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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審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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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審計制度

稅務審計制度范文第1篇

關鍵詞:稅務行政復議 申請權 權利告知 前置條件

稅務行政復議權是國家法律賦予納稅人的救濟權,因納稅人申請而啟動。復議機關通過對爭議的具體稅務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進而體現稅務行政復議所具有的行政監督職能。稅務行政復議權對違法或不當具體稅務行政行為進行糾正,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稅務行政復議是世界各國普遍采取的解決稅務行政爭議的行政救濟法律制度,是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稅務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重要法律制度。

一、稅務行政復議申請權的法律保障

稅務政復議申請權,是指納稅人依法向復議機關申請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審查的權利,是一種基于稅務具體行為形成的請求權?,F行法律法規主要通過確定以下制度保障納稅人稅務行政復議申請權的行使。

(一)稅務機關的申請行政復議權利告知義務

關于行政復議權利的告知,由于我國還沒有統一的行政程序法,關于告知的規定散見于《行政處罰法》等單行法律、法規,《行政復議法》也沒有對此進行規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進行了立法創新,確立了行政復議權利告知制度。該條例第17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的,應當告知其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和行政復議申請期限。

一般而言,稅務具體行政行為對納稅人所產生的影響往往都是不利的,《稅務行政復議規則》規定的12類稅務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依法受理納稅人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均可能對納稅人的權利、義務可能產生不利影響。因此,稅務機關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告知納稅人其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和行政復議申請期限。通過什么方式告知,最好是在行政決定文書上告知,如果沒有在行政決定文書上告知,應當以書面的補充告知方式進行告知。

《行政復議法》將申請行政復議期限的計算,與申請人“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緊密聯系在一起。依據法律,行政決定文書只有依法送達當事人,才對當事人發生法律效力,通常情況下,“送達”即可“知道”,但知道的內容僅限于文書所載明的內容。如果稅務文書內未載明行政復議權利的告知事項,致使納稅人自“送達”之日起計算申請復議期限而逾期的,參照行政訴訟法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申請復議期限應當自納稅人知道行政復議申請權或者行政復議申請期限時開始計算,以保障納稅人申請行政復議權利的實現,但是從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二)“不服”即可申請

納稅人只要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或者認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不合法,即只要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就可申請復議。關于具體行政行為是否真正侵犯其合法權益及所依據的規定是否合法,只有復議機關審查后才能確定,而審查的前提必須是對“認為”之申請予以立案受理。納稅人提出復議申請的條件僅限于其“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而“不服”,不要求具體行政行為確屬違法才能申請復議。

(三)禁止行政復議不利變更

禁止行政復議不利變更是指復議機關在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過程中,禁止自己作出或者要求其他行政機關作出對行政復議申請人較原具體行政行為更為不利的行政復議決定。行政復議決定既不能加重對復議申請人的處罰或科以更多的義務,也不能減損復議申請人的既得利益或權利。

納稅人之所以申請行政復議,大多是出于維護自己合法權利。至于申請復議的理由,要么認為行政行為不合法,要么認為其明顯不合理?!缎姓妥h法》要求復議機關不僅要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且還要審查其合理性。從理論上講,關于合理性的審查的結論可能是有利于申請人的納稅人,也可能是有利于被申請人的稅務機關即不利于納稅人,如果法律不明確禁止不利于申請人的變更,那申請人申請復議的初衷將不能得以實現?!缎姓妥h法》對是否允許不利變更沒有明確,但《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51條明確規定:行政復議機關在申請人的復議請求范圍內,不得作出對申請人更為不利的行政復議決定。該條規定表明,我國法律已確立了行政復議不利變更禁止原則,其目的在于保護當事人申請復議的權利。在行政復議中貫徹禁止不利變更原則,可以有效的消除復議申請人的不利變更顧慮,使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權能夠得到有效保障,也有利于確保行政復議制度的功能充分發揮。

(四)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不收取行政復議受理費,有利于申請人依法行使行政復議申請權,對于申請人依法行使申請權具有積極的保障作用。

二、廢止稅務行政復議前置條件,切實保障稅務行政復議申請權的實現

(一)稅務行政復議前置條件

為保障行政復議申請權的規范行使,《行政復議法》明確規定了行政復議的申請條件、申請方式、復議機構對申請的審查處理方式,這既有利于申請人行使申請復議權利,也有利于行政爭議的有效解決。但現行法律對納稅爭議申請權的行使設置的前置條件,有礙于行政復議申請權的行使并進而影響納稅人的行政訴訟權的實現?,F行《稅收征收管理法》第88條規定,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法律對納稅爭議的行政復議申請設置了前置條件即:先行依照稅務機關作出的納稅決定所確定的稅款數額和繳稅期限,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稅務機關認可的擔保,然后可以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否則將不能提起行政復議。

