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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特別強調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責任,也明確了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的職責,各部門分工協作實現從農田到餐桌的全程監管。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切實履行好法定職責。必須全面掌握法律的規定和要求,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更新監管理念。努力做到監管與發展、監管與服務、監管與維權、監管與執法相統一。各級工商機關要堅持建設高素質隊伍、運用高科技手段、實現高效能監管、達到高質量服務的原則,加大《食品安全法》和即將頒布的《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的學習培訓力度,重點抓好基層工商所全員培訓和一線執法骨干的專題培訓,確保各級執法人員全面熟悉和掌握法律規定,不斷增強大局意識、創新意識、服務意識、法治意識和責任意識,切實履行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法定職責。同時,通過多種多樣的形式向社會各界廣泛宣傳《食品安全法》,不斷增強食品經營者的守法經營意識、責任意識、誠信意識,為貫徹實施《食品安全法》共同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和社會環境。
二、進一步強化流通環節食品安全日常規范管理
流通環節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上連生產環節,下接消費環節,食品質量方面的一些問題特別容易在流通環節顯現。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為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的執法部門,不僅要強化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對市場檢查執法中發現的食品質量問題及時通報反饋相關職能部門,促進源頭治理,而且更要對流通環節食品的人市、交易和退市進行全程監管。要嚴格把好食品經營主體準入關,依法規范經營主體資格:加強食品經營主體經濟戶口管理。大力推行食品經營主體信用分類監管:嚴格食品市場準入和經營者自律管理。加大流通環節食品質量監管力度;嚴格規范食品經營行為,加大食品市場日常巡查力度。特別要加強基層日常監管執法,將監管重心下移,嚴格落實基層工商所食品安全日常巡查和屬地監管責任制。以“六查六看”為主要內容,突出重點,有針對性地開展市場巡查。集中執法力量,狠抓食品安全大要案件的查辦工作,特別要抓好對大要案件的排查和查處工作,依法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食品等違法行為。對典型案件要通過電視、報紙、電臺、網站等媒體適時向社會公布,有效震懾違法分子;對涉嫌犯罪的,及時依法移交公安機關。在依法監督經營者履行法定義務和責任的同時,還要積極支持和服務食品經營者,促進食品企業和產業健康有序發展。切實做到對法律負責和對消費者、經營者負責的統一。依法維護食品市場秩序。
三、進一步開展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專項整治
食品安全專項整治是集中力量、集中時間解決食品安全突出問題的重要舉措。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在鞏固近年來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專項整治成果的基礎上,進一步深入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食品安全整頓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國家工商總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整頓工作方案》,把為期兩年的流通環節食品安全整頓工作作為貫徹《食品安全法》的重要任務,突出抓好奶制品市場、重點食品以及季節性、節日性食品、流通環節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與濫用食品添加劑和農村食品市場等專項執法檢查。通過專項整頓,著力解決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突出問題。切實保障食品市場消費安全,使食品經營行為規范有序,食品質量安全水平明顯提高,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狀況進一步好轉。人民群眾食品消費安全感進一步增強。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部分領域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分工的意見》和市委、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實施意見》,加強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之間的職能銜接,完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體制,防止出現監管空白和職能交叉,現就我縣部分領域、環節和品種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分工提出如下意見:
一、瘦肉精的監督管理。根據中編辦《關于進一步加強“瘦肉精”監管工作的意見》(中央編辦發〔〕105號),畜牧部門牽頭負責“瘦肉精”的監督管理工作,可在生豬(牛、羊)養殖、收購、販運、定點屠宰環節實施對“瘦肉精”的檢驗、認定和查處;負責生豬(牛、羊)收購、販運環節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可根據工作需要按照有關規定對生豬(牛、羊)收購販運企業(合作社、經紀人)設立資質許可,對銷售和運輸過程中的生豬(牛、羊)進行質量安全監督檢查。質監部門負責豬肉(牛、羊)生產環節的監督管理,工商部門負責豬(牛、羊)肉流通環節的監督管理,查處和打擊經營含“瘦肉精”等不合格豬(牛、羊)肉的行為。食藥監部門負責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的索證索票等檢查工作,加大對鹽酸克倫特羅等可作為“瘦肉精”原料的人用藥品流通的監管力度。商務部門負責加強生豬(牛、羊)屠宰的行業管理,督促屠宰企業落實質量安全管理的相關制度。
