑庭的。合同的法定解除理由反映的是合同當事人的財產權益:法定的離婚理由反映的卻是當事人的忠實權、身體健康權、同居權等帶有特定精神利益的權利。合同出現法定解除情形時,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而婚姻關系的解除卻是需要人民法院的裁判。

二、離婚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

既然離婚損害賠償屬于侵權責任范疇,那么其構成要件也應當符合侵權責任的特點,結合《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以及離婚損害賠償的特性,其構成要件主要有:

    (一) 違法行為  即行為人實施了違反婚姻法律、侵犯了另一方基于配偶身份所產生利益的行為,如《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情形。

    (二) 損害結果  損害是成立各種侵權責任的必備要件。侵權法上所稱的損害其構成的核心要素是:須為確定和真實。損害可分為財產損害和非財產損害,這是根據損害可否以金錢加以衡量為標準所作的分類,主要分為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財產上的損失主要表現為夫妻共同財產或被侵害人個人財產的減少,精神上的損失主要表現為被侵害方失眠、易怒、狂暴、抑郁、痛苦、社會評價降低等;損害又分為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在因果關系的鏈條里,直接和間接本是不能明確區分的兩個概念,但在法律上有其特定含義。直接損害,指受害人因受侵權行為侵權而直接損失的財產或為避免及補救損害而支出的必要費用,例如因實施家庭暴力,受害方因身體受到傷害治療而付出的醫藥費等。間接損害指由于損害的發生導致可得利益的喪失。例如因配偶一方“包二奶”、婚外性行為等,勢必將導致另一方的受關愛、照顧等的利益受損。如若過錯方與他人還生有子女,那么由于作為非婚生子女仍然可以要求獲得撫養費、生活費等,這樣也將損害到無過錯方的財產利益。

    (三) 違法行為同損害結果的因果關系 

1. 因果關系的概念。 因果關系分為事實上的因果關系和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事實上的因果關系指加害人的行為是否在事實上屬于造成損害發生的原因;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指已構成事實上原因的行為在法律上是否構成應對該損害負責的原因。

2. 事實上的因果關系

a. 必要條件規則。即某行為必須是指損害發生的必要條件方成其為事實上的原因。如果沒有該原因,損害同樣會發生,則該行為便不是損害發生的事實上的原因,例如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的,受損害方的損害結果必須是由侵害方實施了虐待、遺棄、暴力等行為引起的。

b. 實質要素規則。 實質要素規則指如果加害行為足以引起損害結果的發生,則它就是引起損害發生的事實上的原因。

3. 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a.預見力理論。預見力理論指行為人只為其所能合理預見的損害負責,除此以外的

損害行為人不負責任。

b.危險理論。危險理論是指被告人應對由其所引入到受害方的危險負責。

4.  行為人主觀過錯。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故意指加害預見到損害結果并希望或放任該結果發生的主觀狀態。過失是由于加害人疏忽而沒有預見損害的發生或雖然預見到損害結果的發生,但由于過于自信而輕信其不會發生。在現實中,有過錯方的主觀過錯往往是故意,而第三者的主觀過錯則可能是故意或過失。

5. 離婚的發生。也就是違法行為導致婚姻關系破裂,造成了離婚的后果。該要件由離婚損害賠償的特性決定的,正是該要件表現了離婚損害賠償作為一種侵權責任的發生情形。對于該要件,在理論和實踐中有人提出損害賠償不能以離婚為條件,損害賠償固然不以離婚為要件,但婚內發生的賠償是其他形式的賠償,而非是離婚損害賠償。

三、離婚損害賠償適用中的問題

(一)關于損害賠償的義務主體。

現在理論界和實務界爭議最大的過錯損害賠償的義務主體為是否包括插足的第三人。有學者認為,第三者的插足不僅侵犯了婚姻無過錯方的配偶權,影響了夫妻間感情和睦,同時也沖擊了法律制度所保護的婚姻。因此應當將“第三者”列為訴訟第三人作為被告。另外一部分學者則認為雖然“第三者”破壞了夫妻關系,但是這也非其一人所為,一個巴掌也拍不響,況且,婚姻法所調整的是家庭成員內部的關系問題,不應當對婚姻關系主體以外的人有任何的法律義務的規定。此外,對于“第三者”的問題更適合運用道德范疇來約束。也只有當“第三者” 的行為足夠嚴重的情況下婚姻當事人無過錯方才有權另行提起侵權之訟,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一)中已經明確規定了“承擔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二)關于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

