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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益性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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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益性投資

權益性投資范文第1篇

    一、美國對權益性證券投資的會計處理

    美國會計準則規定公司在進行證券投資時按照下列程序進行決策,以確定投資所使用的核算方法(假定甲公司購入乙公司的股票):第一,甲公司購入乙公司證券是否為了對其實施重大影響?如果是,則采用權益法核算;如果否,則考慮此證券是否有容易確定的公允價值嗎?第二,如果沒有確定的公允價值,則采用成本法核算;如果有確定的公允價值,則考慮購入的證券是否可以劃分為可供銷售的證券和交易性證券?第三,如果能夠劃分,則采用公允價值法;如果不能劃分,則需要對證券重新分類后采用公允價值核算。以舉例的形式闡述上述投資決策中所使用的核算方法:

    例:甲公司2002年1月5日以現金50萬元購入乙公司10萬股普通股,每股5元,占乙公司總股份的20%.乙公司2002年初的凈資產200萬元,乙公司2002年凈收益40萬元,2002年12月31日支付現金股利60萬元(每股1.2元)。2002年——2003年累計凈收益150萬元。

    1、公允價值法

    (1)若甲公司將購入乙公司股票劃分為交易性證券,則使用公允價值法。一般說來,證券劃分為交易性證券的前提是有容易確定的公允價值,因而假定2002年12月31日、2003年12月31日乙公司股票市價分別是每股8元、6元。2004年1月20日出售此證券,收到現金60萬元。則賬務處理如下:

    ①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資時,借記:普通股票投資—乙公司500000,貸記:現金500000.

    ②2002年12月31日,收到股利時,借記:現金120000,貸記:股利收入120000.

    ③2002年12月31日,記錄公允價值變化,公允價值的變化額為100000×(8-5)=300000元。賬務處理為:借記:普通股票投資—乙公司300000,貸記:未實現的持有利得300000.

    ④2002年12月31日記錄公允價值變化,公允價值的變化額為100000×(8-6)=200000元。借記:未實現的持有損失200000,貸記:普通股票投資—乙公司200000.

    每期末未實現的持有利得或損失賬戶是虛賬戶,其余額反映在損益表中。

    ⑤2004年1月20日出售證券時:借記:現金600000,貸記:普通股票投資—乙公司500000,貸記:證券銷售已實現利得100000.

    (2)若甲公司將購入乙公司股票劃分為可供銷售的證券,則甲公司使用公允價值法

    取得投資時會計分錄同①2002年12月31日,取得股利時會計分錄同②。

    ⑥2002年12月31日記錄公允價值變化,借記:普通股票投資—乙公司300000,貸記:未實現的持有利得/損失300000.

    ⑦2003年12月31日記錄公允價值變化,借記:未實現的持有損失/損失200000,貸記:普通股票投資—乙公司200000.

    每期末未實現的持有利得/損失,在資產負債表股東權益的累計其他綜合收益中反映。

    ⑧2003年1月20日出售證券時,借記:現金600000,借記:未實現持有利得/損失100000,貸記:普通股票投資—乙公司借記:普通股票投資—乙公司300000,貸記:未實現的持有利得/損失300000.

    ⑦2003年12月31日記錄公允價值變化,借記:未實現的持有損失/損失200000,貸記:普通股票投資—乙公司200000.

    每期末未實現的持有利得/損失,在資產負債表股東權益的累計其他綜合收益中反映。

    ⑧2003年1月20日出售證券時,借記:現金600000,借記:未實現持有利得/損失100000,貸記:普通股票投資—乙公司500000,貸記:證券銷售已實現利得200000.

    (3)若美國公司購買證券后未進行分類,SFASNO.115規定每期末需對投資證券重新分類。若交易行證券轉為可供銷售的證券,則損益表中已確認的未實現持有利得/損失不再調整,只是變更年度證券的公允價值變化時變換賬戶名稱。

    ⑨記錄變更當年公允價值變化時,借記:未實現的持有損失/損失200000,貸記:普通股票投資—乙公司200000.

    ⑩若可供銷售證券劃為交易性證券,則在變更年度應將已記錄在其他綜合收益中的未實現持有利得/損失通過下列分錄轉記到損益表中,并記錄公允價值變化。借記:未實現的持有損失/損失300000,貸記:重新劃分權益性證券已實現利得300000.hTtP://Www.XcHeN.COm.cn

    2、若美國公司運用成本法,則對投資的核算如下:

    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資時會計分錄同①

    2002年12月31日,取得股利時,因為2001年度乙公司的凈收益400000元小于支付得股利600000元,所以甲公司應確認的股利收入為400000×20%=80000元,借記:現金120000,貸記:股利收入80000,貸記:普通股票投資—乙公司40000.

    2003年乙公司未分配股利,甲公司不做帳務處理。

    3、若美國公司選用權益法,則進行如下的投資核算:

    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資時會計分錄同①

    2002年12月31日實現投資收益,借記:普通股票投資—乙公司80000,貸記:投資收益80000.

    2002年12月31日取得股利時,借記:現金20000,貸記:普通股票投資—乙公司120000.

    期末,由于取得投資的成本高于在乙公司凈資產中所占份額,應將此差額(50萬-200萬×20%=10萬)分配給資產及商譽。假定8萬分配給未記錄商譽,攤銷期限20年;2萬元分配給低估的固定資產,攤銷期限5年,會計分錄為:借記:投資收益8000,貸記:普通股票投資—乙公司8000.