二、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建城區內的食品攤販,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城管部門負責指定經營時間和地點從事加工經營活動,實行登記備案,并由食藥監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在規定時間、地點以外從事加工經營活動的食品攤販由城管部門負責依法取締。非建城區內的食品攤販,由鄉(鎮)政府負責監管,縣級有關職能部門負責進行業務指導和協調配合,聯合執法,綜合治理。
三、豆芽的監督管理。質監部門負責豆芽生產企業(含小作坊)的監督管理,工商部門負責流通環節豆芽生產銷售的監督管理(含現制現售),食藥監部門負責餐飲服務環節豆芽生產使用的監督管理。
四、饅頭等面制品的監督管理。質監部門負責饅頭等面制品生產企業(含小作坊)的監督管理,工商部門負責流通環節饅頭等面制品生產銷售(含現制現售)的監督管理。
一、涉及工商部門食品安全監管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行政強制法》第幾條將行政強制措施界定為五大類:“(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三)扣押財物;(四)凍結存款、匯款;(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法》第二條第二款又對行政強制措施進行了概括性定義,“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行政強制法》實施之前,工商部門食品安全監管過程中的行政強制措施主要有三類:一是先行登記保存:二是查封、扣押設施、財物;三是查封場所。實施這些行政強制措施的主要依據是《行政處罰法》、《食品安全法》、《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下稱《乳品監管條例》)和《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下稱《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行政強制法》實施后,這些行政強制措施仍將在工商部門食品安全監管中適用,但是適用的依據、程序、方式、對象等將受到《行政強制法》的影響和制約。
二、《行政強制法》對工商部門食品安全監管的主要影響
(一)先行登記保存將受《行政強制法》的規制
在《行政強制法》出臺之前,理論界和實務界對于先行登記保存是否是一種行政強制措施一直存有爭議。比較《行政處罰法》對先行登記保存的定義和《行政強制法》對行政強制措施的定義,筆者認為先行登記保存有以下幾點與行政強制措施相吻合:一是適用的時間,都是在行政管理過程中適用,先行登記保存更明確是在行政管理過程中收集證據時適用;二是適用的目的,適用先行登記保存以“防止證據滅失或事后難以取得”為目的,這也是適用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之一:三是適用的方法,先行登記保存要求“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這是行政強制措施“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具體表現。基于此,筆者認為先行登記保存也是一種行政強制措施,受《行政強制法》的規制。其適用程序應符合《行政強制法》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的規定,而當事人也依法享有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救濟權利。
(二)查封、扣押的期限受到嚴格的限制
目前《食品安全法》和《乳品監管條例》對查封、扣押的期限都沒有明確的規定,對于涉及查封、扣押的食品安全案件,只要最后能認定查封、扣押的設施或財物應予以沒收,那么查封、扣押在時間上就等于沒有限制。在沒有時限的情況下,如果涉案財物尤其是食品、原輔材料被排除涉嫌而應解除查封、扣押時,可能會因為查封、扣押時間過長導致過期,或因為保管不當而變質,工商部門可能要承擔賠償責任。但在《行政強制法》實施后,根據《行政強制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一般的案件查封、扣押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的案件經負責人批準后也不得超過六十日,并且要在上述時限內作出沒收、銷毀或者解除查封、扣押的決定。工商部門對于涉及食品安全的案件,多數情況下要沒收查封、扣押的財物,這也意味著必須要在上述時限內及時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這就給食品安全監管執法的辦案期限上了一個“緊箍咒”。一旦查封、扣押期限屆滿就必須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并將財物退還當事人。
(三)實施程序更加嚴格
由于《食品安全法》和《乳品監管條例》都沒有關于行政強制措施實施程序的具體規定,因此,目前食品安全監管執法行政強制措施實施程序主要依據的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下稱28號令),內容相對簡單、籠統。《行政強制法》充分體現了對公民、法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對于實施行政強制措施規定了更為嚴格的程序,不僅有“一般規定”,還有針對“查封、扣押”的特別規定。與28號令相比較,這些規定有些是新設定的,比如在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時行政執法人員要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等。有些是進一步明確的,比如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
(四)法律責任更加完善