根據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有權主張損害賠償的是“過錯方”。其意味著婚姻法中的損害賠償制度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即行為人要承擔損害賠償之責的要件之一是行為人必須要有過錯,也就是說行為人主觀上是出于故意或過失。若缺乏該要件,便使賠償之責的承擔失去了根基。在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時,以過錯為歸責的最終要件,這就意味著對行為人的過錯應當作為基本的和最后的因素來加以考慮,是以行為人的過錯程度作為確定責任范圍、責任形式的依據。然而,婚姻法本身是帶有濃厚色彩的道德倫理性,在紛繁復雜的婚姻關系中,對于過錯的認定,應該以違反現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為判斷依據。

此外,在單純的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情形下,對提出損害賠償請求者要求其承擔舉證責任。對這一證據的采集要求在婚姻家庭領域中有相當的難度,例如針對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主張損害賠償的,在證據采集上就存在著該現象。解釋(一)第二條規定:“婚姻法第3條、第32條、第46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權利主張者如何證明這種“持續、穩定性”的存在呢?其一是若想提供證人證言,一是由于民眾受“家務事不便干涉”的思想的影響而不愿出庭作證,二是我國法律并沒未規定強制出庭作證的制度,導致這種情形下能獲得證據的機率是相當少的。其二,就是雇用私家偵探或者干脆自己就充當私家偵探的角色,采用偷拍、攝像、錄音的手段雖然可以采集到證據,但是由于這樣得來的證據的非法性而不被法院采納。二是可能會引發配偶一方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法律保護與第三者隱私權的法律保護的沖突。因此在種種情況下,一味地實行誰主張誰舉證,便可能導致因證據的不足或缺乏而使權利主張方的請求友難以實現。

那么,在這種情況下,就應當引入過錯推定原則,所謂過錯推定,指為了保護相對人或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法律規定行為人只有在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情況下行為人才可以不承擔責任。若能適時地用之過錯推定,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相類似的問題便能迎刃而解。正由于過錯推定是從保護受害人利益考慮而產生的,其主要目的是對受害人的救濟,因此筆者認為作為過錯責任原則的特殊形態—過錯推定原則,應引入到婚姻法家庭領域中的損害賠償制度中。

(三)關于婚內賠償

近一段時間,在處理家庭暴力的案件時,司法實踐中不斷出現婚內賠償的判例。所謂“婚內賠償”是指法律在不解除婚姻關系的前提下,判決一方對另一方損害賠償。對于此種問題,學術界有兩類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婚內損害賠償請求方因出于自身經濟、家庭、兒女等原因不提出離婚而單獨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可依據《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允許婚內提丐訴訟并可以支持其訴訟請求。另一觀點認為,損害賠償不能適用于婚內訴訟。第一,在我國大多實行夫妻共同財產制的國情下,這種訴訟的提出在司法實踐操作中有相當大的難度。第二,婚姻灶的立法宗旨是為了穩定婚姻家庭關系,而維系婚姻關系的核心內容是夫妻感情的存在,“婚內賠償”即使是以調解的方式進行,也會對夫妻感情造成嚴重損害,對延續夫妻今后的共同生活十分不利,有可能會為婚姻終結埋下隱患。第三,如承認當事人婚內享有損害賠償訴權,首先,雙方都沒有提出離婚訴訟,說明夫妻感情還沒有完全破裂,婚姻家庭要維持下去,仍需要雙方相互寬容和諒解。其次,它也是不符合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的。該法第46條明確規定:只有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才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過錯方雖然實施了上述行為,但不足以導致離婚的,不應適用該條款。

筆者贊同后一種觀點。對此,司法解釋(一)也作了明確的規定。根據規定,必須是因為對方的過錯導致離婚的,如果不提出離婚請求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不準離婚的,便無權提出此類損害賠償請求或其請求不能得到支持。

四、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完善的立法建議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確立,是我國修正后的《婚姻法》的一個重大突破,讓無過錯配偶一方在離婚時得到物質上的補償,充分體現了《婚姻法》對受害一方的關注和保護。為了使離婚損害賠償制度能更充分地發揮填補精神損害、撫慰受害方、填補財產損失、制裁過錯方的作用,尚需進一步的補充和完善。