    2003年12月31日應確認投資收益為(1500000-400000)×20%=220000,賬務處理為

    借記:普通股票投資—乙公司220000,貸記:投資收益220000.

    二、中國上市公司對權益性證券投資的會計處理

    我國上市公司對購入的權益性證券,按照下列投資決策選擇投資核算方法:第一,投資權益性證券是否作為剩余資金存放形式,不以控制被投資單位為目的?如果是,則按短期投資核算,取得時按成本計價,期末按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計價;如果否,則考慮投資是否是為了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有重大影響?第二,如果是為了實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則采用權益法;如果不是為了實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則采用成本法核算。

    1、購入的證券作為短期投資時,初始價值按成本計價,每期末對短期投資按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計價。

    ①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資時,借記:短期投資500000,貸記:現金500000.

    ②2001年12月31日收到股利時,借記:現金120000,貸記:短期投資120000.2002年12月31日成本(每股5元)低于市價(每股8元),不計提短期投資跌價準備。

    2003年12月31日成本(每股5元)低于市價(每股6元),不計提短期投資跌價準備。

    ③2004年處置此投資時借記:現金600000,貸記:短期投資380000,貸記:投資收益220000.

    2、若選用成本法,則進行下列核算:

    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資時,借: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500000,貸記:現金500000.

    2002年12月31日,因為2002年度乙公司的凈收益400000元小于支付得股利600000元,所以甲公司應確認的投資收益為400000×20%=80000元,收到的股利小于確認的投資收益的差額(120000-80000=40000)沖減甲公司的初始投資成本。賬務處理為:借記:現金120000,貸記:投資收益80000,貸記: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40000.

    3、若選用權益法,則長期股權投資的會計處理如下:

    ①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資時借記: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投資成本)500000,貸記:現金500000.

    ②2002年1月5日記錄股權投資差額時,借記: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股權投資差額)100000,貸記: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投資成本)100000.

    ③2002年12月31日確認實現的投資收益,借記: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損益調整)80000貸記:投資收益80000.

    ④2002年12月31日,股權投資差額按10年攤銷,每年攤銷100000/10=10000元,借記:投資收益—股權投資差額攤銷10000,貸記: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股權投資差額)10000.

    ⑤2003年12月31日應確認投資收益為(1500000-400000)×20%=220000,賬務處理為:借記: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220000,貸記:投資收益220000.

    三、中美對權益性證券會計處理的異同

權益性投資范文第2篇

對長期股權投資持有期間的賬務處理,《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規定,應根據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的影響程度及是否存在活躍市場、公允價值能否可靠取得等情況,分別采用成本法及權益法進行核算,對投資收益的確認也分別采用這兩種方法核算。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財會[2009]8號,以下簡稱“《3號解釋》”)規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除取得投資時實際支付的價款或對價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外,投資企業應當按照享有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確認投資收益,不再劃分是否屬于投資前和投資后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凈利潤?!?/p>

采用權益法核算的,在投資持有期間,隨著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的變動相應調整增加或減少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并分別情況處理:(1)對屬于因被投資單位實現凈損益產生的所有者權益的變動,投資企業按照持股比例計算應享有的份額,增加或減少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同時確認為當期投資損益;(2)對被投資單位除凈損益以外其他因素導致的所有者權益變動,在持股比例不變的情況下,按照持股比例計算應享有或應分擔的份額,增加或減少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同時確認為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被投資單位宣告分配利潤或現金股利時,投資企業按持股比例計算應分得的部分,一般應沖減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

對權益性投資收益的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四)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是指企業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及《3號解釋》,長期股權投資按成本法核算的投資收益在財務與稅務處理上均按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因此不存在差異,而按權益法核算的投資收益確認方式則不同。準則是按權責發生制核算企業當年應享有的投資收益或損失,而稅法則更接近于收付實現制。《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對此是這樣解釋的:“稅法上對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的確認已偏離了權責發生制原則,更接近于收付實現制,但又不是單純的收付實現制,也就是說,稅法上不確認會計上按權責發生制核算的投資收益,這是稅法與會計差異之一”(特殊情況除外)。對大多數企業而言,按權益法核算確認的投資收益,財稅差異對企業的影響并不是很明顯,但對外商投資企業來說,當企業申請將利潤匯出時,這個差異就是顯而易見的了,因此企業對此應特別關注,會計師事務所在為這些企業出具專項審計報告或鑒證報告時也應注意這一點。

二、案例分析

A公司系外商獨資企業,2005年和2007年分別投資B、C公司,投資額為1500萬元、1000萬元,投資比例為55%和40%。根據會計準則規定,A公司賬務處理采用權益法核算。

假設A公司2004年以前的利潤已全部分配,不存在任何應調整的交易事項,截至2012年5月31日止,A、B、C公司可供分配利潤相關數據如表1、表2:

其他相關資料:

(1)2009年6月A公司做出利潤分配決議:向外方投資者分配利潤1600萬元,并根據會計師事務所利潤分配《專項審計報告》等資料向稅務機關申請利潤匯出,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34.20萬元;

(2)2010年9月稅務部門在檢查中發現A公司2009年6月利潤超額匯出173.50萬元,對超匯利潤歸屬于2008年度以后的追征10%企業所得稅,并對追征的稅款加收滯納金。

(3)2012年6月A公司做出利潤分配決議:向外方投資者分配利潤1800萬元,并根據會計師事務所利潤分配《專項審計報告》等資料向稅務部門申請利潤匯出,稅務部門經審查核定其實際可匯出數為1309.95萬元。

根據上述資料分析:稅務部門認為A公司利潤超匯的依據是什么?稅務部門核定A公司可匯出利潤金額是否正確?