《食品安全法》和《乳品監管條例》對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法律責任都未作明確規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也僅限于第五十九條,“行政機關使用或者損毀扣押的財物,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行政強制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和第六十八條都涉及行政強制措施,內容非常詳盡、嚴格。
三、工商部門貫徹落實《行政強制法》的主要措施
(一)提升辦案效率
如前所述,工商部門食品安全監管中經常會適用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法》對查封扣押期限已作了明確規定,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的,經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值得注意的是,對于最長六十日的查封、扣押期限并不能想當然的按以往“工作日”的標準來計算。《行政強制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本法中十日以內期限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換言之,筆者認為超過十目的期限應當理解為自然日。這樣一來,對案件辦結的時限要求就尤為嚴格,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可能會招致行政訴訟敗訴等不利后果。因此,提高工商部門食品安全監管執法水平,提升行政處罰辦案效率是當務之急。另外,食品安全案件經常涉及對食品質量的檢測。《行政強制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時間應當明確,并書面告知當事人”,但是工商部門并不掌握食品質量檢測的準確用時,因此要與檢測機構做好溝通并督促其在約定期限內完成檢測工作,才能避免延誤案件進程。
(二)嚴守法定程序
在以往的食品安全監管中,特別是在處置大規模突發性事件中,由于時間緊任務急,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時經常忽視程序的合法性。由于《行政強制法》提出了更高的規范性要求,筆者認為首先應當重新審視以前的監管行為,及時予以修正規范。例如在清查含三聚氰胺乳制品的工作中,對某些商品采取了責令下架就地封存的措施,其實質也是“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現在看來其程序并不完全符合《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如何保證清查工作中行政強制措施程序的合法性值得研究。其次,要進一步強化執法人員的依法行政意識,強化案件審核過程中對行政強制措施程序合法性的檢查,切實轉變重實體輕程序的錯誤觀念。
(三)梳理執法依據
近年來各地陸續出臺了一些關于食品安全監管的地方性法規,這些地方性法規也可能出現與《行政強制法》相悖的情況。為此,筆者建議,省級工商部門應當對本省范圍內食品安全監管執法涉及的行政強制措施進行梳理,從而指導下級工商部門正確適用行政強制措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內容提要: 懲罰性損害賠償制度,是法院作出賠償數額的判決超出實際損害數額的一種賠償制度,它體現了對受害人的撫慰功能、報應功能、遏制功能和對市場交易的鼓勵功能;《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在責任構成要件、責任的內容、責任的適用范圍等方面具有其特殊性;針對現行立法的缺憾,應當以實際損害作為懲罰性賠償數額確定的依據、以消費者購買食品的價款作為懲罰性賠償的基數、借鑒美國法浮動限額制度解決賠償數額的倍數范圍、對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生產者適用懲罰性賠償以及盡快建立統一的食品安全標準體系等方面,完善《食品安全法》中的懲罰性賠償制度。
自2009年6月1日開始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第10章專門規定了違反《食品安全法》的“法律責任”,其中第96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 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 倍的 賠 償金。”這一規定確立的食品安全責任懲罰性賠償制度,在保障我國消費者權益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該法規定的懲罰性賠償的規則不夠嚴謹,且過于簡單,在具體操作中存在許多問題。因此,通過分析《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理論基礎,有必要全面了解該法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制度的主要內容,為切實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提出進一步健全和完善《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立法建議。133229.COm
一、《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理論基礎