1.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應當增加。離婚損害賠償的立法目的是為了制裁重大的侵害婚姻關系的行為并對受害方進行補償,而對于一般的過錯行為則將之付諸道德調整,法律不予干預,但重大的侵害行為難道就只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列舉的4種情形嗎?顯然不是。比如以下情形:一是通奸生子。配偶一方與他人偶然通奸并生子,并由于該孩子的存在而引起家庭的不寧、夫妻感情的不和、財產的損失,在這種情況下另一方配偶所遭受的精神痛苦往往可能比同居的情形更甚,其遭受的財產損失也可能更大,特別是在配偶一方將另一方與他人通奸所生之子當作親生孩子撫養多年的情形下,受害的一方其財產損失如何得到賠償,其精神損失如何得到彌補?二是習慣性多次多人通奸行為,如長期行為。雖然每一次都是偶然行為,算不上重婚或同居,但在這樣的情形下,另一方也會遭受長期巨大的精神痛苦,當另一方因此而產生精神病的臨床癥狀或因此感染性疾病時,我們能不認為那是一種嚴重侵犯配偶的行為嗎?三是配偶一方因同性戀長期與一同性保持婚外同居關系,難道另一方配偶不會因此而受到嚴重的損害嗎?因此,筆者認為,《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只羅列了4種損害賠償的情形而沒有進行概括性的規定,顯得過于狹隘和絕對。建議在4種情形后再添加一條:其他重大侵害行為。這樣,賦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便于對個案的正確處理,從而,更好地保護離婚無過錯一方的合法權益,也使得《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所規定的立法精神正確貫徹實施。

    2.完善離婚損害賠償的取證途徑。《婚姻法》規定了夫妻一方有法定的嚴重過錯時,另一方有請求賠償的權利。在現實生活中,要得到法律支持,主要是證據的問題。特別是對于重婚的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無過錯方要獲取證據,可以說是相當困難的。在沒有正當途徑獲取證據的情況下,不少當事人會采取違法的、侵犯他人權益的方式采集證據,這很容易激化矛盾,引起社會的不安定。因此,法律應對以什么途徑獲取的證據才能作為法定證據使用做出明確規定。對采用非法手段和侵犯人權的方式獲取的證據要宣布無效,并規定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為使人們能夠擁有獲取證據的合法途徑,可以考慮規定派出所、居委會、村委會、物業管理部門等應有義務向法定機關出具共同居住事實的證明。

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向有關部門調取相關證據,以解決取證難的問題,并遏制因獲取證據而引發的“”、拍等違法行為的泛濫。

3.將財產損害賠償的范圍擴大為財產權與期待權損失。

4.明確規定財產損害與非財產損害賠償的兩種責任形式。  

 

參考文獻

1王利明《民法*侵權行為法》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楊遂全《新婚姻家庭法總論》 法律出版社 2001年版

3王利明《婚姻法修改中的若干問題》 載《法學》2001,3

海之魂范文第4篇

婚慶拍攝準備

要想拍好婚慶,拍攝之前的工作是極為重要的,需要注意以下四方面:

01 攝像師的態度

“態度決定一切”,這句話可謂放之四海而皆準。不論是受朋友邀請還是為客戶拍攝,別人都是把自己人生中一個非常重要的時刻托付給你,所以一定要在態度上認真對待,全力負責,全程認真拍攝,雖然整個過程下來很累,而且可能吃不上飯,但一定要努力并且積極動腦,不但要拍出對焦精準、曝光正確、構圖完美的高質量的影像,而且還要拓展新思路每次都要嘗試突破,這對自己也是個提高。

02 了解婚慶流程是必備功課

對于拍攝,準備工作很重要,事前對要拍攝的人物、事件及相關背景做好充分的了解才能選擇適當的拍攝器材,對整個拍攝過程在事前就做到心中有傲,拍攝的時候做到有的放矢,以下是就婚慶攝影需要事前準備的工作:

1 熟悉迎接新娘的具體地址、酒店地址及車隊大致的行車路線。

這樣就能知道行車路線中大致會路過哪些建筑、自然景觀。攝影師就能提前準備拍攝出比較完美的照片。比如車隊會經過一座立交橋。這樣因為你之前已經對這個場景有了預判,就能拍攝到車隊在立交橋上蜿蜒回轉的場景。如果這個場景恰好是你以前曾經拍攝過的,那效果會更好。

2 知道整個婚慶工作的流程。了解流程,首先有助于合理安排攝影人員配置,比如有的情況是新郎親自去迎接新娘,這樣一個攝影師就夠了,如果是車隊迎娶新娘。新郎在酒店迎接的情況,就需要安排兩個攝影師,一個隨車隊,一個跟新郎。其次有助于掌握自己開始工作的時間,比如早上六點男方的家人朋友可能就要起床,大家先吃早飯,然后在樓門口貼喜字,新郎開始穿戴整理發型等環節,新娘去影樓化妝等。