分析:

1.依據:(1)根據稅法規定,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2)根據《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關于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利潤的優惠政策規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資企業形成的累積未分配利潤,在2008年以后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免征企業所得稅;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資企業新增利潤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2.可匯出利潤金額計算是否正確

(1)2009年6月按稅法規定可匯出的利潤

根據上述規定,A公司2009年6月匯出的利潤應以2008年1月1日為界分兩個時段來計算

2004年至2007年自產的凈利潤:320+200+280+350=1150(萬元)

可確認的投資收益(B公司2008年宣告分配2007年的股利):100×55%=55(萬元)

2004年至2007年可確認利潤應提取的法定公積金:(1150+55)×10%=120.50(萬元)

2004年至2007年可確認的可供分配利潤:(1150+55)-120.50=1084.50(萬元)

2008年可確認的可供分配利潤:[(380)+0]×(1-10%)=342(萬元)

2004年至2008年可確認的可供分配利潤:1084.50+342=1426.50(萬元)

2008年新增利潤分配給外國投資者,應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342×10%=34.20(萬元)

(2)超匯利潤計算

A企業按稅法規定確認的2004年至2008年可供分配利潤為1426.50萬元,而企業利潤分配匯出額為1600萬元,超出稅法認可的可供分配利潤173.50萬元,其中歸屬于2008年及以后年度的新增利潤為102.50萬元*,應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10.25萬元。

*說明:2008年以前A公司按權益法計算的投資收益合計126萬元(4.95+27.60+93.45),實際宣告分配股利55萬元,尚有71萬元未分配,據此得出歸屬于2008年以后的利潤為102.50萬元(173.50-71)。

(3)2012年6月按稅法規定可匯出的利潤

A公司2009年至2011年自產的凈利潤:360+440+510=1310(萬元)

可確認的投資收益(B公司宣告分配的股利):(200+600)×55%=440(萬元)

可確認的投資收益(C公司宣告分配的股利):(50+100)×40%=60(萬元)

2009年至2011年可確認的利潤:1310+440+60=1810(萬元)

2009年至2011年可確認利潤應提取的法定公積金:1810×10%=181(萬元)

2009年至2011年可確認的可供分配利潤:1810-181=1629(萬元)

2009年至2011年可確認的利潤匯出數:1629-173.50*=1455.50(萬元)

(*說明:2012年6月可供分配利潤應扣減2009年7月已超匯的利潤173.50萬元,包括歸屬于2008年以前的累積未分配利潤71萬元以及歸屬于2008年以后的新增利潤102.50萬元)

新增利潤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應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1629-71-102.50*)×10%=145.55(萬元)

*說明:2010年稅務檢查已追征企業所得稅,不再重復征稅。

2012年6月實際可匯出數:1455.50145.55=1309.95(萬元)

3.驗證上述計算是否正確

(1)上述計算結果顯示,A公司按稅法規定計算的可供分配利潤共計3055.50萬元[(1426.50+1629)或(1600+1455.50)]已全部分配完畢(詳見表三),但從表二的數據來看,A公司在2012年6月利潤分配匯出后,可供分配利潤尚有余額436.44萬元(1891.94-1455.50),這436.46萬元差異又是如何形成的呢?

①A公司按權益法計算的投資收益總額為1039.95萬元;被投資企業宣告分配股利總額為555萬元,按權益法計算與按稅法確認的投資收益差額484.95萬元;

②A公司已提取的法定公積金總額為388.01萬元;按稅法計算可匯出利潤提取的法定公積金總額為339.50萬元,兩者差異48.51萬元。

③上述兩項差異形成可供分配利潤尚有余額436.44萬元(484.95-48.51)。

(2)A公司2008年以后新增利潤分配給外國投資者應繳納企業所得稅190萬元(詳見表3),其中:企業2009年利潤匯出已繳稅款34.20萬元,2010年稅務查補稅款10.25萬元,2012年利潤匯出已繳稅款145.55萬元,合計已繳企業所得稅190萬元。

根據上述計算和驗證結果來看,稅務部門核定的利潤匯出金額是正確并有依據的,但對2010年檢查發現超匯利潤應補繳的企業所得稅是否加收滯納金,《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是這樣規定的,“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因此,是否加收滯納金應視責任而定。

作者單位:

權益性投資范文第3篇

關鍵詞:投資 暫時性差異 所得稅 會計處理

一、長期股權投資涉及的暫時性差異

根據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長期股權投資可以財產轉讓收入或者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的形式交納企業所得稅,由于長期股權投資在稅法與會計核算上的差異,不可避免地會產生暫時性差異。為便于分析暫時性差異,本文將其分為與長期股權投資初始確認相關的暫時性差異和與長期股權投資后續計量相關的暫時性差異。

(一)與長期股權投資初始確認相關的暫時性差異

通常長期股權投資初始確認時,其計稅基礎與入賬價值是一致的,不產生暫時性差異。但是在以下特定情形下,存在與長期股權投資相關的暫時性差異。

1.稅收優惠產生的暫時性差異

企業所得稅法第31條和實施條例第97條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因此,該優惠條件增加了長期股權投資稅前可扣除的金額,其計稅基礎大于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存在暫時性差異。

2.同一控制下企業控股合并產生的暫時性差異

根據合并準則的規定,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中,合并方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權益的份額確認和計量,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71條規定,投資資產的計稅基礎是其投資成本,因此,從投資企業的角度來看,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在初始確認時,其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是不相等的,存在暫時性差異。