現代法治體制要求在維護個人權利的同時也要兼顧社會的整體利益。我國《食品安全法》在規定行政責任和民事賠償的同時,引入了英美法系中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懲罰性賠償制度又稱報復性賠償制度,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賠償數額超出實際損害數額的賠償制度,它具有補償受害人遭受的損失、懲罰和遏制不法行為等多重功能[1]。傳統產品的補償責任與懲罰性賠償責任的目的不同,前者的目的主要在于平衡和填補侵權人與受害人之間失衡的利益關系,而后者主要目的是預防和遏制類似侵權行為的再次發生。筆者認為,《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社會功能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食品安全法》規定懲罰性賠償,體現了對受害人補償和撫慰的功能。加害方的違法行為有可能會給受害方造成財產上的損失或者人身上的傷害,甚至會給受害方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對這些損害加以救濟。懲罰性賠償制度可以發揮的補償功能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懲罰性賠償制度對受害方精神上受到的損害補救更充分。加害方對受害方所造成的精神損害是沒有辦法用金錢予以明確計算和確定的,因此,需要采用懲罰性賠償責任來彌補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缺陷,使受害者得到心理上的安慰,從而有利于化解糾紛和矛盾。二是追求損害完全賠償原則的結果。一方面,在食品安全的損害賠償案件中,受害者基于受到的人身傷害,可以要求違法者對其提供賠償,但我國法律確立的人身傷害損害賠償標準比較低,進行賠償時人身傷害遭受的損失也難以得到證明,對受害者并不能提供實際上的完全賠償。基于此,采取懲罰性損害賠償制度更能充分地補償受害者遭受的損害。另一方面,受害者為提起訴訟所要支付的各項開支繁多造成維權成本過高,例如差旅費、律師費等,過高的維權成本制約消費者積極維權,而這些開支可通過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得以補償。
2.《食品安全法》規定懲罰性賠償,體現了對加害人報應的功能。近年來,如 “敵敵畏火腿事件”“蘇丹紅事件”,更有震驚全國和世界的“三鹿奶粉事件”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頻頻發生,是促使我國立法機關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的主要原因之一。對加害人的懲罰功能包括兩方面:一是基于同態復仇的原則,讓加害人承擔因侵權行為而需承擔的后果。在侵權案件中,一般情況下加害方的行為都會給受害方造成物質上的損害。因此,由法院判決加害方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符合“因果報應”的基本觀念,符合法律公平正義的立法價值。二是通過懲罰性賠償制度,對不法行為人適用更重的經濟負擔來制裁其不法行為。對違法者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主要針對兩點:其一是針對違法者行為上的不法性,其二是針對違法者道德上的應受譴責性。在食品安全領域,法律規定只針對實際損失進行賠償,不法行為人的違法成本過低,是造成食品安全事件之所以頻頻發生的原因之一。懲罰性賠償制度對不法行為人苛以更重的經濟負擔,從而使其違法成本提高。不法行為人如果進行了不法行為,那么將為自己的行為承擔更重的責任,以達到懲罰的目的。
3.《食品安全法》規定懲罰性賠償,體現了對不法行為人遏制的功能。由于懲罰性賠償制度具有“懲罰”的特性,決定了懲罰性賠償制度又具有遏制的功能。法律是最嚴厲的制裁方式,對食品安全領域中的違法生產者及經營者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加以規制,對其具有強大的威懾力,從而有利于遏制不法分子繼續從事違法經營行為。遏制功能又分為兩個方面:一是威懾功能。通過對違法分子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一方面會對正常經營的生產者及經營者起到教育、鼓勵的作用,有利于增強他們知法、懂法、守法的思想和意識。另外,懲罰性賠償制度也會對不法行為人產生威嚇、遏制的作用,有利于預防和阻止他們繼續實施非法經營行為。二是激勵功能。由于加害人所作出的加害行為的責任加重、經濟成本提高,而且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導致這種成本具有不確定性,就會使加害人因懼怕承擔巨額的懲罰性賠償責任而不再實施違法行為。此外,懲罰性賠償制度給受害人會帶來某種程度的收益(這種收益可能引起受害人追求超出損害賠償范圍之外的不當利益)。因此,客觀上會激勵受害人主張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引發受害人提起訴訟的訴求和積極性。
4.《食品安全法》規定懲罰性賠償,體現了對市場交易的鼓勵功能。食品安全與每個人的生命權和健康權息息相關,食品生產者和經營者的不法行為具有不道德性、違法性、反社會性,其不法行為損害了受害人甚至整個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懲罰性賠償制度是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手段之一,主要有兩個原因:一是通過確立高倍的懲罰性賠償數額,在對加害方給予懲罰、對受害方給予安慰的同時,也可以化解民間糾紛和矛盾,從而有利于社會秩序的穩定和和諧。《食品安全法》中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是保護食品領域市場交易的重要手段之一,對侵犯他人財產權的非自愿交易應當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有利于營造自愿交易的市場環境。二是懲罰性賠償能鼓勵市場交易,使潛在的侵權人認識到正常交易行為的收益與侵權行為的成本相比,合法經營的收益更加合算,從而使潛在侵權人放棄侵權行為,激勵合法交易。如果賠償金太低,潛在的侵權人可能會實施損害行為,從而不利于市場交易的穩定與發展。筆者認為,我國近年來頻繁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引起社會公眾對食品安全的不信任和恐慌,在《食品安全法》中引入英美法系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對有效解決食品安全問題和保護社會公眾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制度的主要內容
我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具有其自身的特點,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認識和理解這一制度。