(二)稅務行政復議前置條件的弊端

1、前置條件的設置有違“有權利、必有法律救濟”的公理

納稅人如果無錢或不能支付全部有爭議的稅款及滯納金,或無力提供稅務機關認可的擔保,那么他不僅喪失了申請行政復議的資格,同時也徹底喪失了訴訟救濟的權利。也就是說,當稅務機關違法征稅的稅款額度巨大到納稅人無力承擔的情況下,納稅人的救濟權利將不可能行使,納稅人所受侵害越嚴重,權利越不容易獲得救濟。當納稅人在繳納稅款之后,啟動了行政復議程序,但這種行政復議卻是對已經“強制執行”完畢后的征稅行為進行的所謂“復議”,與法院未經審理而執行,然后允許當事人申請再審或進行申訴又有何區別?這種“先清債后說理”的做法,明顯不符合行政文明、民主和法治的要求。國家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權,對稅務機關侵害財產的行為申請救濟,既是保護公民合法財產權的手段,又是公民基本人權的重要內容。前置條件的設定,有違憲法關于保障基本人權的規定。

2、前置條件的設置導致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之間的矛盾

現行法律將征稅行為與行政處罰行為的復議申請權的行使作了不同的制度安排,對于征稅行為引起的納稅爭議設置了復議前置條件,對行政處罰則沒有設置前置條件。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依據法律規定,稅務機關在對納稅人作出繳納稅款、滯納金決定的同時,同時會對納稅人作出繳納稅款一定倍數的罰款的行政處罰。納稅人如果在沒有繳納或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沒有提供稅務機關認可確認的擔保的情況下,直接對行政處罰的罰款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將如何進行審查?如果復議機關不審查納稅爭議問題,則罰款的確定基數稅款額的審查將無法進行,行政處罰的復議也將無法進行實質性處理。如果復議機關對罰款的確定基數稅款額進行審查,是否意味著對納稅爭議進行了審查,是否意味著納稅爭議的復議前置條件的設置失去其意義呢?如果復議機關不審查罰款的確定基數稅款額,那么復議機關又如何對罰款的合法性及合理性進行復議審查呢?復議機關又如何履行其法定職責呢?因此該前置條件的設置將會導致與納稅爭議相關的行政處罰(罰款)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陷入困境。

三、結論

稅務審計制度范文第2篇

一、加強涉外稅務審計的必要性

涉外稅務審計是涉外稅務機關依據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外商投資和外國企業及其雇員以及從事獨立個人勞務的外籍人員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義務情況進行的審計。在經濟全球化的浪潮中,為了強化本國在國際競爭中的優勢,我國采用各種優惠政策吸引外國直接投資,從而促進了經濟增長。大批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都看好的投資環境和優惠的稅收政策,紛紛到中國來投資,世界500強企業已有300多家來華投資,這些企業業務量大、跨國交易額高,其間也不乏有一些利用我國稅收政策上的不完善和管理上的漏洞,逃避國家稅收的情形。因此,既要保證優越的投資環境來吸引投資,又要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的穩定增長,那么,加強涉外稅務的稅務審計就顯得非常的必要。

二、如何規范涉外稅務審計

如何規范涉外稅務審計,加強涉外稅收管理,筆者認為:

一是規范完善涉外稅務審計制度。管理規范首先要做到制度科學,就是要按照簡潔、科學、實用的原則,實現對納稅人全面、有效的稅務管理。國家稅務總局制訂了《涉外稅務審計規程》,這就解決了過去稅務審計存在的工作隨意性大、質量差、缺乏統一標準和約束力不強以及缺乏工作證據等缺陷,并設立了工具箱,重證據、重底稿,注重程序化。《規程》集合了所有審計項目的審計程序和審計技術,列示了各類工作底稿的基本格式,是涉外稅務審計走向規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的前提,也是提高涉外稅務審計工作質量的保證。