(二)與長期股權投資后續計量相關的暫時性差異

1.長期股權投資由于計提減值準備產生的暫時性差異

長期股權投資計提減值準備會導致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減少,該部分不能減少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不被稅法認可,但企業處置長期股權投資時,其允許在稅前扣除的部分仍然包括已經計提的對應的減值準備。因此,在不考慮其它因素的情況下,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會小于其計稅基礎,存在可抵扣差異。

2.“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由于初始入賬價值調整產生的暫時性差異

投資企業取得的對合營企業投資或對聯營企業投資,當初始投資成本小于取得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應調整增加營業外收入和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但如果投資企業未來轉讓此長期股權投資,其計稅基礎仍是初始投資成本,從而產生暫時性差異。

3.“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由于損益調整產生的暫時性差異

“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當被投資單位實現凈利潤或發生凈虧損時,投資企業應按照其享有或分擔的份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但未來投資企業處置該項長期股權投資時,其允許抵扣的金額仍然是調整前的金額,從而導致暫時性差異的產生。

4.“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由于其他權益變動產生的暫時性差異

采用“權益法”核算時,投資企業對于被投資單位除凈損益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權益變動,應按照被投資單位除凈損益以外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動中歸屬于本企業的部分,相應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和資本公積,這導致調整后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不相等,產生暫時性差異。

二、與長期股權投資相關的暫時性差異的會計處理

長期股權投資所涉及的暫時性差異按照所得稅準則,有兩種會計處理方式: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和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

(一)不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

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成本法”核算時,其相關的暫時性差異在處置該項長期股權投資時轉回;采用“權益法”核算時,除“損益調整”對應的暫時性差異可能在被投資單位分配股利時轉回外,其余部分也是在處置長期股權投資時轉回。但是投資企業持有長期股權投資的意圖通常與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投資是不一樣的,不是為了短期內出售或回購。比如,投資企業可能基于長期的經營戰略,在可預見的未來不僅沒有處置長期股權投資的打算,甚至在能夠控制或者影響被投資單位的利潤分配時,也不要求被投資單位分配現金股利。在這種情況下,既然暫時性差異在可預見的將來不會轉回,為了確保會計信息質量,真實反映經營狀況,所得稅會計準則第12條和第14條規定,不確認此類暫時性差異。

(二)確認所得稅影響

所得稅準則規定,除上述不確認所得稅影響的情形外,暫時性差異應當按以下原則確認所得稅影響:交易影響了會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的,相關的所得稅影響應作為利潤表中所得稅費用;交易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其所得稅影響計入所有者權益;與企業合并中取得資產、負債相關的所得稅影響應調整購買日應確認的商譽或是計入合并當期損益。

對控股合并而言,企業合并中取得資產、負債,是合并資產負債表中的被投資單位的相關資產、負債,它們的暫時性差異在合并報表中確認,由于相關的長期股權投資在編制合并報表時已經抵銷,不存在確認所得稅影響的問題;對新設合并、吸收合并,被投資單位已經撤銷,不存在長期股權投資,當然也不存在暫時性差異,因此確認長期股權投資涉及的暫時性差異,只會確認為所得稅費用或者計入所有者權益。

三、結束語

根據我國現行會計準則,與長期股權投資相關的暫時性差異是否應當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者遞延所得稅負債),關鍵是看投資企業未來是否有可能處置該項投資資產,而這在很大程度上要依靠企業管理層和會計人員對長期股權投資持有意圖的主觀判斷。為了減少業務處理的主觀性,提高企業的會計信息質量,筆者建議我國能夠出臺更加具體的與投資相關的所得稅處理規范,而且筆者相信這必將有助于推動我國會計準則進一步發展。

參考文獻:

權益性投資范文第4篇

關鍵詞:股權制衡;公司投資;道德風險

中圖分類號:F830.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5192(2009)03-0065-06

AModel ofOwnership Control and Corporate Investment

CAOShu-jun,LIUXing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Chongqing University, Chongqing 400044, China )

Abstract:In the past decade, more researches are gathered on the effect of ownership structure, especially when there exists multiple shareholders. This paper conceives a principle-agency model to describe the behavior of both the monitoring and controlling shareholder. We detail the contract with witch the agency-controlling shareholder would chose the optimal effort and investment. We get the upper line of the control share, and with moral hazard, there is a lower marginal output of capital, and the optimal structure is associated with marginal output and marginal cost of effort, the monitoring cost is associated with the private benefit of controlling shareholder.

Key words:ownership control; corporate investment; moral hazard

1 引言

在Modigiani和Miller[1]所描述的完美世界里,企業的投資決策取決于項目的凈現值,相應的,企業的投資支出總額也由企業所面對的投資機會集所決定,與其他因素無關。然而回到現實世界里,研究者們普遍認為企業的資本投資決策將深受信息和問題的影響[2]。

問題對公司投資決策的影響機制研究早先是圍繞著經理層的私人成本和私人收益展開的,因為對現在企業而言,通常認為公司投資項目的選擇和執行屬于企業經理人的專業領域,股東通過特定的企業機制如董事會及其相關委員會、股東大會等對其行為和結果予以獎勵或懲罰,從而保證經理人按照股東利益最大化的原則進行。從Berle和Means[3]開始,研究企業理論的學者們都認為現代公司的股權結構分散,每個股東只擁有公司很小的股權比例,這使得單個原子股東既沒有動力去直接監督公司經理,也沒有辦法保證經理的行為能夠使股東利益最大化。于是在這個假定下展開的討論,更多的是關注股權分散結構下的內部控制人的行為及其產生的股東―經理間的一類成本問題,如Jensen和 Meckling[4]等。公司股權高度分散會導致較高的成本,Grossman和Hart[5]認為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是小股東出于對監督成本的規避從而更愿意采取搭便車的行為。