3 通過了解流程還要對一些將要拍攝的人物和場景有所了解,比如有婚慶典禮期間有什么節目和小游戲。

4 知道當地的風俗習慣,尤其是其中的一些重要環節和小細節等。婚慶中的風俗習慣都具有美好的寓意,具有它們獨特的文化內涵,所以將風俗習慣拍攝進去,可以讓整個拍攝作品更加具有文化內涵,也能讓新人日后有更多有趣的回憶。比如說上海一帶的風俗習慣:“全金六禮”、行“大盤禮”、“填箱”、“哭嫁歌”、“兜青龍”等等,而在我國其它地區都有在新婚床上擺放花生桂圓大棗的習慣,寓意“早生貴子”;濟南地區還有“揭喜”、“偷茶碗”、“找鞋”、“吃餃子”等習俗,事前向婚慶主辦方或新人的家人了解是否有這些“小環節”,然后現場及時的抓拍,很可能你所拍攝的東西是別的攝影師都漏掉的,而像“揭喜”、“撒硬幣”、“砸門”、“偷茶碗”、“找鞋”、“吃餃子”這些環節,也完全可以進行擺拍,因為“偷茶碗”本身就是一個“瞬間”的工作,很難抓拍到,像“找鞋”就可以在抓拍后再人為地進行擺拍,試想新郎官在找到鞋以后面對鏡頭像炫耀戰利品一樣洋洋得意的畫面,是不是也別有情趣呢。

3 了解新人的特殊要求。如有條件,可以事前與新人溝通,了解新人的一些特殊要求。比如新人希望整個婚慶的影像記錄盡可能的全,不漏掉任何環節,那么我們就需要考慮有必要前一天就開始拍攝布置酒店的工作或者有必要再配置一個人員婚禮當天去拍攝扎花車的過程;再比如新人可能希望某一個環節多拍一些照片。婚慶典禮可能有某位重要人士到場,新人希望與其合影等。

3

器材準備

1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性能優良且配套齊全的攝影器材是完成婚慶攝影必不可少的硬件條件,尤其是婚慶攝影具有拍攝場地多,過程連貫性強,既有大場景,又需要拍攝人物特寫等等特性,所以事前準備好自己的“武器”也是至關重要的,這就要考慮攝像機首先一定用著“順手”,體積大、機身重的攝像機穩定性好,但是它的便攜性較差,而且長時間拍攝也比較累,小的攝像機輕便但是穩定性差,所以這得根據用哪種攝像機“順手”,選擇適合自己的攝像機最重要;婚禮攝像機最好用數碼的而不要用模擬的,選擇一臺好的攝像機,它能夠確保達到高解析度及色彩重現效果,色彩還原更準確,細節更極致,更忠實于自然的顏色。因為畢竟對于婚禮攝像來說,一個好的重要的鏡頭在這種場合只會出現一次,你把握不好就會錯失良機。其次,適應性也很重要。婚禮拍攝地點移動性,決定了攝像機的適應性要強。因為在婚禮當天,一會在室內,一會在室外,而且大多數白天拍,晚上婚宴要繼續拍。最后就是防抖性要好。在進行婚禮拍攝時,很多場面不能用三腳架,且有時需要在行進的過程中拍攝,防抖功能好的攝像機可以減輕畫面的動蕩。您最好選擇具有光學防抖系統的攝像器,確保數碼攝像機的高畫質,搖攝和變焦時也自然平穩。像松下AG-DVC180MC,佳能XL1。還有索尼DCR-VX2000都比較適合婚禮拍攝。

2 配件的準備

數碼攝像機準備好了,還得準備一下其它配件,如攝影燈、外置麥克風和三腳架。其實攝影燈不是必備的,但是有時候,房間比較暗,光線不足,這個時候可能用得上,一般準備一個20w左右的攝影燈就足夠了,光線還是不足的話可以打開房間的燈;另外還需要配置一個外置的麥克風,因為媚禮現場比較嘈雜,因此加裝一個捕捉聲音能力強外置麥克風也是有必要的:還有一點,就是三腳架。三腳架是必須的,如果你沒有攝影燈、沒有外置麥克風,但絕對不能沒有三腳架,尤其是選擇輕便型的攝像機,更需要使用三腳架,這樣才能使得拍攝的畫面比較穩定;最后就是足夠用的DV帶和電池還有調節白平衡用到的色譜。