規范管理的制度化還要求對稅務人員的管理制度化。《涉外稅務審計規程》對此也作了具體要求。首先,它要求審計人員有較高的綜合業務水平,較強的工作責任感,嚴密的邏輯性思維和擴散性思維相結合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增強稅務干部的壓力感和緊迫感,從而促使管理人員在工作中加快更新知識,以適應程序化、規范化、化的審計工作。其次,它規范了干部的執法行為,其嚴格規范的程序,約束了干部的執法行為,最大程度地減少干部的以權謀私現象和執法過錯行為。再次,稅務審計從各個環節對稅收工作進行精細化、程序化,從而最大限度地防止了偷漏稅現象的發生,規范了制度及內控制度,有利于稅收管理的規范化。

二是加強涉外稅收審計的科學化、精細化管理。涉外稅務審計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稅收業務工作,要求運用科學的管理手段和嚴密細致的管理程序進行操作。即從涉外稅務審計的選案、準備、現場實施、到審計終結都必須嚴格地按程序科學、規范地操作。當前國稅系統實施的稅收管理員制度就要求有專人擔當涉外稅務審計,提高涉外稅務審計選案的工作質量。稅收管理員通過對企業的日常管理來收集企業的生產經營信息,并對信息進行,可以提高審計選案的準確率。在選案過程中,相關分析指標要做到準確真實,分析依據必須充分,分析結果必須具有說服力,并且要闡明理由,突出重點,同時必須制作詳細的選案文書。這就要求運用科學的手段進行選案,做到選案科學化。

對于企業的現場審計是稅務審計中最為關鍵的一項工作,它是對選案及準備工作的一個測試,也是對選案證據進一步地確認,選案的準確與否,證據有沒有說服力,將在實施階段體現出來,這當然需要做大量的工作,而且對稅務管理人員的素質要求也相對較高,要求審計人員具有高度的責任心,能充分發揮自己的主觀能動性,熟練掌握財稅知識及相關的政策,能夠靈活運用審計技巧進行審計。因此,加強審計人員的培訓,運用的科學管理手段,開發出稅務審計相關的機運用軟件,提高稅務審計的化,減少人工操作,不僅能提高工作效率,也是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具體要求。

稅務審計制度范文第3篇

關鍵詞:稅務審計;企業稅收;風險管理

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國家財政收入也在不斷增加,在稅收管理方面也出現了較大壓力,其中稅收風險性增加。我國部分地方稅務機關也認識到改善稅務征管質量、提升納稅人稅法遵從度的方式之一就是管理稅收風險。本文首先闡述了企業稅務風險管理的基本內容與要素,其次明確基于審計角度上的企業稅收風險管理的問題,最后提出基于審計角度上的企業稅收風險管理措施。

一、企業稅收風險管理與稅務審計

(一)企業稅務風險管理基本內容與相關要素

企業稅務風險管理可以理解為,企業將稅務風險特征與自身經營的狀況進行考慮,防止稅務風險帶來不必要的損失而構建的稅務風險管理制度,其中囊括了稅務風險管理的組織機構、管理目標、風險識別機制、風險評估與應對機制以及風險信息溝通與改進機制等。

企業稅務風險管理需要遵循一定原則,包括納稅遵從原則、系統化原則與制度化原則。納稅遵從原則,企業根據相關稅收法律計算和繳納稅收,并遵從稅務機關的合理管理。企業稅務風險管理需要結合稅務學習制度,收集稅務信息,熟悉和掌握稅收程序法與實體法,將企業所有的稅務事務規范在國家稅收法律中。系統化原則包括了兩個層面,系統規劃層面與系統控制層面。前者是企業稅務風險管理工作的前提條件,需要從企業整體角度出發,降低稅務,規劃與企業戰略相符的方案,實現企業持續經營。后者是在系統規劃基礎上,執行各種現實沖突問題與偏差,做到有效的系統控制,及時校正偏差。制度化原則中包括了企業涉稅事項管理制度化和處理流程制度化,健全制度體系和程序體系來管理企業的涉稅事務。

(二)稅務審計

稅務審計指的是稅務機關依法稽查和處理扣稅義務、納稅人、扣繳義務、納稅義務等情況的總稱。在稅務審計角度下,可以對企業的稅務賬目進行全方位的合法性審計,差錯防漏,提出稅務補救措施,防止用戶或者企業被承擔刑事責任或處以稅務處罰的風險。