1.《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構成要件。根據《食品安全法》第96條第2款的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因此,針對食品經營者,是否要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通常要考量兩個方面的因素:一是行為的違法性。指行為違反了規定的義務或違反了法律的要求,即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如生命健康和安全權,甚至侵害了社會公眾的整體利益。由于食品消費者和經營者的信息不對稱,食品經營者處于強勢地位,一旦發生食品安全事件將會造成個人和社會利益的極大損失;二是主觀惡意性。《食品安全法》對食品生產者和銷售者進行了區別對待,對生產者適用的是嚴格責任,即生產者只要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就要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對銷售者適用的是過錯責任,即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進行銷售的,才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
2.《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制度的主要內容。在食品安全法律關系中違反《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對他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依據《食品安全法》第96條的規定,懲罰性賠償責任人應承擔的責任是:一是應當賠償消費者的實際損失。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包括賠償消費者的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二是消費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十倍價款的懲罰性賠償。有必要指出的是,以營利為目的專門購買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而獲得“十倍價款賠償”的行為與我國《食品安全法》的法律價值和立法精神不符合。因此,鼓勵消費者監督食品安全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目的獲得十倍價款的懲罰性賠償。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規定,在責任承擔上有可能遇到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競合的情況,在法律責任發生競合時,《食品安全法》確認了保證受害人利益的民事賠償責任優先原則,目的是為了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2]。
3.《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適用范圍。懲罰性賠償制度適用于合同領域還是適用于侵權領域,抑或合同領域和侵權領域都適用,這涉及對懲罰性賠償制度性質的認定問題。根據《食品安全法》第96條對食品安全民事責任作出的專門規定,筆者認為,懲罰性賠償制度適用于特殊侵權責任,理由有兩點:一是《食品安全法》中的懲罰性賠償責任是一種產品責任,產品責任適用于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第47條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是產品責任領域中的一般規定,《食品安全法》第96條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是產品責任領域中的特殊規定。在食品安全領域懲罰性賠償制度法律適用競合時,根據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原理,應當優先適用《食品安全法》第96條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制度。二是如果在合同責任中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要求食品生產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則缺乏請求權基礎。在食品安全領域,生產者和經營者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消費者與生產者之間沒有合同關系,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消費者對生產者不享有合同債權。即消費者如果要求生產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沒有請求權基礎,不能對生產者主張違約損害賠償。因此,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向生產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時的請求權基礎應當是侵權責任。
4.《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競合問題。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多處規定了懲罰性賠償制度。首先,從概念的關聯關系上看,《合同法》第113條第2款的規定,似乎將懲罰性賠償制度歸類于合同責任;其次,從立法的先后順序上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制定于1993年,《合同法》制定于1999年,所以立法機關有意通過《合同法》來規定該制度的法律責任類型是合同責任。對此,一般認為,如果經營者提供有瑕疵的商品或服務使消費者遭受了履行利益以外的損失,并因此產生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時,也應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中懲罰性賠償責任[3]。