婚慶進行中

首先先了解下婚慶的大致流程(以上海地區為例):

1 婚慶公司

接新娘前的準備,車隊出發。

2 新娘家

1、新娘最后一天的一系列活動的場面以及小時候的有意義的照片作為歷史的記錄;

2、新娘在鏡子前面化妝、做頭發,梳洗;

3、新娘在賓客的幫助下換衣服;

4、拍攝新娘的全身照和半身照;

5、新娘出嫁前家人為她做的活動(如:陪嫁品……)

6、新郎在喜娘家過“難關”(新郎發紅包、發喜煙喜糖);

7、新郎向新娘獻花并拍攝新娘的繡房;

8、戴胸花儀式;

9、新郎新娘認父母,向父母敬瑭或者獻茶;

10、新郎對岳父岳母的承諾以及感謝;

11、新郎、新娘認親以及臺親朋好友合影;

12、新郎和新娘與父母以及親朋好友話別;

13、大家簇擁著新娘離開家走向彩車的時候回頭望上一眼。

3 新郎家

1、拍攝喜房全景;

2、新郎化妝;

3、拍攝相親前的準備工作和喜慶氣氛(鑼鼓或者樂隊);

4、特寫花車和手捧花;

5、拍攝娶親隊伍的出門到上車的情景,主持人同期解說;

6、放鞭炮和奏樂。

7、新郎抱著或者背著新娘下車,同時拋西鮮花花瓣和彩紙屑;

8、送親人進家門;

9、拍攝攔門鏡頭;

10、掀蓋頭:

11、互敬糖水;

12、新娘洗梳;

13、開鏡儀式;

14、拍攝洞房全景以及家里的布置;

15、新娘參拜父母,以及向父母敬茶或者敬糖;

16、新郎新娘同家中的親朋好友認親及合影;安排攝像車是1號車,領路人;2號車為花車,其它車依次。車隊整潔,司機必須配合。

4 娶親路上

1、拍攝花車的起步以及娶親車隊:

2、拍攝典型路段的鏡頭:

3、新郎在新娘家下車特寫,娶親隊伍進新娘家的系列鏡頭。

4、新郎抱著或者背著新娘出門:

5、新娘上花車:

6、迎、娶親的人出門以及上車鏡頭,放鞭炮和奏樂:

7、拍攝花車的起步以及娶親車隊:

8、拍攝典型路段的鏡頭:

9、新娘在新郎家下車特寫,娶親送親隊伍回家的系列鏡頭,放鞭炮和奏樂。要求拍攝車司機不斷變換車位,以便拍攝各個鏡頭。攝像車要求先到。

5 酒店

1、酒店全景

2、新郎新娘的迎賓照片

3、父母的迎賓照片或合影

4、新娘在自然光下的特寫(注意背景的運用)

5、新娘在酒店門口玻璃門上喜字邊上的特寫

6、新娘與新郎手拉手自然的特寫(自選拍攝)

7、新郎新娘和自己伙伴、同事、朋友、領導等的合影

8、迎賓的抓拍

9、熱鬧的簽到臺抓拍(1-2張)

10、工作人員忙碌的場景(可以選擇拍攝)