二、企業稅收風險分析

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出現了稅收風險,其原因包括企業內部控制不到位、相關管理制度不完善、企業的稅務風險防范意識不夠。其中稅務法風險意識不夠具體體現在籌資、生產、訂立合同與營銷等環節中。企業內控制度及內部控制工作的不到位也會造成各種經營性風險,如稅務風險、財務風險等。

(一)企業稅務風險意識不夠

在企業中普遍存在一個誤區,即企業稅款產生于時間是財務部門核算過程,這忽視了其他業務部門的管理。在生產經營環節中,其他業務部門若也欠缺稅務風險意識,造成稅務及稅務風險的管理控制混亂,影響著公司的長遠發展。實際上,企業納稅義務在業務經營過程中就已經產生,因此企業的經營活動、經營決策管理都會影響企業稅負的產生,見圖1.

企業資金的來源有兩種,債權人借入與股東資本投入。企業利用債權人借入的渠道相對較少,有較大的融資難度,尤其是中小型企業。因此,多數企業更加傾向股東資本投入。股東資本投入又有兩種不同形式,資本公積與資本金投入資本投入形式不同,其稅收待遇也不同,對企業稅負會產生不同的影響。部分小型企業主要是自有資金經營為主,所以根本沒有認識到資金流入形式會影響稅收,因此增加了企業稅收負擔。

(二)企業內部管理制度不完善

我國部分企業的財務管理制度有待完善,尤其是財務核算制度。真實可靠的會計信息才能確保財務信息的價值。部分企業中,尤其是中小型企業在財務核算上存在較大的隨意性,沒有完善的財務核算機制,也沒有進行賬證核對與賬實核對等基本程序。部分企業中的財經紀律強制性與嚴肅性不夠,導致財經信息不準確。信息不能反映出企業當前存在的稅務問題與財務問題,既影響企業的發展,也會影響員工的工作激情。

(三)稅務管理被財務管理代替

財務管理是對理財事務的管理,而企業理財事務又不能缺少稅務管理。作為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稅務管理也是財政管理的組成部分。企業在籌資、投資與經營環節中都離不開財務核算,也會涉及到稅收問題,但稅收問題往往被忽略或者被財務管理代替。稅務管理被財務管理代替會給企業經營信息的反饋造成阻礙。如財務管理不當增加了企業稅負,財務部門會想方設法掩蓋問題,那么企業面臨的稅務風險更大。

三、基于稅務審計視角的企業稅收風險管理措施

(一)提高內部職員的綜合素質

在運營管理過程中,企業必須意識到加強稅收風險管理的重要性,要以稅務審計為切入點,從不同角度入手,定期對內部職員進行全面、系統化培訓,對其進行再教育學習,學習相關的審計知識,特別是稅審知識,學習法律知識、計算機基礎知識等,使其具備扎實的理論知識,逐漸他們的審計能力、稅審能力等,提高他們的綜合素質,有效規避稅收風險,提高企業運營效益。

(二)構建信息溝通機制,避免信息不對稱

企業稅務風險管理過程中,建立信息溝通機制,內容包括企業管理層如監事會與董事會的溝通形式、涉稅信息的反饋與收集、稅務風險信息系統的建立等,通過利用網絡技術、計算機系統等實現稅務申報、數據管理、信息收集的自動控制工作。按照COSO-ERM框架識別信息控制目標,反饋控制效果。通過該框架建構稅務風險信息控制體系,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措施。第一,內部信息反饋制。企業各部門根據自己日常工作與銷售、損失等的情況進行定期反饋,管理層收集與統計好信息,報送給企業財務部。稅務管理組織進行信息匯總分析,按照批準意見實施稅務處理。第二,外部信息征詢制。生產經營部分按照業務情況和供應商客戶溝通,做好信息匯總后上交給企業管理人員。第三,信息匯總制。企業各個部門的意見征詢與反饋需要稅務組織的審核,再傳遞給企業管理部門,管理部門的決策與意見也需要稅務管理審核后才能轉發實施。企業的涉稅業務均要經過稅務組織的管控,才能掌握企業稅務風險,針對性的采取措施降低風險。第四,信息處理制。根據稅務管理部門反映的內外部稅務信息處理的建議,管理層及時擬定處理意見,并下達組織實施執行。

(三)建立健全監督機制與改進機制

多數企業的風險管理制度、內控制度等均浮于表面,實際上并沒有按照制度實施執行,這也是缺乏審計監督的結果。企業為保證稅務風險管理制度能夠健康運行,需要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稅務風險監督改進機制。堅持以成本效益、風險導向為基本原則,設置監督崗位進行促專項監督,及時發現及改進風險管理體系中的缺陷,保證企業稅務管理體系的正常運行,實現稅務審計角度下的風險控制目標。