《食品安全法》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存在競合:一是生產者、銷售者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未造成消費者固有利益的損害,消費者可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的規定,要求對銷售者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二是生產者、銷售者生產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但仍存在欺詐行為的,如生產或銷售的食品本身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但存在假冒知名或名牌食品等比較典型的欺詐行為,對此,消費者是有權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的規定,要求對銷售者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4]。筆者認為,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法》、《食品安全法》以及《侵權責任法》等法律,對懲罰性賠償問題做出的相關規定,存異但又有競合,這對從不同的層面依法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利益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三、完善《食品安全法》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立法建議
我國現行立法和司法解釋借鑒英美法系的規定,在民商事領域確立了懲罰性賠償制度,在現實生活中起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食品安全法》規定懲罰性賠償制度,對依法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規范我國食品安全問題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筆者認為,從立法層面看,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進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制度。
1.《食品安全法》應當明確規定以實際損害作為懲罰性賠償數額確定的依據。《食品安全法》第96條第2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的價款十倍的賠償金。”由此可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十倍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是建立在“價款”上的,而并不是建立在消費者實際遭受的或者實際需要填補的損失上的,所以,懲罰性賠償數額確立的基數標準并不合理。一般來說,對于日常生活中的食品消費支付的價款都比較少,即使適用 “十倍”的賠償,對消費者也并不能起到實際上的撫慰作用,對違法經營者也起不到有效的遏制作用。由國外法律的立法制度可知,基本上是以實際損害作為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基數,而我國法律卻是以“價款”作為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基數,同樣是數倍賠償責任,但實際賠償數額卻相差甚遠。以“價款”作為計算的依據,無法達到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預期目的,以“價款”作為計算的固定標準,無法實現實際的補償和實質的公平。因此,筆者認為,我國可以借鑒英美國家或者我國臺灣地區采取的懲罰性賠償的標準基數,即以實際損害作為懲罰性賠償數額確定的依據。
2.《食品安全法》應當明確規定以消費者購買食品的價款作為懲罰性賠償的基數。目前,我國規定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基數主要有三種情況:一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規定的,以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為基數;二是最高法院公布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14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是以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款作為基數;三是《食品安全法》第96條規定的,以食品消費者支付的價款作為基數。但是,《食品安全法》以所“支付價款”作為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基數,在學理上產生了分歧,在司法實踐中造成了法律適用的不確定性,例如在購買昂貴的奢侈食品時,普通消費者會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購買食品,在這種情況下發生糾紛,消費者如果主張適用“十倍懲罰性賠償制度”,到底是以已經先期支付的價款作為基數,還是以食品的總價格作為基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規定,以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作為基數,“購買價款”就是指商品的購買價格,這個標準就非常準確和合理。所以,《食品安全法》是食品安全領域中適用的特別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對消費者保護適用的一般法,只有以消費者購買食品的價款作為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基數,才能充分保護消費者和整個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