隨著對公司治理的認識加深,人們逐漸意識到大股東在公司治理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在缺乏大股東制約和監督的情況下,Jensen[6]認為,經理會偏好于“帝國大廈”的建立,從而導致過度投資。Shleifer和Vishny[7]提出由于大股東在企業中具有較大的利益和不能分散的風險,因而更有動力監督經理行為,以縮小經理目標與股東目標的差異,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因所有權與控制權分離帶來的成本。理論上認為這是由于大宗股權會帶來控制權的共享收益(shared benefits)和私人收益(private benefits),前者源于大宗股權所帶來的決策權利與財富效應的搭配能使得企業的產出更為有效,從而提升企業價值。在其他因素不變的情況下,隨著所有權比例的上升,大股東會有更大的動力來增加公司價值。如果小股東能夠分享由此產生的現金流量,那么就出現控制權共享收益,但是大股東同樣有動力利用投票權力來消耗公司資源,比如生產上的協同效應,跟其他子公司間的關聯交易等,實現其私人收益。La Porta等[8]證實存在著不少只有一個大股東或一個股東集團控制著的公司,作為發起人的控股股東始終控制著上市公司,其不僅有動力選擇經理,更多的時候還要直接管理公司。這種情況下,公司存在的主要利益沖突將是大股東與小股東之間存在著將公司利益轉化為控股股東的私人利益。Mork、Shleifer 和Vishny[9]的研究也表明大股東的存在會在一定程度上遏止經理人的過度投資偏好,但是更多的是大股東會影響甚至決定公司的投資決策,使其獲得控制權收益和構成對小股東事實上的掠奪,從而形成了控股股東與小股東間的二類成本問題,并引發了大量的關于大股東對小股東利益侵占與掠奪及對其監督控制的研究,如Maug[10], Burkart、Gromb和 Panunzi[11]等。

上個世紀末以來,人們逐漸認識到多個大股東間的制衡在減少經理的私人收益的同時, 還有助于保護小股東的利益[12],實證研究也表明在世界不少地方廣泛存在持股比例可以影響到第一大股東決策的第二大股東,如Laeven和Levine[13]等,這說明了在全球多個大股東相互影響的制衡的股權結構是一個普遍存在的事實。于是股權制衡形成的機理及其對公司價值的影響受到學術界越來越多的關注。Pagano和Roell[14]證明,公司存在多個大股東不僅能夠有效監督經理,而且股東間的相互制衡,還能減少控股股東的控制權私人收益。Bennedsen和Wolfenzon[15]分析了非上市公司間多個大股東間的合作博弈對股權制衡效應的影響,Bloch和Hege[16]認為存在兩個大股東基于對投票權的競爭最終會降低對公司控制權私人收益的侵占。這些為數不多的理論模型更多討論的都是給定股權結構下,多個大股東存在時的制衡機理及其對公司價值的影響。當存在多個股東的情況下,Gomes和Novaes[12]首次分析了內部人和外部人對投資項目的風險和價值有不同的評估時,控制型股權結構和制衡型股權結構的相機選擇問題。

在公司層面的投資決策中,目前研究大部分基于內外資金成本差異或經理的成本問題[2],少見討論股權結構對投資行為的影響,至于存在多個大股東時的公司投資決策研究尚未多見。作為現代企業理論的核心之一,產權結構(股權結構)是公司治理的重點領域,股權結構或控制權比例如何確定,有無控制權比例上限?給定存在控股股東時,其他大股東是如何監督控股股東投資行為并影響公司投資產出效率?本文將嘗試建立一個標準的道德風險模型以刻畫監督股東在面對控股股東的信息優勢時,如何通過合約的設計,影響控股股東的投資決策,最終達到利益的制衡,從而回答上述問題。

2 模型框架

2.1 基本模型

假設一個公司不進行投資或融資活動時,發起人股東為風險中性的單一股東,其具有的初始財富價值w0引起的保留效用為u,現有一投資項目需要資金最高為I,為實施該項目,他必須向其他同樣風險中性的投資者融資I0=I-w0,同時釋放部分股權,但自己在股權融資以后仍保留對企業的控制地位,持有股權比例為α。參與融資的投資者為小股東,擁有股權比例為1-α,0

大股東實際控制企業,具有信息優勢并負責整個投資項目的運作與完成,我們稱之為控制股東。該項目的產出現金流或產出函數為f=f(I,e1),其中I為投資額度I∈(0,I),e1為控制股東的努力水平,我們設其在[0,1]上連續,該努力程度的選擇反映了作為人的控制股東的類型,令fI表示f 對I求導,有

fI>0, fII0, fe1e10

當控制股東付出e1的努力時,其會產生一個負的效用

φ=φ(e1), φ(e1)>0, φe1>0, φe1e1>0, φ(0)=0

作為提供I0資金的外來股東,其不具有信息優勢,依據股權比例獲得剩余的分配,但在雙方的協同過程中,獲得對控制股東的監督,該權利受法律保護和支持,我們稱之為監督股東,其監督成本為M=M(e2),其中e2為監督水平,令其在[0,1]連續,該水映了作為委托人的監督股東的監督密度,Me2>0,Me2e2>0。由于發起人控股股東在股權融資以后還是控股股東,其具有兩方面利益,既包括按持股比例分享的現金流要求權益;又有發起人控股股東獨享的控制權私人收益[17],這樣的私人收益會減少企業整個的現金收益,令其為B,顯然當監督股東監督越嚴密,私利會越低,故有B=B(M),又M=M(e2),故B=B(e2),且有Be2