(四)建構稅務風險預警機制

站在稅務風險角度評估企業內部的稅務風險,構建一套稅務風險的預警機制是非常必要的。在運營過程中,企業要結合自身運營情況,采用先進的技術,借助信息化手段,優化利用互聯網技術、大數據技術,構建全新的稅收風險預警機制,要明確稅收風險相關的預警指標,比如,資產管理、稅務情況、償債能力,合理設置權重分析,動態監督各個方面,準確判斷企業的稅務風險程度,促使企業及時發現稅務風險,合理分析與評估存在的稅務風險,有效解決存在的稅務風險。

四、結束語

國家財政收入在不斷增加的同時,企業的稅收負擔以及稅務風險也在不斷增加,影響著企業尤其是中小型企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在稅收審計角度下,企業的稅收風險管理需要建立稅務風險預警機制、風險監督與改進機制、部門溝通機制等,以應對稅收風險給企業帶來的發展障礙。

參考文獻:

[1]羅威.中小企業稅務風險管理研究[D].導師:劉昆.暨南大學,2012.

[2]吳登華.四川省大企業稅收風險管理的實踐與探索[D].導師:申曉梅.西南財經大學,2014.

稅務審計制度范文第4篇

關鍵詞:關于稅務方面的審計;稅務工作具體做法;稅務審計過程

中圖分類號:F23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11-0-01

一、稅務審計的對象和目的

一般來說稅務的審計就是對我們國家財政稅收的一個審計過程,財政稅收所得的收入從它開始產生一直到進入國庫成為國家稅收收入的一部分,它的每一個過程上面的經濟行為都是包括在國家稅務審計里面的。所謂國家財政稅款(簡稱為稅款)是由納稅人所繳納的稅款,最后變成為我們國家國民稅收其中的一個占重大比例的部分。它是納稅人在進行完自己的納稅義務之后,所繳納的稅款也就是從納稅人在進行經濟活動之后的再去進行生產的過程之中給抽離分離分割來形成需要向國家財政去上繳的“需要繳納的”稅款。也通過國家的稅務局相關部門去收取報解的“需要繳納的稅款”這也可以又轉化成為“應該征收的稅款”以及“需要解繳的稅款”進入國庫的凈稅款要按照財政體制去進行分解之后,最后才能成為國家的財政稅收的一部分,它會參加進國民集體收入里面的再一次分配。而我們稅務審計工作就是需要國家相關的審計單位和稅務單位內部所設置的審計機構去對納稅人應該要交的稅款進行征收、通知解繳以及提取退出國庫等一系列的行為進行的嚴謹過程檢查和審核的。它最終的根本任務就是嚴密監督相關稅務單位,要嚴格的貫徹和執行我國家法律體系中的稅收法律和法規,要堅持依照我國的稅收征收法進行稅務審核,它的實質其實也就是對我國稅務單位是否嚴謹的進行稅收法令法規政策和財政是否廉潔的一種檢查和判斷。

二、當前我國稅務審計里面所存在的需要解決的一些問題

1.財政稅務的審計相關法律對審核的過程要求不是很明確,審核的體制還有待更加完善,相關的財務審計在立法比國際發達國家來說還是比較落后的,我國在這個方面的強制力還是很不足,于是這就導致稅務工作很難全面地開展下去。

2.稅務審核內部的工作協調起來不是很流暢,不夠透明。比如說,在我們的審計過程之中時常都會遇見某一個企業有進行偷稅的行為都已經達到了要移送的程度了,但是在我們移送進去審查的過程之中卻時常會遇到很多方面的阻礙。這里面更加注重的東西是要走的程序和使用的辦法。

3.對于參與稅務審計過程的相關人員也缺乏一定的制約標準。稅務審核部門要采取先選擇案件、再進行檢查、再進行案件的審查、最后執行的四步原則方式來查案,在另一方面對于稅務的參與其中的審計人員要求在他們的操作之中完善自我監督和相互監督的體制。

4.公司對于稅務審計的認識還不夠明確,所以審計的相關工作很難去深入地進行。而且還有很多的企業都認為,所謂的稅務審計和稅務上的審核是不同的,是沒有任何法律意義上的強制力的,就算是他們不進行配合審核人員的工作也不會受到任何的法律制裁。