3.《食品安全法》應當借鑒美國的浮動限額制度,解決懲罰性賠償數額的倍數范圍。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最大特點是體現了對違法者的懲罰。依據《食品安全法》第96條的規定,生產者和經營者都要承擔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在懲罰性賠償數額的倍數范圍的計算方面存在問題。這種固定倍數的計算方法過于僵硬,一方面難以體現法官對個案的具體處理和具體分析時的能動性,另一方面難以體現權利和義務在當事人之間分配時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在美國,對懲罰性賠償制度適用的金額采取浮動限額制度時,法院一般會根據原告實際損失賠償金的倍數、被告的不同類型、原告所受損失的類型或原告損害賠償請求的類型、被告侵權行為的類型等因素,進行綜合考量和權衡之后所確定的懲罰性賠償數額,才能與具體案件的實際保持一致,才能在司法實踐中更好地體現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價值[5]。筆者認為,在食品安全事件頻頻發生的背景下,為切實發揮懲罰性賠償制度應有的功能,充分實現實質正義,應當借鑒美國的浮動限額制度,來解決我國《食品安全法》賠償數額的倍數范圍問題。
4.《食品安全法》應當明確規定對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生產者適用懲罰性賠償。我國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對生產者主觀構成要件的規定有失公平,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對生產者適用的歸責原則過于苛刻。《食品安全法》第96條的規定,對生產者的懲罰性賠償責任適用的是嚴格責任原則,即不論其主觀上是否有故意或者過失的過錯,只要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均應當承擔賠償責任[6]。該法第96條僅就銷售者規定了“明知”的主觀要件,并未對生產者作同一要求,這種區別對待無疑加重了生產者的負擔。綜觀各國立法,在食品安全責任領域主要適用過錯原則,如英美法系國家的立法一般認為,行為人如果實施的行為具有主觀上的故意或嚴重疏忽,行為人才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即存在大陸法系所稱的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形。二是對生產者規定懲罰性賠償責任有適用提前的嫌疑。由《食品安全法》第96條規定的內容可知,食品生產者只要是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就應當采用懲罰性賠償制度加以規制。從立法者的初衷和目的上看,生產或者銷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是在進入市場流通領域后,消費者購買或者是使用了該不安全食品,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產生了現實的威脅,才有可能對食品生產者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如果根本就未發生消費者消費不安全食品,也根本就未造成實質損害,則不存在適格的主體主張權利。因此,為避免司法實踐中理解上的分歧和沖突,應在法律上明確規定對生產者適用懲罰性賠償制 度 的 主 觀 構 成 要 件 應 為 存 在 故 意 或 重 大過失。
5.《食品安全法》應當盡快增訂統一的食品安全標準體系,以保障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實施。食品安全標準是指為了保證食品安全,對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影響食品安全的各種要素以及各個環節所規定的統一技術要求。《食品安全法》第96條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實施的效果,取決于食品安全標準體系完善與否。食品安全標準存在三個認定標準:一是國家標準,二是地方標準,三是企業標準。依據《食品安全法》第3章關于“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得知:食品安全標準是通過國家統一制定,并且強制執行和實施的。法律同時也規定,如果未規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情況下,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如果未規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的情況下,可以制定食品安全企業標準,也就是說企業可以自行制定食品安全標準。除非企業制定了更高的食品安全標準外,就有可能制定出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食品安全標準,損害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因此,《食品安全法》應盡快增訂統一的食品安全標準體系,明確規定食品安全標準的認定條件和程序,以保證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全面貫徹和實施。
總之,《食品安全法》規定侵權法領域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是必要的[7]。我國是一個食品生產和消費的大國,在正確理解和運用食品安全責任的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基礎上,應當借鑒國外先進的立法經驗,進一步完善我國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這對依法有效保護食品交易中的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以及構建和諧社會具有重要的意義。
注釋:
[1]王利明.懲罰性賠償研究[j].中國社會科學,2000(4):112-113.
[2]張敬禮.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實施條例講座[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9:426-429.
[3]關淑芳.懲罰性賠償制度研究[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8:183-184.
[4]王吉林.我國食品安全法中的懲罰性賠償之解讀[j].天津法學,2010(1):47.
[5]金福海.懲罰性賠償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235-238.