6 典禮

1、新郎新娘在婚禮進行血、花瓣、彩帶包圍中入場

2、新郎和新娘在臺上的合影

3、司儀致辭

4、證婚人致辭

5、父母代表致辭

6、介紹人致辭

7、單位領導致辭,注意事項拍攝發言人的時候有可能的話最好背景里有新郎和新娘

8、“拜天地”或三鞠躬,注意事項只拍最后一次精彩的即可

9、交換鉆戒或禮物,注意事項應嘗試從不同角度拍攝特寫

10、喝交杯酒,注意事項應轉到新娘的一面拍攝,并注意透視變形

11、吻新娘

12、做臺上小游戲等,注意事項最好是特寫,管下面觀眾看不看得見呢,呵呵

7 婚宴開始

1、跟桌拍攝敬酒

2、搞小節目的時候抓拍

8 婚宴結束

結束時候送客人的抓拍和其他臺影。如果有可愛的小男孩或小女孩可以讓新郎抱起來與新娘合影。

另外,在婚禮進行中,對于攝像師主要應該注意U下幾點首先應該拍攝下一些重要的場面,如步入殿堂那一刻、主持人發言、證婚人發言、新人親友發言、新人交換信物以及新人向雙方父母行禮等等,還要善于發現那些妙趣橫生的瞬間,婚禮現場會出現一些很有意思的瞬間,不過這就要求攝影人有敏銳的感覺能夠捕捉到那一瞬間的美好;另外,攝像師要盡可能多地嘗試一些特別的構圖和角度,一成不變會讓人覺得厭倦,對于婚禮來說尤其如此,多嘗試一些特別的拍攝方法會讓你的客戶和你自己都從中獲得更多的樂趣;當然,聰明的運用色彩也是必要的,色彩永遠是最吸引人的,黑白也同樣非常吸引人,注意你所要描繪的對象和當時的氣氛來選擇使用什么樣的曝光組合,在后期時候選擇一部分照片轉成黑白會讓你的作品在氣氛的描繪上更加完美;最后千萬不要忽略了新郎,大多數現場攝影師的關注焦點都會放在新娘身上,但是也別忘記了新郎,畢竟要開始一段新生活的人不只有新娘。在拍攝過程中,盡力去捕捉最細微最感人的一瞬間。

海之魂范文第5篇

關鍵詞:海工耐久混凝土墩身施工質量控制透水模板布

中圖分類號:TU3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一、工程概況

泉州灣跨海大橋南岸淺水區引橋中間墩、過渡墩均采用墩頂橫橋向展開加橫系梁的雙柱式花瓶墩身,單個墩柱底為倒圓角矩形截面。混凝土按海工耐久性混凝土配置,混凝土應避免使用引起堿活性反應的集料,嚴格控制含堿外加劑使用。墩身模板采用一次立模,混凝土采用一次澆筑施工。墩身采用整體鋼模,內貼透水模板布。

南岸淺水區雙柱花瓶式墩身示意圖

二、現場施工準備

針對本工程的施工特點,提前做好各種準備,其中重點是提前與墩身模板加工廠溝通,明確各種類型墩身模板的進場時間,確保墩身模板不耽誤施工進度。在施工前對各種機械進行維護檢查,保證機械的完好率,在施工中間派遣專人進行機械日常維護,提高設備的利用率。在人員組織上采取激勵措施,提高工作人員的熱情,以保證工作人員的效率。在施工工序中,合理安排好各工序之間的施工順序,以最優的組織順序減少各工序之間的干擾。施工前做好圖紙研習,認真學習施工規范、檢驗標準并進行橋墩模板施工技術交底;進行鋼筋原材料、鋼筋接頭質量檢驗、砼配合比設計驗證;對機械、設備試運行和用電狀況、特種工持證上崗等進行檢查;檢查鋼模板制作等工作。墩身測量控制,平面定位采用GPS坐標法或全站儀極坐標法,高程放樣采用精密水準儀幾何水準法結合水準儀鋼尺量距法。

三、鋼筋籠制作、安裝

墩身鋼筋籠加工在鋼筋加工車間內進行,鋼筋下料采用鋼筋切斷機進行切斷,嚴禁用氧氣切割,加工成型的鋼筋應分類存放并設置標識牌,墩身鋼筋籠按照施工圖紙的要求在綁扎臺座上進行綁扎。

墩身鋼筋(φ28主筋、φ32橫梁鋼筋)接頭采用滾軋直螺紋接頭,其余的采用焊接。鋼筋接頭宜設置在受力較小處,同一縱向受力鋼筋不宜設置兩個或兩個以上接頭,主筋的接頭錯開布置。

鋼筋籠加工成型后,在鋼筋加工車間檢查通過后,由汽車運至施工墩位處。承臺模板安裝完成后,由測量組測量放樣,在承臺頂板鋼筋上精確定位墩身鋼筋籠位置,然后在承臺模板上定位墩身鋼筋籠分配梁,由汽車吊整體吊裝到位。鋼筋保護層厚度符合設計要求,保護層墊塊采用不低于40Mpa的砼砂漿圓餅墊塊,墊塊直徑140mm,墊塊按梅花形排列,每平方米不得少于4個。

墩身鋼筋籠在安裝到位后,墩身鋼筋籠應保證豎直、不傾斜,在承臺模板上焊接型鋼或鋼管作為墩身鋼筋籠的臨時支撐,必要時采用纜風繩固定。

墩身鋼筋籠安裝圖

四、墩身模板布黏貼

墩身模板布黏貼是保證墩身外觀質量的關鍵。模板布黏貼步驟如下:

(一)清理模板

確保模板表面平整、潔凈、無油污。先用鋼絲刷對模板進行除銹(新模板除油),用水沖洗干凈,再用干凈的毛巾將模板表面擦試一遍,確保模板表面沒有脫模劑及其他雜物;檢查模板的平整度,對不平整的部分進行校正。