三、關于如何加強我們國家稅務審核方面工作的提議

1.首先要確立完善的稅務審計在我國稅法里面的法律強制力,制定我國稅務審計工作相關有效的法律和法規,使我國的稅務機關有法律法條可以進行參考、使我國的財政審計工作能夠一步一步的走上有法可依的法制化道路上,這才是我們這一代人需要為之奮斗的目的。也可按照傳統的稅務審核的方法,對國家的稅務審核全部都實行選擇案件然后檢查案件再審理案件最后執行判決這四項工作的權力分割開來,形成一種相互平衡相互制約的狀況。只要這樣的話,這一方面會有很利于稅務審核工作的深入發展,也能夠有效地提高審核人員的工作工作效率,減小工作負擔,在另外一個方面,這也會有利于對我們審核人員人身安全的保護。這從具體的操作流程來說,可以從審計工作實際操作的流程和實施的具體內容這兩個方面去進行一定程度的劃分,最后就是完善我國《關于對外稅務的審計規章制度》。

2.不斷完善我們國家稅收在征收與管理方面體制的改革,現在所使用的稅收征管制度其實是在需要分稅制度的這樣的狀況之下發生的,伴隨這我國經濟和社會不斷的進步和發展的局勢下,我們國家對于在財政稅收這一方面的要求也更加地嚴格了,而我國現在所使用的這個財政稅收的制度在某一個程度上來說是有所詬病的,它的缺陷也在我們的實際工作之中凸顯出來,這樣的狀況對我們國家的財政稅收的審核工作開展是很不利的,特別是對于我們的財政稅收的管理,也不利于我們審核工作能夠變得更加文明科學,達到一種精細化的局面。而在看到許多外國先進國家的優秀的財政稅收制度之后,我覺得其實我們的國家也是可以去借鑒他們身上的一些經驗,從而使我們自己從中獲益。比如說加拿大,他們在進行財務稅收工作方面進行了強化稅務審計方面的工作,還特意成立了一個關于財務審核工作的組織委員會,這個組織是專門負責對一些違法不繳納稅收的企業和個人相關案件的查實,與此同時,這個組織還能夠享受一部分國家權利機關給予他們的具有強制性的權利。而在美國方面,他們除了有成立了一個專門管理財政稅收的組織之外,國家機關的相關部門也需要依照憲法所制定的法律去進行相關的稅收審核工作。還有一個很成功的例子,那就是德國,它在國家下屬的每一個地級的城市和機構都是設有相關的財政稅收審核的機構的,這些機構是專門負責各個地方的財政稅收的管理,并且還有可能對一些公司和企業內部的產品增值稅以及貿易成交稅都進行相關的審核,這在很大一個程度上保證了財政稅收的透明化以及公開化,這有利于國家財政稅收審計工作的全面長期健康地發展。

四、結語

財政稅務的內部審核和目前我國稅務單位的稅務審查是會有一些不同的方面的,所謂的稅務審查的對象其實應該是針對于各個企業單位又或者是其所屬的稅務單位,而對于稅務的內部它針對的對象應該是除去所屬的相關稅務單位之外的部門,它主要是這個機關自身內部所具有職能的部門。所以從我們目前的狀況來稅務審核已經達到要提到我們國家議事日程的狀態了。

參考文獻:

[1]張彬.加拿大稅收制度及其征管[J].世界經濟與政治,1996(9).

[2]葉建芳,宋夏云,尤家榮.我國涉外稅務審計的現狀問題及其改進對策思考[J].稅務研究,2006(1).

稅務審計制度范文第5篇

關鍵詞:會計系統;缺陷;稅務信息;解決方法

中圖分類號:F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2-0

一、 會計系統提供稅務信息的缺陷

1. 會計信息失真的缺陷導致稅務信息的失真

會計系統中的不確定性與模糊性是導致會計信息失真的主要因素。由于目前的會計系統在設計和操作的兩個方面都存在了不確定性和模糊性,導致了會計系統提供的會計信息失實是不可避免的。

2. 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之間的差異導致稅務信息的缺陷

會計和稅法是經濟領域中兩個不同的分支,分別遵循不同的規則,規范不同的對象。會計制度規范的是企業的會計核算,要求會計能夠提供真實、完整、可靠的信息,滿足各方面了解企業的經營成果、財務狀況和現金流量的需要。稅法規定了國家征稅機關和納稅人的征稅行為,體現的是財富在國家和納稅人之間的分配,具有強制性和無償性?,F行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收法規之間存在很多不協調和不一致之處。并且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它們之間的差異越來越突出。