一、工作目標
總體目標:
通過食品安全示范鎮(街、區)創建活動,逐步形成黨委領導、政府推動、部門協作、人人參與的食品安全工作格局,增強食品安全的綜合監督能力和保障水平,推動農產品種植、養殖、加工等環節的標準化,提高食品質量安全水平,逐步消除重大食品安全隱患,提高食品消費者的滿意度,構建和諧的食品安全消費環境。
具體目標:
1、種植養殖環節:農業投入品市場管理規范,食用農產品、畜產品和水產品違規使用違禁藥物行為得到根本遏制,有害藥物殘留符合規定標準。
2、生產加工環節: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持有《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及從業人員健康證,建立完整的檔案資料,食品生產場所符合國家衛生要求,生產加工的食品符合國家或企業有關標準。生豬實行定點屠宰加工,并建立豬肉制品出入登記與查票驗證制度。
3、食品流通環節:食品經營企業持有《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及從業人員健康證,建立完整的檔案資料,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索票索證”等六項制度,食品經營場所和經營的食品符合國家有關要求。
4、食品消費環節:餐飲單位持有《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及從業人員的健康證明,嚴格執行各項衛生管理制度,經營場所符合衛生要求。原料采購必須索證索票并建立記錄。學校食堂達到C級以上標準,建筑工地食堂符合衛生要求。
二、創建范圍
除古山鎮外其他十五個鎮(街、區)。
三、工作內容
(一)建立鎮食品安全綜合監管(協調)機構和運行機制。制定工作制度,明確工作職責,落實專門人員,保障工作經費。建立農產品源頭、生產加工、流通、消費四環節全過程的食品安全監管機制。
(二)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對糧食、蔬菜、瓜果等種植、禽畜養殖實施系統監管,建立農產品標識和追溯制度,杜絕“二高”農藥使用,開展農獸漁藥殘留檢測,努力控制食品源頭污染。規范生豬定點屠宰,嚴厲打擊私屠濫宰行為。
(三)強化食品生產企業和小作坊監管。認真組織開展重點食品生產企業和小作坊專項整治,全面實施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督促企業嚴格按照食品質量、衛生標準組織生產。積極培育龍頭企業,強化小作坊監管。
(四)狠抓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監管。商場、超市、小店等食品經營單位全面實施商品準入制度。農貿市場管理規范,開展農藥殘留、添加劑等檢測。食品經營單位各類食品抽檢質量衛生合格率明顯提高。假冒偽劣食品基本杜絕。
(五)開展消費領域食品安全監管。全面實施食品衛生量化分級管理和早餐點、學校周邊攤販整治工作,開展農村廚師培訓,實施家宴管理,加強民工食堂和企業食堂管理。
(六)推進食品安全三網建設。行政村放心店覆蓋率100%、配送率80%以上,學校小店達到放心店標準。鎮(街、區)及相關部門落實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各村都要有一名農村公共安全協管員,落實職責,保障經費,發揮作用。
(七)強化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利用各種載體、采取各種形式、開展各種培訓使食品安全知識進村入戶,規范農民種養殖行為,增強企業誠信守法經營意識和消費者食品安全意識。
(八)加強信息管理工作,各類信息及時上報。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快速反應機制,確保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
四、工作步驟
創建工作從20*年5月至20*年12月,分三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準備階段(20*年5月~20*年6月)。主要工作內容:組織開展宣傳發動,落實人員,明確任務,制訂實施方案。
第二階段:實施階段(20*年7月~20*年10月)。主要工作內容:各鎮(街、區)對食品安全開展全程監管;相關部門對創建工作開展指導、幫助。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適時對創建工作開展督查、指導。
第三階段:驗收階段(20*年11月~20*年12月)。主要工作內容:各鎮(街、區)上報工作總結;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對創建工作進行考核、總結創建工作經驗。
五、工作要求
(一)充分認識食品安全示范鎮(街、區)創建工作的重要性。近幾年,食品安全成為輿論關注焦點、群眾關心的熱點,而農村是食品安全工作的薄弱點,因此,加強農村食品安全監管顯得尤為重要。創建食品安全示范鎮(街、區),實施食品安全從田頭到餐桌系統管理,是切實抓好食品安全工作的治本之策。我們要從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構建“平安*”的高度做好食品安全示范鎮(街、區)創建工作。
(二)各鎮(街、區)要切實加強領導,把這項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做到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加大支持力度,完成創建任務。
(三)制訂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各鎮(街、區)要根據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總體工作方案,結合本地實際,制定詳細、周密、可操作性的實施方案。在方案中要明確職責,落實責任,分解任務,強化措施。實施方案請于6月底前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備案。