2.2 時間線

圖1 博弈展開的時間線

圖1描述了控股股東與監督股東從項目開始到項目最終實現的博弈過程。時間0,控股股東提出項目要求和籌資額度I0,并給出控股比例α;時間1,監督股東了解到項目的相關信息,決定參予還是拒絕,如果參與需設定監督力度e2;時間2,投資行為發生;時間3,項目的產出實現,當事方按股權比例分配剩余。這一時間線同時表明了決策的順序,給定這一順序,其解的概念就是子博弈完備均衡解的概念。我們隱含的問題是要誘使控股股東給出其最優努力水平下的最優控股比例和投資水平。雙方的博弈均衡實際上使用的是逆向歸納法。在合約的提供上,一般而言,總是假定委托人提供合約,人接受或拒絕。我們這里是人控股股東提出合約,從理論上講人設計合約的時候,他必須考慮到外部潛在股東只會接受可信的合約,也就是控股股東會有效地提供他在合約中宣稱的努力的合約,所以最優合約的特征實際上是相似的。

3 信息完備下的合約特征

首先我們討論信息完備時的均衡結果并以此作為參照,再研究信息不對稱時道德風險對合約特征影響。信息完備時,監督股東和控股股東共享所有相關的特征和變量的信息,且控股股東的努力是可以證實的,從而監督股東有可能檢查控股股東完成任務的情況,換言之,存在第三方機制顯性的如法律制度等、隱性的如聲譽等機制,來保證控股股東按合約的規定去執行,這個隱含存在的機制實質上反映的是對控股股東的制衡。在實務中,公司初始上市或引入新的大股東時,相對小散戶而言這些具有董事會席位,或能夠積極參與公司治理的大股東更有意愿去了解和監督控股股東的項目投資質量和投資進程。

在我們的模型中,對監督股東而言,預期收益是投資項目實現后,其按股權比例獲得的收益減去自己所耗費的監督成本,其中企業可供分配的收益為項目總收益減去控股股東的私益,其背后反映控股股東在監督和管理企業的經理層所必須付出的成本

(1-α)[f(I,e1)-B(e2)]-M(e2)-(1-α)I

對控股股東而言,其收益函數為其按股權比例所獲得的收益,減去自己的努力成本加上私人收益減去自己所承擔的投入成本

α[f(I,e1)-B(e2)]-φ(e1)+B(e2)-αI

3.1 均衡時特征分析

在理想的信息對稱世界里,所有的信息都是公開的,信息的獲得沒有成本,監督股東了解投資項目的收益函數f(I,e1),控股股東的私人收益函數B(e2),以及自己的監督成本函數M(e2),更重要的是這一信息也為控股股東所知道,對控股股東而言需要設計的契約就是在給定監督股東的監督結構,滿足自己收益不低于最低效用的前提下,設計出來的合約能夠最大化監督股東的收益,從而使得監督股東愿意參與投資。很顯然,這一合約的均衡必然使得控股股東努力的邊際成本與邊際產出一致,而資本邊際產出不變。為此,我們有命題1。

命題1 在信息完備的情況下,均衡時控股股東的努力的邊際成本與努力的邊際產出持平,而資本的邊際產出為1。

證明 我們首先假設,當監督股東能夠觀察到控股股東所有的隱藏信息,即信息結構是完備的,則雙方的投資決策合約可以歸納為如下的規劃問題

(P1):max(α,I,e1)(1-α)[f(I,e1)-B(e2)]-M(e2)-(1-α)I(1)

s.t.α[f(I,e1)-B(e2)]-φ(e1)+B(e2)-αI≥u(2)

其中(2)式中u為控股股東的最低保留效用,(2)式同時也是控股股東的參予約束條件,這個規劃問題的解的實質是在作為控股股東接受合約的約束下,監督股東使其得自于合約關系的剩余最大化,其解是帕累托最優解。我們構造格朗日函數如下

L(α,I,e1)=(1-α)[f(I,e1)-B(e2)]-M(e2)-(1-α)I+

λ{α[f(I,e1)-B(e2)]-φ(e1)+B(e2)-αI-u}

Lα=λ-1=0(3)

LI=(1-α)fI-(1-α)+λαfI-α=0(4)

Le1=(1-α)fe1+αλfe1-λφe1=0

(5)

由(3)~(5)式易有均衡時控股股東的最優努力程度和公司最優投入資本(e*1,I*)存在如下關系

f(I,e1)I=1, f(I,e1)e1=φ(e1)e1

證畢。

在命題1中作為項目實際執行管理的控股股東,均衡時其預期所耗費的努力的邊際成本與努力的邊際產出存在著相等的關系,這個均衡點的努力水平也是完全信息下的最優努力程度。而資本的邊際產出線性單位關系,說明了給定最優努力水平時的投資的邊際產出效率,實際上由于資本總量的有界,以及產出函數的單調性,所以存在著最優產出。

3.2 控股權比例的上限

在合約的設計中,初始發起人股東釋放一部分股份,同時又保留對公司的控制,如果過少的話無法完成項目投資,過多則會損害控制權和剩余索取權,失去其控制人私人收益。那么,對控股股東而言,其持股比有沒有一個上限呢?從P1,我們可以得出:

命題2 控股股東所持有的控股權比例最高為u+w0+φ(e*1)f(I*,e*1),其中(I*,e*1)為帕累托最優解。

證明 由于(I*,e*1)設為完全信息條件合約的控股股東的最優努力程度和最優投入水平,均衡時,該解為帕累托最優解,此時作為方的控股股東,有

α[f(I*,e*1)-B(e2)]-φ(e*1)+B(e2)-αI=u(6)

(6)式中,由于均衡時基于信息完全,委托人會釋放自己的監督水平e2信息,并且由于控股股東的私利函數B為委托人所知,此處B(e2)為已知值,因此進一步由(6)式有

αI=α[f(I*,e*1)-B(e2)]-φ(e*1)+B(e2)-u≤w0

α≤w0+u1+φ(e*1)-B(e2)f(I*,e*1)-B(e2)≤w0+u1+φ(e*1)f(I*,e*1)

證畢。

控股股東的控股比例的有限表達式在信息不對稱時同樣成立。從控股股東的角度來講,其需持有的最高比例與初始財產,保留效用,最優產出水平及該水平下的努力成本相關。直觀來看由于保留效用一般較低,最優(e*1,I*)對人而言是能夠自我選擇的,故控股比例的上限一般依賴于初始財富w0,且w0越高,控股比例α的上限也就越高,這也與現實相符合。

4 存在道德風險時的股權制衡與投資決策

在現實中更多的情況是信息不對稱,即監督股東實際上很難準確觀測到控股股東的努力程度,換言之e1是個不可證實的變量。博弈中參與項目投資的監督股東會釋放出可以為控股股東所觀察到的監督水平2的信息,直接影響控股股東的私利B;從而誘使控股股東設計出最優努力水平的合約,以最大化控股股東的收益。形式化,作為控股股東的委托人推出的合約就是以下問題的解

(P2):max(α,e1,I)(1-α)[f(I,e1)-B(2)]-M(2)-(1-α)I(7)

s.t. α[f(I,e1)-B(2)]-φ(e1)+B(2)-αI≥u(8)

e1∈argmax1{α[f(I,e1)-B(2)]-φ(e1)+B(2)-αI}(9)

其中第一個約束為參與約束,第二個為激勵相容約束。

4.1 最優控股比例

由激勵相容約束條件,我們易有命題3。

命題3 給定信息不對稱的條件下,控股股東的控股比例取決于努力的邊際成本與努力的邊際產出之比,即α=φe1/fe1。

證明 作為人的控股股東,我們設定其努力水平e1為連續變量,在努力是不可觀察的情況下,激勵相容約束條件可以使得人在付出高努力時的回報要較低努力時的回報要高,其收益函數為

u(e1)=α[f(I,e1)-B(e2)]-φ(e1)+B(e2)-αI

利用一階方法,顯然,當u(e1)達到極值時,u′(e1)=0,即αfe1-φe1=0,故有α=φe1/fe1。證畢。

這個命題說明了在信息不對稱情況下,控股股東關于股權的最優選擇。該比例是控股股東自己努力的邊際產出與成本之比,這反映了控股股東權衡的結果。實務中,對特定項目的融資活動中,作為內部人的發起人股東,對投資項目的風險機構和收益函數相對其他股東肯定更為清楚,從模型的結論來看股權比例更多的是依賴控股股東自己努力的邊際產出與邊際成本,而與初始的投資等無關。實際上我們認為初始資金投入雖然能夠決定項目產出,但是更重要的是作為項目執行者的控股股東的努力意愿和努力成本,因此項目的控股權和事后的分成合同比例,才會受控股股東的努力的邊際產出和邊際成本決定。

4.2 信息不對稱對投資產出的影響

信息不對稱時,存在監督股東的制衡型股權結構下,作為投資項目的實際執行者的控股股東,均衡中,其合約特征與投資邊際產出如何?為此,我們重寫信息不對稱下的合約結構,如下所示

(P3):max(α,e1,I)(1-α)[f(I,e1)-B(2)]-M(2)-(1-α)I(10)

s.t.α[f(I,e1)-B(2)]-φ(e1)-αI≥u(λ)(11)

αfe1-φe1=0(μ)(12)

對該規劃問題求解,我們易有如下命題。

命題4 由于道德風險的存在,相對信息對稱時,控股股東的邊際努力產出為高,但投資的邊際產出效率為低。

證明 構造拉格朗日函數,并依次對α、e1、I等求偏導,有

(λ-1)[f(I,e1)-B(2)]+μfe1=0(13)

(1-α)fe1+μ(αfe1e1-φe1e1)=0(14)

(1-α)fI-(1-α)+λα(fI-1)+μαfe1I=0(15)

將(12)式代入(14)式,易有

fe1=φe1+μ(φe1e1-αfe1e1)(16)

在(14)式中,由于

00, fe1e1

故必有μ>0,所以(16)式必有fe1>φe1。

即均衡時,努力的邊際產出大于其邊際成本。證畢。

對(15)式整理可得

(1-α+λα)(fI-1)+μαfe1I=0(17)