3. 會計政策與企業所得稅法規方面的差異導致稅務信息的缺陷

在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是關鍵。由于《企業會計制度》與企業所得稅法規方面存在差異,需要通過納稅調整來準確計算。那么我們必須準確的把握它們之間的差異。

二、 針對現有會計系統的缺陷的解決方法

1.治理會計信息失真

(1)減少會計系統中人為假設的因素

會計系統提供會計信息必須建立在會計假設的基礎上,但是對于會計系統中某些人為假設的因素應該盡量提供規范化的標準。會計系統應該針對不同性質的企業,不同規模的企業,不同行業的企業的某一段時期內,對于它們假設的因素進行統計分析,找出假設與現實的差異和其中的會計假設因素的共同點。在綜合分析的基礎上,制定更加細化和更加具體的會計假設標準和規范,要求相關的企業遵照執行。例如對于企業的低值易耗品,可以制定通用的折舊年限。對于不同行業的固定資產項中制造設備,可以制定行業固定資產項下制造設備的折舊年限。

(2)改進會計確認的方法

由于科技的進步和互聯網技術的發展,企業在經濟活動中的交易方式已經由從前的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現貨交易發展到了利用先進的互連網技術產生的電子商務,支付手段也從傳統的方式轉變到目前的網上交易等方式。這樣會計確認的基礎會計憑證也就不僅限于紙制的憑證。我們可以考慮提高會計信息化水平,對電子支付平臺產生的數據源進行采集,同樣作為憑證予以確認,減少會計的重復勞動,提高工作的效率。另一方面,由于市場競爭環境的變化,對于企業的品牌價值和人力資源的價值,在會計確認時,我們應提供明確的標準予以確認,避免企業的資產流失。

2.協調會計法規和稅務法律

會計法規明確了《企業會計制度》中的會計原則包括真實性,實質重于形式等原則,稅法需要遵循會計原則,因為征稅的客觀依據來源于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真實記錄,可以看出兩者存在著密切聯系,但是它們又是各自獨立的,還是有需要協調的必要。在具體協調工作中,調整的基本思路是,所得稅法律制度改革應適應會計制度改革的要求。

3.加強會計與稅法在信息方面的溝通

企業會計和稅務機關應加強相互之間必要信息的溝通。首先,會計要披露必要的信息以支持稅收,稅務機關應充分利用披露的會計信息,并且應加強會計制度的強制性信息披露義務,以提高稅務機關的稅收征管效率。因為披露方面的不足和缺失,使稅收不能及時地將信息需求反饋到會計信息系統,這樣無疑加大稅務部門的信息獲取成本,稅務信息的非公開性也使會稅關系的相關研究面臨很大的數據障礙,進一步的探索尤顯艱難,會計制度和稅法的協調也很難進一步深入。其次,加強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在會計界和稅務界的相互宣傳,認真組織各方面各層次的學習宣傳,加深對會計制度和稅法的認識,以提高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協調的有效性。

4.加快構建稅務會計體系,鼓勵企業進行稅務籌劃

加快構建稅務會計的理論體系,滿足國家作為所有者或宏觀經濟管理部門獲取企業會計信息的重要途徑,也是實現稅收法規與會計制度共同發展的產物。鼓勵企業進行稅務籌劃是對稅收政策的積極利用,符合稅法精神,稅務籌劃是對會計制度和稅收制度的高度完善。

加強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法的協調是十分重要的,由于我國是一個以大陸法系為主,會計制度體系建設依靠政府力量推行,稅會趨向于分離模式的國家,目前國際上沒有一個安全可靠的模式可以借鑒。因此必須合理分析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法的之間差異,并且結合我國自身國情選擇最可行的協調方式,進一步完善我國的企業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

5.加強對稅務信息審計的強度

由于會計系統在提供稅務信息上的缺陷,有必要專門對稅務信息進行審計。首先,企業內部審計應該加強稅務審計。這是企業內部控制的重要環節。其次,加強稅務部門審計力度。這方面應該評審企業會計系統是否作了相關的規定以保證提供完整、及時、準確的稅務信息。最后,加強審計師事務所對企業稅務信息的審計。這可以是企業自己委托也可以是稅務機關對重點企業執行抽審時委托。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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