(二)裁剪模板布

按照模板的尺寸,用剪刀裁剪好模板布,比模板多預留5-10cm,以利于排水和排氣。

(三)涂(噴)刷膠水

在清理干凈的鋼模板上,噴涂膠,要求均勻地將膠水噴在模板表面及四周,膠水用量為50-200g/,需要穿孔的地方適當多涂。

(四)粘貼模板布

噴涂完后,即可粘貼模板布。注意要把羊毛狀的一面粘貼在鋼模板上,光潔的一面朝向混凝土。

(五)拉緊模板布

位置固定后,用手由中心推向兩邊,確保模板布牢牢粘貼在模板表面及四周,如有皺褶可即時揭起再鋪,短時間內揭起再鋪不會影響膠水的粘力,用碾輥在粘貼平整的模板布上碾壓,以使模板布纖維與膠層充分接觸,從而提高粘接力。

(六)拼接位置處理

拼接位置先將2張模板布重疊約5cm,在重疊中間處將透水模板布切斷,輕輕將切下來的模板布拿走,小心地沿連接處往下壓。在拼接位置多噴涂一點膠水,確保兩邊平整相接,避免澆筑時混凝土從中間滲入。

(七)模板鉆孔注意事項

如需要在模板布上開孔的,應在孔的四周多涂點膠水,避免澆注時混凝土滲入模板布和模板之間。

(八)驗收與檢查

仔細檢查模板布與模板是否緊密連接一體,確保表面沒有皺褶或氣泡。

透水模板布施工方法

五、墩身模板安裝

墩身模板分兩步安裝,系梁以下模板一次安裝到位,等系梁鋼筋綁扎完成后再安裝系梁以上模板。

(一)在已完成的承臺上放出橋墩縱、橫中心線、輪廓線和標高控制線,根據墩外廓線、保護層厚度在主筋的根部焊接鋼筋條控制模板位置。

(二)拼接模板時,板縫用雙面膠帶粘貼,防止板縫漏漿。連接的螺栓緊固,不能漏擰。

(三)每墩設置四根拉繩固定于事先預埋的地錨上,進行校正模板,拉繩與地面的夾角保持在45~60度,用吊錘校正模板的垂直度。

(四)模板定位后,在模板根部與承臺交接處采用高標號水泥砂漿填實或在下端預貼海綿條,確保模板不漏漿并美觀。

(五)模板頂部設置滿足要求的操作平臺和保護措施,以便在砼澆筑時,工人操作方便、安全。

(六)墩柱模板施工完畢后再進行橫梁模板施工,橫梁底模應平整,側模應順直。

(七)墩身的上下節連接處螺栓應擰緊,接縫處應平順,不平時,對螺栓進行調節,使面板平整。模板支承穩妥。

六、混凝土配合比

墩身混凝土采用C40混凝土,混凝土罐車運輸到施工現場,泵車泵送入模。水泥、粗細骨料、拌和用水、外加劑的質量和性能要滿足《公路橋涵施工技術規范》要求,拌和時配合比要嚴格按設計施工配合比執行。

采用制作墩身模擬試塊的方法,對不同的拌合時間制作多組試塊,從不同的攪拌時間中選出最佳攪拌時間。選擇不同的攪拌時間和振搗時間及拌合料摻入不同的引氣劑含量,分別制作不同的混凝土試驗塊段,進行拆模后比選,從中選出最優試驗塊,作為墩身施工的依據。

采用最佳混凝土配合比,保證混凝土的和易性,加強坍落度的檢查力度,嚴格控制混凝土塌落度值。混凝土按照海工耐久混凝土配置,混凝土應避免使用引起堿活性反應的集料,嚴格控制含堿外加劑使用,標高7.3m以下墩身混凝土摻加復合氨基醇類多功能活性鋼筋阻銹劑,阻銹劑的摻量和使用方法按相應產品的推薦使用,并需要進行試配和適應性試驗。要求滿足設計的強度等級和耐久性指標,經過大量試驗篩選,選定墩身混凝土最佳配合比。配合比為水:134kg;水泥:237kg;粉煤灰:108kg;礦粉:86kg;砂:768kg;碎石:1060kg;外加劑4.3kg,阻銹劑8.0kg。