在(13)式中,由于

μ>0, fe1>0, f(I,e1)-B(2)>0

故λ-10,故有0

1-α+λα>0

又μ>0,α>0,fe1I>0,所以,fI-1

因此,相對于信息完備下的資本投資邊際產出,當存在信息不對稱時,資本邊際產出較低。證畢。

自此命題我們可以了解信息不對稱下道德風險對投資產出的影響?;趂I

4.3 監督股東的監督水平選擇

從我們的模型設定中可以看到,監督股東的監督水平或密度e2特別重要,其放出的這一信息會直接影響控股股東私人收益函數,并誘使控股股東作出合約收益最大的努力程度e1,在信息不對稱的條件下,這一監督水平事實上決定了合同的可執行性。而對監督股東而言,監督水平e2事實上決定了監督股東的監督成本,一般認為監督股東的存在事實上遏制了控股股東的控制權私人收益掠奪,即我們有理由相信監督股東的這一成本選擇與控股股東的控制權私人收益有關。因此,我們有如下命題。

命題5 監督股東在對控股股東進行監督時,其最優邊際監督成本等于其按股權比例分享的控股股東的邊際私人收益。

證明 均衡中,作為委托人的監督股東,其目標收益函數

V=(1-α)[f(I,e1)-B(e2)]-M(e2)-(1-α)I

在設計合約選擇時,其maxV對于e2而言在最大值有

Ve2=0

即-(1-α)Be2-Me2=0

故Me2=-(1-α)Be2。證畢。

命題5說明了監督股東選擇其最優監督水平e2的標準。同時該邊際監督效用僅覆蓋了部分控股股東的私人邊際收益。未能控制的那一部分實際在某種程度上反映了由于信息不對稱所帶來的道德風險,那一部分私人收益從某種意義上來講就是控股股東的信息租金。

5 結論

近年來,存在多個有影響大股東的公司治理結構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在公司治理中,有影響的監督股東是如何監督控股股東的投資決策,雙方的股權比例是如何分配,控股股東的控制權私利掠奪是如何被遏制?本文構建了一個標準的委托模型,以刻畫公司治理中具有控制地位的控股股東與監督股東之間的關系。在我們的模型中,作為發起人的控股股東在給出股權融資的要約同時隱含的接受作為監督股東的小股東的監督水平,并以之作為自己私人收益函數變量,從而實現己方收益最大化,這一過程中同時完成了對自我設計的合約的接受。

我們首先討論了在信息完備的情況下,即監督股東能夠有效地獲得或識別控股股東的信息,并給出自己的監督水平,且該水平信息為控股股東所接受。我們以信息完備情況下的產出和制衡結構為標竿(Bench-Mark),然后再討論信息不對稱下均衡時控股股東與監督股東的相互關系以及產出情況。

我們的模型本身并不復雜,但是推導出來的結論卻很有意思。從模型中可以看到,存在著控股股東持股比例上限,這個上限與控股股東自身的保留效用,努力成本和初始財富正相關,但與最優產出負相關。信息不對稱時,股權分配依賴于控股股東對自身邊際努力成本和邊際產出間的權衡。均衡時,努力的邊際產出較高,但資本的邊際產出為低。對監督股東而言,其監督水平的選擇,依賴于其監督的邊際成本和監督下所能節約的控股股東的邊際私利兩者之間的權衡。我們的模型中存在著一些較強的假定如監督股東的監督水平,當該水平是變量且不能被有效識別時,對公司投資產出效率和水平會產生什么樣的影響,這將是下一步的工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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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益性投資范文第5篇

1952年,現代資產選擇理論的奠基者Markowitz首先開創性地提出了現代證券組合理論(Modern Portfolio Theory)。Markowitz的資產組合投資模型為:假設選定N種風險資產進行組合投資,為第i種風險資產持有期的收益率,是一個隨機變量,是第i種資產的期望收益率,為該投資組合的期望收益率向量,投資者投資此N種風險的投資比重向量記為,兩資產收益率的協方差記為,其對應的協方差矩陣記為。若用表示該資產投資組合的預期收益率,表示該資產投資組合的風險,特別地記向量,則Markowitz模型可以表示為下面的規劃問題:

該模型是計算使得預期收益率達到指定的預期收益率時,風險即資產投資組合的方差為最小時各資產的投資比重。

Markowitz的均值―方差模型包含以下的假設:

⑴資產的收益率服從均值為,方差為的正態分布;

⑵投資者是厭惡風險的;

⑶衡量收益率和風險的指標為期望收益率和方差。

實際資產收益未必會服從正態分布的假設條件;并且在均值――方差模型中是允許賣空的,這與我國的證券市場也不相符。因此Markowitz的均值―方差模型存在著一定的局限性。

2.最大損失最小化(MM)模型

已知n種證券在個時期的歷史數據,是證券在時期的實際收益率;是在證券上的投資量;是投資總量;是組合證券在時期的收益率,則:

3.最小收益最大化模型

鑒于前面的成果主要是以風險最小化為目標函數,通過改進風險的度量方法以及對收益的約束條件來建立證券組合投資模型。本文將在此基礎上,試圖從另一個角度(改變目標函數)去建立組合證券投資模型。首先,引用絕對離差風險作為風險測度,以最小收益最大化為目標函數,將風險控制在一個投資者可以接受的范圍內,并且利用絕對離差函數的線性性質,將風險作為約束條件來建立在此風險測度下的組合證券投資模型。

已知n種證券在個時期的歷史數據,是證券在時期的實際收益率;是在證券上的投資量;是投資總量;是組合證券P在時期的收益率,則:

4.結論

考慮到理性的投資者總是希望在既定的風險水平下,獲得最大期望收益;或者在已知期望收益的條件下,使投資風險達到最小。本模型試圖在各個時期收益具有最大期望的前提下,進而追求組合投資收益最大化。模型將收益最大化作為目標函數,利用損失和絕對離差作為風險來約束,通過聯合這兩個量,能使收益風險得到比較穩定控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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