七、混凝土澆筑步驟

(一)施工前根據混凝土的運輸距離、天氣情況適當調整坍落度,其坍落度損失應在施工前充分考慮。混凝土入模前做外觀鑒定和坍落度檢測,符合要求才能使用。

(二)鑒于本次部分橋墩身較高,為防止混凝土產生澆筑離析,在泵送管端接長落料管,使泵送混凝土下落高度控制在2m范圍內,澆筑的分層嚴格按規范進行。

(三)澆筑時,避免單邊積料,保證模內混凝土對四周側模壓力基本均勻、平衡。以避免單邊積料過高引起單邊混凝土側壓力偏大而導致模板變形、移位。

(四)混凝土振搗采取施工人員下到墩身內部進行振搗,由于墩帽處鋼筋比較密集,墩身橫梁處鋼筋為φ32,選擇在縱橋向墩身兩側(避開橫梁φ32鋼筋)開臨時進行開口,人員順著拉鉤鋼筋之間矩形空隙下到墩身底部進行振搗。

(五)混凝土采用混凝土振搗采用φ50和φ80振搗棒配合使用,振搗棒的配備數量應滿足下灰點混凝土流灘面積,并及時振搗到位。振搗時,注意邊澆邊振,振搗到位,防止漏振或過振。振搗棒應插點均勻、成行或交錯式移動,移動間距不應超過其作用半經的1.5倍,與側模應保持50~100mm的距離;振搗棒插入下層混凝土內的深度宜為50~100mm;每一處振動完畢后,需變換振搗棒在混凝土拌和物中的水平位置,邊振動邊豎向徐徐提出振搗棒,應避免振搗棒碰撞模板、鋼筋和預埋件,不得將振搗棒放在拌和物內平拖,不得用振搗棒驅趕混凝土;對每一個振動部位,必須振動到該部位混凝土密實為止,密實的標志是混凝土停止下沉,不再冒出氣泡,表面呈現平坦、泛漿。

(六)混凝土澆筑應連續進行,若因故必須間斷時,其間斷時間不得超過混凝土的初凝時間。混凝土澆筑過程中和澆筑完畢后,在高溫情況下,須對模板表面進行濕潤。如遇下雨情況,則用彩條布遮蓋。待混凝土強度達到5MPa后可拆除模板,拆除模板時嚴禁傷及混凝土。

(七)混凝土在澆筑及靜置過程中,由于混凝土拌合物的沉陷與干縮極易在混凝土的表面和箍筋的上部產生非結構性裂紋,影響構件的外觀與降低對箍筋的保護作用,因此必須在混凝土終凝前對構件表面進行二次或3次壓光,以避免這種裂紋的出現。

(八)混凝土施工過程中,應有專人檢查、恢復預埋鋼筋、預埋件等。并設專人檢查拉桿、模板、鋼筋和螺栓等穩固情況,當發現有松動、變形、移位時,應及時處理。

(九)在炎熱氣候下,混凝土的溫度不宜超過30℃;避免新澆混凝土受陽光直射,盡可能安排在傍晚澆筑而避開炎熱的白天。

(十)在澆筑混凝土過程中或澆筑完成時,如混凝土表面泌水較多,須在不擾動已澆筑混凝土的條件下,采取措施將水排除。繼續澆筑混凝土時,要查明原因,采取措施,減少泌水。

(十一)澆筑混凝土時,指派專人填寫混凝土施工記錄。

(十二)混凝土振搗完成后,應及時修整、抹平混凝土表面,待定漿后再抹第二遍并壓光。抹面時嚴禁灑水,并應防止過度操作影響表層混凝土的質量。

八、混凝土養護

砼澆注完成后,進入自然養護狀態,養護方法為墩頂補水養護,養護用水為淡水。混凝土養護過程中配備灑水設備和土工布等,采用覆蓋灑水養護,專人負責,定時灑水,保持混凝土表面濕潤。在墩身模板拆除后,用塑料薄膜包裹,以減少水分的蒸發,防止收縮裂紋出現,確保砼質量良好,但以不污染砼表面為度。有風天氣,覆蓋物要防大風刮跑,養護時間不少于14天。

墩身帶薄膜養護圖

九、模板修整

由于墩身模板采用鋼模,容易生銹,要求操作人員在每次拆模后及時對模板進行清理、模板布恢復工作,按照作業指導書進行打磨和黏貼模板布工作。對變形較大的模板及時進行修整。

十、參考文獻

(一)《公路橋涵施工技術規范》JTG/T F50-2011;

(二)《公路工程混凝土結構防腐技術規范》(JTG/TB07-01-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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